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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生小盾牌 1 号定期寿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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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生小盾牌 1 号定期寿险条款.pdf

    长生小盾牌 1 号定期寿险 1 长生人寿2021定期寿险 012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长生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长生长生小盾牌小盾牌 1 1 号号定期寿险定期寿险条款条款 目目 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及投保范围保险合同构成及投保范围.3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3 第二条 投保范围.3 第二章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3 第三条 保险责任.3 第四条 责任免除.7 第五条 其他免责条款.7 第三章第三章 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宽限期、基本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宽限期、基本保险金额的增加和转换权额的增加和转换权.7 第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7 第七条 保险费及宽限期.7 第八条 基本保险金额的增加.7 第九条 定寿、终寿转换权.8 第十条 年金转换权.8 第十一条 欠款扣除.8 第四章第四章 保险期间、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复效、解除保险期间、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复效、解除及终止及终止.9 第十二条 保险期间.9 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9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恢复.9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9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终止.9 第五章第五章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9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通知.9 第十八条 诉讼时效.10 第十九条 保险金申请.10 第二十条 保险金给付.11 第二十一条 失踪处理.11 第六章第六章 一般条款一般条款.11 第二十二条 如实告知.12 第二十四条 年龄性别错误.12 第二十五条 犹豫期.13 第二十六条 受益人指定与变更.13 第二十七条 合同内容变更.13 第二十八条 通讯地址变更.13 长生小盾牌 1 号定期寿险 2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13 第三十条 争议处理.13 第七章第七章 附表附表.14 长生小盾牌 1 号定期寿险 3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长生小盾牌 1 号定期寿险合同。第一章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及投保范围及投保范围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其他投保文件、体检报告书、效力恢复申请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周岁周岁1 1至六十周岁。第二章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责任 一、基本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身体高度残疾2 2,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两项保险责任不可兼得,我们将按最先发生者承担其中一项保险责任,同时不再承担另一项保险责任。1 周岁:周岁: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准计算。2 身体高度残疾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所称的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1);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2);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3);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4)。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必要时需由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注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注 4: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以上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长生小盾牌 1 号定期寿险 4 3、猝死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周年日3 3零时之前猝死猝死4,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另按被保险人猝死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猝死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可选责任 在投保时,您可选择同时投保下列全部可选责任。若您选择投保可选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还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4、特定疾病身故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认可的医院5 5由专科医专科医生生6 6确诊初次确诊初次发生发生7 7本合同所定义特定疾病特定疾病8(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确诊的特定疾病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另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特定疾病身故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5、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商业运营9的民航飞机民航飞机10而遭遇意外伤害意外伤害11,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另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6、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飞机而遭遇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我们在给付高残保险金的基础上,另按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给付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两项保险责任不可兼得,我们将按最先发生者承担其中一项保险责任,同时不再承担另一项保险责任。3 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周年日:指本合同生效日之后每年的对应日。若当月无本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则为当月的最后一日。4 猝死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突然发生急性病症,且直接、完全因此突发病症发作后 24 小时内死亡,并且必须由医院的诊断、公安部门的鉴定或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明确认定。该急性病症必须是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前未曾接受诊断或治疗,且突然发生的病症。因患精神病、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化学污染所导致的猝死,均不属于本合同所定义的猝死。5 认可的医院认可的医院: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医院等级分类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6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7 确诊初次发生:确诊初次发生:指被保险人自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复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8 特定疾病:特定疾病:特定疾病种类见第七章附表一:特定疾病种类表。9 商业运营商业运营: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运输经营活动 10 民航飞机:民航飞机: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11 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长生小盾牌 1 号定期寿险 5 7、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水陆公共公共交通工具交通工具12及网约车网约车13期间因发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14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另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8、水陆公共交通意外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及网约车期间因发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我们在给付高残保险金的基础上,另按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意外高残保险金两项保险责任不可兼得,我们将按最先发生者承担其中一项保险责任,同时不再承担另一项保险责任。9、法定节假日非营运乘用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15期间在驾驶或乘坐非营运乘用车非营运乘用车16(含单位商务或单位公务车单位商务或单位公务车17及及 12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水陆公共交通工具:包括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并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管理规章、制度,面向公众提供商业运营服务,有固定行驶路线(航线)、固定行驶时间表,以乘客身份乘坐需要付费的以下公共交通工具:1)公共汽(电)车;2)火车、城市地铁、轻轨列车、磁悬浮列车;3)核定载客人数为12 人以上的轮船(含渡轮);4)设有计价、顶灯装置的五座以下出租汽车,出租汽车不要求有固定的营运时间和营运线路。13 网约车:网约车:又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中的机动车,并须符合以下规定:1)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标准编号为 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或客车定义,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前述国家标准重新修订或颁布,按重新修订或颁布的内容执行;2)有合法有效行驶证;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条例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若网约车车辆或驾驶员未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资质证书的,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网约车范畴。私人小客车合乘(或称拼车、顺风车)也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网约车范畴。14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指交通工具倾覆、出轨、坠落、沉没、起火、爆炸或与其他物体碰撞。15 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指国务院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不包括国务院规定的调休日。