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淡水水产养殖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指南——文昌市珠溪河流域(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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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淡水水产养殖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指南——文昌市珠溪河流域(试行).doc
附件:海南省淡水水产养殖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指南文昌市珠溪河流域(试行)海南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11月目 次1.基本原则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2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7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8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108.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119.合规判定方法131海南省淡水水产养殖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指南文昌市珠溪河流域(试行)1. 基本原则1.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珠溪河流域水产养殖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和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水产养殖业的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本指南适用于指导水产养殖排污单位填报水产养殖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水产养殖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指南适用于在珠溪河流域内从事封闭式水产养殖各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1.2 不予核发情形以下情形的水产养殖排污单位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1)选址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及生态保护红线区等法律法规禁止开发建设区域。(2)位于禁养区内建设水产养殖项目。1.3 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衔接 本指南发布之前已投产的水产养殖排污单位办理排污许可证视同为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不需要再单独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本指南发布后新(改、扩)建水产养殖排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要求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应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可通过直接办理排污登记予以代替。1.4 排污许可分类管理要求珠溪河流域内养殖规模达100亩(含)以上的典型水产养殖企业应根据本指南申请取得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100亩以下水产养殖企业、养殖户办理排污登记。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DB 46/T 475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要求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2035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3.1 水产养殖排污单位 指利用淡水对各种水生动植物的养殖的排污单位。3.2 封闭式养殖水体 养殖池塘、育苗池(场)、工厂化养殖车间等养殖水体。3.3 许可排放限值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最大排放浓度。3.4 生产周期 指水产养殖排污单位每个生产周期自启动生产开始至结束的时间段,按日计。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4.1 基本原则水产养殖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行业类别、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及文号(备案编号)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4.3 主要产品及产能4.3.1 一般原则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运行时间及其他。4.3.2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水产养殖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养殖种类、养殖类型及生产设施名称填报内容见表1。表1主要生产单元、养殖种类、养殖类型、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表主要生产单元养殖种类养殖类型生产设施设施参数计量单位养殖单元罗非鱼、罗氏沼虾、龟、蛙、石斑鱼、其他淡水养殖池塘、工厂化车间面积亩养殖周期月/批次养殖能力条、个投饵量kg/批次投饵周期h/次补水量m3/批次排水剩余水深m添加剂(抗生素)投量kg/批次添加剂(抗生素)投放周期d/次公用单元/尾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m3/d4.3.3 生产设施编号水产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可采用生产设施首字母缩写、或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和填报。4.3.4 产品名称罗非鱼、罗氏沼虾、龟、蛙、石斑鱼、其他。4.3.5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以养殖增产量计),生产能力计量单位为t/a。4.3.6 设计年生产时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确定的年生产天数。4.3.7 其他水产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4.4 主要辅料4.4.1 一般原则应填报辅料种类、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辅料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4.4.2 辅料种类辅料种类包括饵料、生石灰、营养剂、污水处理药剂、水产养殖用药及其他投入品。4.4.3 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设计年使用量为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辅料年使用量。设计年使用量的计量单位为t/a。4.4.4 辅料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主要成分及占比辅料中有毒有害成分根据GB 8978中第一类污染物以及优先控制化学名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明确,其占比即在辅料中的含量,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写。辅料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可不填。辅料中饵料应填写主要成分及成分占比信息。4.4.5 其他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4.5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4.5.1 尾水4.5.1.1 一般原则应填报尾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4.5.1.2 尾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及污染治理设施水产养殖行业排污单位排放尾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去向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2。水产养殖行业排污单位水污染控制项目依据DB 46/T 475确定。