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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人寿臻享传家终身寿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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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人寿臻享传家终身寿险条款.pdf

    阳光人寿2023终身寿险 038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阳光人寿臻享传家臻享传家终身寿险终身寿险条款条款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 BWLJ-1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4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5.2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我们对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部分.1.4、2.4、2.5、3.2、6.1、9.2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注,请您注意.10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5 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9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5.1 现金价值 9.1 合同终止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2 保单贷款 9.2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1.3 投保范围 9.3 未还款项 1.4 犹豫期 9.4 合同内容变更 9.5 联系方式变更 9.6 争议处理 2 2 我们提供的我们提供的保障保障 6 6 合同合同的的效力中止与恢复效力中止与恢复 1010 释义释义 2.1 保险期间 6.1 效力中止与恢复 10.1 保单年度 2.2 基本保险金额 10.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10.3 保单周年日 2.4 保险责任 10.4 周岁 2.5 责任免除 10.5 签收本合同之日 10.6 有效身份证件 10.7 意外伤害 3 3 保险金保险金的申请的申请 7 7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 10.8 累计已交保险费 3.1 受益人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0.9 毒品 3.2 保险事故通知 10.10 酒后驾驶 3.3 保险金申请 10.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3.4 保险金给付 10.12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3.5 宣告死亡处理 10.13 机动车 10.14 战争 10.15 军事冲突 4 4 保险费保险费的支付的支付 8 8 如实告知如实告知 10.16 暴乱 4.1 保险费的支付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0.17 条款约定利率 4.2 宽限期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1 阳光人寿阳光人寿臻享传家臻享传家终身寿险条款终身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阳光人寿臻享传家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1.2 1.2 合同成立合同成立与生效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年度(见 10.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10.2)、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见 10.3)均以生效日期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1 1.3.3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0 周岁周岁(见 10.4)(须出生满 28 日)至 75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1.4 1.4 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签收本合同之之日日(见 10.5)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见10.6)。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 2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2.1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2.2.2 2 基本保险基本保险金额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3 3 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身故保险身故保险金限制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42.4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您在投保时可以单独投保基本保险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基础上同时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7-2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见 10.7)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2 2.4.1.4.1 基本保险基本保险责任责任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责任为身故保险金责任。2.4.1.1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累计已交保险费(见 10.8);(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详见本条款 5.1)。(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含),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4.22.4.2 可选保险可选保险责任责任 本合同的可选保险责任为额外身故保险金责任。若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投保可选保险责任,我们承担可选保险责任,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的可选保险责任;若您未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我们不承担可选保险责任。2.4.2.1 额外身故保 险 金(可选)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含)且未满 66 周岁,我们在按照本条款 2.4.1.1 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额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2.5 5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额外身故保险金(如您已投保可选保险责任)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见 10.9);(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见 10.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11),或驾驶无无合法有效行驶证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10.12)的机动车机动车(见 10.13);(6)战争战争(见 10.14)、军事冲突军事冲突(见 10.15)、暴乱暴乱(见 10.16)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 3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3.1 3.1 受益人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7-3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3.2 3.2 保险事故保险事故通知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3 3.3 保险金申保险金申请请 申请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身故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3.4 3.4 保险金给保险金给付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经我们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指根据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按复利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7-4 3.53.5 宣告死亡宣告死亡处理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我们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 30 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4 4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4 4.1.1 保险费的保险费的支付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4 4.2 2 宽限期宽限期 除另有约定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5 5 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5 5.1.1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5 5.2.2 保单贷款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保单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 80%扣除本合同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后的余额。每次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息按条款约条款约定利率定利率(见 10.17)计算。贷款本金及利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自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6 6合同合同的的效力中止与恢复效力中止与恢复 6.16.1 效力中止效力中止与恢复与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偿还保单贷款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7 7合同解除合同解除 7-5 7 7.1.1 您您解除合解除合同的手续同的手续及风险及风险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8 8如实告知如实告知 8 8.1.1 明确说明明确说明与如实告与如实告知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8.28.2 本公司合本公司合同解除权同解除权的限制的限制 本条款第 8.1、9.2 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保险责任。9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9.1 合同终止合同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2)本合同解除;(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9.29.2 年龄性别年龄性别错误错误的的处处理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7-6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多收的保险费。9.39.3 未还款项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欠款,我们先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9.9.4 4 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变更变更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9.59.5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变更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9.69.6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xxx 仲裁委员会仲裁;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10释义释义 10.10.1 1 保单年度保单年度 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保单周年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1 10.20.2 保险费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定支付日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1 10.30.3 保单周年保单周年日日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1 10.0.4 4 周岁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 0 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1 10.50.5 签收本合签收本合同之日同之日 签收本合同之日的起算时间具体为签收本合同之日的 24 时。10.10.6 6 有效身份有效身份证件证件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10.10.7 7 意外意外伤害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10.10.8 8 累计已交累计已交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年交方式下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所在7-7 保险费保险费 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届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乘以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月交方式下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所在的保单月度数(交费期间届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12)乘以本合同的月交保险费。本合同的“交费年数”指您与我们约定的交费期间对应的年数。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本合同的“月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月交保险费。10.10.9 9 毒品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10.10.1010 酒后驾驶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或道路交通相关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10.10.1 11 1 无合法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效驾驶证驾驶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10.10.1 12 2 无合法有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10.10.1 13 3 机动机动车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车辆。1 10.10.14 4 战争战争 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1 10.0.1 15 5 军事冲突军事冲突 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1 10.10.16 6 暴乱暴乱 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1 10.10.17 7 条款约定条款约定利率利率 由我们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一次规定的六个月期人民币贷款利率在每年的1 月1 日和 7 月 1 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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