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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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doc
海南省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活动,提高渔业船舶检验质量,根据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与管理规定船舶检修检测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改革推进船舶检验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渔业船舶(含船用产品)检验技术服务相关工作。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是指市县渔业船舶检验主管部门委托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按照检验技术法规实施渔业船舶现场检验,出具检验结果、报告或者证明的活动。第三条 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实行登记管理。未经登记的机构不得参与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活动。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渔业船舶经营、设计、建造、检修检测服务及船用产品经营等业务,不得与有上述业务的企业具有隶属关系,以确保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第二章 相关主体和人员职责第四条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为省级渔业船舶检验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工作。第五条 海南省渔业监察总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渔业船舶检验局)为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全省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渔业船舶检验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工作。第七条 市、县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签发(签署)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市、县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明确检验证书签发批准人、检验证书签发人和检验资料审核员。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签发,谁负责”,检验证书签发批准人负总责,检验资料审核员对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移送的检验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对检验资料与检验技术规范和本办法等要求的符合性负责,检验证书签发人对签发(签署)证书的内容及质量负责。证书签发人应具有适任制验船员(含)以上资格或B级(含)以上注册验船师资格,检验资料审核员应具有适任制初级验船师(含)以上资格或B级(含)以上注册验船师资格。第八条 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依据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法规实施渔业船舶现场检验,对出具的检验结果、报告或者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九条 渔业船舶检修检测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其技术条件满足船舶检修检测服务机构技术条件(海船检2019173号)要求,并对其所提供的检修检测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第三章 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条件及管理要求第十条 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下列管理制度:(一) 建立与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取得经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二) 验船师培训和录用管理规定;(三) 渔业船舶初次检验管理规定;(四) 渔业船舶营运检验管理规定;(五) 渔业船舶临时检验管理规定;(六) 船舶检修检测服务机构安全质量控制和监督制度;(七) 船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八) 船舶检验报告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九) 船舶检验质量调查和处理制度;(十) 船舶检验档案管理规定;(十一) 船舶检验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等文件配备和管理规定;(十二) 保护客户商业秘密和所有权制度;(十三) 保证公正性、独立性和诚实性措施;(十四) 异议、投诉处理制度。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开展检验工作所需的固定办公场所,设立独立的档案室、财务室、会议室等,并满足如下要求:办公场所大于160 平方米,其中,档案资料室大于50平方米,设置有效的恒温除湿设备、防火防盗设施或设备。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与其业务范围、检验工作量相适应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的配备可参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船舶检验人员配备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海函20211372号),并至少满足下列要求:(一)技术负责1人,应至少具有B级(含)以上等级注册验船师职业资格或持有适任制高级验船师资格证书,并具有8年(含)以上船舶行业从业经验。(二)负责船体、轮机、电气相关专业专职检验人员至少12人,从事船舶检验相关工作经验不少于3年,且应具有B级(含)以上等级注册验船师职业资格或持有适任制初级验船师(含)以上等级资格证书,其中具有B级(含)以上等级注册验船师职业资格或持有适任制中级验船师(含)以上等级资格证书的专职检验人员至少7人(船体3人,轮机2人,电气2人),且B级(含)以上等级注册验船师不少于2人。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装备,至少配备测厚、测距、测电、测温、焊接检验尺、检验锤等检验设备。