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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信鑫耀前程少儿年金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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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信鑫耀前程少儿年金保险条款.pdf

    建信鑫耀前程少儿年金保险2022 年 8 月 第 1 页 共 11 页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建信建信鑫耀前程少儿鑫耀前程少儿年金年金保险条款保险条款”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个自然日内您若要求撤销合同,我们退还本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 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5 您有保单借款的权利 5.2 您有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权利 5.3 您有退保的权利 7.1 您应当您应当特特别别注注意的事项意的事项 我们对影响您权益的重要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灰色阴影标识的内容,请您仔细阅读 全文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 3.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3.3 保险金申请 6.2 效力恢复 1.1 合同构成 3.4 保险金给付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3.5 诉讼时效 7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 1.3 投保年龄 3.6 宣告死亡的处理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4 犹豫期 4.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8 其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2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4.1 保险费的支付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1 基本保险金额 4.2 宽限期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4.3 保险费的自动垫缴 8.3 欠款的扣除 2.3 保险期间 8.4 年龄错误 2.4 年金开始领取年龄 5.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8.5 联系方式的变更 2.5 保险责任 5.1 现金价值 8.6 争议处理 2.6 责任免除 5.2 借款 5.3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9 释义释义 3 保险金的申保险金的申请请 3.1 受益人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3.2 保险事故通知 6.1 效力中止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建信人寿2022年金保险 016号 建信鑫耀前程少儿年金保险2022 年 8 月 第 2 页 共 11 页 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建信鑫耀前程少儿鑫耀前程少儿年金年金保险条款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在本条款中,“您您”指投保人,指投保人,“我们我们”指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指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建建信信鑫耀前程少儿鑫耀前程少儿年金年金保险合同保险合同”。1.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及其他约定书构成。若我们需要对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同。本合同的代码为 ANFL。1.2 合同成立与生合同成立与生效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见释义)、保单年度(见释义)、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我们自合同生效日 24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1.3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释义)周岁(见释义)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30日(含)至 12 周岁。1.4 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 15 个自然日为犹豫期。您在犹豫期内可向我们书面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您依前款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时,撤销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若为邮寄,则以寄达邮戳日为准)的当日 24 时起生效,本合同自始无效,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本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见释义)(见释义)。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于犹豫期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他险种的约定变更而来者,则不得再行使本合同的合同撤销权。2.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载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若该金额按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以最后一次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 未成年未成年人身故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建信鑫耀前程少儿年金保险2022 年 8 月 第 3 页 共 11 页 2.3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有至被保险人到达年龄(见释义)到达年龄(见释义)25 周岁、30 周岁所在保单年度最后一日 24 时两种,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其中一种,并载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 24时起至合同满期日 24时止。2.4 年金开始领取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年龄 本合同的年金开始领取年龄有到达年龄 14 周岁、17 周岁两种,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载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不接受您变更年金开始领取年龄的申请。2.5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高中教育金高中教育金 若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年龄为到达年龄 14 周岁,被保险人在到达年龄14、15、16 周岁所在保单年度最后一日 24 时生存且本合同有效,则我们每年按本合同年缴化保险费(见释义本合同年缴化保险费(见释义)的一定比例给付 1 次高中教育金。具体比例如下:缴费期间 高中教育金给付比例 3 年 10%5 年 20%10 年 40%若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年龄为到达年龄 17 周岁,则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大学教育金大学教育金 若被保险人在到达年龄 17、18、19、20 周岁所在保单年度最后一日 24 时生存,且本合同有效,则我们每年按本合同年缴化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 1 次大学教育金。具体比例如下:缴费期间 大学教育金给付比例 3 年 30%5 年 50%10 年 100%深造教育金深造教育金 若被保险人在到达年龄 21、22、23 周岁所在保单年度最后一日 24 时生存,且本合同有效,则我们每年按本合同年缴化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 1 次深造教育金。