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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人寿i保稳盈两全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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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人寿i保稳盈两全保险条款.pdf

    阳光人寿2023两全保险 072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阳光人寿 i i 保稳盈保稳盈两全两全保险保险条款条款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 WREH-1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3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我们对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部分.1.4、2.4、3.2、6.1、9.2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3.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注,请您注意.10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7 7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 1.1 合同构成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0.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0.9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1.3 投保范围 10.10 机动车 1.4 犹豫期 10.11 战争 10.12 军事冲突 2 2 我们提供的我们提供的保障保障 8 8 如实告知如实告知 10.13 暴乱 2.1 保险期间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2 基本保险金额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3 保险金保险金的申请的申请 9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3.1 受益人 9.1 合同终止 3.2 保险事故通知 9.2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3.3 保险金申请 9.3 合同内容变更 3.4 保险金给付 9.4 联系方式变更 3.5 宣告死亡处理 9.5 争议处理 4 4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1010 释义释义 4.1 保险费的支付 10.1 保单年度 10.2 保单周年日 5 5 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10.3 周岁 5.1 现金价值 10.4 签收本合同之日 10.5 有效身份证件 6 6 合同的效力中止与恢复合同的效力中止与恢复 10.6 毒品 6.1 效力中止与恢复 10.7 酒后驾驶 6-1 阳光人寿阳光人寿 i i 保稳盈保稳盈两全两全保险保险条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阳光人寿 i 保稳盈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1.21.2 合同成立与合同成立与生效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保单年度年度(见 10.1)、保单保单周年日周年日(见 10.2)均以生效日期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1.31.3 投保投保范围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18 周岁周岁(见 10.3)至 60 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1.1.4 4 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签收本合同之日之日(见 10.4)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有效身份证件件(见 10.5)。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 2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2.1 1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算,分为 5 年和 6 年两种。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22.2 基本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3 3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2.3.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系数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给付系数”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确定,如下表所示: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 给付系数 已满 18 周岁(含)但未满 41 周岁 160%已满 41 周岁(含)但未满 61 周岁 140%已满 61 周岁(含)120%6-2 “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2.3.2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42.4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见 10.6);(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见 10.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8),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10.9)的机动车机动车(见 10.10);(6)战争战争(见 10.11)、军事冲突军事冲突(见 10.12)、暴乱暴乱(见 10.13)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详见本条款 5.1)。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 3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3 3.1.1 受益人受益人 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2、满期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6-3 3 3.2.2 保险事故通保险事故通知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 3.3.3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身故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2、满期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3 3.4.4 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经我们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指根据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按复利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3 3.5 5 宣告死亡处宣告死亡处理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我们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 30 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4 4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6-4 4 4.1.1 保险费的支保险费的支付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一次性支付。5 5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5 5.1.1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6 6合同合同的的效力中止与恢复效力中止与恢复 6 6.1.1 效力中止效力中止与与恢复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7 7合同解除合同解除 7 7.1.1 您您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的手续及风险险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8 8如实告知如实告知 8 8.1.1 明确说明与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8.28.2 本公司合同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解除权的限本条款第 8.1、9.2 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6-5 制制 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保险责任。9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9.1 1 合同终止合同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2)本合同解除或保险期间届满;(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9.9.2 2 年龄性别错年龄性别错误误的的处理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多收的保险费。9.9.3 3 合同内容变合同内容变更更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9.9.4 4 联系方式变联系方式变更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9.9.5 5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1010释义释义 10.110.1 保单保单年度年度 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保单周年日 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10.210.2 保单保单周年日周年日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10.310.3 周岁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6-6 10.410.4 签收本合同签收本合同之日之日 签收本合同之日的起算时间具体为签收本合同之日的 24 时。10.10.5 5 有效身份证有效身份证件件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10.10.6 6 毒品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1010.7.7 酒后驾驶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或道路交通相关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1010.8.8 无合法有效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10.10.9 9 无合法有效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10.10.1010 机动车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车辆。10.10.1111 战争战争 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10.10.1212 军事冲突军事冲突 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10.10.1313 暴乱暴乱 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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