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领域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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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领域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doc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领域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交通运输领域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规范专家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客观、公正与公平,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2040号)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家库由具备本办法规定资格条件的专家组成,为省级专家库,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建立和维护。第三条 我省各级交通运输领域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含有自主评审权的企业、社团等,下同)开展职称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评审工作)可邀请省级专家库专家,并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专家入库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省交通运输厅不定期发布公告,向社会统一征集专家库专家。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科学严谨、认真负责,具有较好的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利益和申报人员的合法权益;(二) 熟悉国家、省有关职称评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三) 具有交通运输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满5年(道路运输专业可放宽至具有中级职称或中级从业资格满5年,下同);(四) 熟悉交通运输管理和相关技术,能认真履行评审专家职责;(五) 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能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六) 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省交通运输厅以及相关职称评审组织单位的监督与管理。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推荐:(一) 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二) 近三年受过行政处罚的;(三) 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四) 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五) 失信被执行人;(六) 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应实施联合惩戒的。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申请登记表及准备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对推荐人员情况进行资格审核,择优选聘并公示。聘用的专家按照组别和专业分类纳入职称评审专家信息库。第七条 达不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要求,但在交通运输工程领域具有突出专业特长和一定影响力的专业人士,经所在单位或行业协会、学会推荐,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核通过后可纳入专家库。第八条 评委会专家库专家划分为主任组和委员组两个组别。省交通运输厅根据专家的从业资历、业绩、评审经验、管理能力等因素,划定相应组别。第九条 专家库由省交通运输厅实施动态管理,建立专家工作情况登记和暂停、退出机制,实时增补专家入库,动态更新专家信息。第十条 专家纳入专家库管理后,省交通运输厅每三年进行复审,复审评估合格的继续纳入专家库管理,不合格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复审包括以下内容:(一)专业水平、执业能力和身体条件是否能够继续满足评审工作要求;(二)在参加评审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是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三)有无列入失信名单,有无受到联合惩戒等违纪违法行为;(四)省交通运输厅认为应当复审的其他内容。第三章 专家权利、义务、纪律第十一条 在评审工作中,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受邀参加交通运输领域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接受评审业务培训;(二)对有关评审制度、政策以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三)了解评审人员具体情况,并可要求查阅与评审有关的材料;(四)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五)作为评委参加评审会议过程中,独立行使投票表决权;(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十二条 在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中,专家承担下列义务:(一)积极参加评审工作,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评审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二)积极参加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职称工作咨询、研讨等活动;(三)如在评审活动中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评审组织单位反映情况;(四)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告;(五)自觉接受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第十三条 在评审工作中,专家应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得违反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收受申报人员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二)不得违反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有关评审情况及信息,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三)不得违反回避制度,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四)不得以职称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评审工作的其他活动;(五)不得违背公正、公平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第四章 专家使用和管理第十四条 专家库的专家实行资源共享机制,各级交通运输领域职称评审组织单位开展职称评审活动时,可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第十五条 担任评委会主任人选在主任组中随机确定,评委会委员人选在委员组中随机确定。主任组中未被选中的专家可在委员组中延伸使用。第十六条 评委会主任负责主持评委会会议,把握会议进度、平衡评价尺度等;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研究确定评议组组长。评议组组长负责主持各组答辩评议,并向评委会汇报本组答辩评议情况。评审委员负责对本组申报人员的具体评价考核。第十七条 抽取专家按以下程序要求组织:(一) 评审组织单位根据评审工作安排和申报情况,提前随机抽取确定备案专家名单;(二) 评审会2个工作日前,从备案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评审专家名单。可按照抽取结果的先后顺序,排列递补确定专家人选及候补专家人选;(三) 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被抽取的专家,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当保密。第十八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评审工作,优先安排专家参加评审相关活动。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约定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应及时与评审组织单位联系,避免影响工作。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任期至当年度评审工作结束时止。专家报酬支付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办理。劳务费用结合行业标准、市场行情以及财政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专家库专家管理、指导和培训工作。各评审组织单位负责评审期间所邀请专家的管理、服务等工作。第二十一条 专家如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或下列情形的,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可暂停一定期限的评审专家资格。(一) 已接受邀请参加评审,但未按规定时间出席且不及时通知评审组织单位,影响整体工作的;(二) 在评审工作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三) 被随机抽中后连续3次以上不参加评审工作的;(四) 连续3年未参加职称评审相关培训、会议等工作的。第二十二条 相关交通运输工程领域职称评审组织单位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应将对评审专家的意见和评价及时报省交通运输厅。第二十三条 专家如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情形或违反第十三条纪律规定,由省交通运输厅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工程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琼交运科2018881 号)同时废止。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