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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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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docx

    武汉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 动发展战略,促进武汉市城乡建设领域科学技术进步,提高 管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推动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 绿色发展,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武汉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 科技委)是在中共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党组(以下简称局党组) 领导下,为武汉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城建局)贯彻新 发展理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 重大决策部署,提供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和安全等方面咨询意 见和建议的参谋机构。第三条 市建设科技委由局党组批准组建,市建设科技 委章程由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由市城建局发布实施。第四条 市建设科技委日常工作经费及科技创新专项经 费纳入市城建局年度预算,专项解决。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市建设科技委根据武汉市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 和实际需要,按不同专业领域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开展具体 工作。市建设科技委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全称为“武汉市建设 科学技术委员会XXX专业委员会”(简称“市建设科技专业 委员会”),为市城建局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局党组重大决策部 署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意见的咨询机构。第六条市建设科技委设主任委员1人,常务副主任委 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市城建局局长兼任, 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局领导兼任,副主任委员 由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有关副局级干部兼任。第七条市建设科技委办公室设在武汉市建设工程设计 审查和消防验收中心(以下简称市审验中心),设主任1人, 副主任若干人。市建设科技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城建局分管科 技工作的局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市审验中心主要负责人兼任, 办公室成员由市审验中心相关人员担任。市建设科技委办公 室负责市建设科技委日常工作。第八条市建设科技委委员若干人,由各专业委员会主 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及部分院士、大师、教授和正高职高级 工程师担任,由市建设科技委办公室提名推荐人选。市建设 科技委委员名单按程序提请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由市城建 局发布,并颁发聘任证书。第九条根据建设科技工作实际需要,市建设科技委可 增补或调整组成人员。增补或调整人员名单按程序提请局党 组会审议通过后发布。第十条市建设科技委每5年进行换届。因年龄、健康 以及工作变动等原因不便参加市建设科技委活动的委员,不 宜继续作为市建设科技委委员推荐人选。第十一条 市建设科技专业委员会组建、调整由市建设 科技委办公室会同该专业委员会对应的市城建局直属单位 负责。市建设科技专业委员会委员选聘应经所在工作单位或 有关行业学(协)会或市城建局有关处室、单位推荐,由市 建设科技委办公室初审提出推荐人选名单,经征求对应的直 属单位意见,报市建设科技委常务副主任、主任审示后,提 请局党组会议审议。市建设科技委办公室负责向会议汇报专 业委员会职责、人选名单拟定过程和人员构成。审议通过后, 市建设科技专业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市城建局发布。第十二条 市建设科技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 主任委员若干人;专业委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 干。原则上主任委员不宜兼任其他建设科技专业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委员,同一位专家不应担任多个(含两个及以上)建 设科技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十三条 市建设科技专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超过 30人,根据建设科技工作实际,可以适当增减。市建设科技 专业委员会委员由省市城乡建设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应具有较强代表性,根据需要可吸纳社会学、经济学、法学 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年龄结构应合理,适当吸纳青年专家。市建设科技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办事客观公正、 遵纪守法、责任心强。(二)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备 领先的技术水平,具备坚实的综合知识积累,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复合型专业能力。(三)身体健康,年龄适宜,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第十四条 市建设科技专业委员会委员由市建设科技委聘任,聘书加盖市建设科技委公章。每届聘期5年,届满后 随市建设科技委一同换届。第十五条 根据建设科技工作实际需要,各专业委员会 可增补或调整组成人员,增补或调整人员名单按程序提请局 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第十六条 市建设科技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所在直属单位 应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市建设科技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业务工 作。涉及局多个业务处室的市建设科技专业委员会工作,由 牵头业务处室负责协调其他相关业务处室,其他相关业务处 室要积极配合做好工作,市建设科技委办公室负责做好综合 统筹工作。第三章工作任务第十七条市建设科技委的工作任务:(一)负责组织研究或办理局党组及领导交办的有关城 乡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二)负责组织市城建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技术论证 工作。