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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行无忧(乐享版)两全保险条款 - 副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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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行无忧(乐享版)两全保险条款 - 副本.pdf

    大家人寿2023两全保险053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大家行无忧(乐享版)两全保险条款大家行无忧(乐享版)两全保险条款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在本条款中在本条款中,“您您”指投保人指投保人;“我们我们”、“本公司本公司”均指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均指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本合同,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您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1.7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解除本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1.7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5.1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6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条款目录1.1.您与本公司的合同您与本公司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投保范围1.3 合同成立与生效1.4 犹豫期1.5 合同内容变更1.6 联系方式变更1.7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2.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2.5 其他免责条款3 3.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给付3.5 宣告死亡处理3.6 诉讼时效4 4.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4.1 保险费的支付4.2 宽限期4.3 现金价值4.4 自动垫交4.5 保单贷款4.6 效力中止与恢复5 5其他事项其他事项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5.3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5.4 未还款项5.5 事故鉴定5.6 争议处理5.7 合同终止6 6.释义释义6.1 周岁6.2 保单年度6.3 保单周年日6.4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6.5 有效身份证件6.6 意外伤害6.7 全残6.8 自驾车6.9 客运汽车6.10 客运轮船6.11 轨道交通车辆6.12 民航班机6.13 8 种重大自然灾害6.14 电梯6.15 法定节假日6.16 自行车6.17 共享单车6.18 机动车6.19 高空坠物6.20 高空抛物6.21 特定公共场所6.22 火灾6.23 爆炸6.24 踩踏6.25 毒品6.26 酒后驾驶6.2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6.28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6.29 战争6.30 军事冲突6.31 暴乱6.32 醉酒6.33 潜水6.34 攀岩6.35 探险6.36 武术比赛6.37 特技表演6.38 非处方药6.39 道路非法运营6.40 医疗机构6.41 鉴定机构1大家行无忧(乐享版)两全保险条款大家行无忧(乐享版)两全保险条款您与本公司的合同您与本公司的合同1.1.1 1合同构成合同构成大家行无忧(乐享版)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1.21.2投保范围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18 周岁(见释义 6.1)至 60 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1.1.3 3合同成立与生合同成立与生效效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到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见释义 6.2)、保单周年日(见释义 6.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释义 6.4)均以该日期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1.41.4犹豫期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6.5)。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 1.5 5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1 1.6.6联系方式变更联系方式变更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1 1.7.7您解除合同的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手续及风险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本公司提供的保障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2.1 1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2 2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算,至被保险人年满 8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二十四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2.2.3 3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意外身故保险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 6.6),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见释义 6.7)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驾乘车意外身驾乘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驾故保险金或驾乘车意外全残乘车意外全残保险金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见释义 6.8),并遵守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自进入所乘坐或驾驶的自驾车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走出所乘坐或驾驶的自驾车车厢时止的期间内(不包含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乘坐或驾驶的自驾车车厢期间),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驾乘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驾乘车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客运交通意外客运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或客运交通意外客运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汽车(见释义 6.9)或客运轮船(见释义 6.10),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进入所乘客运汽车车厢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所乘客运汽车车厢的期间内或自持有效船票检票并登上所乘客运轮船甲板时起至抵达船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客运轮船甲板的期间内(不包含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乘坐的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客运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客运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轨道交通意外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轨道交通车辆(见释义 6.11),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车票检票并进入所乘轨道交通车辆车厢时3轨道交通意外轨道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全残保险金起至抵达车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轨道交通车辆车厢的期间内(不包含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乘坐的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6 倍给付“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轨道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航空交通意外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交通意外航空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见释义 6.12),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检票并进入所乘民航班机舱门时起至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走出所乘民航班机舱门的期间内(不包含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乘坐的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6 倍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重大自然灾害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 8 种重大自然灾害(见释义 6.13)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电梯意外身故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电梯保险金或电梯意外全残保险意外全残保险金金被保险人乘坐电梯(见释义 6.14)时,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法定节假日意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身故保险金或法定节假日或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意外全残保险金金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见释义 6.15)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步行及骑行交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身故保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步行及险金或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骑行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作为行人或在骑行自行车(见释义 6.16)(含共享单车(见释义 6.17)时,被机动车(见释义 6.18)碰撞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需承担全全部责任部责任的,在该次意外伤害中我们不承担给付“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4高空坠物及高高空坠物及高空抛物意外身空抛物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高故保险金或高空坠物及高空空坠物及高空抛物意外全残抛物意外全残保险金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高空坠物(见释义 