第十五条 拟开展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的,应当向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提交以下书面资料及其电子文档:(一) 海南省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登记申请表(附件1); (二) 企业登记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三) 人员基本情况介绍(包含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等内容)及证书原件、复印件和劳动关系相关说明材料; (四) 内部机构设置、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和质量管理等情况说明; (五) 固定办公场所(包含档案室等)证明以及检验设备、 交通工具、通讯及计算机、工作环境等情况说明; (六) 检验工作所需的法规、规则、规范、标准、规程、指南、文件等资料情况说明;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实,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 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报告。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对检验重要环节、船舶重要部位和重要设备的检验及现场检验人员进行影像(图片、视频等)采集。影像资料应带有检验时间、检验地点、摄制单位等信息水印。第十八条 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则、规范、标准要求和规定的程序,科学、公正、及时、准确地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其保存时限不少于40年。第十九条 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在检验工作中发现带有区域性、普遍性及社会关注的重大渔业船舶质量问题信息,应立即向辖区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报告,并协助进行渔业船舶质量安全风险分析、评估和监测。第四章 检验工作流程第二十条 船舶所有人应在检验前对渔船技术状况进行自查和预检,根据预检情况如实填写渔船安全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附件2),声明书应当由船长或船舶所有人亲笔签字;对于需要提供检修检测报告的检验项目,应及时委托船舶检修检测服务机构检修、检测。第二十一条 船舶所有人或船用产品制造企业按规定向市、县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报检验(附件3),市、县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及时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符合申报要求的,出具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申报受理通知书(附件4),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出具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申报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5),说明不受理理由。第二十二条 检验申报受理后,市、县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委托。委托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联系船舶所有人,告知检验准备事项,约定检验时间、检验地点。第二十三条 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安排至少2名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人员依据适用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实施检验。对于存在不合格检验项目的船舶,应及时出具渔业船舶检验问题清单(附件6),船舶所有人应在要求时限内完成整改,并向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提交复检申请书(附件7)。所有项目检验完成后,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国内海洋渔船检验记录(附件8)、国内海洋渔船检验报告(附件9)、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检验结论(附件10),并连同船舶检修检测报告、现场检验影像及其他检验相关资料向市、县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一次性移交。国内海洋渔船检验记录国内海洋渔船检验报告应当由执行现场检验的人员签名,经技术负责人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加盖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公章。渔业辅助船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格式参照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相关规定。船用产品现场检验按照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市、县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在收到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移送的检验资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证书签发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证书与记录的编制,证书签发批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编制的检验证书与记录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经批准同意后证书签发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证书与记录的签发(签署);审核不合格的,向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检验资料补正通知书(附件11)。第二十五条(归档)市、县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经检验合格并签发证书的渔业船舶相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归档。