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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402029天安人寿安鑫享(尊享)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01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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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402029天安人寿安鑫享(尊享)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0101.pdf

    天安人寿安鑫享(尊享)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1 天安人寿天安人寿2012018 8 两全两全保险保险 0 01414 号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1 15 5个自然日个自然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本公司仅(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本公司仅 扣除保单工本费扣除保单工本费1.41.4 被保险被保险人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2.2 您有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权利您有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权利3.3.2 2 您有保单质押贷款的权利您有保单质押贷款的权利3.3.3 3 您有退保的权利您有退保的权利1.61.6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解除本保险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您解除本保险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1.61.6 本保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2.4 4 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4.34.3 如何计算您的保单账户价值如何计算您的保单账户价值4.64.6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5.35.3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6.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 7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 仔细阅读正文加粗的部分。仔细阅读正文加粗的部分。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4.4.保单账户与账户保单账户与账户结算结算 4.1 保单账户 4.2 费用的收取 4.3 结算利率 4.4 保单利息 4.5 最低保证利率 4.6 保单账户价值 5.5.保险金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的申请与给付 5.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 变更 5.2 保险事故通知 5.3 保险金的申请 5.4 保险金的给付 5.5 未还款项的扣除 5.6 诉讼时效 6.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 1.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1.2 合同构成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犹豫期 1.5 合同内容变更 1.6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7 合同终止 2 2.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2.2 保险责任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 限制 2.4 责任免除 3.3.您的权利和义务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3.3 保单质押贷款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6.4 地址变更 6.5 失踪处理 6.6 争议处理 7.7.释义释义 7.1 周岁 7.2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7.3 现金价值 7.4 保单生效对应日 7.5 毒品 7.6 酒后驾驶 7.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8 无有效行驶证 7.9 机动车 7.10 保单年度 7.11 结算日 天安人寿安鑫享(尊享)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2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人寿天安人寿安鑫享(尊享)两全安鑫享(尊享)两全保险(万能型)保险(万能型)条款条款 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1.11.1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 28 天至 70 周岁(详见释义)周岁(详见释义),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1.1.2 2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1.31.3 合同成立合同成立与生效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1 1.4 4 犹豫期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 15 个自然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 15 个自然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详见释义)。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除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责任。1 1.5 5 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变更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1 1.6 6 您解除合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同的手续及风险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出书面合同解除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 30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详见释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1.71.7 合同终止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天安人寿安鑫享(尊享)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3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 2.1 1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五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2.2.2 2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2.2.2.2.1 1 身故保险身故保险金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乘以如下给付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对应情形对应情形 给付比例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时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前(不含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100%被保险人身故时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4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 4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160%被保险人身故时处于 4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6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 6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140%被保险人身故时处于 6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 120%2.2.22.2.2 满期生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满期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32.3 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身故保险身故保险金金限制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总和的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2.4 4 责任责任免除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毒品(详见释义);5.