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监事会管理制度.docx
集团公司监事会管理制度第一节监事第一百三十七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一百三十八条 具有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 信和勤勉的义务。第一百四十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 代表大会)予以撤换:(-)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监事的;(二)连续两次未出席监事会会议或连续两次未列席董事局会议的;(三)任期内有重大失职行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担任监事的其他情形。第一百四十二条除前条所述原因,公司不得随意撤换监事。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失职行为,由监事会制 定具体的处罚办法报股东大会讨论通过;有严重失职行为的,有关机构将依法进 行处罚;(一)对公司存在重大问题,没有尽到监督检查的责任或发现后隐瞒不报的;(二)对董事局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未严格审核而发 生重大问题的;(三)泄露公司机密的;(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的;(五)由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第五章有关董 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第二节监事会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 监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监事会中至少应有三分之一的成员具有3年以上从事财务工作的经验。监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两个专业委员会分别对公司的财务收 支、经济活动和管理目标、制度贯彻、职务行为、违规违纪等方面进行检查、监 察和界定。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的财务;(二)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 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五)列席董事局会议;(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会对公司的投资、财务处置、收购兼并、关联交易、 合并、分立等事项和董事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等事项进行监督, 并向股东大会提交专项报告。当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重大失职行为或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应当 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可向股东大会或董事局提出罢免或解聘的提议。股东大 会、董事局应就监事会的提议进行讨论和表决。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督,确保公司执行有效 的内部监控措施,以防止可能面临的风险。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 式送达全体监事。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 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三节监事会决议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监事会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 方可进行;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一名以上监事提出方案,监事会应将监事 提出的方案列入会议议程;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监事会决议采取举手表决方式对所 表决方案进行表决;监事会做出决议,应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局秘书保存。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为: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