(三)参与研究和评估我市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发展战略 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并提出建议。(四)对我市城乡建设创新体系建设和体制改革提出建议。(五)对我市城乡建设科技计划布局、重大科技攻关任 务设置提出咨询意见。(六)参与研究和评议我市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技术及经 济管理政策并解读。(七)针对我市城乡建设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开展专题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A)参与对政府决策有重要意义的软科学研究,举办 科技讲座,开展经常性学术交流活动。(九)研究制定支持建设科技创新的激励机制和政策措 施。根据有关评选规则,参与对我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人选和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的评议和咨询。(十)聘任市建设科技专业委员会委员,并颁发聘任证 书。第十八条市建设科技专业委员会的工作任务:(一)研究、掌握我市城乡建设领域科学技术发展动态 和趋势,及时向市城建局有关业务处室、直属单位提供信息 和工作建议,每年至少应撰写1篇综合性报告或发表1篇某 项技术发展的专业论文。(二)参与研究和制订我市相关行业发展战略、发展规 划和政策。(三)对我市城乡建设相关专业领域的精细化等工作提 供咨询、政策建议和评审、评估等工作。(四)参与我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及其规划设计方案、 重大科技成果等的审查。(五)开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论证、 认定和推广工作。(六)承担市城建局有关业务处室、直属单位委托的重 大技术咨询工作,城建工程应急抢险工作。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九条市建设科技委会议包括市建设科技委员会会 议和专题会议。(一)市建设科技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 由市建设科技委主任委员或委托常务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市建设科技委办公室成员参 加。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 府、市委市政府有关方针政策;报告年度工作,听取各专业 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汇报,研究部署下一年度的工作;通报委 员所提意见和建议情况。(二)市建设科技委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 召开市建设科技委专题会议。由市建设科技委主任委员或委 托常务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相关副主任委员、委员、市 建设科技委办公室成员及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参加。第二十条 市建设科技委应采取以下形式征求专家委员意见和建议:(一)普遍征求意见和建议。围绕市城建局年度中心工 作,根据市建设科技委具体工作要求,以向全体建设科技委 委员发函的形式征求意见和建议,每年进行1次。(二)专题座谈。针对我市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请有 关委员座谈,听取意见和建议,专题座谈不定期召开。(三)直接访问。根据工作需要,针对不同情况,以直 接访问有关委员的方式征求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一条 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委员进行专项调研。根 据国家出台的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交办重要工作情况, 市城建局相应直属单位会同市建设科技委办公室组织相关 专业委员会开展调研并完成相关调研报告。涉及重大且跨专 业、跨领域的调研课题由市建设科技委办公室统筹协调。市 建设科技委办公室负责将调研情况向市建设科技委主任委 员和相关副主任委员报告,并将调研报告送交局领导或有关 部门参考。第二十二条市建设科技委根据市城建局工作重点和国 家出台的方针政策,配合市城建局相应业务处室、直属单位 举办科技讲座,一般每年举办1次。第二十三条 市城建局编制规划、制订政策过程中,根 据工作需要,可由市城建局委托市建设科技委办公室向全体 委员发函征求意见和建议。市建设科技委办公室负责将重要 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向科技委主任和相关副主任报告。第二十四条市城建局领导交办市建设科技委的工作由市建设科技委办公室会同对应的局业务处室、直属单位组织 落实,办理结果向相关局领导报告。交办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由相关主管直属单位负责组织办理。第二十五条 市建设科技专业委会同市城建局对口业务 处室、直属单位,结合本章程制订相关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组织开展专业委员会会议、征求意见和建议、调研座谈、科 技咨询讲座等工作。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科技专业委员会在各自的工作业务 范围内,各负其责,相互协调配合,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 综合优势,高质量、高效率做好各项工作。第五章监督与自律第二十七条市建设科技委工作接受市城建局监督,依 据市城建局授权履行公权力时,接受驻局纪检监察组的监察 监督,促进专业委员会廉洁自律。主管业务处室负责对市建 设科技相关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第二十八条 市建设科技各专业委员会要健全内部监督 自律制度,积极主动组织研究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第二十九条 市建设科技委应规范印章管理和发文管理。 各专业委员会不单独刻制公章和对外发文,相关咨询意见由 市建设科技委发文。第三十条 市建设科技委和专业委员会委员在决策咨询 活动中应遵循以下要求:(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二)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主动 回避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评审。不发表与政策相 悖的言论,依法保守秘密。(三)未经市建设科技委(或专业委员会)同意,委员 个人不得以市建设科技委(或专业委员会)名义或者以市建 设科技委(或专业委员会)委员身份组织或参加任何活动、 获取利益、发表言论等。(四)在咨询、评审等活动中,不得超越政策规定收受 报酬和其他礼品。(五)决策咨询等事项,凡涉及与会人员或者其亲属的, 本人应当按照规定回避。(六)已卸任的市建设科技委委员和专业委员会委员, 不得继续以市建设科技委委员、专业委员会委员名义或者以 原建设科技委委员、原专业委员会委员名义开展活动和发表 言论。第三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市 建设科技委委员和专业委员会委员,予以除名。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市建设 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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