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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传禧(尊享版)终身寿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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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传禧(尊享版)终身寿险条款.pdf

    大家人寿2023终身寿险052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大大家家传传禧禧(尊尊享享版版)终终身身寿寿险险条条款款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 本本阅阅读读指指引引有有助助于于您您理理解解条条款款,对对本本合合同同内内容容的的解解释释以以条条款款为为准准。在在本本条条款款中中,“您您”指指投投保保人人 ;“我我们们”、“本本公公司司”均均指指大大家家人人寿寿保保险险股股份份有有限限公公司司。?您您拥拥有有的的重重要要权权益益 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本合同,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您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1.7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5?您您应应当当特特别别注注意意的的事事项项 解除本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1.7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6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5.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6?条条款款是是保保险险合合同同的的重重要要内内容容,为为充充分分保保障障您您的的权权益益,请请您您仔仔细细阅阅读读本本条条款款。?条条款款目目录录 1 1.您您与与本本公公司司的的合合同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犹豫期 1.5 合同内容变更 1.6 联系方式变更 1.7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2 2.本本公公司司提提供供的的保保障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有效保险金额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4 保险期间 2.5 保险责任 2.6 责任免除 2.7 其他免责条款 3 3.保保险险金金的的申申请请与与给给付付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4 4.保保险险费费的的支支付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4.3 现金价值 4.4 自动垫交 4.5 保单贷款 4.6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4.7 转换年金权益 4.8 效力中止与恢复 5 5.其其他他事事项项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3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5.4 未还款项 5.5 事故鉴定 5.6 争议处理 5.7 合同终止 6 6.释释义义 6.1 周岁 6.2 保单年度 6.3 保单周年日 6.4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6.5 有效身份证件 6.6 全残 6.7 毒品 6.8 酒后驾驶 6.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10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6.11 机动车 6.12 战争 6.13 军事冲突 6.14 暴乱 6.15 医疗机构 6.16 鉴定机构 1 大大家家传传禧禧(尊尊享享版版)终终身身寿寿险险条条款款?您您与与本本公公司司的的合合同同 1 1.1 1 合合同同构构成成 大家传禧(尊享版)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1 1.2 2 投投保保范范围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0 周岁(见释义 6.1)(须出生满 28 日)至 72 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1 1.3 3 合合同同成成立立与与生生效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到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见释义 6.2)、保单周年日(见释义 6.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释义 6.4)均以该日期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1 1.4 4 犹犹豫豫期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6.5)。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 1.5 5 合合同同内内容容变变更更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1 1.6 6 联联系系方方式式变变更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1 1.7 7 您您解解除除合合同同的的手手续续及及风风险险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本本公公司司提提供供的的保保障障 2 2.1 1 基基本本保保险险金金额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 2.2 2 有有效效保保险险金金额额 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自第二个保单年度起,本合同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在上一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的基础上递增 3%,即本合同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上一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1+3%)。2 2.3 3 未未成成年年人人身身故故保保险险金金限限制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 2.4 4 保保险险期期间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2 2.5 5 保保险险责责任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身身故故保保险险金金、全全残残保保险险金金 1 1.投投保保时时被被保保险险人人年年龄龄未未满满 1 18 8 周周岁岁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见释义 6.6)的,我们按以下二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之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二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身故或全残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之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之后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三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3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身故或全残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2 2.投投保保时时被被保保险险人人年年龄龄已已满满 1 18 8 周周岁岁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二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身故或全残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之后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三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身故或全残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上述“身故或全残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取值如下表:身故或全残给付比例表 到达年龄 比例 18-40 周岁 160%41-60 周岁 140%61 周岁及以上 120%注:到达年龄=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单年度数-1 2 2.6 6 责责任任免免除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毒品品(见释义 6.7);(5)被保险人酒酒后后驾驾驶驶(见释义 6.8)、无无合合法法有有效效驾驾驶驶证证驾驾驶驶(见释义 6.9),或驾驶无无合合法法有有效效行行驶驶证证(见释义 6.10)的机机动动车车(见释义 6.11);(6)战战争争(见释义 6.12)、军军事事冲冲突突(见释义 6.13)、暴暴乱乱(见释义 6.14)或武装叛乱;4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 2.7 7 其其他他免免责责条条款款 除本条款“2.6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以下条款中突出显示的内容:“1.4 犹豫期”、“1.6 联系方式变更”、“1.7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3.2 保险事故通知”、“4.2 宽限期”、“4.4 自动垫交”、“4.5保单贷款”、“4.8 效力中止与恢复”、“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3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保保险险金金的的申申请请与与给给付付 3 3.1 1 受受益益人人 身身故故保保险险金金受受益益人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全全残残保保险险金金受受益益人人 除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5 身故在先。3 3.2 2 保保险险事事故故通通知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 3.3 3 保保险险金金申申请请 申请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身身故故保保险险金金申申请请所所需需的的证证明明和和资资料料 (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见释义 6.15)、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全全残残保保险险金金申申请请所所需需的的证证明明和和资资料料 (1)保险合同;(2)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鉴定机构(见释义 6.16)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伤残鉴定书;(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3 3.4 4 保保险险金金给给付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经我们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指根据保险金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6 3 3.5 5 宣宣告告死死亡亡处处理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我们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 30 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3 3.6 6 诉诉讼讼时时效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保保险险费费的的支支付付 4 4.1 1 保保险险费费的的支支付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4 4.2 2 宽宽限限期期 除另有约定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4 4.3 3 现现金金价价值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4 4.4 4 自自动动垫垫交交 您可申请使用自动垫交功能。