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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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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2023年).docx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2023) 20 号根据2023年4月26日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和 大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的公告(12023)20号)修改,修改部 分自2023年5月26日交易时(即5月25日21:00夜盘交易小节)起施行。根据2022年8月25日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和 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的公告(2022) 66号)修改,修改 部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21年11月26日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等 规则的公告(2021) 64号)修改,修改部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根据2021年2月5日关于发布大连商品交易所境外特殊参与者管 理办法和相关规则修正案的通知(大商所发(2021) 73号)修订,修订 部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2020年12月18日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和 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商所发(2020)607号)修订, 修订部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2020年12月11日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等 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商所发(2020)582号)修订,修订部分自发布之日 起实施根据2020年12月2日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的 通知(大商所发(2020)552号)修订,修订部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的人员,交易所在三个月内不受理其到其他会员处任出市代表的注册申请。第四章交易时间、行情信息、交易指令和竞价原则第三十四条期货交易每周设5个交易日(遇国家法定假日除外),每一个交易日 分为夜盘和日盘交易时段,夜盘交易设一个夜盘交易小节,具体交易时间 由交易所另行通知;日盘交易分三个交易小节,分别为第一节9:00-10:15、第二节10:30-11:30和第三节13:30-15:00。开展夜盘交易的品种 由交易所另行公布。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在完成人员配备、交易设施和业务制度等各项 准备工作后,方可开展夜盘交易。夜盘交易只能通过远程交易席位进行。第三十五条交易所应当及时发布以下与交易有关的信息:(-)开盘价。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五分钟内经集合竞价 产生的成交价。开盘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的,以开市后竞价交易第一笔 成交价为开盘价。第一笔成交价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或者第四十五条规 定确定。(二)收盘价。收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 格。无成交合约当日收盘价为当日结算价。(三)最高价。最高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高 成交价格。(四)最低价。最低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低 成交价格。(五)最新价。最新价是指某交易日某一期货合约交易期间的即时成 交价格。(六)涨跌。涨跌是指某交易日某一期货合约交易期间的最新价与上 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七)最高买价。最高买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买方申请买入的即 时最高价格。(A)最低卖价。最低卖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卖方申请卖出的即 时最低价格。(九)申买量。申买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 交的最高价位申请买入的下单数量。(十)申卖量。申卖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 交的最低价位申请卖出的下单数量。(十一)结算价。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期间成交价格按 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无成交合约当日结算价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 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确定。结算价是进行当日未平仓合约盈亏结算和确定 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依据。(十二)成交量。成交量是指某一合约在当日所有成交合约的单边数 量。(十三)持仓量。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单边 数量。第三十六条新上市合约的挂牌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布。挂牌基准价是确 定新上市合约第一个交易日涨(跌)停板的依据。第三十七条新上市期货合约自挂牌之日起,如连续三个交易日无成交,交易所可 以对挂牌基准价作适当调整。对曾经有成交而目前无持仓的合约,交易所可以公布新的基准价。第三十八条交易指令的种类:(一)限价指令:指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执行指令时按限定价格或 更好价格成交的指令。(二)市价指令:指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执行指令时以涨(跌)停 板价格参与交易的买(卖)指令。(三)市价止损(盈)指令:指当市场价格触及非期货公司会员、境 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预先设定触发价格时,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 将其立即转为市价指令的指令。(四)限价止损(盈)指令:指当市场价格触及非期货公司会员、境 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预先设定触发价格时,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 将其立即转为限价指令的指令。