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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场所园艺设施电气设计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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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场所园艺设施电气设计标准.docx

    ICS 03. 120. 20A 00DB32江 苏 省方 标 准DB 32/T XXXX2020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电气设计标准Standard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agricultural and horticultural premises2020-XX-XX 实施2020-XX-XX 发布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在伸臂范围内的电气设备,其可接近部分的温度不应造成人员灼伤,应遵守表所列的 相应温度限值的规定。在正常工作中,电气装置的所有部分短时温度出现超过表6. 3.2所列限值时,应 加以防护,防止任何意外接触。表伸臂范围内设备的可触及部分正常工作时的温度限值可触及部分可触及表面的材料最高温度()操作时手握的部分金属的55非金属的65有意触及的但非手握的部分金属的70非金属的80正常操作时不必触及的部分金属的80非金属的906.4 过电流保护6. 4.1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高密度家畜饲养的通风配电回路的过电流保护电器, 其上下级应具有选择性。7. 4.2过电流保护电器除特殊情况外,均应装设在回路首端和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的地方。8. 4. 3短路保护电器应能分断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当短路保护电器分断能力小于安装处预期短 路电流时,该段线路上一级应装设具有所需分断能力的短路保护电器;上下两级短路保护电器的特性应 配合,该段线路及其短路保护电器应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9. 4. 4过负荷保护电器宜采用反时限特性的保护电器,其分断能力可低于保护电器安装处的短路电 流值,但应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10. 4. 5由前端过电流保护电器保护的装置进线处可不装设过电流保护电器。6.5 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的选型与安装(I )通用要求6 . 5.1低压配电箱或柜宜布置在正常干燥场所,如果一定要布置在农业场所和园艺设施内,其防护 等级须符合6. 5. 2条的规定。7 .5.2在农业场所和园艺设施内,电气设备在正常条件下使用时,其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44。6. 5. 3电源插座应安装在场所内接触不到可燃性材料的地方。6. 5.4在具有溅水、不大于Inini物体和/或轻微机械撞击的场所,应对电源插座提供适当的防护,采 用附加的外壳或将其安装在建筑物的凹陷处。6. 5. 5在乳品场、牛棚等具有腐蚀性物质的场所,电气设备应具有防腐等级AF2的防护措施。6. 5.6防止家畜接近电气设备,对喂食设备和饮水设备等必须要接近的设备,应合理布置和安装, 减少对家畜的伤害。6. 5.7对属于给农业场所和园艺设施配套的住宅、办公室、商店以及具有类似外界影响的场所应按 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执行。(II)布线系统6. 5.8电线和电缆的载流量以及载流量的校正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第5-52部 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布线系统GB/T 16895. 6的有关规定确定;固定敷设配电线路中电缆和绝缘导线的导体最小截面不应小于以下规定:铜导体是1.501布,铝导体 是 lOmm?。6. 5. 9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线路,中性(N)导体的截面不应小于相导体的截面: 1单相两线制线路;2铜相导体截面小于等于16向或铝相导体截面小于等于25而的三相四线制线路。6. 5.10家畜可以接近和将其圈养的场所内,应使家畜不能接触布线系统,或具有适当的防范机械 损伤措施。6. 5.11当采用架空线,必须采用具有耐紫外线的绝缘导线或电缆。6. 