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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华安顾巴纳德重大疾病保险(倍享健康版)(A 款)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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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华安顾巴纳德重大疾病保险(倍享健康版)(A 款)条款.pdf

    德华安顾人寿2022疾病保险 018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德华安顾巴纳德重大疾病保险(倍享健康版)(A 款)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第三条 被保险人享有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第六条 投保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合同有 90 日等待期,请您关注 第六条 本合同对所保障的重大疾病有明确定义,请您仔细阅读第七条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八条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第九、十条 某些情况将导致本合同效力中止第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您应当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第十四条 如果您解除本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四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二十五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志,请您关注第三十二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是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为充分保障您(投保人)的权益,请您(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 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 合同构成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三条 犹豫期 第二部分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期间 第六条 保险责任 第七条 疾病定义 第八条 责任免除 第三部分 保险费的交纳 第九条 保险费的交纳 第十条 宽限期 第四部分 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恢复 第五部分 申请保险金 第十三条 受益人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十五条 保险金申请 第十六条 保险金给付 第十七条 理赔特约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鉴定 第十九条 诉讼时效 第二十条 宣告死亡 第六部分 投保人享有的其他权益 第二十一条 自动垫交 第二十二条 保单贷款 第二十三条 合同内容变更 第二十四条 解除合同 第七部分 其他相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 年龄性别错误 第二十八条 未还款项 第二十九条 合同效力终止 第三十条 联系方式变更 第三十一条 争议处理 第八部分 释义 第三十二条 释义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本保单”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德华安顾巴纳德重大疾病保险(倍享健康版)(A款)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德华安顾巴纳德重大疾病保险(倍享健康版)(A 款)条款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第一条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包括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现金价值表、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投保人与本公司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或电子协议。第二条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向本公司提出投保申请,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成立日期和生效日期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合同周年日(见释义 1)、保单年度保单年度(见释义 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释义 3)和保险合同期满日均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为计算依据。第三条第三条 犹豫期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当日(含当日)起 15 日为犹豫期。犹豫期内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犹豫期内投保人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4);3、保险费发票。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及上述资料之日起,本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及上述资料之日起,本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四条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单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额约定不得超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额约定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第五条第五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第六条第六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记载内容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记载内容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一、等待期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9090 日为等待期,如本合同多次复效,则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日为等待期,如本合同多次复效,则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90 日均日均为等待期。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5 5)以外的原因,以外的原因,经医院(见释义经医院(见释义6 6)专科医生(见释义专科医生(见释义7 7)初次确诊(见释义初次确诊(见释义8 8)为本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为本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约定的中症疾病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约定的中症疾病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疾病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原位癌(见释义初次确诊为原位癌(见释义9 9)的,)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原位癌特别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原位癌特别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达到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达到本合同所约定的本合同所约定的疾病疾病终末期阶段(见释义终末期阶段(见释义 1010)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疾病终末期关爱保险)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疾病终末期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金,本合同终止。本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载明于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轻症疾病定义”中。本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载明于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轻症疾病定义”中。本合同所约定的中症疾病载明于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中症疾病定义”中。本合同所约定的中症疾病载明于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中症疾病定义”中。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第七条第三款“重大疾病定义”中。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第七条第三款“重大疾病定义”中。二、必选责任二、必选责任 (一)轻症疾病保险金(一)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至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至 8888 周岁(见释义周岁(见释义 1111)前前(含(含周岁当日,下同周岁当日,下同)因意因意外伤害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的,或在等待期后至外伤害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的,或在等待期后至 8888 周岁前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轻症疾病定义中另有约定的每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轻症疾病定义中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前后两次轻症疾病的发病时间间隔必须在除外),但前后两次轻症疾病的发病时间间隔必须在 9090 天以上。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天以上。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本合同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所约定的两种或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症疾病的,本公司仅的,本公司仅按按一种一种轻轻症疾病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金。