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 全省通认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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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 全省通认暂行办法.docx
琼司通202173号海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全省通认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司法局,省法律援助中心:省司法厅2021 年第七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海南省法律 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全省通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省和市县司法行政机关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将 “查堵点、破难题、促发展”活动同党史学习教育、作风整顿建 设年、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结合起来,把法律援助作为重要抓手, 根据“全省一盘棋、全岛同城化”原则,推动法律援助经济困难 证明全省通认工作,切实解决老百姓打官司难的问题,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1 二、 加强领导,强化保障各市县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主 要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通过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机制、 织密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网络、配备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终端设备等 方式,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努力在创新机制上有新突破,在工作推进上有新作为,在惠民利民上有新成效。三、 加强指导,强化落实省司法厅要对市县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及时研究解 决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通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市县司法局 要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配合,确保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全省通认工作落实落细,让更多困难群众受益。四、 总结经验,加大宣传各市县司法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宣传、 “乡村振兴法治同行”、年终岁末帮助农民工维权、全国法治宣 传日、法援惠民生等活动,加大法律援助政策宣传,营造浓厚氛围,提高群众法律援助知晓率。各市县每月5日前向省司法厅报送上月暂行办法的实施情况(重点突出经济困难标准全省通认工作)以及典型案例。联系人:省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 陈弼,联系电话:65919112 ,邮箱: hnsgfj海南省司法厅2021 年9月28日 2 海南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 全省通认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律援助机构对公民跨市县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状况审查认定。第三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应当提交证明其经济困难的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第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在审查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时,对申请人提交的同城或异地经济困难证明,均可受理。第五条 在仲裁和诉讼阶段,法律援助机构对同一 申请人同 一事项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审查时,应当认可前一阶段申请人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对不属于本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申 请,可以对申请人提交的法律援助经济状况进行初审,并指导申 请人带齐相关材料和证件到有受理管辖权限的法律援助机构进 行申请,或者指导和帮助申请人通过海南法律服务网进行网上申请。第七条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但因案件对方是应 为其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单位而未能提供经济困难证明的,受理 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对申请人经济状况进行调查确认,并作出书面说明。 3 第八条省司法行政机关商民政等部门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 象、特困人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对象人员和儿童 福利机构养育的未成年人、正在接受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的流浪乞 讨人员等身份信息共享机制,法律援助机构对上述申请人身份进行网上确认,无需申请人提交书面身份证明。1第九条本办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司法厅办公室2021年9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