5.12农业生产、加工等区域,有机动车辆和移动农业机械作业的场地,配电线路敷设应满足以 下要求:1电缆埋在地下的深度不小于07叱 并具有附加的机械防护;2对于现有农田或可能成为农田的土地,电缆埋深不小于1.0m;3如果是架空线路,线缆距地高度不低于6m。6. 5.13由变配电所向建筑物或场所的总低压成套装置配电的布线系统,应有防止机械损伤措施。6. 5. 14所在地区存在昆虫或啮齿类动物对布线系统有危害时,应采取措施予以防范。6. 5. 15饲养家畜的场所,在室内使用的导管,应符合GB/T 20041. 2所规定的2级防腐蚀等级;而 对于在室外使用的导管,应具有符合GB/T 20041. 2所规定的4级防腐蚀等级。6. 5.16对可能受到机动车辆和移动农业机械等挤压和机械撞击的布线系统,导管应符合GB/T 20041. 2所规定的4级防护等级,槽盒应符合防范GB/T19215-2所规定的应力很大级别。6. 5.17供电点和用电设备之间的最大电压降允许值不宜超过表6. 5. 17的限值。表电压降装置类型照明 %其他用途 %A -由低压配电系统进行;配电35B -由中压变电所进行供电a68a当电气装置的主布线系统超过100米时,100m后回路的电压降可按每米0. 005%递增,不得大于0. 5%。 电压降取决于用电设备的需要负荷,按此计算时应考虑同时系数,或由回路的设计电流确定。6. 5.18截面不大于6mm之的铜芯导线之间连接时,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低压电路用 的连接器件GB 13140系列的导线连接器,并满足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的规定。6. 5.19光伏系统的配电和控制用缆线应与其他管线统筹安排,安全、隐蔽、集中布置,满足安装 维护的要求。(III)隔离、通断、控制、监测及安全保护电器6. 5. 20每个建筑物或建筑物一部分的电气装置,当采用TN-S或TN-C-S系统的中性导体(N线)不必 隔离外,其他则应采用隔离电器将设备相关回路与电源侧所有带电导体有效进行隔离;偶尔使用的配电 回路,则包括中性导体在内的所有带电导体都应采用隔离措施。6. 5.21隔离和开关设备以及作为紧急停机或紧急操作的设备,不应安装在家畜到达的地方,也不 应安装在因家畜阻碍而影响操作和维修的任何位置;设备的安装和运行还应避免家畜恐慌骚乱。6. 5. 22应同时在光伏系统的逆变器直流侧和交流侧设置隔离开关;还应在光伏方阵中设置隔离开 关,当有多个光伏方阵时,每个方阵均须设置隔离开关。6. 5. 23对光伏方阵直流隔离开关,应在靠近其旁边突出位置粘贴标牌加以标识。(IV)其他设备6. 5. 24农业场所和园艺设施的插座应符合国家标准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 第1部分:通用要 求GB/T 11918.1或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 第2部分:带插销和插套的电器附件的尺寸兼容性和互 换性要求GB/T 11918.2 (当存在互换要求时)的规定。7. 5. 25应校验电流互感器的容量不小于导体和所接仪表或保护装置的容量;宜采用二次回路电流 为1A的电流互感器。8. 5. 26交流低压电动机的控制电路电源由交流配电时,除了仅一台电动机和不超过两个控制元件 外,控制电路电源均应采用有独立绕组的变压器将交流电源与控制电源分开;控制电路的电压不超过 230Vo9. 5. 27光伏系统宜选用组串型光伏逆变器,宜与光伏阵列就近安装。7照明9.1 一般规定9.1.1 除规定的场所外,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的其他场所的照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的有关规定。10. 1.2 LED照明能效应符合室内照明用LED产品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0255要求。11. .3作业区域宜最大限度利用自然光作为照明采光。7.2作业区域光环境要求1. 2.1农业及园艺设施工作场所照明应能提供良好的作业可见度,满足不同作业区域工作照明需求。 作业区域照明应符合室内工作场所的照明要求GB/T 26189要求。7. 2.2农业及园艺设施工作场所室内作业区域照度、眩光限制、颜色质量和照明功率密度要求应符 合表7. 2. 2的要求。表722室内作业区域照度、眩光限制、显色指数和照明功率密度限制要求室内作业区域参考平面及图度LxUGRRaLPD装载和操作货物0. 75水平面3002580W10家畜圈养地面1002870W6疾病动物围栏、产犊畜栏地面2002580W8饲料准备、牛奶场、器具清洗0. 75水平面3002580<10装货坡道、高顶棚作业地面2002580W6仓库、冷库地面2002570W67.3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的灯具及安装要求8. 3. 1灯具应符合GB 7000系列标准的规定,灯具的防护等级和表面温度,应按照周围的区域和安 装地点的条件选择。9. 3.2在有可燃性的灰尘覆盖层而具有火灾危险的区域,应采用标有 的限制表面温度的灯具。10. 3.3灯具的安装应能避免粉尘积聚,灯具部件应有防止脱落的措施。11. 3.4灯具的安装要保证离开可燃性材料有足够的距离,灯具与可燃材料的距离应满足表的 规定。