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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02007天安人寿附加爱立方两全保险条款01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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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02007天安人寿附加爱立方两全保险条款0101.pdf

    天安人寿附加爱立方两全保险条款 1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天安人寿天安人寿20172017 两全保险两全保险 0 05 53 3 号号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天安天安人寿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签收本附加附加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之日起之日起10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本公司仅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本公司仅扣除扣除保保 单工本费单工本费1.1.5 5 被保险被保险人人享受本享受本附加附加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提供的保障2.2.3 3 您有减保的权利您有减保的权利3.3.2 2 您有保单质押贷款的权利您有保单质押贷款的权利3.3.3 3 您有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您有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3.3.5 5 您有退保的权利您有退保的权利1.1.7 7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解除您解除本本附加附加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1.1.7 7 本本附加附加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有责任免除条款,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42.4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4.4.2 2 我们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6 6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附加附加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 仔细阅读正文加粗的部分。仔细阅读正文加粗的部分。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3.4 年金转换选择 3.5 保险费自动垫交 4.4.保险金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的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 和变更 4.2 保险金的申请 4.3 诉讼时效 5.5.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5.1 失踪处理 6 6.释义释义 6.1 现金价值 6.2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6.3 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6.4 周岁 6.5 保单生效对应日 6.6 意外伤害 6.7 毒品 6.8 酒后驾驶 6.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 1.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1.2 合同构成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效力 1.5 犹豫期 1.6 合同内容变更 1.7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1.8 合同终止 2 2.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3.您的权利和义务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减保 3.3 保单质押贷款 6.10 无有效行驶证 6.11 机动车 天安人寿附加爱立方两全保险条款 2 天安天安人寿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人寿天安人寿附加附加爱立方爱立方两全两全保险条款保险条款 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1.11.1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天安人寿爱立方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与主险合同相同。1.1.2 2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1.31.3 合同成立合同成立与生效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1.41.4 合同效力合同效力 主险合同中的“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恢复”、“保险事故通知”、“保险金的给付”、“未还款项的扣除”、“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地址变更”、“争议处理”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除另有约定外,主险合同中止,本合同中止。主险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1 1.5 5 犹豫期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 10 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 10 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 元的保单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交纳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之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 1.6 6 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变更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1 1.7 7 您您解除合解除合同的手续同的手续及风险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本公司天安人寿附加爱立方两全保险条款 3 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 30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详见释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如您解除主险合同,本合同须同时解除。如您解除主险合同,本合同须同时解除。1.1.8 8 合同终止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2.1 基本保险基本保险金额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 2.2 2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相同,且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2.2.3 3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2.3.12.3.1 身故保险身故保险金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与主险主险合同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身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周岁(详见释义)(详见释义)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之前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2.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2)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与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若被保险人身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详见释义)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前前述“身故保险金”述“身故保险金”与与主险合同主险合同的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三三者不者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余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余二二项保险金将不再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给付。2.3.2.3.2 2 祝寿金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祝寿金。祝寿金领取日为祝寿金领取年龄所对应的保单生效对应日。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 66 周岁、77 周岁、88 周岁和 106 周岁四种,您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天安人寿附加爱立方两全保险条款 4 单上载明。2.2.4 4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毒品(详见释义);5.酒后驾驶(详见释义)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机动车(详见释义);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1 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2-7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您的权利和义务您的权利和义务 3.13.1 保险费的保险费的交纳交纳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须与主险合同一致,且须与主险合同同时交纳保险费。3.3.2 2 减保减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主险合同减保,本合同应同时减保,减保比例与主险合同相同。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同时,您将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减保后的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减保后的保险费=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1-减保比例)本公司按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按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能单独办理减保。本合同不能单独办理减保。3.3.3 3 保单质押保单质押贷款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质押贷款。经本公司同意,贷款金额以贷款时“现金价值净额”的 80%为限,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贷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全数时,本合同终止。上述所称“现金价值净额”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其他欠款后的余额。保单质押贷款利率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期贷款利率并结合本公司自身资金成本及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并公布,公布时间分别为每年的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3.3.4 4 年金转换年金转换选择选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于被保险人年满66周岁起的任一保单生效对应日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部分或全部转换为年金保险,但用于转换的现金价值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所规定的最低限额,对年金保险转换部分本公司不再承担本合同所规定的保险责任。本公司将按转换时您选择的转换年金保险所约定的领取方式,向被保险人分天安人寿附加爱立方两全保险条款 5 期支付年金。具体领取金额或领取年限等事宜将在转换年金保险合同中约定。您需在拟申请年金转换的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至少提前30日向本公司书面提出转换年金申请。3.3.5 5 保险费自保险费自动垫交动垫交 您在投保时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方式的,若续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纳,且此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及其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当期保险费,本公司将以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及其利息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应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垫交的保险费视作您从本公司的保单质押垫交的保险费视作您从本公司的保单质押贷款贷款。若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及其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当期保险费,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 4.1 .1 保险金受保险金受益人的指益人的指定和变更定和变更 祝寿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为与您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4 4.2 2 保险金的保险金的申请申请 1.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书面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2.申请祝寿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书面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天安人寿附加爱立方两全保险条款 6(1)保险合同;(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还须填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含授权委托书)或索赔申请书(含资料调阅授权书)委托栏,并提供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4.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4.4.3 3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5.5.1 1 失踪处理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及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日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领取的保险金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公司,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释义释义 6.6.1 1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金额在现金价值表上载明,保单年度之内的现金价值金额您可以向我们查询。保单年度保单年度:从保单生效日或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6.6.2 2 本保险实本保险实际交纳的际交纳的保险费保险费 指您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如本合同发生过减保情形,则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为扣除每次减保所对应的保险费后的余额。如本合同发生过豁免保险费情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6.6.3 3 主险主险合同合同实际交纳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保险费 指您依据主险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如主险合同发生过减保情形,则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为扣除每次减保所对应的保险费后的余额。如本合同发生过豁免保险费情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6.6.4 4 周岁周岁 以法定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6.6.5 5 保单生效保单生效对应日对应日 保单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6.6.6 6 意外伤害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6.6.7 7 毒品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天安人寿附加爱立方两全保险条款 7 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6.6.8 8 酒后驾驶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6.6.9 9 无合法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效驾驶证驾驶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6.6.1 10 0 无有效行无有效行驶证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6.6.1 11 1 机动车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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