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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德生命康瑞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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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德生命康瑞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pdf

    富德生命康瑞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 1 页 共 45 页 富德生命富德生命康瑞人生康瑞人生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 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投保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即“您”。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保险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即“我们”。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您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犹豫期:犹豫期:是指对于保险期间超过 1 年的人身保险产品或保险期间虽不超过 1 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您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需求,保险合同约定您签收保险合同次日零时起的一定期间内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回投保人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该期间称为犹豫期。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我们应承担的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责任。责任免除:责任免除: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某些事故发生时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我们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您享有的重要权益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第五条 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解除保险合同.第十七条 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第十八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主险合同有本主险合同有 90 日的等待期日的等待期.第第五五条条 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或不予豁免保险费或不予豁免保险费.第第六六条条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会效力中止,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您可以申请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会效力中止,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您可以申请复效复效.第第九九条条、第第十条十条 犹豫期后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会给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您慎重决策慎重决策.第第十八十八条条 请您特别注意“轻症疾病的定义”请您特别注意“轻症疾病的定义”、“中症、“中症疾病的定义疾病的定义”、“重大疾病的定义”“重大疾病的定义”.第二十第二十六六条条、第二十、第二十七七条、条、第第二十八二十八条条 我们对重要术语进行了释义,请您特别注意我们对重要术语进行了释义,请您特别注意.第第二十九二十九条条 本主险合同中“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富德生命 2021疾病保险 053 号 富德生命康瑞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 2 页 共 45 页【条【条 款款 目目 录】录】第一第一部分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第十五条 宣告死亡处理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六条 诉讼时效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五第五部分部分 如何解除合同如何解除合同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十七条 犹豫期内解除合同 第二第二部分部分 我们我们提供的保障提供的保障 第十八条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您需关注的其他事项您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保险责任 第十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六条 责任免除 第二十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七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第二十一条 年龄或性别错误处理 第三第三部分部分 您的权利和义务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八条 保险费的支付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第九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二十四条 欠款扣除 第十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简称“复效”)第二十五条 争议处理 第四第四部分部分 如何申请如何申请保险金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 第十一条 受益人 第二十七条 中症疾病的定义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 第七部分第七部分 释义释义 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 释义 富德生命康瑞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 3 页 共 45 页【条【条 款款 内内 容】容】第一第一部分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的合同 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主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电子投保单、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或者电子协议。第二条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自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电子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具体生效日以电子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三条第三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第二第二部分部分 我们我们提供的保障提供的保障 第四条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电子保险单上。第五条第五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内日内(含第(含第 90 日)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或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含日内(含第第 90日日),),身故身故或或全残全残(释义一)或或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轻症疾病、中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的,我们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并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实际交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纳的保险费(释义二),本主险合同终止。,本主险合同终止。这这90 日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意外伤害事故(释义三)(不含猝死(不含猝死(释义四)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以内(含第日以内(含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基本责任(一)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富德生命康瑞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 4 页 共 45 页 针对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轻症疾病,我们仅给付针对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轻症疾病,我们仅给付 1 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 5 次为限。次为限。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件,我们将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六二十六条条 轻症疾病的定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六二十六条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六二十六条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认可的医院(释义五)的专科医生的专科医生(释义六)明确诊断。明确诊断。(二)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针对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中症疾病,我们仅给付针对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中症疾病,我们仅给付 1 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内,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 2 次为限。次为限。若申请中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重若申请中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七二十七条条 中症疾病的定中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主险合同“第二十七二十七条条 中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中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七二十七条条 中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中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三)重大疾病保险金 1.第 1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 1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本主险主险合同第合同第 1 次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释义七)减少为零减少为零,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在给付第在给付第 1 次重大疾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不再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病保险金后,我们将不再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身故或或全残全残保险金中的任何一项保险责任。保险金中的任何一项保险责任。2.第 2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若被保险人自第 1 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 年年内内(含(含第第 1 年)年),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不承担第,我们将不承担第 2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自第 1 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 年后(不含第 1 年),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除第 1 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富德生命康瑞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 5 页 共 45 页 付第 2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本主险主险合同第合同第 2 次次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3.第 3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若被保险人自第 2 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 年年内内(含(含第第 1 年)年),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不承担第,我们将不承担第 3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自第 2 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 年后(不含第 1 年),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除前述 2 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 3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第本主险合同第 3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针对每一重大疾病,我们仅给付针对每一重大疾病,我们仅给付 1 次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重大疾病保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险金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 3 次,次,则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则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若您选择“可选责任若您选择“可选责任 1: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我们在给付第: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我们在给付第 3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除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除“可选责任“可选责任 1: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责任终止,: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若您未若您未选择,我们在给付第选择,我们在给付第 3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终止。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终止。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八条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八条 重大疾病的定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八条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八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八条险合同“第二十八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四)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之日起,您应交的本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续期保险费(释义八),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五)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周岁(释义九)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3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本主险合同终止合同终止;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之后(含 18 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本主险合同终止止。