表灯具与可燃材料的距离(m)灯具功率W100W>100W,且W 300W>300W,且W 500W>500W与可燃材料的距离0.50.81.0>1.012. 3. 5安装在农业及园艺设施工作场所的光照装置,其开关所处状态(接通或断开)应能明确识别。7. 4植物补光灯的性能指标要求7. 4.1植物补光灯是指通过发射适合于光合作用的电磁波谱来刺激植物生长的灯具,应用于没有或 自然光不足,而植物生长发育等因素需要进行补光的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8. 4. 2植物补光灯性能指标应符合表7. 4. 2的要求。表植物补光灯性能指标要求序号指标性能要求高压钠灯LED植物灯1电气 特性功率其初始功率实测值与额定功率相差W10%功率因数20. 902光学 特性光合光子通量不小于标称值的90%光子通量效能实测值不应低于1.0 u mol sT W-l实测值不应低于13U mol s-1 W-1光谱能量分布红光(640"670nm)和蓝光(420470nm)光子通量总和占总光子通 量的比率不小于40%o3使用 寿命额定寿命使用寿命不小于额定(标称)寿命的90虬光通维持率在额定条件下,燃点2000h 时,光通维持率不低于90%; 燃点10000h时,光通维持率 不低于70%。在额定条件下,6000h的光通维持率 不低于94%;燃点36000 h的光通维持率不低于90% <,9. 4. 3灯具安全要求应符合灯具GB 7000系列及灯的控制装置GB 19510系列中的相关规定。10. .4植物补光灯外壳防护等级应达到IP65。11. 4.5应用于温室内的植物补光灯,防腐等级应达到F2。12. 4.6灯具金属零件不应有锈蚀及其它机械损伤,灌注物(如果有)不应外溢。零部件应紧固无松 动。整灯应具有足够的机械稳定性。13. .7植物补光灯标记应符合GB 19510. 1灯的控制装置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和GB 7000. 1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要求。7.5照明控制要求7. 5.1可利用自然采光的场所,宜随自然光照度变化自动调节照度°7. 5.2可按使用需求设置自动开关灯或调光。7. 5.3对于长时间无人逗留,只进行检查、巡视和短时操作等的工作场所宜选配带感应式的自动控 制的LED灯具。8. 5. 4对于需要不同场景或生长模式的园艺场所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以满足需要。8防雷与接地8.1 一般规定8.1.1 应根据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所处的地理、地形、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 规律以及被保护设施的特点,宜在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进行防雷设计,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宜按照雷电防护 第2部分:风险管理GB/T 21714. 2的评估方法。8.1.2 为农业场所和园艺设施配套的办公、住宅、商店、展览、仓库、水塔等建(构)筑物的防雷 设计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的相关规定。8.1.3 对使用电子设备的场所,应采取雷击电磁脉冲防护措施,并符合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 技术规范GB 50343的规定。8.2 防雷8.2.1 农业场所和园艺设施的防雷设计,应优先利用其建(构)筑物的金属构架、金属屋面等作外 部防雷装置,无自然金属构件可利用的砖石、砖木或木结构的设施应专门设置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 置进行外部防雷保护。9. 2.2不应在由易燃材料构成的屋顶上直接安装接闪器。在可燃材料构成的屋顶上安装接闪器时, 接闪器的支架应采用隔热层与可燃材料之间隔离。10. . 3使用双层彩钢板做屋面及接闪器,且双层彩钢板下方有易燃物品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上层钢板厚度不应小于0. 5mmo2夹层中保温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11. 2.4突出屋面的大尺寸金属物应与屋面防雷装置电气连接。非金属物体高于接闪器形成的平面 0. 5m以上时,宜在其上设置短接闪杆,并应与屋面防雷装置相连。太阳能热水器、屋面光伏组件宜安装 单独的接闪杆,并应与屋面防雷装置相连。12. 2.5当专设引下线时,其根数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建筑周边均匀对称布置,引下线上下两端应 分别与接闪器和接地装置电气可靠连接。13. .6当墙体为易燃材料时,引下线和墙体的距离应大于0.1m,安装支架可与墙体接触。当引下线 与易燃材料间的距离不能确定时,钢质引下线的横截面不应小于lOOmni?。