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可选择使用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垫交您欠交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不会改变,当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与各项欠款之和达到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付保险费且您已选择了自动垫交,我们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保单贷款,按照我们同期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4 4.5 5 保保单单贷贷款款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申请使用保单贷款功能。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在犹豫期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贷款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7 我们会参考贷款市场利率水平、公司资金成本、保险资金运用水平、公司流动性状况等因素并根据不同产品类型、产品定价利率等综合确定保单贷款利率。我们会在保单贷款到期前向您发送还款通知,您应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贷款本息。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若在保单贷款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未还贷款的本金及利息。当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加上其他未还款项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4 4.6 6 减减少少基基本本保保险险 金金额额 在本合同第五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每个保单年度累计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不得超过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20%,每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时我们的规定,我们将向您给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本合同自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的各期保险费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若您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则有效保险金额、现金价值、累计已交保险费、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基本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4 4.7 7 转转换换年年金金权权益益 在本合同第十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且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您或者受益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请转换年金:(1)在解除合同时您可一次性领取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或者将现金价值的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年金领取;(2)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选择一次性领取,或者将保险金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年金领取。若转换成年金领取,您需投保我们当时提供的年金保险产品。转换年金领取金额根据转换年金当时我们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转换的保险金或现金价值不得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限额。4 4.8 8 效效力力中中止止与与恢恢复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其利息(按照我们同期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和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若因保单贷款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偿还全部保单贷款、累积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若因自动垫交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偿还全部所垫交的保险费、累积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若因以上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原因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自同时满足各自对应复效条件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8?其其他他事事项项 5 5.1 1 明明确确说说明明与与如如实实告告知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5 5.2 2 本本公公司司合合同同解解除除权权的的限限制制 本条款“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保险责任。5 5.3 3 年年龄龄性性别别错错误误的的处处理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多收的保险费。5 5.4 4 未未还还款款项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欠款,我们先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5 5.5 5 事事故故鉴鉴定定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相关的事故,您可以和我们协商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公告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对该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9 5 5.6 6 争争议议处处理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 5.7 7 合合同同终终止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1)在保险期间内解除本合同的;(2)我们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3)被保险人身故的;(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释释义义 6 6.1 1 周周岁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 0 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6 6.2 2 保保单单年年度度 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保单周年日前一日二十四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6 6.3 3 保保单单周周年年日日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6 6.4 4 保保险险费费约约定定支支付付日日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6 6.5 5 有有效效身身份份证证件件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6 6.6 6 全全残残 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1)双目永久完全(注 1)失明(注 2)的;(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者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 3)的;10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 4)的;(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者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导致终身不能从事任 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 5)的。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进行。如果被保险人自疾病确诊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注:1.永久完全:指自疾病确诊或者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2.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者摘除、或者不能辨别明暗、或者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者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3.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者永久完全麻痹、或者关节永久完全不能随意识活动。4.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者机能障碍,以至永久完全不能作咀嚼、永久完全不能作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永久完全不能摄取或者吞咽的状态。5.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6 6.7 7 毒毒品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6 6.8 8 酒酒后后驾驾驶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或道路交通相关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6 6.9 9 无无合合法法有有效效驾驾驶驶证证驾驾驶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6 6.1 10 0 无无合合法法有有效效行行驶驶证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11 6 6.1 11 1 机机动动车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车辆。6 6.1 12 2 战战争争 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6 6.1 13 3 军军事事冲冲突突 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6 6.1 14 4 暴暴乱乱 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6 6.1 15 5 医医疗疗机机构构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有执业医师和护士提供全日 24 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但不包括诊所、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院。6 6.1 16 6 鉴鉴定定机机构构 指司法部或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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