6.19)或高空抛物(见释义 6.20)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高空坠物及高空抛物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高空坠物及高空抛物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特定公共场所特定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特定事故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或特定公共场所特定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特定事故意外全残保险金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公共场所(见释义 6.21)因火灾(见释义 6.22)、爆炸(见释义 6.23)或踩踏(见释义 6.24)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特定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特定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非意外身故保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非意外险金或非意外全残保险金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二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非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非意外身故或非意外全残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上述“非意外身故或非意外全残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取值如下表:非意外身故或非意外全残给付比例表到达年龄比例18-40 周岁160%41-60 周岁140%61 周岁及以上120%注:到达年龄=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单年度数-1满期保险金满期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全残保险金、驾乘车意外身故保险金、驾乘车意外全残保险金、客运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轨道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航空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高空坠物及高空抛物意外身故保险金、高空坠物及高空抛物意外全残保险金、特定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身故保险金、特定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5全残保险金、非意外身故保险金、非意外全残保险金、满期保险金,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我们仅按保险金的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2.42.4责任免除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驾乘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驾乘车意外全残保险金、客运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客运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轨道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高空坠物及高空抛物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高空坠物及高空抛物意外全残保险金、特定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特定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全残保险金、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非意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见释义 6.25);(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见释义 6.2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6.27),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6.28)的机动车;(6)战争战争(见释义 6.29)、军事冲突军事冲突(见释义 6.30)、暴乱暴乱(见释义 6.31)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驾乘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驾乘车意外全残保险金、客运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客运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轨道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高空坠物及高空抛物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高空坠物及高空抛物意外全残保险金、特定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特定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6(1)被保险人醉酒醉酒(见释义 6.32)、斗殴;(2)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潜水(见释义 6.33)、跳伞、滑雪、攀岩攀岩(见释义6.34)、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探险(见释义 6.35)、摔跤、武术武术比赛比赛(见释义 6.36)、特技表演特技表演(见释义 6.37)、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3)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非处方药(见释义 6.38)不在此限;(5)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有疾病的治疗;(6)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或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或安全驾驶规定的行为;(7)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因车辆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8)被保险人乘坐从事道路非法运营道路非法运营(见释义 6.39)的交通工具;(9)被保险人处于车辆、轮船、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伤害;(10)被保险人扒车、跳车;(11)被保险人违法跨越道路隔离设施、违法进入高速公路或在车行道内行走、穿越、坐卧、停留、嬉闹;(12)被保险人在道路上使用滑板、轮滑、旱冰鞋、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等滑行工具;(13)被保险人乘坐自行车及醉酒骑行自行车期间;(14)被保险人骑行自行车参与体育表演、体育比赛、竞技运动或从事载客运输、物流等经营活动期间;(15)被保险人骑行的自行车因改装改变了技术参数或使用功能;(1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17)被保险人故意造成公共场所火灾、爆炸或踩踏事故。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2.2.5 5其他免责条款其他免责条款除本条款“2.4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以下条款中突出显示的内容:“1.4 犹豫期”、“1.6 联系方式变更”、“1.7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2.3 保险责任”、“3.2 保险事故通知”、“4.2 宽限期”、“4.4自动垫交”、“4.5 保单贷款”、“4.6 效力中止与恢复”、“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3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6.6 意外伤害”、“6.8 自驾车”、“6.9 客运汽车”、“6.14 电梯”、“6.16 自行车”、“6.17 共享单车”、“6.19 高空坠物”、“6.20 高空抛物”、“6.21 特定公共场所”。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73 3.1.1受益人受益人本合同约定的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身故保险各项身故保险金金受益人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本合同约定的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全残保险各项全残保险金、满期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金受益人除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3 3.2.2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 3.3.3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申请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本合同约定的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身故保险各项身故保险金金申请所需的申请所需的(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见释义 6.40)、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8证明和资料证明和资料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本合同约定的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全残保险各项全残保险金申请金申请所需的所需的证明和资料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鉴定机构(见释义 6.41)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伤残鉴定书;(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满期保险金申满期保险金申请请所需的证明所需的证明和资料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3 3.4.4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经我们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指根据保险金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3.53.5宣告死亡处理宣告死亡处理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我们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 30 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3 3.6 6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应9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4 4.1.1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4.24.2宽限期宽限期除另有约定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4 4.3.3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4 4.4.4自动垫交自动垫交您可申请使用自动垫交功能。