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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农贸市场设计导则(升级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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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农贸市场设计导则(升级版).doc

    海南省农贸市场设计导则升级版(试行)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农贸市场设计导则升级版编制机构主编单位:海南省商务厅参编单位:黑龙江集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编委顾问:吕 勇编委主任:李龙生主要起草人:曹 诚、刘松桃、曾吉娜、龙源兴、吴国辉、康东青、周雪温、徐婉容、李 健、洪贵琼、林志清、林 坤校 对 人:姜 菱 主要审查人:王丰、张碧阳、林照宏前 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贸市场建设改造的标准,提升农贸市场场地标准和设施条件,提高农贸市场经营服务质量和综合水平,在现行国家规范、标准、技术规程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农贸市场建设的实际情况,由海南省商务厅组织编制了海南省农贸市场设计导则升级版(以下简称导则升级版)。 编制组通过对我省农贸市场现状进行摸底调查、研究、分析,总结出我省农贸市场在经营环境和日常管理中存在的不足。结合这些不足,并根据商务部颁布的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和海南省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DB46/T80-2013)等有关规定,完成本导则的编制。 导则(升级版)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编制依据、术语、场地环境、建筑设施系统设置、摊位分类及建设和附录(暨导则用词和符号说明)。 本导则自印发之日实施,由海南省商务厅负责解释。目 录1 总则- 1 -2 编制依据- 3 -3 术 语- 4 -3.1. 农贸市场(菜市场)- 4 -3.2. 开敞式农贸市场(开敞式菜市场)- 4 -3.3. 摊位- 4 -3.4. 购物通道- 4 -3.5. 不可食用肉- 5 -3.6. 水产品“二去”服务- 5 -3.7. 农产品废弃物- 5 -3.8. 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5 -3.9. 辅助管理用房- 5 -4 场地环境- 6 -4.1. 选址要求- 6 -4.2. 建设规模- 7 -4.3. 无障碍设计- 8 -4.4. 疏散设计- 9 -4.5. 装饰设计- 10 -4.6. 场内布局- 11 -5 建筑设施系统设置- 13 -5.1. 农贸市场主体建筑要求- 13 -5.2. 给水设施- 15 -5.3. 排水系统- 16 -5.4. 排污系统- 19 -5.5. 供电设施- 19 -5.6. 通风系统- 21 -5.7. 冷藏保鲜设备- 22 -5.8. 消防系统- 22 -5.9. 环境卫生及垃圾处理系统- 23 -5.10. 监控系统- 24 -5.11. 辅助服务系统- 24 -6 摊位分类和建设标准- 27 -6.1. 摊位分类- 27 -6.2. 摊位设置- 27 -6.3. 标准摊位- 28 -6.4. 蔬菜类和水果类摊位- 29 -6.5. 畜禽肉类摊位- 30 -6.6. 水产品类摊位- 31 -6.7. 熟食类摊位- 33 -6.8. 豆制品(面点)类摊位- 34 -6.9. 蛋品类摊位 (采用标准摊位做法)- 34 -6.10. 粮油制品类(副食品)摊位- 35 -6.11. 家禽类摊位- 35 -7 商品陈列与销售  - 37 -7.1. 蔬菜类 - 37 -7.2. 畜禽肉类 - 37 -7.3. 水产品类 - 38 -7.4. 豆制品(面点)类  - 39 -7.5. 熟食卤品类 - 39 -7.6. 腌腊制品类 - 40 -7.7. 清真食品类 - 40 -8 包装- 41 -9 卫生  - 41 -9.1. 环境卫生 - 41 -9.2. 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 42 -10 市场规范  - 42 -10.1. 管理规范- 42 -10.2. 质量规范 - 43 -10.3. 证照规范 - 43 -10.4. 价格规范 - 44 -10.5. 计量规范  - 44 -10.6. 服务规范  - 45 -10.7. 信用规范 - 45 -11 本导则用词和符号说明- 46 -1 总则1.1.为提高海南省各市县农贸市场设施的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导则(升级版)。1.2.本导则(升级版)规定了农贸市场的场地、设施设备、场内布局、柜台设置、商品陈列和销售、卫生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等要求。 1.3.