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条件进行持续监督,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技术条件现场监督,使其人员资质、检验设备、管理制度等技术条件适应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与发展。 第二十七条 市、县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对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检验过的渔船抽查比例应不低于5%。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对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渔业船舶检验主管部门或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进行举报。受理举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二十九条 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格式见附件12):(一) 转让、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的;(二) 超越登记业务范围开展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工作的;(三) 明知本机构检验人员在其他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而不予以制止的;(四) 检验人员只在本机构挂名而不在本机构从业的;(五) 雇佣正在其他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工作的检验人员的;(六) 检验能力不能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七) 机构技术条件发生变化未报告的;(八) 从事渔业船舶经营、设计、建造、检修检测服务及船用产品经营等业务或与有上述业务的企业具有隶属关系的;(九) 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十) 以本机构的名义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的。第三十条 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上报辖区渔业船舶检验主管部门、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一) 现场检验人员没有取得相应检验资质的;(二) 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规定的程序和约定的时间、地点开展检验服务的;(三) 所使用的检验设施设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四) 未按规定对船舶检修检测活动进行现场监督的;(五) 检验报告及记录签字人与实际检验人员不符的;(六) 未按规定及时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移送检验资料的; (七) 出具的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影响的;(八) 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九) 发现重大渔业船舶质量问题信息,未向辖区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报告的;(十) 向服务对象推荐船用产品、指定船舶检修检测机构等影响检验公正性行为;(十一) 向服务对象强制或变相收取服务费用的;(十二) 参与或默认服务对象在检验技术资料上弄虚作假的;(十三) 对投诉处理推诿、不按程序处理的;(十四) 泄露行政执法、监督检验等信息的; (十五) 泄露服务对象商业秘密的。第三十一条 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撤销其登记:(一)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 (二) 不符合条件或者违反程序取得登记的;(三) 未按检验法规、规则、规范等进行检验,导致重大检验责任事故发生,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 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监管整改要求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五) 自愿申请终止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的;(六) 省级渔业船舶检验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 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渔业船舶主管部门、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撤销登记的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3年内不得申请登记。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级渔业船舶检验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附件:1.海南省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登记申请表2.渔船安全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3.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船用产品检验申请书4.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申报受理通知书5.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申报不予受理通知书6.渔业船舶检验问题清单7.复检申请书8.国内海洋渔船检验记录9.国内海洋渔船检验报告10.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检验结论11.检验资料补正通知书12.限期整改通知书- 12 -附件1 海南省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登记申请表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电话邮箱 申请理由:法定代表签名(盖章) 联 系 电 话 年 月 日 证明及文件£ 企业登记及法人代表证明文件;£ 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基本情况介绍(包含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等内容)及证书原件、复印件和相关说明材料;£ 内部机构设置、各种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和管理办法情况说明; £ 固定办公场所(包含档案室等)证明以及检验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及计算机、工作环境等情况说明;£ 档案管理规定及检验工作所需的法规、规则、规范、标准、规程、文件等资料情况说明;£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申请资料提交地点受理人员签字形式审核意见£ 受理 £不予受理 审核人员签字:现场核实意见£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核实人员签字:审核结论附件2渔船(船长24m)安全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船名建造完工日期船长(m)总吨位渔船所有人航行作业区域项目名称项目内容技术状况自评1.