14 表2 水产养殖行业排污单位排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一览表排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去向排放口类型执行排放标准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养殖尾水、池塘清洗水、生活污水等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锌、铜、总磷、总氮、硫化物、总余氯直接排放a一般排放口DB 46/T 475 (1)预处理:格栅、调节、过滤、沉淀;气浮、其他。(2)二级处理:水解酸化、厌氧、接触氧化、活性污泥法;其他。(3)自然处理:人工湿地、生态沟渠、生态净化池。是 否 如采用不属于“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间接排放(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b/(1)预处理:格栅、调节、过滤、沉淀;气浮、其他。(2)二级处理:水解酸化、厌氧、接触氧化、活性污泥法;其他。不外排c/GB/T 18920、其他e经处理后厂内回用;其他/其他d/GB 5084、其他f其他/注:a 直接排放指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以及其他直接进入环境水体的排放方式。 b 间接排放指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入其他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其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的排放方式。c 不外排指尾水经处理后回用,以及其他不通过排污单位污水排放口排出的排放方式。d 其他指污水用于土地利用等非排入环境水体的去向。e 污水回用时应达到相应的再生利用水水质标准。污水完全回用于养殖,排污单位仅需做好内部水质管理,无排放浓度许可要求。f 污水进行土地利用等用途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文件要求。4.5.1.3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水产养殖排污单位应明确尾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入其他单位;进入其他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如土地利用)。当尾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填写排放规律,不外排时不用填写。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4.5.1.4 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水产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可采用污染治理设施首字母缩写或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环境管理部门现有编号或由排污单位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写。4.5.1.5 排放口规范化设置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及相关管理要求,填报尾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4.5.1.6 排放口类型水产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尾水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单独的生活污水排放口不纳入许可范畴。4.5.1.7 水平衡测算 水产养殖行业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做好水平衡测算,建立用水台账,提高节水意识。4.5.2 固体废物4.5.2.1 产排污环节水产养殖行业排污单位的固体废物产生环节及名称见表3。表3 固体废物产生环节及名称一览表生产单元产生环节固体废物名称养殖池塘养殖池塘淤泥(残饵、排泄物)养殖池塘养殖病死动物尾水处理工程尾水处理污泥/废包装袋4.5.2.2 固体废物处理方式及去向固体废物污染治理方式包括贮存、利用、处置等。固体废物去向包括自行贮存、自行利用、自行处置和转移,转移包括排污单位委托有能力、有资质单位进行焚烧、填埋、资源化利用或综合利用等。4.5.2.3 设计年产生量及参数填报各项固体废物的设计年产生量(以干重计,t/a)。4.6 图件要求水产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辅料流向、生产工艺流程、产排污环节等内容。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体设施、公用和辅助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内容。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应包括厂区雨水和污水集输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4.7 其他要求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应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现状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措施。4.8 非正常排放的规定应在尾水处理设施末端规范设置尾水排污口,正常生产情况下,所有外排尾水只能通过尾水排污口进行排放。养殖池塘溢流口仅在台风、暴雨等极端不利情况下方可使用,而且在使用前应向当地镇政府或水务部门进行报告,严禁一切偷排乱排行为。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5.1 排放口及执行标准5.1.1 尾水排放口及执行标准尾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对应入河排污口名称和编码、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的地理坐标及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尾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及执行的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尾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说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5.1.2 雨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基本信息包括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地理坐标(经度、纬度)、排放去向、受纳水体信息(水体名称、受纳水体功能目标)、以及汇入受纳水体处地理坐标(经度、纬度)。雨水排放口编号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如无内部编号,则采用“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5.2 许可排放限值5.2.1 一般原则许可排放限值指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对于水污染物,水产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尾水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 5.2.2 许可排放浓度5.2.2.1尾水对于水产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尾水直接排向环境水体的情况应依据DB 46/T 475中直接排放浓度限值确定排污单位尾水总排放口的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对于水产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尾水间接排向环境水体的情况,当尾水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时,可根据排污单位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责任单位的协商值确定。若排污单位的生产设施同时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尾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排污单位尾水回用时应达到相应的再生利用水水质标准,若回用于养殖工序,排污单位仅需做好内部水质管理,无排放浓度许可要求。5.2.2.2 固体废物固体废物不允许对外环境排放,一般工业固废的年许可排放量均为零。排污单位固体废物年许可排放量为固体废物年产生量与贮存量、综合利用量等之差,采用如下公式计算。 式中:排污单位在自行贮存、自行利用、自行处置及转移后固体废物的剩余量,t/a(以干重计);排污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t/a(以干重计);排污单位在按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自行建设的贮存设施中贮存的固体废物数量,t/a(以干重计);排污单位按照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自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数量,t/a(以干重计);排污单位利用按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自行建设的最终处置设施进行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t/a(以干重计);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处置(焚烧、填埋)和资源化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数量,t/a(以干重计)。