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领域整治指导方案.docx
酒类领域整治指导方案为规范我县酒类流通经营秩序,按照商务部、省商务厅、市商务 局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为确保我县酒类流通 整治工作顺利实施,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总体目标酒类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特殊食品,加强酒类 流通管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是促进酒类生产、酒类流通企业健康 发展的有效途径,是保证酒类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构建和谐 社会的客观需要。通过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酒类 生产、酒类流通企业的经营行为,全面落实酒类流通登记备案和酒 类流通随附单制度,达到“来源可查、流向可追、数量可控”的目 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酒安全。二、整治范围以食品安全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 依据,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对酒类流通领域进 行全面检查,不留盲区。开展以葡萄酒专项整治、禁止向未成年人售 酒专项整治、酒水经营业户专项整治、娱乐场所专项整治为重点的四 大整治行动。要着重以县城区、乡镇的消费集中地,渔村、城乡结合 部等作为检查区域;把各类名酒专卖店、娱乐场所、小超市、社区(街 道)小卖部、酒店等作为重点检查对象;把各类白酒、葡萄酒作为重 点检查品种,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做好以下工作:(一)严格落实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检查酒类经营者是否 按要求办理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表(证);已办理的是否存在伪造、涂 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证)等情况。 对未办理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证)的要抓紧时间到县商务局办理; 对逾期不办理备案登记表(证)的要依法严肃查处。(二)全面实行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按照办法规定, 加强对酒类经营者和酒类商品的检查,全面实行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 制度。1 .全面检查酒类批发经营者购进和批发销售酒类商品时是否索 取和开具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2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是否索取加盖酒类经营者 印章的随附单,是否存在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随 附单的行为;填写随附单是否完整真实;是否妥善保管随附 单、建立台账,严格管理。3 .对未按要求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要下 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记录在案,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要依法予以 处罚。对没有随附单的酒类商品,要在补办随附单手续后方 可上市销售。(三)规范酒类流通秩序。由县商务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 联合执法检查,加强对酒类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加强对各类餐饮 服务单位的管理。对未执行有关规定的酒类经营者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四)完善酒类流通管理长效监管机制。县商务局做好整治工作 的同时,要积极推进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流通组织形式 在酒类流通行业中的应用;加强酒类经营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发挥酒类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开展酒类流通信用体系和“放心酒” 示范店建设,建立健全酒类行业自律约束机制。三、时间安排全县集中整治从2012年4月开始,到2012年12月结束,分三 个阶段进行。(一)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办理阶段(4月1日至6月30日)。 县城区及街道没有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酒类经营者(包括 宾馆、酒店)要在规定时间内到县商务局商贸流通管理科办理备案登 记(电话:,电子邮箱:),其他乡镇的酒类经营者(包括宾馆、酒店) 由各乡镇负责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统计上报工作。共须提 交如下材料:1 .填写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续)(见附件),法人(业主) 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2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签字盖章;3 .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签字盖章;4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签字盖章;5 .机构组织代码证或法人(业主)身份证件复印件签字盖章。(二)检查整治阶段(7月1日至9月30日)。对全县酒类流通 领域进行集中检查整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重点问题和薄弱环节,督 促酒类流通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按照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三)检查总结阶段(10月1日至12月31日)。组织对辖区内 酒类流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复查、总结,并做好全县酒类流通专项整 治工作总结,准备迎接市商务局检查验收。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本辖 区、本行业内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明确工作目标,责任落实到人,强化协调配合,周密部署组织,扎实 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二)强化舆论宣传。要通过广播电视等形式大力宣传酒类流通 领域专项整治情况及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和好典型,使酒类经营 者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自觉销售合法酒类商品,实现规范化酒类 经营管理。不断增强消费者维权观念,自觉到合法酒类经营场所购买 酒类商品,同时积极举报违法经营行为,保护自身利益不受侵犯。(三)严格依法整治。县商务局要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的衔接配 合,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不断提高流通行业监管和应急处置能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