具体比例如下:缴费期间 深造教育金给付比例 3 年 50%5 年 80%建信鑫耀前程少儿年金保险2022 年 8 月 第 4 页 共 11 页 10 年 160%满期满期保险金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 24 时生存,且本合同有效,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1)本合同已支付保险费(见释义)本合同已支付保险费(见释义);(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仅承担本合同身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两项给付责任中的一项。投保人意外投保人意外伤伤害害身故豁免保身故豁免保险费险费 投保本合同时投保人未年满 60 周岁的,若投保人在本合同缴费期间内发生意外意外伤害伤害(见释义)(见释义)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导致身故的,则我们自投保人身故后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豁免剩余各期的本合同期缴保险费(见释义)本合同期缴保险费(见释义),但不包含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已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本项责任终止。若本合同已豁免保险费,则我们不接受变更缴费期间、缴费方式的申请。2.6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1)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投保人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毒品(见释义);(5)投保人酒后驾驶(见释义)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见释义)机动车(见释义);(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投保人故意自伤行为、参与殴斗;(9)投保人猝死(见释义)猝死(见释义);建信鑫耀前程少儿年金保险2022 年 8 月 第 5 页 共 11 页(10)医疗事故(见释义)医疗事故(见释义);(11)投保人因参与潜水(见释义)潜水(见释义)、跳伞、攀岩运动(见释义)攀岩运动(见释义)、探险活动探险活动(见释义)(见释义)、武术比赛(见释义)武术比赛(见释义)、摔跤比赛、特技(见释义特技(见释义)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3.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除另有指定外,本合同高中教育金、大学教育金、深造教育金、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3.2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3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高中教育金、高中教育金、大学教育金、大学教育金、深造教育金、深造教育金、满期满期保险金保险金申申请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见释义);(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4)高中教育金、大学教育金、深造教育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建信鑫耀前程少儿年金保险2022 年 8 月 第 6 页 共 11 页 件。身故保险金申身故保险金申请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投保人意外投保人意外伤伤害害身故豁免保身故豁免保险费申请险费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投保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3.4 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或拒绝豁免保险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3.5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3.6 宣告死亡的处宣告死亡的处理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因下落不明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日期,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件导致下落不明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日期。若被保险人经法院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的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后的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在本合同缴费期间内,若投保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建信鑫耀前程少儿年金保险2022 年 8 月 第 7 页 共 11 页 日起下落不明,经法院宣告投保人死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视为投保人的死亡日期,我们按本合同的约定豁免保险费。若投保人经法院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投保人应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后的 30 日内向我们补缴已豁免的保险费。4.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4.2 宽限期宽限期 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缴的保险费。若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4.3 保险费的自动保险费的自动垫缴垫缴 本合同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支付时,若您已选择保险费的自动垫缴,我们将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之次日起以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自动垫缴到期应支付的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自动垫缴的保险费视为借款,按照借款利借款利率(见释义)率(见释义)计算利息(见释利息(见释义)义)。若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缴到期应支付的保险费及利息时,我们将按日折算现金价值的垫缴期间。本合同自垫缴期间结束当日 24时起效力中止。若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缴宽限期内的应支付保险费,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若本合同有附加合同,且该附加合同根据我们当时的规定可以自动垫缴的,则该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自动垫缴。5.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5.2 借款借款 本合同犹豫期后且本合同有效,在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借款,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借款。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 80%,每次借款期最长为 6个月。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支付。如果逾期未付,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借款金额中,在下一借款期内作为新的借款金额按最近一次宣布的借款利率计息。本合同有效期内的任何时点,自本合同现金价值小于借款与借款利息之和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若本合同已豁免保险费,则我们不接受借款申请。5.3 减少基本保险减少基本保险金额金额 本合同犹豫期后且本合同有效,您可向我们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您每个保单年度内累计申请减少的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该保单年度初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且减少后的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不得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限额。