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6.1 一般原则本指南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判断排污单位是否具备符合规定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的参考。水产养殖行业相关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水产养殖行业排污单位,采用本指南所列可行技术,且填报的污染物排放设计出口浓度满足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原则上即认为其具备符合规定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对不属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加强自行监测和台账记录,评估采用技术的可行性。6.2 尾水6.2.1 可行技术排污单位主要尾水可行技术参照表4。表4 排污单位污水处理可行技术参考表尾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方式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可行技术养殖尾水、池塘清洗水、生活污水等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锌、铜、总磷、总氮、硫化物、总余氯直接排放尾水总排放口(1)预处理:格栅、调节、过滤、沉淀;气浮、其他。(2)二级处理:水解酸化、厌氧、接触氧化、活性污泥法;其他。(3)自然处理:人工湿地、生态沟渠、生态净化池。间接排放(1)预处理:格栅;调节、过滤、沉淀;气浮、其他。(2)二级处理:水解酸化、厌氧、接触氧化、活性污泥法;其他。6.2.2 运行管理要求(1)水产养殖排污单位应采用合适的尾水治理技术对水产养殖尾水进行处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尾水处理设施,做好维护和管理,确保尾水达标排放。(2)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取水许可证,获取取水许可证后,应加强生产节水管理,认真记录每次取水量,提高尾水的循环利用率,减少尾水排放量。(3)养殖池塘底部应夯实,鼓励池底添加防渗漏材料,确保不渗漏水,有效减少地下水污染。(4)建立健全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严格落实水产养殖用兽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以及饲料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他投入品使用管理,禁止一切违法用药和违法使用其他投入品等行为。6.3 固体废物管理要求(1)病死动物应及时进行安全处理处置或外运。(2)池塘底部淤泥、尾水处理设施污泥每2年至少清理一次,清理时应向当地镇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清理过程应每日拍照做好记录,清理完毕应再次向当地镇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并拍照做好记录,保证清理质量。(3)加强淤泥、污泥处理处置各个环节(收集、储存、调节、脱水和外运等)的运行管理, 具备稳定、合理、正规的淤泥、污泥外销途径(如有机肥加工厂、农业生产基地等),且应有具体的外销合同或协议。(4)淤泥、污泥储存设施应采取防渗漏措施,其生产运营期间的环境管理要求和相关设施运行维护要求还应满足GB 18599和HJ 2035等标准规范要求。(5)做好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台账工作。应如实记录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去向(处理、处置、综合利用或外运)及相应量。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7.1 一般原则水产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照本指南确定的产排污环节、排放口、污染物项目及许可排放限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明确。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自行监测管理要求。7.2 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水产养殖行业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污染物项目、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有其他自行监测管理要求的,应当同步完善自行监测方案管理要求。排污单位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并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排污单位对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7.3 自行监测要求7.3.1 监测内容自行监测污染源和污染物应包括排放标准中涉及的各项尾水污染源和污染物。水产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尾水监测指标主要为DB 46/T 475中规定的因子。7.3.2 监测点位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点位包括外排(回用)口、内部监测点、周边环境影响监测点等。7.3.2.1 尾水外排(回用)口按照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设置尾水外排口监测点位。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监控位置为排污单位尾水总排放口的,在尾水总排放口采样。尾水回用执行相应的再生利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开展监测。7.3.2.2 内部监测点位 当环境管理有要求,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更好地说清楚自身污染治理及排放状况的,可以在排污单位内部设置监测点,监测污染物浓度或与污染物排放密切相关的关键工艺参数等。7.3.2.3 周边环境影响监测点对于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周边环境影响监测点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设置。7.4 监测频次水产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参照表5确定自行监测频次,地方根据规定可相应加密监测频次。表5 水产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尾水污染物最低监测频次监测点位污染物指标监测频次a直接排放/回用/土地利用间接排放尾水总排放口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锌、铜、总磷、总氮、硫化物、总余氯半年年注a:污水回用执行相应的再生利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开展监测。污水完全回用于养殖,排污单位仅需做好内部水质管理,无须开展监测要求。7.5 采样和测定方法7.5.1 手工监测尾水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HJ 493、HJ 494、HJ 495和HJ/T 91执行。7.5.2 测定方法尾水中污染物的测定按照相应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执行,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7.6 数据记录要求监测期间手工监测的记录按照HJ 819执行。应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工况。7.7 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按照HJ 819要求,排污单位应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及开展状况,梳理全过程监测质控要求,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7.8 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排污单位应按照HJ 819要求进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8.