具体放假起止日期以国务院公布为准。每个节假日从开始之日北京时间零时起,至结束之日北京时间二十四时止。如果国务院对节假日有调整,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16 非营运乘用车:非营运乘用车:指同时符合以下六条规定的机动车:1)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标准编号为 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或客车定义,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前述国家标准重新修订或颁布,按重新修订或颁布的内容执行;2)有合法有效行驶证且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4)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5)不包括以下车辆:轨道交通车辆、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以及拖拉机等农业用途车辆。上述车辆如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租用、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行为,或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无论该车辆或驾驶员是否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资质证书),均不属于本合同定义的非营运乘用车范畴。17 单位商务或单位公务车:单位商务或单位公务车:指国家、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所拥有的合法的以执行商务、公务为目的的非营运乘用车,并须同时符合以下五条规定:1)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标准编号为 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或客车定义,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前述国家标准重新修订或颁布,按重新修订或颁布的内容执行;长生小盾牌 1 号定期寿险 6 租赁车租赁车18)时因发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而遭遇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另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法定节假日非营运乘用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0、法定节假日非营运乘用车意外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在驾驶或乘坐非营运乘用车(含单位商务或单位公务车及租赁车)时因发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而遭遇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我们在给付高残保险金的基础上,另按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法定节假日非营运乘用车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法定节假日非营运乘用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法定节假日非营运乘用车意外高残保险金两项保险责任不可兼得,我们将按最先发生者承担其中一项保险责任,同时不再承担另一项保险责任。猝死关爱保险金、特定疾病身故关爱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法定节假日非营运乘用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五项保险责任不可兼得,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其中两项或两项以上的给付条件,我们仅按其中保险金最高的一项保险责任进行给付。本合同中驾驶或乘坐非营运乘用车(含单位商务或单位公务车及租赁车)是指自被保险人进入车厢起至走出车厢止。本合同中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公共汽(电)车、火车、城市地铁、轻轨列车、磁悬浮列车、设有计价、顶灯装置的五座以下出租汽车、网约车是指自被保险人进入车厢起至走出车厢止。本合同中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轮船(含渡轮)是指自被保险人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止。本合同中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飞机是指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飞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飞机的舱门止。2)有合法有效行驶证且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3)行驶证记载所有人为法人单位;4)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5)不包括以下车辆:轨道交通车辆、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拖拉机以及农用车辆。上述车辆如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租用、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行为,或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无论该车辆或驾驶员是否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资质证书),均不属于本合同定义的单位商务车或单位公务车范畴。18租赁车:租赁车:指向汽车租赁公司租用的机动车,同时符合以下四条规定:1)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标准编号为 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或客车定义,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前述国家标准重新修订或颁布,按重新修订或颁布的内容执行;2)车辆行驶证件注册车主为持证的汽车租赁经营者且经营者已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4)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车辆租赁期间如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行为,或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无论该车辆或驾驶员是否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资质证书),均不属于本合同定义的租赁车范畴。长生小盾牌 1 号定期寿险 7 第四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或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1919。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二、三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第五条 其他免责条款 除第四条“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第三条“保险责任”、第十四条“合同效力恢复”、第十七条“保险事故通知”、第二十二条“如实告知”、第二十三条“职业或岗位变更”、第二十四条“年龄性别错误”、第七章“附表”、脚注 4“猝死”、脚注 11“意外伤害”、脚注 13“网约车”、脚注 16“非营运乘用车”、脚注 17“单位商务或单位公务车”及脚注 18“租赁车”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第三章第三章 基本基本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费及及宽限期宽限期、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的的增加增加和和转换权转换权 第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第七条 保险费及宽限期 您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交费期间、应付日、交费方式等支付本合同的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在保险费应付日或应付日前支付以后各期保险费。若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须扣除已到期而未支付的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宽限期期满日保险费仍未支付的,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期满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第八条 基本保险金额的增加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同意,您可以在被保险人结婚、子女出生或贷款购房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六十日内申请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您申请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本合同尚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事故2020、且未发生因其他保险合同而被豁免本合同保险费的情形;二、被保险人未满五十一周岁;19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指本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您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各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载明于保险单现金价值表中。20 保险事故:保险事故: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长生小盾牌 1 号定期寿险 8 三、距离本合同满期日不少于五年;四、本合同未以特别约定或附加条件承保。您按本条约定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被保险人无需参加体检,但您应按我们当时的要求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基本保险金额增加部分的保险费仍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但需依据申请时我们的政策补交相应的保险费差额。基本保险金额的增加以三次为限,每次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以投保时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为限,且累计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且增加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高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高基本保险金额。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2121及被保险人结婚、子女出生或贷款购房的有效证明。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自被保险人结婚、子女出生后或贷款购房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生效。第九条 定寿、终寿转换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同意,您有权申请将本合同转换为我们当时指定的定期寿险或终身寿险,但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一、被保险人未满五十一周岁;二、本合同尚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未发生因其他保险合同而被豁免本合同保险费的情形;三、本合同已过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四、本合同未以特别约定或附加条件承保。转换后的新合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满期日期不得早于本合同的满期日期;二、基本保险金额不得高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合同转换时被保险人无需参加体检,您也无需就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事项进行告知,但需确认您投保本合同时及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健康事项进行了如实告知。