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机动车(详见释义);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1 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2-7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您的权利和义务您的权利和义务 3.13.1 保险费的保险费的本合同保险费由以下两部分组成:天安人寿安鑫享(尊享)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4 交纳交纳 1.趸交保险费:您在投保时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保险费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保险费金额须符合本公司的规定。2.追加保险费: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您可以向本公司交纳追加保险费,但每笔追加保险费的金额须符合本公司的规定。3.3.2 2 部分领取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保单账户价值价值 1.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本公司自收到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10 日内向您给付部分领取金额,您的保单账户价值将随部分领取您的保单账户价值将随部分领取金额及对应的部分领取手续费金额及对应的部分领取手续费(部分领取手续费标准见本条款第(部分领取手续费标准见本条款第 4.24.2 条的规定)条的规定)而而相应减少。相应减少。2.您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以及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均须符合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如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低于如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低于本本公司公司规定规定的的最低限额,您只能申请解除本合同,不能申请部分领取。最低限额,您只能申请解除本合同,不能申请部分领取。3.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您不能申请部分领取。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您不能申请部分领取。4.若您的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未偿还,则不能申请若您的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未偿还,则不能申请部分领取部分领取。5.每个保单年度每个保单年度(详见释义)(详见释义)内累计部分领取金额及内累计部分领取金额及对应的对应的部分部分领取手续费之领取手续费之和和不得超过不得超过已已交交保险保险费费的的 20%20%。6.您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须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3.3.3 3 保单质押保单质押贷款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质押贷款。经本公司同意,贷款金额以贷款时“现金价值净额”的 80%为限,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贷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全数时,本合同终止。上述所称“现金价值净额”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其他欠款后的余额。保单质押贷款利率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期贷款利率并结合本公司自身资金成本及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并公布,公布时间分别为每年的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保单账户与账户结算保单账户与账户结算 4.14.1 保单账户保单账户 本公司于本合同生效日为您建立保单账户,保单账户按本合同相关规定进行运作。本公司每年将向您提供保单状态报告,载明报告期内保单账户的相关信息,您也可以向本公司查询。4.24.2 费用的收费用的收取取 1.初始费用 本公司收到您所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的余额进入您的保单账户。初始费用为您所交纳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初始费用收取比例为 1%。2.保单管理费 为维持本合同有效,本公司在每月结算日结算日(详见释义)(详见释义)以扣减保单账户价值的方式收取相应的保单管理费。天安人寿安鑫享(尊享)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5 保单管理费为每月 0 元。3.风险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月对本合同承担的身故保险金责任收取相应的风险保险费,其金额根据被保险人在该结算日的年龄、性别及风险保额决定。其中风险保额是指有效保额减去保单账户价值,有效保额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等身故时,保险公司支付的死亡保险金额。在本合同生效日,本公司按照以扣减保单账户价值的方式收取当日至下个结算日(含当日)实际天数的风险保险费;在每月结算日,本公司以扣减保单账户价值的方式收取自该结算日次日至下个结算日(含当日)实际天数的风险保险费。每千元风险保额应收取的年风险保险费请详见附表年风险保险费表。日风险保险费为年风险保险费的 1/365。除发生保险事故导致本合同终止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本公司将退还合同终止当月未经过天数所对应的风险保险费。4.部分领取手续费 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本公司将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该手续费将从您的保单账户价值中扣除。1部分领取金额部分领取手续费 部分领取手续费比例部分领取手续费比例 其中,部分领取手续费比例的具体收取标准如下:保单年度 第 1 个 第 2 个 第 3 个 第 4 个 第 5 个 部分领取手续费比例 5%4%3%2%1%5.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指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收取的费用,其金额为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之日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具体收取标准如下:保单年度 第 1 个 第 2 个 第 3 个 第 4 个 第 5 个 退保费用收取比例 5%4%3%2%1%4 4.3 3 结算利率结算利率 本公司每月确定并公布一次结算利率,并于每月保单结算日后的 6 个工作日内公布。公布的结算利率为年利率及对应的日利率,两者的换算公式为:(1121-1=(年利率)日利率当月天数)。公布的结算利率对应的年利率保证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最低保证利率(见本条款第(见本条款第 4.54.5条)条),但结算利率对应的年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但结算利率对应的年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4 4.4 4 保单利息保单利息 1.本公司于保单结算日或本合同终止时结算保单利息。2.本公司每月在结算日,根据公布的结算利率和计息天数,计算上一结算日至本结算日之间的保单利息,并将保单利息等额计入保单账户价值。3.在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根据最近一次已公布的结算利率和计息天数,计算最近一次已公布的结算利率所对应的结算日至本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保单利息,并将保单利息等额计入保单账户价值。天安人寿安鑫享(尊享)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6 4.54.5 最低保证最低保证利率利率 本合同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3.0%。4 4.6 6 保单账户保单账户价值价值 投保时,保单账户价值等于您所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的余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保单账户价值相应变化:1.您交纳追加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追加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的余额等额增加;2.本公司每月(或本合同终止时)结算保单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保单利息等额增加;3.您在进行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后,保单账户价值按部分领取金额及对应的部分领取手续费等额减少;4.本公司收取风险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收取的风险保险费等额减少;5.按照本条款第 4.2 条规定退还合同终止当月未经过天数所对应的风险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风险保险费等额增加;6.按照本条款第 6.3 条规定更正保单账户价值的,保单账户价值变更为更正后的金额;7.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保单账户价值直接降为零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保单账户价值直接降为零;8.若出现约定的其他影响保单账户价值的情形,保单账户价值按约定增加或减少。保险金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的申请与给付 5 5.1 .1 保险金受保险金受益人益人的指的指定和变更定和变更 满期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为与您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5 5.2 .2 保险事故保险事故通知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如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天安人寿安鑫享(尊享)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7 险金的责任,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5 5.3.3 保险金的保险金的申请申请 1.