14. .7接地极埋设深度不宜小于0.6m,并应敷设在冻土层以下。15. 2. 8防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的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 当引下线少于10处时,应在引下线31n范围内土壤地表层铺设5cm厚沥青层或15cm厚砾石层。16. .9干草、禾杆及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场所,宜采取防直接雷措施。当其年计算雷击次数大于 或等于0. 05时,应采用独立接闪杆或架空接闪线防直接雷。17. 2.10进出建筑物的各种线路、金属管道和屋面用电设备等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其做 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18. .11电子信息系统应根据所在地雷暴日、设备所在的防雷区及系统对雷电电磁脉冲的抗扰度, 采取相应的屏蔽、接地、等电位联结及装设电涌保护器等防护措施。19. .12外部防雷装置的材料和最小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的规定。使用的电涌保护器(SPD)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涌保护器(SPD)第1部分:低压配电 系统的电涌保护器 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 18802. 1和低压电涌保护器 第21部分:电信和 信号网络的电涌保护器(SPD)-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T 18802. 21的规定。1.3 接地及等电位联结8. 3.1防雷接地宜和工作接地、保护接地、智能化系统接地等共用接地装置,并宜充分利用自然接 地极。共用接地的接地电阻应按其中接地最小值要求确定。9. 3.2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应根据系统安全保护的条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1当建筑内有变电所时,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TN-S接地形式;2规模及用电负荷较小的场所和建筑,低压配电系统宜采用TN-C-S或TT接地形式。3道路照明及其他户外用电设备宜采用TT接地形式。10. 3.3牛、猪、马、羊等农牧业家畜饲养场所内应设置辅助等电位联结;辅助等电位联结应包括家 畜可能触及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对于敷设在地面内的金属网,也应包括在等电位 联结范围内。当大牲畜房内地面下无钢筋时,应在等电位联结范围内敷设电位均衡线,电位均衡线宜靠 近地表面并有足够的防护层。11. 3.4保护(等电位)联结导体应能持久防止机械应力和腐蚀的损伤 并应选用能避免电解效应的 导体。1.4 电磁干扰和防护8. 4.1低压配电系统应采取降低电气设备的电磁干扰措施,满足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性要求。9. 4.2选用的电气设备应满足相应电磁兼容(EMC)标准要求。9电气防火9.1 消防电气9.1.1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可燃液体储罐、可燃、助 燃气体储罐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等,与这些场所的最近水平间距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L5倍;IkV及IkV 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可燃屋面的建筑。9.1.2 沼气生产场所和将沼气作为主要能源的农业生产、加工的场所应设置甲烷浓度报警装置。有 爆炸危险的房间或区域内的电气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爆炸危险区等级和范围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中型沼气工程技术规范GB/T 51063的规定。9.1.3 消防电气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9.2 低压电气装置热防护9.2.1 低压电气装置热防护中的火灾危险场所应根据其电气火灾的可能性及后果,按电气装置防火 要求划分,并应符合低压电气装置 第4-42部分:安全防护 热效应保护GB/T 16895. 2的规定。10. 2.2电气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应与使用环境及使用条件相适应,电气设备正常使用时的温度 和故障情况下的预期温度不应引发火灾;当固定安装的电气设备表面高温对邻近的物料造成火灾风险时, 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1电气设备应安装或密封在能够耐高温的隔热材料中;2电气设备采用耐高温的隔热材料与周围物料隔开;3电气设备与周围的物料、保证足够的安全散热距离,其安装支持件应采用隔热材料。