若我们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身故若我们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身故或全残或全残保险金保险金给付给付责任。责任。二、可选责任(一)可选责任 1: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且 3 年后年后(不含第(不含第 3 年)年)仍仍需持续治疗的需持续治疗的,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给付后,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重重大大疾疾病病医疗医疗津贴津贴保险金保险金的给付以的给付以 1 次为限。次为限。富德生命康瑞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 6 页 共 45 页(二)可选责任 2:重大疾病关爱金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 18 周岁,则当被保险人于当被保险人于 60 周岁之后(含周岁之后(含 60 周岁)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符合第三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在给付第三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已满 18 周岁,则当被保险人于当被保险人于 70 周岁之后(含周岁之后(含 70 周岁)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符合第三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在给付第三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针对每一重大疾病,我们仅给付针对每一重大疾病,我们仅给付 1 次重大疾病关爱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重大疾病关爱次重大疾病关爱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重大疾病关爱金的给付金的给付以以 3 次为限。次为限。第六条第六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一一、因下因下列第列第 1 至至 7 项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项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或全残的的,或因下列第,或因下列第 1 至至 9 项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者首次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者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首次接受本主险合同定义达到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首次接受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能力人的除外;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6.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十);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十一)、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十二),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十三)的机动车的机动车(释义十四);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释义十五)或患艾滋病或患艾滋病(释义十六);9.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释义十七),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十八)。发生上述第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项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生上述第 2 至第至第 9 项情形的,本主项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第七条第七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第三第三部分部分 您您的权利和义务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第八条 保险费保险费的支付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但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约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载明于电子保险单上。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您应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余下各期保险费。富德生命康瑞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 7 页 共 45 页 第九条第九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当期保险费,自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如果您您在宽限期在宽限期截止日截止日二十四时二十四时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则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自宽限期截止截止日日的次日零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时起效力中止。本主险合同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十条第十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简称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简称“复效复效”)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自自本主险合同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年您您和和我我们们未达成协议的,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有权解除合同。我们我们解除合解除合同同的的,向,向您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主险本主险合同合同的现金价值。的现金价值。第四第四部分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受益人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 1 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约定为被保险人本人。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如果您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富德生命康瑞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 8 页 共 45 页 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均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一、“第五条 保险责任”基本责任第一项到第四项、可选责任两项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由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可证明被保险人患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疾病的诊断证明书和诊断所患疾病必需的检查报告;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如被保险人符合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条件,无需另行提交申请材料,我们将自动豁免您应交的本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二、身故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三、全残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全残证明;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对于以上保险金的申请,若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则应另行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及时通知需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富德生命康瑞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 9 页 共 45 页 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先予支付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金额;对不能确定的部分,待最终确定后,我们将支付相应的差额。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宣告死亡处理宣告死亡处理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死亡的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们无息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五第五部分部分 如何解除合同如何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犹豫期犹豫期内解除合同内解除合同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零时起,有 15 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无息退还您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本主险合同生效后,您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解除本主险合同。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一、解除合同申请书;二、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三、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若您委托他人办理,则应另行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自我们收到自我们收到您您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齐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富德生命康瑞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 10 页 共 45 页 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您需关注的其他事项您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电子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主险合同订立或复效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恢复效力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恢复效力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费。我们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年龄年龄或性别或性别错误处理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计算,且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二、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我们我们投保规定的,投保规定的,我们我们有权解除合有权解除合同,同,并向并向您您退还退还本主险合同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约定。2.您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不真实或性别或性别有误有误,致使,致使您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我们有权有权更正并要求更正并要求您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例给付。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或性别有误,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相关规定、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我们签发批单后生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的变更的变更 富德生命康瑞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 11 页 共 45 页 为了保障您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您或被保险人的通讯地址、电子邮箱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否则,我们将按您告知的最后联系方式与您联系。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欠款扣除欠款扣除 我们我们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您您有欠交保险费有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及利息,我们我们有有权先权先扣除欠款及应付利息。扣除欠款及应付利息。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轻轻症疾病的定义症疾病的定义 一、恶性肿瘤轻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组织病理学检查(释义十九)(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释义二十)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释义二十一)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且特指下列6项之一项之一:1.TNM分期分期(释义二十二)为期的甲状腺癌;2.TNM分期为T1N0M0期的前列腺癌;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4.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5.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和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下列疾病不属于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恶性肿瘤轻度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不在保障范围内: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范畴的疾病,如: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不典型性增生等;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二、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Q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但未达到“较重急性心肌梗死”富德生命康瑞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 12 页 共 45 页 的给付标准。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三、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但未达到“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在疾病确诊在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1.一肢(含)以上肢体肢体(释义二十三)肌力肌力(释义二十四)为3级;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释义二十五)中的2项。四、原位癌 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且须满足以下两个且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条件:1.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原位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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