申请满期生存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书面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2.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书面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3.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还须填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含授权委托书)或索赔申请书(含资料调阅授权书)委托栏,并提供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4.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5 5.4 4 保险金的保险金的给付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5.55.5 未还款项未还款项的扣除的扣除 本公司在办理给付保险金、退还保单账户价值、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等事项时,如您有保单质押贷款或其他款项未还清的,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未还款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5.65.6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6.1 明确说明明确说明与如实告与如实告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天安人寿安鑫享(尊享)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8 知知 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您因重大过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6.26.2 本公司合本公司合同解除权同解除权的限制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6 6.3 3 年龄确定年龄确定与错误处与错误处理理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按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前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风险保险费少于应付风险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从保单账户价值中扣除您欠交的风险保险费(不计息);如如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累计累计实付风险保险费和实付风险保险费和累计累计应付风险保险应付风险保险费的比例支付。费的比例支付。(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风险保险费多于应付风险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风险保险费(不计息)计入保单账户价值。6.46.4 地址变更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通知本公司。如您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6.56.5 失踪处理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及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日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领取的保险金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本公司,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6 6.6 6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天安人寿安鑫享(尊享)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9 院起诉。释义释义 7.7.1 1 周岁周岁 以法定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7.7.2 2 本保险实本保险实际交纳的际交纳的保险费保险费 指您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趸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如本合同发生过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情形,则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为扣除每次部分领取金额及部分领取手续费所对应的保险费后的余额。7.7.3 3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具体等于保单账户价值按照本条款第 4.2 条规定扣除退保费用后的金额。7.7.4 4 保单生效保单生效对应日对应日 保单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7.7.5 5 毒品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7.7.6 6 酒后驾驶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7.7.7 7 无合法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效驾驶证驾驶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7.7.8 8 无有效行无有效行驶证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7.7.9 9 机动车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7.7.1010 保单年度保单年度 从保单生效日或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7.7.1111 结算日结算日 本公司每月至少结算一次,原则上每月的最后一日为结算日。天安人寿安鑫享(尊享)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10 附表:天安人寿安鑫享(尊享)两全保险(万能型)天安人寿安鑫享(尊享)两全保险(万能型)年年风险保险费风险保险费表表 (每千元风险保额)单位:人民币元 到达到达年龄年龄 男性男性 女性女性 到达到达年龄年龄 男性男性 女性女性 到达到达年龄年龄 男性男性 女性女性 0 0 0.62 0.46 3636 0.92 0.38 7272 18.52 11.61 1 1 0.47 0.32 3737 1.00 0.41 7373 21.51 13.35 2 2 0.35 0.24 3838 1.08 0.45 7474 25.15 15.51 3 3 0.28 0.18 3939 1.17 0.49 7575 29.49 18.13 4 4 0.23 0.15 4040 1.27 0.54 7676 34.55 21.27 5 5 0.20 0.13 4141 1.38 0.60 7777 40.31 24.92 6 6 0.18 0.12 4242 1.50 0.65 7878 46.75 29.06 7 7 0.17 0.11 4343 1.63 0.72 7979 53.80 33.67 8 8 0.17 0.11 4444 1.77 0.78 8080 61.40 38.72 9 9 0.18 0.10 4545 1.93 0.86 8181 69.49 44.16 1010 0.19 0.10 4646 2.10 0.94 8282 77.99 49.98 1111 0.20 0.11 4747 2.28 1.02 8383 86.87 56.16 1212 0.22 0.11 4848 2.47 1.11 8484 96.13 62.70 1313 0.24 0.12 4949 2.68 1.21 8585 105.79 69.60 1414 0.26 0.12 5050 2.91 1.32 8686 115.90 76.86 1515 0.28 0.13 5151 3.15 1.44 8787 126.57 84.50 1616 0.30 0.14 5252 3.41 1.57 8888 137.92 92.50 1717 0.32 0.14 5353 3.69 1.71 8989 150.09 100.86 1818 0.33 0.15 5454 3.98 1.86 9090 163.24 109.57 1919 0.35 0.16 5555 4.30 2.03 9191 177.52 118.61 2020 0.36 0.16 5656 4.64 2.21 9292 193.07 127.99 2121 0.38 0.17 5757 5.00 2.40 9393 210.00 137.74 2222 0.39 0.18 5858 5.39 2.61 9494 228.39 147.96 2323 0.41 0.19 5959 5.81 2.84 9595 248.30 158.78 2424 0.43 0.19 6060 6.26 3.09 9696 269.72 170.38 2525 0.45 0.20 6161 6.74 3.37 9797 292.62 183.02 2626 0.47 0.21 6262 7.26 3.68 9898 316.95 196.99 2727 0.50 0.22 6363 7.82 4.06 9999 342.63 212.60 2828 0.53 0.23 6464 8.41 4.50 100100 369.56 230.22 2929 0.56 0.24 6565 9.04 5.02 101101 397.65 250.17 3030 0.60 0.25 6666 9.74 5.63 102102 426.80 272.83 3131 0.64 0.26 6767 10.54 6.33 103103 456.91 298.55 3232 0.68 0.28 6868 11.50 7.12 104104 487.87 327.69 3333 0.73 0.30 6969 12.69 8.00 105105 1000.00 1000.00 3434 0.79 0.32 7070 14.19 9.01 3535 0.85 0.35 7171 16.11 10.19 注:到达年龄是指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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