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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寿附加鑫安宝提前给付护理保险利益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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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寿附加鑫安宝提前给付护理保险利益条款.pdf

    国寿附加鑫安宝提前给付护理保险利益条款(第一页)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国寿附加附加鑫安宝鑫安宝提前给付提前给付护理护理保险利益条款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保险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鑫安宝提前给付护理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寿鑫安宝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鑫安宝提前给付护理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第二条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第三条第三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第四条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第第五五条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一、特定疾病特定疾病护理护理保险金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所指的所指的特定疾病特定疾病(无(无论一种或多种)论一种或多种)(详见附表(详见附表1 1),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利息)给付特定疾病特定疾病护理护理保险金。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详见附表1),且因该特定疾病首次满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该特定疾病所对应的护理状态要求(详见附表1),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二二、意外意外伤残伤残护理护理保险金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发生身体伤残,若该伤残(无论一种或多种)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确定为第一级、第二级或第三级(无论一种或多种),被保险人即满足本附加合同意外伤残护理保险金的护理状态要求,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意外伤残护理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的的特定疾病特定疾病护理护理保险金与保险金与意外伤残护理意外伤残护理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次为限。中国人寿2023护理保险 130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国寿附加鑫安宝提前给付护理保险利益条款(第二页)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200%给付的给付的特定疾病特定疾病护理护理保险金保险金、意外伤残、意外伤残护理保险金护理保险金与主合同与主合同的的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满期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第第六六条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达到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达到特定疾病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本公司不承给付条件,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担给付特定疾病特定疾病护理护理保险金的责任: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九、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肌九、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肌营养不良症、脊髓小脑变性症),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营养不良症、脊髓小脑变性症),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染色体异常。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达到导致被保险人达到特定疾病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的给付条件的,本附加,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害造成被保险人达到达到特定疾病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的给付条件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的现金价值。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达到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意外伤残意外伤残护理保险金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本公司不承给付条件,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担给付意外伤残意外伤残护理护理保险金的责任: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五、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六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七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私自服用、涂用、注射、涂用、注射药物;药物;八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九九、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摔跤、武术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十、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十一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二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达到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意外伤残意外伤残护理保险金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的给付条件的,本附加,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害造成被保险人达到达到意外伤残意外伤残护理保险金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的给付条件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的现金价值。除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或者除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的内容,减轻本公司责任的内容,具体详见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的具体详见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的“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释义”释义”“附表“附表 1 1 特定疾病名称、定义及所对特定疾病名称、定义及所对应的护应的护理状态要求理状态要求”中加粗字体提示的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的内容。”中加粗字体提示的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的内容。第七第七条条 保险费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方式与主合同相同。第八第八条条 伤残程度鉴定伤残程度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国寿附加鑫安宝提前给付护理保险利益条款(第三页)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若本附加合同任何一方对伤残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第九第九条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3二级以上(含二级)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出具的被保险人发生疾病或疾病状态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4二级以上(含二级)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出具的护理状态的诊断证明,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护理状态的鉴定结果;5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6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申请意外伤残护理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3二级以上(含二级)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4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第第十十条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附加合同成立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五日内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已收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五日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第十第十一一条条 附加合同终止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一、主合同终止;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的情形。被保险人未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因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五日内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或解除主合同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因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五日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或解除主合同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于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情形导致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若被保险人因主合同所列责任免除情形导致身故,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主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本公司不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或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国寿附加鑫安宝提前给付护理保险利益条款(第四页)第十第十二二条条 附则附则 一、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借款”“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事项不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二、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为准;三、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条款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四、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中止。