本导则(升级版)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城市主城区农贸市场的新建、改建、扩建、升级改造工程项目。1.4.本导则(升级版)在“安全、卫生、经济、实用、环保、节能、美观”的基础上,坚持农贸市场建设 “以人为本”的宗旨,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使用卫生、设施完善、采光充足、通风良好、交通便利、排水顺畅、环境优美、精细建设的建设原则,合理经济地利用农贸市场资源,为农贸市场经营者提供安全、顺畅、便利的经营条件。1.5.农贸市场建设应满足可持续发展要求,满足海南地区的气候特点,凸显海南地方风情特色。 1.6.农贸市场周边的路面设施、消防通道、市政管线、公共设施、停车场及相邻的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等必须同步建设。 1.7.新建与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必须结合其周边区域环境整治同步实施。1.8.新建农贸市场建设除应符合本导则(升级版)规定外,应当符合本省各市县当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和当地农贸市场“十三五”发展规划中相关规定,以及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规范、标准。对原有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宜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参照采用本导则(升级版)的有关规定进行升级改造。1.9.新建大、中型农贸市场应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必须进行绿色建筑相关设计且不得低于2星。1.10.农贸市场的建设规模,根据其使用要求及单项建筑内的农贸市场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大型:建筑面积>5000; 中型:建筑面积>10006000;小型:建筑面积1000。2 编制依据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商务部)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海南省商务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50034)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现行国家、海南省和行业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等。 3 术 语3.1. 农贸市场(菜市场)是由农贸市场(菜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类、果品类、蛋品类、畜禽肉类、豆制品类、调味品类、腌腊制品类、熟食卤品类、家禽类、水产品类、粮油制品类共11类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是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3.2. 开敞式农贸市场(开敞式菜市场) 是指农贸市场经营区外墙上开设的、直接与室外相连通的、通风采光效果良好的门、窗洞口总面积之和与其所在外墙总面积的比值不小于25%的农贸市场,敞开区域均匀布置且其长度不小于农贸市场经营区外墙长度的50%。3.3. 摊位是指成组团设置的若干个敞开式、半封闭式或封闭式固定的经营台面及操作空间的经营场所。3.4. 购物通道是指单侧或两侧设有固定摊位或铺面供顾客购物、交通、疏散等的通道。主购物通道不应小于3m净宽,次购物通道不应小于2m净宽。3.5. 不可食用肉是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3.6. 水产品“二去”服务 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片服务。3.7. 农产品废弃物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3.8. 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是指在责任单位门前及农贸市场内确定的责任区,和摊位内外建立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责任人和目标要求的制度。3.9. 辅助管理用房为保证农贸市场能够合法、卫生、安全地经营和保障供给、有序流通、公平竞争而设置的必要的监管配套用房,如:值班室、办公室、技术室、检测室、监控室、投诉(宣传)室、学习(培训)室、休息室、设备房、备品仓库、周转库、卫生间、集中垃圾间等。4 场地环境4.1. 选址要求4.1.1.农贸市场选址应符合本省各市县当地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还应符合当地农贸市场“十三五”发展规划中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合法审批手续。4.1.2.