(二)中症疾病保险金(二)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至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至 8888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周岁前因意外伤害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约定的中症疾病的,或在等待期后至合同所约定的中症疾病的,或在等待期后至 8888 周岁前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约定的中症疾病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本合同所约定的中症疾病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50%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本项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本合同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所约定的两种或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两种以上的中中症疾病症疾病的,本公司仅的,本公司仅按按一种中一种中症疾病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金。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因同一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原因导致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或中症疾病的,本公司仅中症疾病的,本公司仅承担承担给付给付中症中症疾病疾病保险金保险金的的责任。责任。(三)重大疾病保险金(三)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本合同约定的约定的重大疾病共重大疾病共分为分为三三组组,详细,详细分组信息分组信息请见附表重大疾病分组。请见附表重大疾病分组。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因意外伤害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因意外伤害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或在等待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或在等待期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自首次约定的重大疾病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自首次给付给付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金起起,本合同,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的现金价值(见释义(见释义 1212)降为零)降为零,本合同,本合同继续有效继续有效,本公司,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原位癌特别关爱保险金、原位癌特别关爱保险金、身故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及疾病终末期关爱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及疾病终末期关爱保险金保险金的责任的责任。在本合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多次多次被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被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约定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对于对于相邻相邻两次两次初次确诊初次确诊发生发生的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仅当后次,仅当后次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初次确诊发生日期距前次重大疾病初次确诊发生日期已届满初次确诊发生日期距前次重大疾病初次确诊发生日期已届满 180180 天天的,本公司对后次重大疾病承担给付的,本公司对后次重大疾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的责任。本合同约定本合同约定的的单一单一组别组别内所有重大疾病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以内所有重大疾病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以一次为限一次为限。对单一组别内所有重对单一组别内所有重大疾病累计给付的次数达到本合同约大疾病累计给付的次数达到本合同约定次数限制定次数限制时,本公司对该组别内各项重大疾病不再承担给付重大疾时,本公司对该组别内各项重大疾病不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病保险金的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本合同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所约定的两种或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两种以上的重大重大疾病疾病的,本公司仅的,本公司仅按按一种重一种重大大疾病疾病给付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的,或者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的,或者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和重大疾病的,或者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和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中症疾病和重大疾病的,或者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和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险金的责任。(四)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四)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或附表 重大疾病分组重度”或附表 重大疾病分组的第一组中的其他重大疾病之日起的第一组中的其他重大疾病之日起 3 3 年后,第年后,第 2 2 次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次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恶性肿瘤重度”,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一次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继重度”,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一次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续有效。被保险人在第被保险人在第 2 2 次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之日起重度”之日起 3 3 年后,第年后,第 3 3 次经本公司认可次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额重度”,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一次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外给付一次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以二次为限。续有效。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以二次为限。第第 2 2 次及之后确诊的恶性肿瘤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次及之后确诊的恶性肿瘤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 1、与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与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2 2、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见释义、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见释义 1313););3 3、前一次恶性肿瘤转移或扩散(见释义前一次恶性肿瘤转移或扩散(见释义 1414)。)。因同一原发部位导致的恶性肿瘤的转移,本公司仅给付一次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因同一原发部位导致的恶性肿瘤的转移,本公司仅给付一次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五)(五)轻症疾病、轻症疾病、中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豁免、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的,符合本合同约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的,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本定条件的,本公司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公司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日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起豁免本合同以后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日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起豁免本合同以后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六)原位癌特别关爱保险金(六)原位癌特别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至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至 8888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原周岁前因意外伤害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原位癌的,或在等待期后至位癌的,或在等待期后至 8888 周岁前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原位癌的,本公司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原位癌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20%给付一次给付一次原位癌特别关爱保险金原位癌特别关爱保险金,本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七)收入能力关爱保险金(七)收入能力关爱保险金 1 1、基础收入能力关爱保险金、基础收入能力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至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至 6060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周岁前因意外伤害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合同约定的“高发高发重度恶性肿瘤”重度恶性肿瘤”的,或在等待期后至的,或在等待期后至 6060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初次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高发高发重度恶性肿瘤”重度恶性肿瘤”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50%50%给付基础收入能力关爱保险金。