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8.1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8.1.1 一般原则水产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本指南规定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明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排污单位也可自行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包括台账的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等,并对环境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环境管理台账应按照电子化储存和纸质储存两种形式同步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水产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原则上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可反映水产养殖行业排污单位生产运营及污染防治状况,环境管理台账应记录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和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编码应与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编码一致。8.1.2 记录内容8.1.2.1 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基本信息与污染防治设施基本信息。a)生产设施基本信息生产设施基本信息包括养殖种类、养殖规模、池塘面积、养殖周期、养殖造数等。b)污染防治设施基本信息污染防治设施基本信息包括尾水处理设施名称、编码、处理规模、处理工艺及相关技术参数及设计值;淤泥、污泥处理处置方式。8.1.2.2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至少记录以下内容:a)正常工况1)主要产品产量:名称、产量。2)辅料:名称、用量、有毒有害物质及成分占比(若有)、来源地。3)其他:用电量、取水量等。b)非正常工况记录起止时间、事件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8.1.2.3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包括尾水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至少记录以下内容:a)正常情况尾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应记录污染物排放情况(主要包括尾水处理量、尾水回用量、尾水排放量、出水水质等)、主要药剂添加情况等;固体废物运行管理信息应记录清运方式、淤泥、污泥清出量、利用去向等。b)异常情况应记录起止时间、事件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8.1.2.4监测记录信息按照本指南7.6执行,待水产养殖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8.1.2.5其他环境管理要求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确定的其他信息,企业自主记录的环境管理信息。8.1.3 记录频次8.1.3.1基本信息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 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8.1.3.2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a) 正常工况1) 产品产量:1次/周期。2) 辅料:1 次/周。3)用电量、取水量:1次/周期。b) 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1 次/工况期。8.1.3.3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a)正常情况尾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按日记录;主要药剂添加情况按日记录;淤泥、污泥清出量按批次记录。b)异常情况按照异常情况期记录,一次/异常情况期。8.1.3.4监测记录信息按照本指南7.6 执行,待水产养殖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8.1.3.5其他环境管理信息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实际生产运行规律等确定记录频次。8.1.4 记录存储及保存 8.1.4.1纸质存储 应将纸质台账存放于保护袋、卷夹或保护盒等保存介质中;由专人签字、定点保存;应采取防光、防热、防潮、防细菌及防污染等措施;如有破损应及时修补,并留存备查;保存时间原则上不低于5年。 8.1.4.2电子化存储 应存放于电子存储介质中,并进行数据备份;可在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并保存;由专人定期维护管理;保存时间原则上不低于5年。8.2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8.2.1 一般原则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和频次定期上报执行报告,并保证执行报告的规范性和真实性。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指南,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并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8.2.2 报告频次简化管理淡水水产养殖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年度执行报告应于次年一月底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当年可不上报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年度执行报告。8.2.3 报告内容年度执行报告编制内容应包括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结论、附图附件要求等内容。9. 合规判定方法9.1 一般原则合规是指排污单位的许可事项和环境管理要求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许可事项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限值符合许可证规定,其中排放限值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环境管理要求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按许可证规定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排污单位可通过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按时上报执行报告和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自证其依证排污,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依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记录中的内容,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也可通过执法监测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9.2 产排污环节、污染治理设施及排放口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水产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实际的生产地点、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工艺、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的位置、编号与排污许可证相符,实际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规模、参数等信息基本相符。所有尾水排放口的个数、类别、排放方式和去向等与排污许可证载明信息一致。9.3 尾水排污单位尾水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是指任一有效日均值(除pH值外)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排放标准中浓度限值非日均值的污染物,其排放浓度达标是指按相关监测规范要求测定的排放浓度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9.4 固体废物固体废物淤泥、污泥合规判定以现场检查本指南 6.3固体废物管理要求落实情况为主。9.5 环境管理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排污许可证中的管理要求,以及水产养殖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审核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核查排污单位是否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频次、形式等是否满足许可证要求;是否按照许可证中执行报告要求定期上报,上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定期开展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