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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人寿阳光玺终身寿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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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人寿阳光玺终身寿险条款.pdf

    阳光人寿2023终身寿险 067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阳光人寿阳光玺阳光玺终身寿险(分红型)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条款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 BWLK-1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5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3.2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6.2 您有退保的权利.8.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我们对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部分.1.4、2.6、4.2、7.1、10.2、11.20 分红是不保证的.3.1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4.2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注,请您注意.11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5 保险费保险费的的支付支付 10 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5.1 保险费的支付 10.1 合同终止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2 宽限期 10.2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1.3 投保范围 10.3 未还款项 1.4 犹豫期 10.4 合同内容变更 10.5 联系方式变更 2 2 我们提供的我们提供的保障保障 6 6 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10.6 争议处理 2.1 保险期间 6.1 现金价值 2.2 基本保险金额 6.2 保单贷款 2.3 有效保险金额 6.3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1111 释义释义 2.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11.1 保单年度 2.5 保险责任 11.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2.6 责任免除 11.3 保单周年日 11.4 周岁 11.5 签收本合同之日 3 3 保单红利保单红利 7 7 合同的效力中止与恢复合同的效力中止与恢复 11.6 有效身份证件 3.1 保单红利的确定及派发 7.1 效力中止与恢复 11.7 全残 3.2 保单红利的领取 11.8 到达年龄 11.9 累计已交保险费 11.10 毒品 4 4 保险金保险金的申请的申请 8 8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 11.11 酒后驾驶 4.1 受益人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1.12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4.2 保险事故通知 11.13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4.3 保险金申请 11.14 机动车 4.4 保险金给付 11.15 战争 4.5 宣告死亡处理 11.16 军事冲突 11.17 暴乱 11.18 净保险费 9 9 如实告知如实告知 11.19 累积红利基本保险金额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1.20 我们认可的医院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1.21 专科医生 11.22 条款约定利率 9-1 阳光人寿阳光人寿阳光玺阳光玺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阳光人寿阳光玺终身寿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1.2 1.2 合同成立合同成立与生效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年度(见 11.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11.2)、保单周年保单周年日日(见 11.3)均以生效日期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1 1.3.3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0 周岁周岁(见 11.4)(须出生满 28 日)至 73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1.1.4 4 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签收本合同之之日日(见 11.5)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见 11.6)。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 2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2.1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2.2.2 2 基本保险基本保险金额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32.3 有效保险有效保险金额金额 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以后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2.5%)(n-1),其中 n 为本合同所在的保单年度数。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有效保险金额将按变更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2.42.4 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身故保险身故保险金限制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10-2 2.52.5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如下方式承担保险责任:2.5.1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全残(见 11.7)时的到达年龄到达年龄(见 11.8)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累计已交保险费(见 11.9);(2)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详见本条款 6.1)。(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已满 18 周岁(含)的,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前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以下三者的最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给付系数”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确定,如下表所示: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 给付系数 已满 18 周岁(含)但未满 41 周岁 160%已满 41 周岁(含)但未满 61 周岁 140%已满 61 周岁(含)120%2.62.6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见 11.10);(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见 11.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1.12),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11.13)的机动车机动车(见 11.14);(6)战争战争(见 11.15)、军事冲突军事冲突(见 11.16)、暴乱暴乱(见 11.17)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 3 保单红利保单红利 10-3 3.1 保单红利保单红利的确定及的确定及派发派发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派发给您。我们会向您提供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3.2 保单红利保单红利的领取的领取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1)现金领取;(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累积生息,并于您申请领取保单红利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3)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交费期间届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4)购买交清保额: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将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净保险费(见11.18)购买交清保额,增加本合同的累积红利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基本保险金额(见 11.19)。您购买交清保额后,我们按照如下方式承担交清保额对应的保险责任:(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交清保额对应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的累积红利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本合同的累积红利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已满 18 周岁(含)的,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交清保额对应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前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交清保额对应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的累积红利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系数;本合同的累积红利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以下三者的最大值给付交清保额对应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的累积红利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系数;本合同的累积红利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的累积红利基本保险金额(1+2.5%)(n-1),其中 n 为本合同所在的保单年度数。“给付系数”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确定,如下表所示: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 给付系数 已满 18 周岁(含)但未满 41 周岁 160%已满 41 周岁(含)但未满 61 周岁 140%已满 61 周岁(含)120%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10-4 4 4 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4.1 4.1 受益人受益人 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2.全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4.2 4.2 保险事故保险事故通知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4.3 4.3 保险金申保险金申请请 申请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身故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2.