农贸市场的设置必须符合交通、环保、消防、卫生、安全、绿色等有关规定,与城市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并选择在交通便利处,同时必须进行全方位无障碍设计。4.1.3.以农贸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000m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4.1.4.新建农贸市场选址应按本省各市县当地停车场专项规划要求,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可设置地下停车场。原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时有条件的,原则上也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4.1.4.1.机动车停车场面积不宜小于农贸市场总建筑面积的25%。非机动车停车场面积不宜小于农贸市场总建筑面积的10%。4.1.4.2.对应本导则规定的农贸市场机动车停车位数按建筑面积1车位/ 60。非机动停车位不得小于2辆/摊位。4.1.5.新建农贸市场建设场地与周边市政道路的联通口不得少于2个,应位于不同的方位,不得对城市交通产生影响。每个联通口的最小净宽与净高不应小于6m和4m,且应满足现行防火规范安全疏散的要求。4.1.6.升级改造后的农贸市场建设场地与周边市政道路的联通口不得少于2个,应位于不同的方位,不宜对城市交通产生影响。每个联通口的最小净宽与净高均不应小于4m,且应满足现行防火规范安全疏散的要求。4.2. 建设规模4.2.1.新建农贸市场建设规模应根据其规划区域内居住人口、生活条件、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结合当地商业网点规划布局进行合理确定。4.2.2.农贸市场的建设规模按其类别、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进行划分;主城区农贸市场:服务半径不小于1500m,营业面积3000左右,服务人口不少于3万人。4.2.3.新建及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必须配套设置公共卫生间。如设为中性公共卫生间应按每1000的标准配置4个厕位(其中1个为无障碍厕位)、2个洗手盆。如分设男女公共卫生间则:建筑面积1000以下的农贸市场应配置男厕位不少于1个,小便器不少于1个,女厕位不少于3个,男女洗手盆各不少于1个,专用无障碍卫生间1间。建筑面积每增加600应增设男厕位1个、小便器1个、女厕位2个、男女洗手盆各1个。所有卫生间必须设前室,便器及洗手盆的设置应考虑儿童的使用要求。4.2.4.农贸市场应设立垃圾集中中转密闭间,供市场内垃圾的集中转运。密闭垃圾间净高不应小于6m,室内应设置灭蝇灯和自动喷淋消毒系统。建筑面积根据农贸市场规模确定:大型的农贸市场不应小于50;中型的农贸市场不应小于35;小型的农贸市场不宜小于20。密闭垃圾间的设置应与环卫部门协商,设于农贸市场外。当设于市场内时,应设于靠外墙下风口,且必须单独设置外门。4.2.5.新建大、中型农贸市场,当建筑层数超过2层时应设置专用货运电梯,专用货运电梯的载重量不小于2000kg,运行速度不宜大于0.75m/s,每台专用货运电梯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m。专用货运电梯货运口部宜设置货运平台,货运口部位置应设于隐蔽处,但应方便货物运输;专用货运电梯在货物装卸时不得占用消防车道,不得影响安全疏散通道的有效宽度和疏散安全。4.2.6.新建大、中型农贸市场,当建筑层数为2层及2层以上时应设置2部的自动扶梯。升级改造的大、中型农贸市场,当建筑层数为2层及2层以上时宜设置1台供上行的自动扶梯。4.3. 无障碍设计4.3.1.农贸市场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无障碍通道,无障碍通道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相关章节的要求。4.3.2.农贸市场购物通道应平坦防滑;购物通道上设有高差时应以不大于1:20的缓坡过度;高差大于等于15cm时应设置无障碍坡道。4.3.3.新建及升级改造的大、中型农贸市场应设置专用无障碍卫生间。无障碍专用卫生间应兼顾妇女和儿童使用,且应设置固定式多功能台,并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相关章节的要求。4.4. 疏散设计 4.4.1.农贸市场所处街区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要求,道路与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沿街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如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4.4.2.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非单层农贸市场或多功能建筑物,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如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且应按规定设置回车场。