(五)套利交易指令:交易所对指定合约提供套利交易指令,交易所 计算机撮合系统收到指令后将指令内各成分合约按规定比例同时成交。套 利交易指令分为同品种跨期套利和跨品种套利交易指令,各指令具体内容 如下:名称 交易方式(从买方角度) 报价方式同品种跨期套利交易指令买入近月份合约,卖出同等数量远月份合约。买(卖)套利价格=近月合约买(卖)申报价格-远月合约卖(买) 申报价格两个品种间套利交易指令买入某品种某月份合约,卖出另一品种相同 或不同月份合约。 买(卖)套利价格=第一品种买(卖)申报价格一第 二品种卖(买)申报价格压榨利润套利交易指令 卖大豆合约、买相同月份或不同月份豆粕和 豆油合约买(卖)套利价格=豆粕合约买(卖)申报价格+豆油合约买 (卖)中报价格一大豆合约卖(买)申报价格(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 令。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 最大下单数量见各品种期货业务细则。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不同的上市品种、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 小下单数量、每次最大下单数量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每次最小下单数量,包括每次最小开仓下单数量和最小平仓下单数量; 每次最大下单数量,包括每次最大开仓下单数量和每次最大平仓下单数量第三十九条市价指令和限价指令可以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和立即成交 剩余指令自动撤销两种指令属性。第四十条开设夜盘交易的品种,其开盘集合竞价在夜盘交易时段开市前5分钟 内进行,其日盘集合竞价在日盘第一小节开始前5分钟内进行。开设夜盘 交易的品种在无夜盘交易小节的交易日,开盘集合竞价在日盘交易时段开 市前5分钟内进行。未开设夜盘交易的品种,其开盘集合竞价在日盘交易时段开市前5分 钟内进行。集合竞价前4分钟为期货合约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 竞价撮合时间。第四十一条在集合竞价申报和开市后连续竞价交易期间,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 接受交易指令申报,交易指令的种类由交易所规定,并向市场公布。在集合竞价撮合和连续竞价交易暂停期间,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不 接受交易指令申报。本办法所称集合竞价是指对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指令一次性 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指令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 方式。第四十二条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自动将买卖申报指令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 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同一交易编 码同一合约持仓平仓顺序按开仓时间先开先平。当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时,成交撮合原则实行平仓优 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交易所强行平仓申报单优先其他平仓申报单。第四十三条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高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 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者卖出申报,至 少有一方申报量完全成交。在有多个价位满足最大成交量原则时,若有最 新价,则集合竞价的成交价取与最新价最近的价格;若无最新价,则新上 市合约取与挂牌基准价最近的价格,其他合约取与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最近 的价格。第四十四条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指令自动参与之后的竞价交易。夜盘交易时段结束时未成交的交易指令自动参与日盘集合竞价。 未触发的止损(盈)指令和套利交易指令不参与集合竞价撮合。 第四十五条开市后连续竞价交易的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 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当bp,sp2cp,则最新成交价二sp;当bp,cp2sp,则最新成交价二cp;当cp2bp2sp,则最新成交价=bp。集合竞价无成交的,连续竞价交易第一笔撮合的前一成交价取上一交 易日收盘价;新上市合约前一成交价取挂牌基准价。第五章交易编码制度第四十六条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制度。交易编码是指由交易所分配给非期货公司 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第四十七条境内交易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下统称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期货公司会员开户从事期货交易,境外 交易者可以通过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或境外中介机构开户 从事期货交易。第四十八条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开户 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监控中心)和交易所的要求,为客户办理交易编码申请等开户手续。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对资产进行分户管理的期货公 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和其他金融机 构,以及社会保障类公司等特殊单位客户,可以按照监控中心的规定申请 交易编码。第四十九条交易编码分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交易编 码和客户交易编码。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条客户交易编码由十二位数字构成。期货公司会员的客户交易编码前四 位数是会员号,后八位数是客户号,如客户交易编码为000100001535,则 会员号为0001,客户号为00001535。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的客户交易编码前四位数是境外特参号,后八位 数是客户号。第五十一条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交易编码和客户交 易编码位数相同,但后八位是其会员号或境外特参号,如非期货公司会员 的会员号为120,则其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为。第五十二条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交易编码与客户交 易编码互不占用。