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园经商秩序管理暂行规定.docx
(二)在规定期限内违反校园经商管理行为未加改正的, 学校经商管理部门应当向经营业主和经营单位(或职工住宅 所有人)发出违反校园经商管理处罚通知书,准备实施 处罚。(三)对学校经商管理部门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违 反校园经商管理处罚通知书的三个工作日内,向综治委提 出书面复议申请,综治委接到复议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做 出最终处理结果。(四)未提出复议申请和综治委决定处罚的,学校经商 管理部门实施处罚。第二十条处罚的执行部门(一)在教学区、办公区、科研区和学生生活服务区违 反校园经商管理的处罚,涉及校园安全管理和校园秩序管理 的,由保卫处负责执行;(二)涉及学校公寓管理的,由学生处负责执行。(三)涉及公用房管理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执行。(四)涉及校园环境卫生管理的,由后勤处负责执行。(五)在职工住宅区违反校园经商管理的,由后勤处负 责处罚和采取制约措施。(六)对违反校园经商管理的处罚需要由学校其他部门 协同执行时,由学校经商管理部门提出处罚意见,学校有关 部门按规定实施处罚。第一十条珠海校区和XXXX大学所辖各临床医学院可参 照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学校经商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 并有教育、督促本单位师生员工遵守学校经商管理规定的责 任和义务。第五条学校对校园经商活动采取统筹安排、保障安全、 严格控制的原则。除学校批准的后勤服务单位、学生组织外, 其他部门、单位、组织、团体均不得在校园内开设经商场所。学校后勤服务单位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划,设置经商场所。 未经学校经商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设经商场所和开展 经商活动。学生组织只能开设勤工助学性质的经商场所,且只允许 在学校公寓楼内开设。第六条开展校园经商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主体为单位或集体;(二)经营项目合法,经营形式符合校园生活方式和生 活规律;(三)经营地点合理,经营设施安全,从业人员具备职 业资格证明和健康证明;(四)开业前获得学校经商管理部门的批准,得到政府 有关部门的经营许可。第七条 使用学校公寓开设经商场所、进行经商活动的 由学生处审核,使用学校公用房开设经商场所、进行经商活 动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在校园道路、广场等室外场地设置经商设施、进行经商活动的由后勤处审核。学生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处对本部门审核范围内 的经商活动,具有日常监督、检查、管理的责任,对违反本 规定开设经商场所、开展经商活动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纠正和取缔。在校园内开设经商场所、进行经商活动,在相关部门审 核后,须经保卫处安全检查合格,由综治委最终审批。在职工住宅区进行经商活动由后勤处审核,综治委最终 审批。具体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另行制定,与本规定同时执 行。在XXXX大学校园和职工住宅区开设经商场所,须持学 校综治委批准文件,方能办理政府经营许可和进行年检。开展校园经商活动应严格按程序进行审批,不按程序进 行审批和未被批准的一律禁止开业。第八条学校支持大学生勤工助学和举办公益性活动。 在校园内开展勤工助学和举办公益性活动涉及经商内容时, 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一)学生组织开展临时性的勤工助学活动、公益性活 动,须按隶属关系,向其管理单位提出申请,说明开展勤工助 学或举办公益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活动方式和参加 范围等必要事项,经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取得活动举办场馆、 场地使用单位的准许后,报学校经商管理部门审批。(二)学生组织以勤工助学为目的开设经商场所,须按 隶属关系,向其管理单位提出申请,说明场所设置地点、经 营范围、经营方式等必要事项,由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报 学校经商管理部门审批。公寓楼内的经商场所只能用于勤工助学活动,且只能由 学生经营,不得出租或转包他人经营。第九条学校严格控制校外单位在校园内开展经商活动。 特殊原因需要引进校外单位到校园内开展经商活动的,应严 格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批:确因工作需要,招纳校外单位来校举办商品宣传活动和 开设短期经商场所的,学校承办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 要求,到学校经商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承办单位有责任 督促校外单位必须按要求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开展经商 活动,并保护好经营场地的卫生,不得干扰校园正常秩序。 如违反规定,学校经商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处罚和取缔,承办 单位必须配合。第十条 未经学校经商管理部门批准,禁止个人在校园 内开展经商活动。雇用、招租个体经营业户来校从事商业服 务,应以保障师生工作、学习、生活必需为目的,学校承办 单位作为经营主体,对个体经营业户负有教育和管理责任, 对其危害校园安全与稳定的行为负有连带责任。对拒不服从 学校管理、严重危害校园安全与稳定的经营业户,承办单位 应按学校经商管理部门的要求,立即中止雇用、招租关系。雇用、招租校外人员到校园内从事经商活动,学校承办 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到学校经商管理部门办理 审批手续。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同时提交经营业主无犯罪 证明、从业资格证明等必要材料,办理外来人员登记,并与 保卫处签订安全保证书,按照营业面积每平方米500元 的标准足额交纳安全保证金。待学校经商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后,承办单位方可与经营业户签订租赁合同、办理经营许可, 允许校外人员开展校园经商活动。