11. 2. 3当固定电气设备正常运行时产生的电弧或电火花对邻近的物料造成危险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之一:1将电气设备用耐弧材料完全封闭;2将电气设备用耐弧材料与周围物料隔开;3电气设备与周围的物料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1.1.1 2. 4疏散通道内严禁使用有可燃液体的电气设备,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应设置在不燃或难燃材料 制成的箱柜内。9.2.5 机械通风系统中的电加热元件应设置无风断电装置,且应设置温度限制器,超过温度限值时 切断电源;电加热装置的安装基座、外护物应采用非可燃材料,并应满足9. 2. 2条的要求。9.2.6 场所内电气设备除符合和条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气设备外壳的温度,正常运行时不应超过90C,故障条件下不应超过115C;当积聚在电 气设备外壳上的粉尘、纤维可能引起火灾危险时,应有防止外壳超过该温度的措施;2开关设备宜设置于场所以外,当设置在该场所内时,其外护物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 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 4208规定的IP4X级,有粉尘时不应低于IP5X级,有导电粉 尘时不应低于IP6义级;3自控、远控或无法连续监视的电动机应有限温措施;4特低电压设备外护物防护等级除满足6.2. 5条外,具有能承受Imin直流试验电压500V的绝缘 材料;5带加热装置的机械通风入口处不应有可燃粉尘,加热装置应有限温措施。9.2.7 场所布线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宜有无关的配电线路通过;2不应使用裸导线;3应采用阻燃布线系统,或将线缆布置在不燃材料内;4线缆不宜有接头,如果有接头,应将接头设置在符合防火要求的外护物内。9. 2. 8当建筑物采用可燃建筑材料时,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应采取预防措施避免引燃墙壁、地板、 天花板等。9. 2. 9家畜繁殖和饲养所使用的电气加热器具应符合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2-71 部分:繁殖和饲养动物用的电气加热器具的特殊要求GB 4706. 47的规定,应具有运行位置可见显示, 并应固定安装在适当的位置,如果厂家没有规定更大的距离,则电气加热器具距离家畜和可燃性材料应 不小于0. 5mo下列情况宜在交流220V额定电流不大于16A终端回路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电弧故障保护电器 (AFDD)的一般要求GB/T 31143:1生产、加工、存储具有火灾危险材料如干草、秸秆、饲料等类似物料的场所;2采用木质、稻草、秸秆等可燃材料建造的建筑;3用户要求的家畜繁殖饲养场所或贵重植物养殖场所,以及其他场所。10智能化10.1 一般规定10. 1. 1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智能化系统的建设应符合工程类型、项目规模、使用性质及使用功能 的要求。11. 1.2智能化系统宜建设包括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 统、机房工程、智能化集成系统、智慧农业等一项或多项子系统。12. 1.3智能化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安全防范工程技 术标准GB 50348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等的有关规定。10. 1.4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智能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标准JGJ/T 454等的有关规定。10.2信息设施系统10.2.1 信息设施系统应具有对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内外相关的语音、数据、图像和多媒体等形式 的信息予以接受、交换、传输、处理、存储、检索和显示等功能。10.2.2 信息设施系统宜建设包括信息接入、布线、无线对讲、信息网络、公共广播、信息导引与 发布等子系统。10.2.3 2. 3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的信息设施系统建设宜符合下列规定:1水产养殖场所宜设置信息导引与发布系统;2畜牧类大型养殖场建筑物内宜设置信息接入、布线、无线网络系统。