给付基础收入能力关爱保险金。2 2、扩展收入能力关爱保险金、扩展收入能力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或合同效力恢复)后通过本公司指定的后通过本公司指定的服务服务供应商供应商(见释义(见释义 1515)完成了完成了癌症癌症筛查筛查(见释义(见释义 1616),并经本公司确认未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并经本公司确认未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高发高发重度恶性肿瘤”重度恶性肿瘤”后的三年内,若被保险人后的三年内,若被保险人于于 6060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周岁前因意外伤害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高发高发重度恶性肿瘤”重度恶性肿瘤”的,或在等待期的,或在等待期后至后至 6060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高发高发重度恶性肿瘤”重度恶性肿瘤”的,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100%给付扩展收入能力关爱保险金。给付扩展收入能力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的基础收入能力关爱保险金和扩展收入能力关爱保险金仅给付一项,不可兼得,给付后收入能本合同的基础收入能力关爱保险金和扩展收入能力关爱保险金仅给付一项,不可兼得,给付后收入能力关爱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力关爱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所约定的本合同所约定的“高发高发重度恶性肿瘤”重度恶性肿瘤”载明于本合同第七条第四款“载明于本合同第七条第四款“高发高发重度恶性肿瘤定义”中。重度恶性肿瘤定义”中。(八)疾病终末期关爱保险金(八)疾病终末期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因意外伤害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段的,或在等待期后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除本合同另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有约定外,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 1、如果被保险人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如果被保险人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 1818 周岁,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周岁,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200%200%给付疾病终末期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给付疾病终末期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 2、如果被保险人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如果被保险人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 1818 周岁(含生日当日),本公司按以下两者金周岁(含生日当日),本公司按以下两者金额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额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 2)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九)(九)身故身故保险金保险金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身故的身故的,本公司,本公司按按以下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 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18 周岁,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的周岁,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200%200%给付身故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险金,本合同终止。2 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18 周岁(含生日当日),本公司按以下两者周岁(含生日当日),本公司按以下两者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金,本合同终止:(1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 2)被保险人身故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身故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十)全残(十)全残保险金保险金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全残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全残(见释义(见释义 1 17 7)的的,本公司,本公司按按以下以下约定给付约定给付全残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止。1 1、如果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如果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 1818 周岁,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全残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的周岁,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全残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200%200%给付全残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险金,本合同终止。2 2、如果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如果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 1818 周岁(含生日当日),本公司按以下两者周岁(含生日当日),本公司按以下两者金额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额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金,本合同终止:(1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 2)被保险人确定全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确定全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本合同合同的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金、疾病终末期关爱保险金、身、疾病终末期关爱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仅给付一项仅给付一项,不可兼得。,不可兼得。三、可选责任三、可选责任 投保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选择投保以下保险责任,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选择投保以下保险责任,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一)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一)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至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至3030周岁前(含周岁前(含3030周岁当日)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周岁当日)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等待期后至至3030周岁前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少儿特定疾病的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50%给付一次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给付一次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所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载明于本合同第七条第五款“少儿特定疾病定义”中。本合同所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载明于本合同第七条第五款“少儿特定疾病定义”中。(二)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二)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等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女性特定疾病女性特定疾病的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按照本,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50%给付一次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给付一次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所约定的女性特定疾病载明于本合同第七条第六款“女性特定疾病定义”中。本合同所约定的女性特定疾病载明于本合同第七条第六款“女性特定疾病定义”中。