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鑫利来(金瑜版)终身寿险条款 - 副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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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鑫利来(金瑜版)终身寿险条款 - 副本.pdf
利安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利安鑫利来(金利安鑫利来(金瑜瑜版)终身寿险版)终身寿险条款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全额退还保险费 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4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6.2 您有退保的权利 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我们对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1.4、2.4、2.5、3.2、5.1、6.3、6.4、7.1、8.1、8.2、9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 保险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1.4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2.6 其他免责条款及重点提示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5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5.1 效力中止与恢复 6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保单贷款 6.3 减额交清 6.4 减保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8.3 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4 未还款项 8.5 合同内容变更 8.6 联系方式变更 8.7 争议处理 9释义 9.1 保单年度 9.2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9.3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9.4 周岁 9.5 有效身份证件 9.6 交费期满日 9.7 公共场所 9.8 火灾 9.9 爆炸 9.10 踩踏 9.11 意外伤害 9.12 毒品 9.13 酒后驾驶 9.1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15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9.16 机动车 9.17 战争 9.18 军事冲突 9.19 暴乱 利安人寿2023终身寿险 082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利安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利安鑫利来(利安鑫利来(金金瑜瑜版版)终身寿险)终身寿险条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利安鑫利来(金瑜版)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电子保险单、电子投保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电子文件具有与纸质文件同等效力。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年度(见 9.1)、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见 9.2)、保、保险费约定支付日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9.3)均以该日期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1.3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0 周岁(须出生满 28 日)至 75 周岁周岁(见 9.4),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有效身份证件件(见 9.5)。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 2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1)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有效保险金额 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1+3.0%)。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您已支付的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含当日)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交费期满日满日(见 9.6)前身故的,我们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乘以下列附表所列比例。(3)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含当日)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满日后(含当日)身故的,我们按以下三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乘以下列附表所列比例。附表:被保险人身故时间 对应比例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起至年满 41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 160%被保险人于年满 41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起至年满 61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 140%被保险人于年满 61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后身故 120%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公共场所(见 9.7)因火灾火灾(见 9.8)、爆炸爆炸(见 9.9)或踩踏踩踏(见9.10)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意外伤害(见 9.11)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除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外,还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给付的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身故保险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已支付的保险费”的含义: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见 9.12);(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见 9.1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14),或驾驶无无合法合法有效行驶证有效行驶证(见 9.15)的机动车机动车(见 9.16);(6)战争战争(见 9.17)、军事冲突军事冲突(见 9.18)、暴乱暴乱(见 9.19)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6 其他免责条款及重点提示 除以上“2.5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及重点提示,详见本合同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3 3 如何如何申请申请领取保险金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关于继承的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3 保险金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身故保险金、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经我们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3.5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我们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 30 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4 4 如何支付保险费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4.2 宽限期 除另有约定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5 5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5.1 效力中止与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相应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6 6 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6.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若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自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6.3 减额交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办理减额交清。若您决定不再支付续期保险费,并申请办理减额交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我们将以本合同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未还款项后的余额作为一次性交清的保险费,重新计算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变更为办理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办理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1+3.0%)。办理减额交清后,您不需要再为本合同支付保险费,而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有效保险金额将会相应减少,本合同继续有效。“已支付的保险费”变更为办理减额交清时一次性交清的保险费。我们将按照您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6.4 减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在犹豫期后申请减保,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我们将向您给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但若本合同已申请减额交清的,我们不再接受减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每个保单年度累计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生效时基本保险金额的 20%,每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申请时我们的规定,且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若您申请减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则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已支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将同比例减少,我们将按照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有效保险金额、已支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承担保险责任。7 7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8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实告知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8.2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多收的保险费。8.3 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条款“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保险责任。8.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欠款,我们先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8.5 合同内容变更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8.6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8.7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xxx仲裁委员会仲裁;(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 9 释义释义 9.1 保单年度 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保单周年日 24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9.2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9.3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指在保险费交费期间内,合同生效日在每年或者每月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9.4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9.5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9.6 交费期满日 为您最后一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下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9.7 公共场所 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园、广场、商场、市场、宾馆、酒店、公共娱乐场所、医疗保健机构、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公共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候机(车、船)室等。车间、厂房、库房等,以及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均不在本合同约定的公共场所范围内。9.8 火灾 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灾害性燃烧现象。火灾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的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9.9 爆炸 指在极短时间内,释放出大量能量,产生高温,并放出大量气体,在周围介质中造成高压的化学反应或状态变化,同时破坏性极强。爆炸包括气体燃爆(从管道或设备中泄露出来的可燃气体,遇火源而发生的燃烧爆炸)、油品爆炸(如重油、煤油、汽油、苯、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所发生的爆炸)和粉尘、纤维爆炸(煤尘、木屑粉、面粉及铝、镁、钙等生产场所的爆炸)。9.10 踩踏 指在整个队伍产生拥挤移动时,有人意外跌倒后,后面人群依然在前行且对跌倒的人产生踩踏,从而产生惊慌、加剧的拥挤和新的跌倒人数,并恶性循环的群体伤害的意外事件。9.11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意外伤害不包括猝死。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9.12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9.13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 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或道路交通相关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9.1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9.15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9.16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车辆。9.17 战争 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9.18 军事冲突 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9.19 暴乱 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