宜设置无线对讲、公共 广播及信息导引与发布系统;3连栋温室、日光温室等设施园艺宜设置无线网络,塑料大棚、小拱棚(遮阳棚)等设施园艺可 设置无线网络。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的生产、储存、配制或加工的场所应满足建筑物内用户对信息通信的 需求,并应将各类信息网络引入建筑物内;宜融合信息化所需的各类信息设施,并为建筑物内的使用者 及管理者提供信息化应用的基础条件。10.3信息化应用系统10. 3.1信息化应用系统的建设应满足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生产及管理的信息化应用要求。11. 3.2信息化应用系统宜建设包括公共服务、智能卡应用、信息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安全管理、 物联网应用等子系统。12. 3.3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应确保支撑业务应用的基础设施、网络通信、网络设备的安全,降低业 务应用系统的安全风险,保障业务应用的正常运行。应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确定信息安全等级并采取相应 信息安全保护措施。13. 3. 4水产养殖场所宜设置水产养殖自动化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10. 3.5畜牧类大型养殖场建筑物出入口宜设置智能卡应用系统,宜采用生物识别技术;规模化养 殖场所宜设置基于物联网的智能化养殖系统。10. 3.6连栋温室、日光温室等设施园艺宜设置基于物联网的温室智能控制系统。10. 3.7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的生产、储存、配制或加工的场所宜设置信息设施运行管理系统,系 统宜具有对场所信息设施的运行状态、资源配置、技术性能等进行监测、分析、处理和维护的功能。10.4设备管理系统10. 4.1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设备管理系统的建设应满足对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内设备的运行状态 监视及远程自动控制的要求,应实现节约资源、优化环境质量管理的功能;宜具有对灌溉系统及设备能 耗的监测功能。10. 4.2设备管理系统宜建设包括设备监控、能效监管,以及需纳入管理的其他业务设施系统。10. 4.3水产养殖场所宜设置设备监控系统,宜设置通过溶解氧监测,自动开启/关闭供氧机;通过 水温传感器自动调节水温;通过水质传感器实现自动化换水等。1.1.1 4.4畜牧类大型养殖场建筑物内监控的设备范围宜包括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给水排水、供配 电、照明等;并宜通过接口协议对接以自成控制体系方式纳入管理的专项设备监控系统等。养殖场内监 控宜采集的信息包括氨气、硫化氢、二氧化碳、粉尘、温度、光照、湿度等环境因子及设备运行状态信 息O1.1.5 5连栋温室、日光温室等设施园艺宜设置设备监控系统,宜设置通过采集温室内的土壤温湿 度等环境因子自动控制电磁阀和水泵、施肥系统;宜设置通过空气温湿度、光照、二氧化碳等环境因子 自动控制天窗、遮阳、风机、加温加湿设备、二氧化碳发生器等设备的开启/关闭。塑料大棚、小拱棚(遮 阳棚)等设施园艺可设置设备监控系统。1.1.6 6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的生产、储存、配制或加工的场所设置设备监控系统的,其监控模式 宜与建筑设备的运行工艺相适应,并宜满足对实时状况监控、管理方式及管理策略等进行优化的要求。1.1.7 7大型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的生产、储存、配制或加工场所宜设置建筑能效监管系统,能耗 计量的分项及类别宜包括电量、水量、燃气量、集中供热耗热量、集中供冷耗冷量等使用状态信息;监 测数据宜通过统计分析和处理提升建筑设备协调运行和能源有效利用。1.1.8 8设置光伏发电系统的,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光伏发电系统宜配置适当简化的自动 化终端设备,以采集光伏发电系统装置及并网线路的遥测、遥信数据;宜在电能计量点配置专用电能计 量装置,并宜接入自动化终端设备。1.5 5公共安全系统10. 5.1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公共安全系统设置应能有效地应对设施场所内火灾、非法侵人、突发 公共卫生、重大安全事故等危害人们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各种突发事件,并应建立应急及长效的技术防范 保障体系。11. 5.2公共安全系统宜建设包括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应急响应等子系统。12. 