4.4.3.农贸市场建筑物地上层数不宜超过3层,地下层数不宜超过1层,地上建筑物总高度不宜超过20m,地下建筑物的埋深不宜超过5m。地上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地下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4.4.4.农贸市场的室外出入口可作为安全疏散出口,并应符合本导则第5.1.3条规定。室内疏散楼梯应设为封闭楼梯间,疏散出口净宽及疏散楼梯段净宽应通过计算确定,最远点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22m。其它方面的消防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4.4.5.农贸市场安全疏散出口宽度,对于单层农贸市场其安全疏散出口宽度应满足本导则第5.1.3条规定;对于2层或3层农贸市场及地下一层建筑,其安全疏散出口或安全疏散楼梯段净宽度的计算应满足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21条,表5.5.21-1及表5.5.21-2的相关规定。4.5. 装饰设计4.5.1.农贸市场室内地面应铺设釉面地砖,并符合防滑、耐磨、不吸水、易清扫等要求,并向排水沟或排水地漏方向找坡。4.5.2.农贸市场室内铺设防滑地砖时宜选用水泥砂浆,不宜选用干硬性砂浆,砖与砖之间宜留有不小于3mm的砖缝,并用黑色防水密封胶密封砖缝。   4.5.3.农贸市场交易大厅内墙面(含室内立柱四周立面)应粘贴浅色墙面砖,面砖粘贴高度不应低于2.4m。其余墙、柱面应采用白色防霉涂料至天棚顶。4.5.4.农贸市场交易大厅天棚应采用白色防霉涂料或浅色耐腐吊顶,所有装饰材料应当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饰材料。4.5.5.农贸市场室内空中除必须悬挂的标牌、证照及灯具线路外,不得明装管道、拦板以及其它管线等。4.5.6.农贸市场内经营者字号、标牌应统一规范。4.6. 场内布局4.6.1.农贸市场应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交易区布局应合理,分区标志应清晰。同类商品区域设置应相对集中。4.6.2.新建农贸市场内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设置菜农自产自销交易区;对于改建、扩建、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内原有的菜农自产自销交易区的设置应合理安排。 4.6.3.农贸市场内活禽经营区应相对独立,与其他任何经营区域隔开经营,相隔净间距不得小于5m。  4.6.4.新建及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内应相对集中在专门区域设置经营早点、快餐或特色餐饮等服务场所,小型农贸市场应不少于2家;中型农贸市场应不少于3家;大型农贸市场应不少于4家,其经营区周围25米范围内不得有污废气、污废水、污废物或其他污染源等及严禁经营、贮运鲜活水产品及家禽等。 4.6.5.农贸市场经营腌腊制品、熟食、卤品应设经营专柜或经营专间。经营酱菜调味品、粮油制品、南北货食品宜设经营专柜或经营专间。鼓励引进品牌连锁企业进驻农贸市场经营肉类、家禽、豆制品、熟食、卤品、蔬菜等农产品。  4.6.6.熟食、卤品、豆制品、酱菜等直接食用食品的柜台距离家禽专柜、厕所、垃圾房等的间距不应小于25m。 4.6.7.新建农贸市场内禁止设置现炒现卖柜台,不应销售现炒现卖食品。对于改建、扩建、改造的农贸市场内的现有现炒现卖柜台如必须保留时应有可靠的防火、防烟、防热、防烫伤、通风、排气、散热等措施,经营区应独立设置,且应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4.6.8.农贸市场不得违规经营本导则规定以外的农产品。 4.6.9.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可以设置独立的净菜处理室,配备给排水系统、清洗水池、操作台及垃圾收集等设施。在蔬菜上市前进行无泥沙、无腐叶、无根须、无过量水份等处理。  4.6.10.新建及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内应按其建筑面积的2%设置顾客休息休闲及儿童娱乐区,且顾客休息休闲及儿童娱乐区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30。 4.6.11.新建农贸市场结构体系应采用符合国家建设、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质结构。4.6.12.农贸市场内严禁吸烟,应设置醒目的严禁吸烟警语与标识,配备合适数量的控烟劝导监督员。 4.6.13.新建及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内应设置品牌销售专区或专柜、土特产销售专区或专柜、半成品销售专区或专柜等,其周边25米范围内严禁设置活禽销售区。4.6.14.新建及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内应设置开水间,有条件时宜设置直饮水系统,其服务半径不应大于20m。