全残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我们认可的医院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11.20)专科医生专科医生(见 11.21)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符合 11.7“全残”释义所列举情形的、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10-5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4.4 4.4 保险金给保险金给付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经我们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指根据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按复利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4 4.5.5 宣告死亡宣告死亡处理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我们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 30 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5 5 保险费的保险费的支付支付 5 5.1.1 保险费的保险费的支付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5 5.2 2 宽限期宽限期 除另有约定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6 6 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6 6.1.1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除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外,还可能包括由于保单红利的派发而产生的本合同的累积红利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保单年度末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6 6.2.2 保单贷款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保单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10-6 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 80%扣除本合同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后的余额。每次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息按条条款约定利率款约定利率(见 11.22)计算。贷款本金及利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自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6 6.3.3 减少基本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本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我们向您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我们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的保险费、有效保险金额及现金价值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您每个保单年度内累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生效时基本保险金额的 20%。减少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需符合本公司的规定。若您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累积红利基本保险金额也会等比例减少,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的累积红利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7 7 合同的效力中止与恢复合同的效力中止与恢复 7 7.1.1 效力中止效力中止与恢复与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您不再参与红利分配,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之日起停止计息。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偿还保单贷款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恢复后,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8 8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 8 8.1.1 您解除合您解除合同同的手续的手续及风险及风险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9 9 如实告知如实告知 9 9.1.1 明确说明明确说明与如实告与如实告知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10-7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9.29.2 本公司合本公司合同解除权同解除权的限制的限制 本条款第 9.1、10.2 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保险责任。10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10.1 合同终止合同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2)本合同解除;(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10.210.2 年龄性别年龄性别错误错误的的处处理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多收的保险费;(4)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每年分配的保单红利与实际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进行调整。10.310.3 未还款项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欠款,我们先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10.410.4 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变更变更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10.510.5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变更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10-8 10.610.6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xxx 仲裁委员会仲裁;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11 释义释义 11.11.1 1 保单年度保单年度 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保单周年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1 11.21.2 保险费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定支付日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1 11.31.3 保单周年保单周年日日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1 11.41.4 周岁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 0 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1 11.51.5 签收本合签收本合同之日同之日 签收本合同之日的起算时间具体为签收本合同之日的 24 时。11.11.6 6 有效身份有效身份证件证件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1 11.71.7 全残全残 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注: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或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医疗诊断证明。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10-9 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所谓永久完全是指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诊断之日起经过 180 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11.11.8 8 到达年龄到达年龄 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11.11.9 9 累计已交累计已交保险费保险费 年交方式下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所在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届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乘以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月交方式下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所在的保单月度数(交费期间届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12)乘以本合同的月交保险费。本合同的“交费年数”指您与我们约定的交费期间对应的年数。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本合同的“月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月交保险费。11.11.1010 毒品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11.11.1111 酒后驾驶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或道路交通相关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11.11.1212 无合法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效驾驶证驾驶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11.1311.13 无合法有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1 11.141.14 机动车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车辆。1 11.151.15 战争战争 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1 11.161.16 军事冲突军事冲突 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1 11.171.17 暴乱暴乱 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10-10 1 11.181.18 净保险费净保险费 指不包含公司营业费用、销售费用等费用的保险费。1 11.191.19 累积红利累积红利基本保险基本保险金额金额 指因红利购买交清保额而累积的红利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基本保险金额随着购买交清保额而增加。1 11.201.20 我们认可我们认可的医院的医院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1 11.211.21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11.11.2222 条款约定条款约定利率利率 由我们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一次规定的六个月期人民币贷款利率在每年的 1 月 1日和 7 月 1 日确定。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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