5.3水产养殖场所宜设置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系统。13. 5. 4畜牧类大型养殖场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宜设置周界电子围栏系统。14. 5.5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的生产、储存、配制或加工的场所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 控制系统,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50348、入 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和出入口控制系 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的有关规定。15. 5.6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采用基于TCP/IP协议传输的高清数字网络监控系统,重点区域按无盲 区全覆盖设计。宜综合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对规模以上养殖场出入人员图像识别进行智能分析,在线监控 并直观反映家畜的生长环境和动态。16. 5.7大型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宜设置应急响应系统,采取多种通信方式对自然灾害、重大安全 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实现就地报警和异地报警。1.6 6机房工程1.6.1 1智能化系统机房宜设置包括信息接入机房、信息网络机房、安防监控中心和智能化设备间 (弱电间、电信间),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独立或组合配置。1.6.2 2机房工程的选址、建筑、结构、空调通风、供配电、照明、接地、防静电、安全防范等子 系统的设计及工程实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 50174,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等的有关规定。1.7 7智能化集成系统10. 7.1智能化集成系统应满足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的业务功能、运营管理模式的应用需求。11. 7.2园艺设施的生产、储存、配制或加工的场所宜设置智能化集成系统。10. 7.3智能化集成宜设置运维管理系统,包括设施管理、空间管理、应急管理、业务支持管理等 内容。对已具备建筑信息模型(BIM)的项目,其智能化工程运维管理宜建立基于BIM和地理信息(GIS) 的三维可视化管理平台,以及物联网、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以提高智能化工程的运维管理水平。10.8智慧农业10. 8.1大型农业及园艺场所在耕地、育种、播种、施肥、植保、生产作业、收获、储存、农产品 加工、销售、物流配送、产品溯源及防伪、畜牧业生产等全流程宜设置智慧农业综合管理平台。11. 8.2智慧农业综合管理平台宜设置接入层、数据层、服务层及应用层。12. 8.3智慧农业关键技术宜包括智能农业监控、农场标准化综合管理、基于物联网的农业感知技 术、基于大数据的农业分析技术、基于云计算的数据处理技术等。13. 8.4智慧农业应用领域宜包括远程智能农业监控、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农产品安全追溯及防伪 鉴真、农产品品牌营销服务等。附录A(规范性附录)植物补光灯检测方法A. 1检测条件1检测环境除另有规定的试验项目外,LED植物补光灯试验应在环境温度为25±1。C,高压钠灯试验应在环境 温度为25±5。C,相对湿度不大于65%的无对流风的环境中进行。2操作人员试验时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配备操作人员进行操作。操作人员应操作熟练,试验过程中无特殊 情况不允许更换操作人员。3主要仪器设备试验测试前仪器设备应进行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的检定周期内。测量准确度应不低于表附录的要 求。表附录A试验用仪器设备测量范围和准确度要求仪器设备名称测量参数名称准确度要求功率仪功率应不低于0.5级积分球光度计光通量总光通量标准校准光谱辐射计光谱辐射度色品坐标测量准确度优于0. 003,稳定的标准光源下 分辨率和复现性优于0. 0002oA.2植物补光灯电气性能测试1功率开机待灯具稳定后用目测功率仪进行试验。2功率因数传统植物补光灯功率因数按GB/T 5700中的5. 4和6.5的规定进行试验。LED植物补光灯功率因数按GB/T 24824中5. 1的规定进行试验。A.3植物补光灯光学特性测试1光合光子通量采用光谱分析系统(积分球光谱辐射计或分布光谱辐射计)测量植物补光灯的光谱分布,测试参照 GB/T 24824中5.4的规定进行。