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是否齐全 证书有效期至_年_月_ 日。是 否2.船体结构自上次检验至今,船体结构、舱室布置是否进行过变动改造。是 否3.完整稳性自上次检验至今,是否对船舶结构、布置进行过改造或增、减了固定设备,对船舶产生了空船重量改变或空船重心提高或受风面积增加或干舷减少等不利影响。是否在甲板上增加了固定的机械设备或上层建筑。是 否是 否4.推进装置自上次检验至今,技术状况是否正常。是 否5.电力装置自上次检验至今,技术状况是否正常。是 否6.通导设备自上次检验至今,技术状况是否正常。是 否7.防污染设备自上次检验至今,技术状况是否正常。是 否8.消防设备自上次检验至今,是否处于有效状态。是 否9.救生艇(筏)是否经检验合格,正确安装。是 否10.其它救生设备是否配备齐全、没有破损。是 否11.制冷设备自上次检验至今,技术状况是否正常。是 否12.渔捞和起重设备自上次检验至今,技术状况是否正常。是 否13.防污底系统防污底系统是否更换或改变。是 否14.海损、火灾事故自上次检验至今,是否发生过触礁、失火、主机曲轴断裂等事故。是 否15.维修、改装或海损、火灾(事故)情况是 否16.各种设备有效期设备名称项目记录搜救应答设备电池有效期年 月 日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电池有效期年 月 日卫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电池有效期年 月 日卫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释放器有效期年 月 日气胀式救生筏1下次检修日期年 月 日气胀式救生筏2下次检修日期年 月 日气胀式救生筏3下次检修日期年 月 日气胀式救生筏4下次检修日期年 月 日烟火信号有效期年 月 日CO2固定灭火系统上次称重时间年 月 日灭火器上次检修或更换时间年 月 日(可自行增加其他设备)本人对本声明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与实际不符,愿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 渔船所有人:(签字、盖章)船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审核: 验船师签字: 年 月 日注:1、填表说明:请在表格各项对应的方框内划“”。 2、本表一式三份,船舶所有人、市、县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各持一份。- 22 -渔船(12m船长<24m)安全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船 名检验登记号船舶所有人所有人住址船舶所有人对船舶的技术状况作如下真实的声明1.操舵装置:传动装置及舵连接可靠,无严重磨损和腐蚀;操作可靠、转动灵活。2.锚泊设备:外观检查技术状况良好,无严重磨损和蚀耗,使用情况良好。3.载重线:(1)载重线标志、水尺的勘划准确、完整;(2)门、窗、盖等关闭装置能阻挡水的进入或门、窗、盖等关闭装置不能有效阻挡水的进入,增加干舷mm;(3)排水舷口、栏杆或扶手、舱口围板、门槛等的设置未发生改变。4.防污染设备:配有滤油设备或油污水储存柜,使用正常。5.是否更换过柴油机(适用于主机功率大于22kW时) 是 否6.维修、改装或海损(事故)情况12m船长<24m海洋渔船还需声明的项目:7.船体结构及水密完整性:船体结构未发生改变,水密舱壁、水密门窗等检查完好。8.航行、信号设备:航行及信号设备配备符合规定,使用正常。9.渔捞起重设备:外部检查完好,无严重磨损或腐蚀,操作可靠,转动灵活。10.主、辅机及推进系统:船舶主机、辅机、齿轮箱、艉轴及螺旋桨外观良好,正常可用,艉轴承间隙、舵轴承间隙应在允许的范围内。11.舱底水排放系统:舱底水系统使用正常,各部位无渗漏,各个舱室舱底水的抽出转换自如,舱底水排出流量、扬程满足要求。12.安全防护:油管、水管和其他液体容器的布置未发生改动,对人员构成危害的机械部位(机械传动部件、皮带传动部件、高温的部件等)的防护罩或防护栏未被损坏,燃油舱柜、通风设备遥控切断设施处于随时可用状态。本船的技术状况满足航行作业安全环保生产要求,处于适航状态。本人对本声明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与实际情况不符,愿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并接受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保证在日后的营运中维持船舶的适航状态。船舶所有人: (签字、盖章) 联系方式:船长:(签字、盖章)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审核: 验船师签字: 年 月 日注:1、根据船舶实际情况在内做标记,正常,不适用,存在问题。 2、本表一式三份,船舶所有人、市、县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各持一份。渔船(船长<12m)安全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船 名检验登记号船舶所有人所有人住址船舶所有人对船舶的技术状况作如下真实的声明1.操舵装置:传动装置及舵连接可靠,无严重磨损和腐蚀;操作可靠、转动灵活。2.锚泊设备:外观检查技术状况良好,无严重磨损和蚀耗,使用情况良好。3.载重线:载重线标志、水尺的勘划准确、完整;门、窗、盖等关闭装置能阻挡水的进入;排水舷口、栏杆或扶手、舱口围板、门槛等设置未发生改变。4.防污染设备:配有滤油设备或油污水储存柜,使用正常。5.是否更换过柴油机(适用于主机功率大于22kW时) 是 否6.维修、改装或海损(事故)情况本船的技术状况满足航行作业安全环保生产要求,处于适航状态。本人对本声明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与实际情况不符,愿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并接受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保证在日后的营运中维持船舶的适航状态。船舶所有人: (签字、盖章) 联系方式:船长:(签字、盖章)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审核: 验船师签字: 年 月 日注:1、根据船舶实际情况在内做标记,正常,不适用,存在问题。 2、本表一式三份,船舶所有人、市、县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各持一份。