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可选择使用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垫交您欠交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不会改变,当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与各项欠款之和达到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付保险费且您已选择了自动垫交,我们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保单贷款,按照我们同期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4.4.5 5保单贷款保单贷款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申请使用保单贷款功能。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在犹豫期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贷款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我们会参考贷款市场利率水平、公司资金成本、保险资金运用水平、公司流动性状况等因素并根据不同产品类型、产品定价利率等综合确定保单贷款利率。我们会在保单贷款到期前向您发送还款通知,您应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贷款本息。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若在保单贷款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未还贷款的本金及利息。10当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加上其他未还款项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4.4.6 6效力中止与恢效力中止与恢复复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其利息(按照我们同期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和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若因保单贷款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偿还全部保单贷款、累积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若因自动垫交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偿还全部所垫交的保险费、累积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若因以上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原因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自同时满足各自对应复效条件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事项其他事项5 5.1.1明确说明与如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5.25.2本公司合同解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除权的限制本条款“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保险责任。5 5.3 3年龄性别错误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的处理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11同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多收的保险费。5 5.4 4未还款项未还款项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欠款,我们先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5 5.5.5事故鉴定事故鉴定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相关的事故,您可以和我们协商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公告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对该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5 5.6 6争议处理争议处理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 5.7.7合同终止合同终止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1)在保险期间内解除本合同的;(2)我们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3)被保险人身故的;(4)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释义释义6.6.1 1周岁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 0 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6 6.2.2保单年度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保单周年日前一日二十四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6 6.3.3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126 6.4.4保险费约定支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付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6.6.5 5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6 6.6.6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6 6.7.7全残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1)双目永久完全(注 1)失明(注 2)的;(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者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 3)的;(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 4)的;(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者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导致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 5)的。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进行。如果被保险人自疾病确诊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注:1.永久完全:指自疾病确诊或者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2.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者摘除、或者不能辨别明暗、或者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者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3.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者永久完全麻痹、或者关节永久完全不能随意识活动。4.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者机能障碍,以至永久完全不能作咀嚼、永久完全不能作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永久完全不能摄取或者吞咽的状态。5.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136 6.8.8自驾车自驾车本合同所称自驾车指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私家车、租用车、公务车:(1)私家车:指在境内登记,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性运输(非营运),且行驶证记载所有人为个人的机动车,并须同时符合以下规定:1)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2)有合法有效行驶证;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4)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上述机动车如从事以谋利为目的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均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私家车范畴。(2)租用车:指不以商业运营为目的而租赁的,在境内登记且行驶证记载所有人为租车企业的机动车,并须同时符合以下规定:1)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2)有合法有效行驶证;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4)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5)汽车租赁经营者依法取得汽车租赁经营资格,车辆行驶证件注册车主为持证的汽车租赁经营者且经营者已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述机动车如从事以谋利为目的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均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租用车范畴。(3)公务车:指在境内登记,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性运输(非营运),且行驶证记载所有人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机动车,并须同时符合以下规定:1)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或小型客车定义;2)有合法有效行驶证;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4)乘用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小型客车除驾驶员座位外最多不超过 16 个座位。上述机动车如从事以谋利为目的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均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公务车范畴。本合同约定的私家车、租用车、公务车,不包括:货车、客货两用车、挂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以及其他农用车辆、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军车、运钞车、防弹车。6 6.9.9客运汽车客运汽车是指为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依法面向公众提供商业运营服务,有固定行驶路线、固定行驶时间表,以乘客身份乘坐需要付费的公共汽车(含市内公共汽车及电车、长途公共汽车)和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依法面向公众提供商业运营服务,按照乘客或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简称“网约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中的车辆,并须同时符合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2 年第 42 号)及以下规定:(1)7 座及以下乘用车,同时符合国家标准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标准编号为 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前述国家标准重新修订或颁布,按重新修订或颁布的内容执行;(2)网约车驾驶员持有合法有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3)网约车车辆持有合法有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4)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5)网约车车辆和网约车驾驶员应通过取得合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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