第五十三条一个客户在交易所内只能有一个客户号,但可以在不同的开户机构开 户。在不同开户机构开户的客户,其客户号必须相同。第五十四条开户机构为客户申请、注销交易编码,以及修改与交易编码相关的客 户资料,应当根据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的相关规定,统一通过监控中心 提交申请。交易所收到监控中心转发的客户开户申请资料后,对交易编码进行分 配、发放和管理,并将各类申请的处理结果通过监控中心反馈给开户机构。交易所收到监控中心转发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 的开户申请材料后,对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和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 的交易编码进行分配、发放和管理,并将各类申请的处理结果通过监控中 心反馈给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交易编码经交易所审核确认后方可使用。第五十五条开户机构应当保证客户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和准确,妥善保存客 户开户、变更及销户资料档案,以备交易所核查。开户机构对上述资料的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0年。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客户交易编码予以注销:(一)客户资料不真实的;(二)客户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的;(三)客户在开户机构已办理销户手续的;(四)其他应予以注销的情形。第五十七条如会员丧失交易所会员资格,则该会员处的交易编码全部予以注销。如境外特殊参与者丧失交易所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则该境外特殊参 与者处的交易编码全部予以注销。第五十八条客户提供虚假的开户资料或者开户机构协助客户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 或者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交易 所可以责令开户机构或者责令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限 期平仓,平仓后注销该交易编码,同时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五十九条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者客户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 则,妥善管理交易编码。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者客户 因交易编码管理不当,导致交易编码被他人利用实施违规行为的,交易所 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六十条本办法中所称时间均为北京时间,除本办法有明确的规定外,“日” 均指交易日。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处理。第六十二条各品种期货业务细则有特别规定或者交易所对期权交易业务有特别规 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根据2020年9月18日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等 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商所发(2020)401号)修订,修订部分自发布之日 起实施根据2018年12月28日关于优化业务规则体系的通知(大商所发 (2018)538号)修订,修订部分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3月27日关于铁矿石期货引入境外交易者相关规则发 布的通知修订根据2017年3月7日关于发布施行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期权 合约和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修订根据2015年5月4日关于调整夜盘交易时间相关事项的通知修订根据2014年12月8日关于公布施行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淀粉期货 合约和相关实施细则修正案的通知修改根据2014年6月26日关于发布施行夜盘交易相关合约、实施细则 的通知修订根据2014年2月19日关于公布施行大连商品交易所聚丙烯期货合 约和相关实施细则修正案的通知修订根据2013年11月28日关于公布施行大连商品交易所纤维板期货 合约、大连商品交易所胶合板期货合约和相关实施细则修正案的通知 修订根据2013年11月4日关于公布施行大连商品交易所鸡蛋期货合约 和相关实施细则修正案的通知修订根据2013年10月14日关于公布施行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期货合约和相关实施细则修正案的通知修订根据2013年4月11日关于修改无成交合约结算价相关规则的通知 修订根据2013年3月15日关于公布施行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期货合约 和相关实施细则修正案的通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大连商 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大连商品交易 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应当遵守本办 法。第二章席位管理第三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 系统参与交易的通道。交易席位分为场内交易席位和远程交易席位。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境 外特殊参与者在其营业场所,通过与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联网的通信系 统直接输入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第四条会员在取得会员资格后,即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经交易所批准, 可以增加交易席位。境外特殊参与者在取得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后,经交易所批准,可以 取得远程交易席位。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增加交易席位应当向交易所缴纳席位使用费, 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第五条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增加交易席位仅是增加交易通道,交易所对其 的持仓限额、风险控制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变。