附件3 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船 名船籍港船体材质船 长(m)总吨位主机功率(kW)船舶类型船舶所有人 申报者说明:计划检验地点 申报者签名(盖章) 联 系 电 话 申 报 日 期 附送证明及文件 经审查批准的图纸及图纸批准书复印件;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相关文件; 船名核准书; 渔业船舶安全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 渔船维修合同复印件(需要时); 其他材料。 检验类别检验地点检验开始日期检验完成日期下次检验周年日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检验人员签字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检验组长签字审核人员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证书签发批准人意见签字: 年 月 日领证人签字 年 月 日注:表中“审核人员”为在签发证书前对所有检验材料进行审核的市、县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人员,“证书签发批准人”为市、县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证书签发批准人。船用产品检验申请书遵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有关要求,特申请对下列产品进行检验。产品名称产品编号产品型号制造厂名用 于订货单位单价(元)数量单位图纸批准号制造日期申请单位单位名称Email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邀请到场检验日期负责人签字_ _(公章)(以下各项由验船部门填写)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检验人员意见: _验船师(签字) _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意见: _机构负责人(签字) _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意见: _验船师(签字) _备注:附件4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申报受理通知书 受字( )第 号审批项目名称申请事项内容申请人(单位)联系人单位电话办件编号移动电话收到材料:办理意见:于 年 月 日收件,经审查,该申请事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先决定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电话: )将与你联系,确认检验安排。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章) 年 月 日受理人签收人(签名)电话送达时间查询网址投诉电话注:本表一式三份,船舶所有人、市、县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各持一份。附件5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申报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字( )第 号审批项目名称申请事项内容申请人(单位)联系人单位电话办件编号移动电话办理意见: 于 年 月 日收件,经审查,该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现决定予以受理。不予受理原因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向本行政机关陈述理由并进行申辩;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日内向 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章) 年 月 日承办人签收人(签名)电话送达时间查询网址投诉电话 注:本表一式两份,船舶所有人及市、县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各持一份。附件6 渔业船舶检验问题清单 NO: (船名):根据 有关规定,我单位下列署名验船师于 年 月 日及以后诸日在 对你所属的 (船名)渔业船舶进行了检验,发现存在如下问题,请尽速完成整改并申请复检:1. 2. 3. 4. 5. 6. 7. 8. 以上项目请 日内整改完成。 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验船师(签字): 年 月 日签收人: 联系电话: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及船舶所有人各持一份。附件7 复检申请书(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本船依据渔业船舶检验整改通知书(NO: )整改要求,于 年 月 至 年 月 对船舶进行了整改,现已整改完毕,现向贵单位提出复检申请。申请人: 联系电话: 受理人: 联系电话: 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签章)年 月 日注:本申请书一式两份,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及船舶所有人各持一份。附件8 国内海洋渔船检验记录(甲种)证书编号: 船名渔船编码船籍港检验登记号船型代号船舶类型船长 (m)总吨位主机总功率(kW)航 速(kn)核定航区船舶呼号 /识别码建造开工 日期建造完工 日期船舶制造厂船舶所有人船体部分总长(m)型宽(m)型深(m)设计吃水(m)设计排水量(t)船体材质结构形式甲板层数水密舱壁数量与位置吨位丈量上甲板长度(m)近日丈量日期上甲板以下围蔽处所容积 (m3)上甲板以上围蔽处所容积 (m3)载重线夏季干舷 (S) (mm)夏季淡水干舷 (F) (mm)热带干舷 (T) (mm)热带淡水干舷 (TF) (mm)设备部分锚设备舾装数锚型式、质量(kg) 、数量锚机型号、功率(kW) 、数量锚链等级材料、直径(mm) 、长度(m)锚索材料、直径(mm) 、长度(m)舵设备舵型式及数量舵杆材料与直径 (mm)舵机规格数量产品证书编号主操舵装置型式辅助操舵装置型式消防设备水灭火系统消防泵型式排量(m3/h)压力(MPa)数量产品证书编号应急消防泵型式排量(m3/h)压力(MPa)位置产品证书编号水枪型式及数量消防水带数量 、长度(m)其它固定灭火系统灭火系统种类 ,保护处所灭火剂容器容积 (L),数量探火器(或报警器)的型式,位置消防用品灭火器种类、容量(L 或 kg)及数量其它救生设备船舶定员总人数救生设备可供使用总人数救生艇型号数量额定乘员产品证书编号左舷右舷降落装置的型式、额定工作负荷( kN)救生筏型号定员数量产品证书编号救生浮具救生圈1 人救生衣1 人遇险信号种类、数量其它航行设备罗经雷达测深仪(探鱼仪)定位仪AIS型号数量产品证书编号信号设备基本号灯(盏)桅灯舷灯艉灯锚灯失控灯作业号灯其它号灯号笛型式数量产品证书编号号钟规格、数量号型名称数量名称数量渔捞起重设备型式安全工作负荷( kN)产品认可证书编号数量位置吊杆与水平线夹角 (°) 或试验负荷作用半径 (m)试验负荷(kN)防污染设备滤油设备型号处理能力(m3/h)产品证书编号残油舱容积(m3)位置污油水柜(舱)容积(m3)位置其它轮机部分主机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