安全保证金是校外人员在校园开展经商活动过程中,发 生安全事事件的预备罚金和预备赔偿款项,由学校雇用、招 租校外人员的经商承办单位缴纳,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并按有关规定使用。每发生一起火灾或案件,根据危害程度, 扣罚一定数额的安全保证金。造成学校财产损失和师生人身 财产损失的一般由经营业户直接负责赔偿,特殊情况可从安 全保证金中直接赔付。承办单位应每年补齐安全保证金差额。 校外人员停止校园经商活动时,安全保证金全额退回承办单 位,不计利息。第十一条 张贴、散发广告和悬挂、摆放商品宣传条幅、设置临时展位,应符合XXXX大学校园广告、宣传条幅和室 外临时展位管理办法的规定,严禁乱贴广告、乱挂商品宣 传条幅和乱设临时展位。第十二条校园经商活动须服从学校管理,遵守以下规定:(一)在指定地点开设经商场所、开展经商活动;(二)在规定的时间内营业,不干扰学校正常作息秩序;(三)认真执行校园治安管理规定、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四)经营态度端正,明码标价,计量准确,文明经商, 优质服务;(五)认真执行门前三包制度,保持周围洁净,不乱倒 垃圾,不乱倒污水;(六)店名牌匾、宣传广告字体规范、用语文明;(七)送货车辆遵守校园交通安全规定,按规定时间、 规定路线进出校园。第十三条校园经商场所停止营业时,经营单位应在停 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到学校经商管理部门办理停业手续。第十四条学校禁止下列校园经商行为:(一)未经学校经商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开设经商场所 和举办商品宣传、推销、促销活动的;(二)未经学校经商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出租、出借学 校公寓、公用房、场地、设施开设经商场所、开展经商活动 的;(三)擅自占用学校公寓、公用房、场地、设施开设经 商场所、开展经商活动的;(四)私自向校外人员或单位开放体育馆、运动场、影 剧院、放映厅、会议室、食堂、教室等仅供校内师生使用的 服务设施的;(五)不具备开展校园经商活动条件,擅自开展经商活 动或弄虚作假骗取开业批准的;(六)摆摊设点露天经营和流动推销、兜售商品的;(七)擅自改变房屋建筑结构、搭建违章建筑、经商外 溢的;(A)擅自改变主营项目的;(九)使用大功率音响和设备妨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 息的;(十)违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违章用火用电的;(十一)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生命 安全的食品、物品的;(十二)违反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出售管制刀具和易燃 易爆、剧毒、麻醉、腐蚀性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和加热 棒、电炉子等校园禁售物品的;(十三)提供反动、色情、赌博、吸食毒品等违法经营 项目或为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十四)经营内容有悖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可能产生 非法宗教宣传问题,造成民族矛盾,引起校园安全、稳定事(十五)其他干扰学校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第十五条 建于校园和校园周边封闭管理小区的职工住 宅,住宅所有权人不得利用住宅开设经商场所,不得将住宅 提供给他人开设经商场所。第十六条在其他地区的职工住宅内开设经商场所,必 须征得本楼所有居民的书面同意,并经学校后勤处和综治委 审批同意,取得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后,方可开业。第十七条 职工住宅楼内开设的经商场所,必须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管理规定,不得干扰居民正常生活,不得 危害公共安全,不得损毁公共设施,不得破坏卫生环境。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学校将予以追究,构 成违纪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 理。(一)校内单位违反校园经商管理的,根据情况和危害 后果,学校可以责令违规单位对经商场所停业整顿,限期恢 复房屋、场地、设施的原样,必要时可以取缔经商活动,收 回房屋或场地、设施。违规情况严重或两次违规的,对单位实行治安综合治理 一票否决,取消单位本年度集体评先进优的资格,单位主要 领导和相关负责人一年内不能获得荣誉称号,不能晋升职务 和工资级别,严重者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学校对违规经商单位进行严格审计,收缴全部经营所得, 对存在经济问题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 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学校职工违反校园经商管理的,视危害程度和改 过态度,责令停业、责令恢复原样、取缔经商活动、收回使 用的公用房屋、场地、设施。违规情况严重和屡教不改的, 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适当扣罚其校内津贴。(三)本校学生违反校园经商管理的,由学生管理部门,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学生管理的有关 规定予以处理。(四)校外单位和校外人员违反校园经商管理的,由学 校经商管理部门提请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拒不改正的, 学校经商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责令离校或取消供水、供电、供 暖服务等制约措施,来迫使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规经商活 动。第十九条 处罚的执行和申诉程序(一)学校经商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 向经营业主和经营单位发出违反校园经商管理告知书, 限令有关人员和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在职工住宅楼开设经商场所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同时向拥有该房屋使用权(或产权)的职工发出违反校园 经商管理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