我们将根据您选定的保险产品的费率及转换当时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计算新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将视为解除合同,您可以将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抵扣转换后产品的保险费。第十条 年金转换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同意,您有权申请将本合同转换为我们当时指定的年金保险产品,但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一、被保险人已满五十五周岁;二、本合同尚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未发生因其他保险合同而被豁免本合同保险费的情形;三、本合同已过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四、本合同未以特别约定或附加条件承保。您行使年金转换权后,本合同将视为解除合同,您可以将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抵扣转换后产品的保险费。第十一条 欠款扣除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应先扣除所欠交的保险费、其他未还 21 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按规定可使用的护照等。长生小盾牌 1 号定期寿险 9 款项及相应利息利息22。第四章第四章 保险期间、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保险合同成立与成立与生效生效、复效、复效、解除解除及及终止终止 第十二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本合同成立的标志。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均载明于保险单上。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应付日均以生效日为基准计算。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您交清所欠交的保险费、其他未还款项及相应利息,经我们审核同意并于保险单上批注后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对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合同效力恢复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请出具下列文件申请解除本合同:一、保险合同;二、解除合同申请书;三、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一、您申请解除本合同;二、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三、本合同效力中止且未能按第十五条办理;四、被保险人身故;五、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标准;六、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第五章第五章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否则,您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 22 利息利息:按我们公布的保单借款利率计算,其中保单借款利率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公司资金成本、保险资金运用水平、公司流动性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长生小盾牌1号定期寿险 10 知迟延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2323导致的迟延除外。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第十八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之日起计算。第十九条 保险金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高残保险金 在申请高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或资料。三、猝死关爱保险金 在申请猝死关爱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的猝死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四、特定疾病身故关爱保险金 在申请特定疾病身故关爱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病历、病理、血液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诊断证明文件;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或资料。23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长生小盾牌1号定期寿险 11 五、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法定节假日非营运乘用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申请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法定节假日非营运乘用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或承运人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4.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六、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意外高残保险金和法定节假日非营运乘用车意外高残保险金 在申请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意外高残保险金和法定节假日非营运乘用车意外高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或承运人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4.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或资料。第二十条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第二十一条 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若经法院宣告死亡,我们按照法院判决宣告日期确定被保险人身故时间。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我们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第六章第六章 一般条款一般条款 长生小盾牌1号定期寿险 12 第二十二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职业或岗位变更 被保险人职业或岗位有变更时,您应在其变更职业或岗位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有关的变更通知我们。职业或岗位变更时,我们依下列约定处理:一、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和岗位不属于我们规定的承保范围的,自其职业或岗位变更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和岗位属于我们规定的承保范围,且按我们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的,自其职业或岗位变更之日起,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三、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和岗位属于我们规定的承保范围,且按我们职业分类其危险性降低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第二十四条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该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周岁年龄为准。若发生错误,我们依下列约定处理: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长生小盾牌1号定期寿险 13 第二十五条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起十五日内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若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您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申请时起(若为邮寄,则以寄发邮戳为准),本合同自始无效。您向我们退回保险合同,我们无息向您退还已收到的保险费。第二十六条 受益人指定与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高残保险金、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意外高残保险金和法定节假日非营运乘用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猝死关爱保险金、特定疾病身故关爱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法定节假日非营运乘用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您指定或变更上述保险金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通知我们,并经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若受益人为数人时,您或被保险人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享有相等份额的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若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则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第二十七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与我们协商一致,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经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第二十八条 通讯地址变更 您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我们。您不作前项通知时,我们按本合同所载的最新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您。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 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第三十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长生小盾牌1号定期寿险 14 第七章第七章 附表附表 附表一:特定疾病种类表 以下第一至三项疾病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的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规范”)中制定了规范定义的疾病。以下第四项疾病是我们在规范之外增加的疾病。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以下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疾病具体定义为准。一、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肝性脑病;(3)B 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二、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三、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四、特定重度恶性肿瘤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就诊,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重度”,且确诊时对此恶性肿瘤进行了临床分期或病理分期,临床分期或病理分期的结果满足或达到下述三种情形之一者:(1)TNM 分期 IV 期(以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 AJCC/国际抗癌联盟 UICC最新发布分期标准为准);(2)其他肿瘤分期体系的最后一期的分期标准;(3)该特定恶性肿瘤已经出现远处转移,即经组织病理学诊断或临床诊断,在该特定肿瘤所占位器官以外的器官发现肿瘤占位(不包括淋巴结转移或肿瘤直接侵犯临近器官的情形)。若相关组织病理学诊断或者临床诊断无法判断肿瘤分期或远处转移,则不在特定重度恶性肿瘤范围之列。“恶性肿瘤重度”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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