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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人寿致臻传家终身寿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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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人寿致臻传家终身寿险条款.pdf

    第1页,共10页 上海人寿2023终身寿险044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上海人寿致臻传家终身寿险上海人寿致臻传家终身寿险条款条款 特别提示特别提示 感谢您选择了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基本名词释义。基本名词释义:基本名词释义:投保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在本合同中以“您”代称。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部分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在部分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第九九条条及其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及其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第二十四四条条 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注释内容并关注注释内容。上海人寿致臻传家终身寿险,第2页,共10页 目目 录录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您(投保人)与我们(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3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3 第二条 投保范围.3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3 第四条 保险期间.3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3 第五条 保险金额.3 第六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4 第七条 等待期.4 第八条 保险责任.4 第九条 责任免除.5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如何支付保险费如何支付保险费.6 第十条 保险费的支付.6 第十一条 宽限期.6 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如何申请保险金.6 第十二条 受益人.6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6 第十四条 诉讼时效.7 第十五条 保险金申请.7 第十六条 保险金给付.7 第十七条 宣告死亡处理.7 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您还享有哪些权益.8 第十八条 现金价值.8 第十九条 保单贷款.8 第二十条 减额交清.8 第二十一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权.8 第二十二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8 第二十三条 犹豫期.9 第二十四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9 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项.9 第二十五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9 第二十六条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9 第二十七条 年龄性别错误.9 第二十八条 未还款项.10 第二十九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10 第三十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10 第三十一条 争议处理.10 上海人寿致臻传家终身寿险,第3页,共10页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您(投保人)与我们(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的合同 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 上海人寿致臻传家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第二条第二条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0 周岁周岁1(须出生满 28 日)至 75 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第三条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本合同自自我们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本。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保单年度年度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3均以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四条第四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五条第五条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一、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本合同项下我们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二、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于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在交费交费期满期满日日4零时之后且本合同生效满五年,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我们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您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后本合同年交保险费不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标准。同一同一个保单年度个保单年度内您累计申请减少的内您累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不得超过本合同生效时基本保险金额的本合同生效时基本保险金额的 2020%,且,且同一同一个个保单年度保单年度内内因因减少减少基本基本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累累计计向您退还的现金价值之和向您退还的现金价值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累计已交保费的不得超过本合同累计已交保费的 20%20%。三、有效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首个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按上一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的 3%增加。如果基本保险金额如果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有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有效效保险金额相应调整。保险金额相应调整。1周岁:周岁:指按照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2保单年度: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保单周年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在本合同交费期限内,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4交交费期满日:费期满日:趸交的交费期满日为首个保单周年日,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交费期满日为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上海人寿致臻传家终身寿险,第4页,共10页 第六条第六条 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第七条第七条 等待期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效日零时起 90 日为等待期。如果本合同曾一次或多次恢复效力,则自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为等待期。如果本合同曾一次或多次恢复效力,则自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零时起日零时起 90 日均为等待期。日均为等待期。第八条第八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全残5保险金的责任: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意外伤害事故6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一)如果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7零时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二)如果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全残,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 18 周岁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1.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零时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到达年龄8对应的给付比例;(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零时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 5全残全残:指以下情形之一: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导致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且病程持续超过 180 天(眼球缺失或摘除不在此限),并由我们指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书。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6意外伤害事故: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7保单保单周年日周年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8到达年龄: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上海人寿致臻传家终身寿险,第5页,共10页 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身故或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已交费已交费年度数年度数9的的乘积乘积计算计算。到达到达年龄年龄 给付比例给付比例 18-40 岁岁 160%41-60 岁岁 140%61 岁及以上岁及以上 120%第九条第九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10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11;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驶13,或驾驶无无合法合法有效行驶证有效行驶证14的机动车机动车15。6.战争战争16、军事冲突军事冲突17、暴乱暴乱18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第十九条 保单贷款”、“第二十条 减额交清”、“第二十二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第二十三条 犹豫期”、9已交费已交费年度数:年度数:趸交按一年计数,期交按已交费年度数计数,如发生过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含减额交清)情形,已交费年度数按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数。10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11毒品: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12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或道路交通相关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1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14无无合法合法有效行驶证: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15机动车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车辆。16战争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17军事军事冲突: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18暴乱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上海人寿致臻传家终身寿险,第6页,共10页“第二十五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二十七条 年龄性别错误”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如何如何支付支付保险费保险费 第十条第十条 保险费的保险费的支付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宽限期宽限期 除另有约定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宽限期内限期内发生的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事故19,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会扣减减您欠交的保险费。您欠交的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时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受益人受益人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二、全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如果您、被保被保险险人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 19保险事故:保险事故: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20限制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人:指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二十二条规定)上海人寿致臻传家终身寿险,第7页,共10页 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诉讼诉讼时效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身故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21;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全残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我们认可的医院医院22或法定鉴定机构鉴定机构23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全残鉴定书;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其他证明和资料。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除上述证明和资料外,还须提供相关保险金受益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经我们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宣告死亡处理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我们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 21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22医院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23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指司法部及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上海人寿致臻传家终身寿险,第8页,共10页 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 30 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第五第五部分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保单贷款保单贷款 如果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向我们申请保单贷款。保单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现金价值的 80(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 1000 元,我们将不定期调整最低贷款金额),具体额度需经我们审批。每一期贷款的最长期限为 6 个月。如果您没有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您申请的保单贷款按保单贷款利率保单贷款利率24每日计息,每一期贷款适用的保单贷款利率在贷款期限内固定不变。保单贷款期满时,若您未能全部偿还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累积利息25,且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大于零,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将构成新一期的保单贷款,贷款期限为 6 个月,并按我们最近一次公布的保单贷款利率计息。您可以在保单贷款期满时,或保单贷款期满前偿还全部或部分的贷款及累积利息,还款将首先用于偿还累积利息,然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贷款本金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贷款本金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减额减额交清交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本合同生效满一年且有现金价值,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您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减额交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我们将以本合同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净净保险费保险费26,重新计算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额交清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额交清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有效保险金额有效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会相应减少,您不需要再支付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权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偿还全部保单贷款、累积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因保单贷款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偿还保单贷款、累积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因欠交保险费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所有欠交保险费、累积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24保单贷款利率:保单贷款利率:按我们批准保单贷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贷款利率执行。25累积利息:累积利息:指根据我们已确定的保单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6净保险费:净保险费:指不包含公司营业费用、佣金等其他费用的保险费。上海人寿致臻传家终身寿险,第9页,共10页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与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本本合同的,向您合同的,向您退还退还本合同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的现金价值。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合同;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起,本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您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会遭受一定损失。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您必须了解的其他其他事项事项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明确说明与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会向您退还保险费。退还保险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条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年龄年龄性别性别错误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或性别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或性别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保年龄或或性别性别限制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的,我们有权解除本本合同,并向您退还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对于本合同合同解除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上海人寿致臻传家终身寿险,第10页,共10页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或性别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交保险费。如果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或性别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向您退还多收的保向您退还多收的保险费。险费。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未还款项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减额交清、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欠款,我们先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您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款项将以保单贷款的方式计算累积利息。关于保单贷款请参见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一、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二、本合同内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况。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联系方式的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届时由您和我们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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