第六条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状况良好;(二)自申请之日起前三个月成交量连续排名前50位,或者从事交易 所期货交易的单量较多;(三)交易所要求应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七条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与交易所签订协 议,并向交易所提交增加交易席位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席位类型、接 受回报范围等。必要时,交易所可以要求会员提供其他资料。第八条增加场内交易席位申请经交易所同意后,会员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到 交易所办理有关入场手续。无故逾期的,交易所有权取消其申请增加的场 内交易席位。第九条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状况良好;(二)申请经营机构所在地的通讯、资金划拨条件能满足交易所期货 交易运作要求;(三)有健全的远程交易管理制度;(四)远程交易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相关技 术管理规范的要求。第十条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与交易所签订协议,并向 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一)增加交易席位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席位类型、接受回报范 围、安装地址、营业执照号等;(二)申请经营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远程交易系统基础设施及人员情况表;(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交易所应当自收到会员提交的远程交易席位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交易 日内作出批复,自收到境外特殊参与者提交的远程交易席位申请材料之日 起10个交易日内作出批复。第十二条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应当在收到交易所同意其进行远程交易的批复 后10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缴纳席位使用费。无故逾期的,交易所有权取 消其申请的远程交易席位。第十三条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提出远程交易系统开通申请后,由交易所通知 具体开通日期。第十四条开通远程交易的会员,其场内交易席位继续保留,在交易时间内,会 员远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时.,会员应当通过场内交易席位进行交易。会员如不委派出市代表进场,远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时、后果自 负。第十五条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应当加强对其远程交易的管理和远程交易系统 的维护,并对交易所提供的软件接口和文档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主要设施 需要更换或作技术调整时,应当事先征得交易所的同意。远程交易席位迁 移出原登记备案地,应当事先报交易所审批。交易所有权对远程交易席位 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取消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增加的交 易席位:(一)申请材料不真实的;(二)将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 人使用的;(三)管理混乱或者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四)已不具备使用增加交易席位条件的;(五)利用增加交易席位从事交易以外的其他活动的;(六)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申请取消的;(七)交易所认为应予取消的其他情况。第十七条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终止使用或者被交易所取消增加交易席位的, 使用费不予返还。第十八条如会员丧失交易所会员资格、境外特殊参与者丧失交易所境外特殊参 与者资格,则其拥有的交易席位全部终止使用。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 整相关合约最后交易日、到期日、最后交割日、交收日等日期以及其他必 要的措施:(一)由于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10%以 上的会员不能交易的;(二)在开市前,30%以上的会员未能完成结算工作或完成交易系统初 始化工作的;(三)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第二十条交易所在夜盘交易小节不办理席位申请、变更和撤销业务。第三章出市代表管理第二十一条出市代表是受会员委派并代表会员在交易大厅接受本会员的交易指令 进行期货交易的人员,其在交易大厅与交易有关的行为由会员负责。第二十二条办理出市代表证件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录入交易所要求的身份证、 期货从业资格证等相关信息。第二十三条每个交易席位限两名出市代表进场,特殊情况应当经交易所批准。第二十四条出市代表可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内进入交易大厅做开市准备, 收市后30分钟内离开交易大厅。出市代表不得随意出入交易大厅,特殊情 况应当经场务管理人员批准。交易期间出市代表不能空缺,因空缺出现的后果由会员负责。第二十五条出市代表应当佩带有效证件、着指定的专用服装出入交易大厅。第二十六条出市代表应当爱护交易大厅内的各种设施,严格按照交易所有关交易 大厅计算机设备管理规定操作,损坏者要照价赔偿并按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七条出市代表携带交易设备进出交易大厅应当经交易所批准。第二十八条出市代表应当服从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的管理。第二十九条出市代表应当将交易所文件、通知等材料及时送交所在会员。第三十条会员应当妥善管理交易密码,因交易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会员承担。第三十一条出市代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接受其他单位、个人的交易指令;(二)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咨询意见;(三)为自己进行期货交易;(四)借用、盗用其他会员的电话或交易终端;(五)伪造、转借出市代表证;(六)交易所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二条会员辞退、更换出市代表或者出市代表离开原会员应当及时到交易所 办理撤销委托手续,并交还出市代表证。会员如未能及时收回出市代表证, 应当通知交易所有关部门,得到回执后,即可免除会员责任。因未及时办 理撤销手续或者退回出市代表证所造成的后果由会员承担。第三十三条除会员合并、分立、破产以及经原会员同意外,被撤销出市代表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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