(三)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三)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等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男性特定疾病男性特定疾病的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按照本,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50%给付一次给付一次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所约定的本合同所约定的男男性特定疾病载明于本合同第七条第七款“男性特定疾病定义”中。性特定疾病载明于本合同第七条第七款“男性特定疾病定义”中。第七条第七条 疾病定义疾病定义 一、轻症疾病定义一、轻症疾病定义 本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共有 40 种,其中第 1 至 3 轻症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修订版)(以下简称“规范”)中规定的疾病,且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与“规范”一致,第 4 至 40 种轻症疾病为“规范”规定范围之外的本公司增加的疾病。轻症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恶性肿瘤恶性肿瘤轻度:轻度: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组织病理学检查(见释义 18)(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ICD-1010)(见释义 19)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以下简称国际疾病分类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1)TNMTNM 分期分期(见释义 20)为期的甲状腺癌;(2)TNMTNM 分期分期为 T1N0M0期的前列腺癌;(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4)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5)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和 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ICDICD-OO-3 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 0(良性肿瘤)、(良性肿瘤)、1 1(动态未定性肿瘤)、(动态未定性肿瘤)、2 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范畴的疾病,如:a.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性增生等;b.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二)较轻急性心肌梗死:(二)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 Q 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但未达到“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给付标准。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cTn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三)轻度脑中风后遗症:(三)轻度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但未达到“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在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1)一肢(含)以上肢体肢体(见释义 21)肌力肌力(见释义 22)为 3 级;(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释义 23)中的两项。(四)冠状动脉介入手术:(四)冠状动脉介入手术: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五)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五)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指患有顽固性心绞痛,经持续药物治疗后无改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及经皮血管成形手术已失败或者被认为不适合。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医院内实际进行了开胸手术下或者胸腔镜下的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但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给付标准。本公司对“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冠状动脉介入手术”和“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三项中的其中一本公司对“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冠状动脉介入手术”和“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六(六)轻度颅脑手术:轻度颅脑手术:指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颅骨钻孔手术或经鼻蝶窦入颅手术。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因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和脑血管瘤所致轻度颅脑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因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和脑血管瘤所致轻度颅脑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七)硬脑膜下血肿清除手术:(七)硬脑膜下血肿清除手术:为清除或引流因意外导致的硬脑膜下血肿,实际实施了开颅或颅骨钻孔手术。开颅或颅骨钻孔手术必须在专科医生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医疗必须(见释义 24)的情况下进行。本公司对“轻度颅脑手术”和“硬脑膜下血肿清除手术”两项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本公司对“轻度颅脑手术”和“硬脑膜下血肿清除手术”两项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外一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保险金后,对另外一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八)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和脑血管瘤(八)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和脑血管瘤: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1)脑垂体瘤;(2)脑囊肿;(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九)轻度坏死性筋膜炎:(九)轻度坏死性筋膜炎:是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可伴有毒血症、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但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的标准。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十)主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开腹手术):(十)主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开腹手术):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主动脉内手术,且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主动脉手术”的赔付标准。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十一)视力严重受损:(十一)视力严重受损:指因疾病或意外伤意外伤害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永久不可逆(见释义 25)性丧失,虽然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 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2)视野半径小于 20 度。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 3 3 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严重受损诊断及检查证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严重受损诊断及检查证据。据。(十二(十二)单目失明:单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永久不可逆性丧失,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眼球缺失或摘除;(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 3 3 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明。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明。(十三)角膜移植:(十三)角膜移植:指为增进视力或治疗某些角膜疾患,已经实施了异体的角膜移植手术。此手术必须在专科医生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本公司对“视力严重受损”、“单目失明”和“角膜移植”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本公司对“视力严重受损”、“单目失明”和“角膜移植”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它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它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十四)单肢缺失:(十四)单肢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导致一个肢体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因糖尿病所致单肢缺失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因糖尿病所致单肢缺失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十五)糖尿病导致单足截除:(十五)糖尿病导致单足截除:因糖尿病引起的神经及血管病变累及足部,为了维持生命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医院内已经进行了医疗必须医疗必须的由足踝或以上位置的单足截除手术。切除多只脚趾或因任何其他原因引起的截除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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