我们审核同意后,将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建信鑫耀前程少儿年金保险2022 年 8 月 第 8 页 共 11 页 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后,本合同保险费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您应按减少后的期缴保险费支付余下各期保险费。我们按减少后的保险费和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若本合同已豁免保险费,则我们不接受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申请。您在犹豫期后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会遭受一定损失。6.合同效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6.2 效力恢复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缴保险费及利息、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当日的 24 时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7.合同解除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应当退还本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建信鑫耀前程少儿年金保险2022 年 8 月 第 9 页 共 11 页 8.2 我们合同解除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8.3 欠款的扣除欠款的扣除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退还现金价值、保险费时,若本合同有欠缴的保险费(包括自动垫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借款利息,则我们应先扣除上述款项后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退还现金价值、保险费。8.4 年龄错误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保险单上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与根据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实际年龄确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不符,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实际年龄调整基本保险金额。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实际年龄确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现金价值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3)您申报的投保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豁免保险费责任约定的投保人投保年龄限制,我们有权更正。若投保人已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除外。8.5 联系方式的变联系方式的变更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联系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您不作前述通知时,我们按您留存在本公司的最后联系方式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给您。8.6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您投保时在投保单上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9.释义释义 9.1 保单年度保单年度 合同生效日 24 时起至第 1 个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见释义)(见释义)24 时止为第 1 个保单年度,第 1 个保单周年日 24 时起至第 2 个保单周年日 24 时止为第 2 个保单年度,第 2个保单周年日 24 时起至第 3 个保单周年日 24 时止为第 3 个保单年度,以此类推。9.2 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 指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当月最后一日为对应的保单周年日。9.3 周岁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9.4 本合同实际支本合同实际支本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等于您实际缴费期数乘以本合同期缴保险费。但若给付当时本合同的缴费方式或期缴保险费已发生了变更,则本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等于建信鑫耀前程少儿年金保险2022 年 8 月 第 10 页 共 11 页 付保险费付保险费 应缴费期数乘以本合同期缴保险费,应缴费期数按给付当时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本合同的缴费方式为基础计算。9.5 到达年龄到达年龄 被保险人在不同保单年度的到达年龄,等于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后所得到的年龄。9.6 本合同年缴化保本合同年缴化保险费险费 指本合同在年缴方式下每年应缴的保险费,仅包括本合同的保险费,不包括任何附加合同的保险费。9.7 本合同已支付保本合同已支付保险费险费 本合同已支付保险费等于您实际缴费的保单年度数乘以本合同年缴化保险费。若实际缴费日数不满 1 年,仍以 1 年计算。年缴化保险费按给付当时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本合同期缴保险费为基础计算。9.8 意外伤害意外伤害 指因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导致身体受到的伤害。9.9 本合同期缴保险本合同期缴保险费费 本合同期缴保险费指您在缴费期间内每期应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但若给付当时该金额已发生了变更,则本合同期缴保险费按给付当时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为准。本合同期缴保险费不包括任何附加合同的保险费。9.10 毒品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9.11 酒后驾驶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9.12 无合法有效驾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9.13 无无合法合法有效行有效行驶证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3)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的。9.14 机动车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能合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9.15 猝死猝死 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为准。建信鑫耀前程少儿年金保险2022 年 8 月 第 11 页 共 11 页 9.16 医疗事故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9.17 潜水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潜水。9.18 攀岩运动攀岩运动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9.19 探险活动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9.20 武术比赛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9.21 特技特技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9.22 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件或证照,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营业执照等证件。9.23 借款利率、利借款利率、利息息 借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并根据我们自身资金成本及风险管控能力确定。我们每年宣布两次借款利率,时间分别为 1 月 1日和 7月 1日。借款利息按当时我们最近一次宣布的借款利率计算,并沿用至该次借款期满。欠缴保险费(包括自动垫缴的保险费)的利息和保险金逾期给付的利息按我们最近一次宣布的借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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