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华安顾爱守护定期寿险(2022 版)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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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华安顾人寿2022定期寿险 015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德华安顾爱守护定期寿险(2022 版)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保单 15 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 被保险人享有本合同提供的保障权益 第七条 您享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八条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第九条 某些情况将导致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条 您应当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 第十四条 如果您解除本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第二十二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志,请您关注 第二十九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是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 合同构成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三条 投保范围 第四条 犹豫期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期间 第七条 保险责任 第八条 责任免除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保险费的交纳保险费的交纳 第九条 保险费交纳 第十条 交费宽限期 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恢复 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申请保险金申请保险金 第十三条 受益人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十五条 保险金申请 第十六条 保险金给付 第十七条 理赔特约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鉴定 第十九条 宣告死亡 第二十条 诉讼时效 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投保人享有的其他权益投保人享有的其他权益 第二十一条 合同内容变更 第二十二条 解除合同 第七部分第七部分 其他相关重要事项其他相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年龄性别错误 第二十六条 未还款项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变更 第二十八条 争议处理 第八部分第八部分 释义释义 第二十九条 释义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德华安顾爱守护定期寿险(2022版)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德华安顾爱守护定期寿险(2022 版)条款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第一条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包括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现金价值表、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投保人与本公司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或电子协议。第二条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向本公司提出投保申请,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和生效日期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保险合同周年日合同周年日(见释义 1)、保单年度保单年度(见释义 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释义 3)和保险合同期满日均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为计算依据。第三条第三条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范围为 18 周岁周岁(见释义 4)至 55 周岁周岁,且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则。第四条第四条 犹豫期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当日(含当日)起 15 日为犹豫期。犹豫期内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收取的全部保险费。犹豫期内投保人解除本合同的,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原件:1、保险合同;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5);3、保险费发票。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及上述资料之日起,本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及上述资料之日起,本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第五条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单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第六条第六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合同满期日止。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第七条第七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金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9090 日内因意外伤害(见释义日内因意外伤害(见释义 6 6)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身)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90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其他原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二、全残保险金二、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909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全残(见释义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全残(见释义 7 7)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全残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全残的,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全残的,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9090 日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其他原因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全残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导致全残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第八条第八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被保险人自本合同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复效之日起成立或者合同复效之日起 2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三、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8 8),酒后驾驶(见释义),酒后驾驶(见释义 9 9),无合法有效),无合法有效驾驶证(见释义驾驶证(见释义 1010),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1111)的机动车(见释义)的机动车(见释义 1212););四、战争(见释义四、战争(见释义 1313)、军事冲突(见释义)、军事冲突(见释义 1414)、暴乱(见释义)、暴乱(见释义 1515)或武装叛乱;)或武装叛乱;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1616);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向被);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保险费的交纳保险费的交纳 第九条第九条 保险费交纳保险费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投保人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应按照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直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届满为止。第十条第十条 交费宽限期交费宽限期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投保人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交纳保险费的,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将扣除应交而未交的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纳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另有超过宽限期仍未交纳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的除外。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恢复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如果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应向本公司提出恢复申请及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投保人与本公司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申请保险金申请保险金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受益人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全残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需提供意外伤害意外伤害事故证明;6、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经过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全残全残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3、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见释义 17)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见释义 18)出具的全残全残证明;4、被保险人的住院病历、门诊病历及检查、化验报告等;5、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导致全残全残的,需提供意外伤害意外伤害事故证明;6、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经过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除上述证明和资料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被保险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表其申请领取保险金,监护人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享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理赔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会及时做出核定;情况复杂的,在 30 日内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做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理赔特约理赔特约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理赔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资料齐全无需调查的,将在 3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需要调查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本公司未及时履行上述核定时间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本公司将从收到保险金理赔申请书及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的 200%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上述的 30 日期限不包括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时间。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已赔付案件,经本公司复核确认,明确是由于本公司的原因而少算本合同项下保险责任范围内金额致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实际获得的保险金少于其依照保险条款应当获得的保险金的,本公司对于少赔的金额将双倍支付。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鉴定保险事故鉴定 除法律禁止的情况外,本公司有权要求对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结果、损伤程度等进行评估和鉴定。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宣告死亡宣告死亡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下落不明并经法院宣告死亡,或者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内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第七条保险责任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保险金申请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处理。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投保人享有的其他权益投保人享有的其他权益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的内容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签订书面或电子的变更协议。投保人通过本公司同意或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出对本合同进行变更,视为投保人的书面申请,投保人向本公司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投保人向本公司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解除合同解除合同 投保人在犹豫期满后可以解除本合同,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原件:1、保险合同;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及上述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及上述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第七部分第七部分 其他相关重要事项其他相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本公司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承担未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合同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年龄性别错误年龄性别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如实填写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与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一致),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投保年龄限制的,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未还款项未还款项 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投保人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有权在扣除上述款项及利息后给付。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变更联系方式变更 为保障投保人的权益,投保人的通信地址、电话或者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需及时通知本公司。否则,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信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八部分第八部分 释义释义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释义释义 1、保险合同周年日: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的周年对应日期,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的,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如保险合同生效日为 2 月 29 日的保险合同,在非闰年的时候其保险合同周年日为 2 月 28 日。2、保单年度:指保险合同生效日或者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为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的,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3、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依据投保人选择的交费方式所对应的日期。当月无对应日期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保险费应交日。4、周岁:指按照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5、有效身份证件:指身份证、护照、军人证、警官证、户口簿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可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户口簿的使用仅限于 16 周岁以下尚未申领身份证的未成年人。6、意外伤害:指因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原因而直接且单独的致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7、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或者疾病导致达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的:(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注: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 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本公司认可的有资格的专业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 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 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所谓永久完全是指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诊断之日起经过 180 日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8、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9、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形。11、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有效的临时号牌等;(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12、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以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准。13、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14、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15、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16、现金价值: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是按照精算原理计算的。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已在现金价值表上列明。17、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包含其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康复医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18、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依法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且鉴定业务范围包含法医临床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