第第十十三三条条 释义释义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机构。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指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保监发 2014 6号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行业标准(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可通过本公司的官方网站查询。肢体: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肌力: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0-5级,具体为: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5级:正常肌力。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0 0-3 3周岁幼儿。周岁幼儿。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将心功能状态分为四级:级: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乏力、呼吸困难等心衰症状。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一般活动下可出现心衰症状。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状。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加重。国寿附加鑫安宝提前给付护理保险利益条款(第五页)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伤残: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为准。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国寿附加鑫安宝提前给付护理保险利益条款(第六页)附表附表1 1 特定疾病名称、定义及所对应的护理状态要求特定疾病名称、定义及所对应的护理状态要求 本附加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或疾病状态,共计二十一种,其中第一种至第十种为 关于印发的通知(中保协发202073 号)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特定疾病的名称、定义及所对应的护理状态要求如下:序号 特定疾病名称 定义 护理状态要求 一 严重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符合特定疾病定义要求,即满足护理状态要求。二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三 严重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3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四 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眼球缺失或摘除;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3视野半径小于5度。五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2级(含)以下。六 严重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国寿附加鑫安宝提前给付护理保险利益条款(第七页)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内。七 严重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八 严重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强直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范围内。九 严重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36mmHg(含)以上。十 严重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2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7天(含)以上;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十一 植物人状态 指脑皮质广泛性坏死而导致对自身及周边的认知能力完全丧失,但脑干功能依然存在。必须由神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有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上述情况必须有至少一个月的病历记录加国寿附加鑫安宝提前给付护理保险利益条款(第八页)以证实。由于酗酒或滥用药物所致的植物人状态不在保障范由于酗酒或滥用药物所致的植物人状态不在保障范围内。围内。十二 非阿尔茨海默病导致的严重痴呆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保障范围内。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十三 严重严重重症肌无力 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经药物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2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十四 严重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不可逆的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临床表现为视力受损、截瘫、平衡失调、构音障碍、大小便机能失调等症状。不可逆指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初次诊断后需持续180天以上。须由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或脊髓损伤等导致的上述临床症状;2散在的、多样性的神经损伤;3上述临床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纪录。十五 严重严重脊髓灰质炎 脊髓灰质炎指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若无因此若无因此感染而导致麻痹性瘫痪的事实结果,以及感染而导致麻痹性瘫痪的事实结果,以及其他病因所致的麻痹,例如格林巴利综合征则不属其他病因所致的麻痹,例如格林巴利综合征则不属于本附加合同所指的脊髓灰质炎。于本附加合同所指的脊髓灰质炎。本附加合同所称“严重脊髓灰质炎”仅指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形。肢体随意国寿附加鑫安宝提前给付护理保险利益条款(第九页)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2级(含)以下。十六 脊髓小脑变性症 脊髓小脑变性症为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疾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脊髓小脑变性症必须由医院诊断,并有以下证据支持:(1)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2)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张力异常;2被保险人运动功能严重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十七 严重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指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或关节组(如手的多个指间、掌指关节,足的多个足趾、跖趾关节等)。类风湿性关节炎须明确诊断,并已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类IV级的永久不可逆性关节功能障碍,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晨僵;2对称性关节炎;3类风湿性皮下结节;4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5X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十八 严重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十九 严重严重心肌炎 指被保险人因严重心肌炎性病变导致心功能损害造成持续的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心功能衰竭程度至少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或左室射国寿附加鑫安宝提前给付护理保险利益条款(第十页)血分数低于30%;2持续不间断180天以上;3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二十 严重严重肺源性心脏病 指被保险人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至少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二十一 严重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他器官系统疾病造成的心肌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他器官系统疾病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指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级),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级心功能衰竭状态已持续至少180日。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一页)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 第第一一条条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成立、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第第二二条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保险费后的年交、半年交、季交或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分别为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半年生效对应日、季生效对应日或月生效对应日。投保人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届满的次日起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第三三条条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合同效力恢复(复效)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第第四四条条 明确说明与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五条第五条 受益人受益人 本合同包含身故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本合同约定的除身故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二页)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丧失受益权。第第六六条条 保险事故保险事故的的通知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本公司。若因故意或者因重若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第七第七条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保险金申请时,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利益条款所列的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上述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经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三、人寿保险的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第八八条条 借款借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八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第九第九条条 欠款扣除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派发红利(仅适用于分红型保险)、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派发红利(仅适用于分红型保险)、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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