获得植物补光灯的光谱分布后,根据公式(1)计算可得光合光子通量。 对于光谱分布已知的植物补光灯,直接根据公式(1)计算光合光子通量。之 4V(4) , 4nhc式中: 叩一光合光子通量(PPF);Pw 植物灯的功率;h普朗克常数;n一1 u mol光子数;c一光速;兀一波长;X0一最小波长;入1最大波长。2光子通量效能光子通量效能按公式(2)进行计算:PPF(2)%式中:八一光子通量效能(PFE);PPF一光合光子通量;Pw植物灯的功率。3光谱能量分布特性采用光谱分析系统(积分球光谱辐射计或分布光谱辐射计)测量植物补光灯的光谱分布,测试参照 GB/T 24824中5. 4的规定进行。获得植物补光灯的光谱分布后,根据公式(3)计算可得光子通量。对于光谱分布已知的植物补光灯,直接根据公式(3)计算光子通量。二也p dt= J(D涿n/(NA.hc)4a(3)式中:P一光子通量;h普朗克常数;c一光速;入一波长;Na阿佛加德罗常数;Np一光子个数;中C一辐射能通量的光谱密集度;t时间。光谱分布特性按公式(4)进行计算: +,LSDC =生(4)式中:LSDC一红蓝光占比;p一光子通量;b一红光光子通量;中2P蓝光光子通量。A.4植物补光灯额定寿命额定寿命按GB/T 24824中的5. 5的规定进行试验。A.5植物补光灯光通维持率在额定条件下,在燃点时间2000 h、3000 h、6000 h. 10000 h、30000 h时用积分光谱测试系统 测量灯具的光子通量值,通过以下公式(5)计算其光通维持率。* = (5)。式中:十一光通维持率(FPR);t一燃点时间的光子通量;o一初始光子通量。目次前言231范围22规范性引用文件23术语和定义24供配电系统34. 1 一般规定34. 2负荷分级44. 3电源44.4供配电系统44. 5负荷计算44. 6无功补偿55配变电所55. 1一般规定55. 2所址选择55.3 配电变压器选择55.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55.5 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66低压配电装置及保护66. 1 一般规定66.2电击防护66. 3灼伤防护76.4 过电流保护86.5 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的选型与安装8(I )通用要求8(II)布线系统8(in)隔离、通断、控制、监测及安全保护电器9(IV)其他设备107照明107. 1 一般规定107.4 作业区域光环境要求107.5 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的灯具及安装要求107.6 植物补光灯的性能指标要求117.7 照明控制要求118防雷与接地128. 1 一般规定128.4 防雷128.5 接地及等电位联结128.6 电磁干扰和防护139电气防火139. 1消防电气139.2低压电气装置热防护1310智能化1410. 1 一般规定1410.4 信息设施系统1510.5 信息化应用系统1510.6 设备管理系统1510.7 公共安全系统1610.8 机房工程1610.9 智能化集成系统1610.10 智慧农业17附录A (规范性附录)植物补光灯检测方法18A. 1检测条件18A.2植物补光灯电气性能测试18A.3植物补光灯光学特性测试18A. 4植物补光灯额定寿命19A. 5植物补光灯光通维持率19本标准依据GB/T L厂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土木建筑学会、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管清宝、刘捷、谢炜、黄炜、沈茹、唐国宏、徐志刚、王峰、张林华、刘洋、邵敏、宋江红、陆一鸣、管菁、臧丰或、邹越华。目次前言231范围22规范性引用文件23术语和定义24供配电系统34. 1 一般规定34.2负荷分级44. 3电源44.4 供配电系统44.5 负荷计算44.6 无功补偿55配变电所55. 1 一般规定55.4 所址选择55.5 配电变压器选择55.6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55.7 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66低压配电装置及保护66. 1 一般规定66.4 电击防护66.5 灼伤防护76.6 过电流保护86.7 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的选型与安装8(I )通用要求8(II)布线系统8(HI)隔离、通断、控制、监测及安全保护电器9(W)其他设备107照明107. 1 一般规定107.4 作业区域光环境要求107.5 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的灯具及安装要求107.6 植物补光灯的性能指标要求117.7 照明控制要求118防雷与接地128. 1 一般规定128.4 防雷128.5 接地及等电位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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