5 建筑设施系统设置5.1. 农贸市场主体建筑要求5.1.1.新建农贸市场主体建筑(交易大厅)应按“干湿”、“生熟”、“洁污”及“辅助管理服务”等功能进行合理的配备与分区。区域划分宜采用通道、隔断或墙体等进行分隔。辅助管理服务区应配套设置管理服务用房、服务设施及必要的管理设备。5.1.2.新建农贸市场应选择在单体建筑或相对独立的非单体建筑场地内建设,结构体系应安全可靠。新建农贸市场为单层建筑物时层高不应小于5m,为低、多层建筑物或设于其它建筑物内时每层层高不应小于4.5m。5.1.3.新建农贸市场的对外安全疏散出入口。小型农贸市场的安全疏散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中型农贸市场的安全疏散出入口不应少于3个;大型农贸市场的安全疏散出入口不应少于4个。各安全疏散出入口应设于建筑物不同的朝向位置,每个安全疏散出入口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4m。5.1.4.农贸市场室内主购物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3m,次购物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m,并且必须满足消防疏散的有关要求。有条件的市场可单设货物出入口。5.1.5.农贸市场安全疏散出入口、通道等位置设有台阶时,应同时要设置无障碍通道。货物出入口应设置坡道或卸货平台。5.1.6.农贸市场室内安全疏散通道上方应设置紧急疏散指示灯(牌)装置,并设置紧急疏散应急照明灯。5.1.7.农贸市场内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室内空间舒适、明亮,自然采光良好、遮阳措施完善。5.1.8.农贸市场室内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并向排水沟、槽或地漏方向设置0.5%1.0%的排水坡(详见图5.1.8)。图5.1.8 5.1.9.农贸市场室内墙面、柱面应粘贴浅色墙面砖,墙面砖粘贴高度应不低于2.4m。其余墙面、柱面及室内天花板应涂刷防霉乳胶漆。5.1.10.敞开式棚架农贸市场,其周围应设置围墙或相应建筑物围栏等设施。围墙或围栏应安全牢固,高度不应低于2.4m。5.1.11. 农贸市场室内地面铺设高级防滑地砖或防滑花岗岩石板材。摊位迎客面必须设置高度不低于15cm的安全玻璃或花岗岩挡水边。5.1.12.新建及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建筑物不得采用开敞式设计方式,必须采用全封闭式设计方式,应设置中央空调或设置中央空调加吊扇。5.2. 给水设施5.2.1. 农贸市场内应配备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范、标准等规定的自来水供水系统,供水管道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或污染;出水口下沿与溢流口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应小于供水管径2.5倍。对于地面冲洗给水、密闭垃圾间冲洗给水、家禽类经营区的宰杀间、加工间、屠宰通道、禽笼室的冲洗给水等均应在给水管设真空破坏器或倒流防止器。5.2.2.水产品类经营区的供水管道应铺设到每一个摊位。5.2.3.家禽类经营区的宰杀间、加工间、屠宰通道、经营室、禽笼室等应将供水系统铺设到每一个专用空间。5.2.4.肉类经营区应供水至经营区每一摊位。5.2.5.熟食经营专间应供水至每一个专间。5.2.6.其它类别的经营区应供水到每组摊位。5.2.7.各经营区的摊位供水点应选用脚踏式水龙头。5.2.8.农贸市场内宜设置供消费者使用的清洗用水点。5.2.9. 农贸市场应设置加压水冲洗装置,便于冲洗农贸市场地面、台面、墙面、设备和设施等,加压冲洗装置服务半径宜为30m左右,供水压力不宜小于0.20MPA,供水管径不宜小于DN20。所有供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给水系统宜优先利用城市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5.2.10.农贸市场内卫生间应采用脚踏延时自闭式冲洗阀,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5.2.11.农贸市场内各用水点应设置独立计量设施。农贸市场给水系统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水的规定。5.2.12.农贸市场内各摊位给水系统应采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规定的PVC管材或PPR管材,用于清洗地面、台面、墙面、设备和设施等的给水系统管材可采用普通PVC管材。5.3. 排水系统5.3.1.农贸市场内部排水管道、沟、槽、地漏等应单独设置自成系统,不得与其它建筑物排水管道系统共用。5.3.2.农贸市场室内、外排水管道、沟、槽、地漏等系统应尽量采用直线排放式,减少弯道且应设置0.5%1.0%的排水坡度。5.3.3. 购物通道上人行区域设置的排水管道应设计为暗排水管道,并设有防止异味扩散的设施,不应设为明管、明沟、明槽等。  5.3.4.农贸市场摊位污废水排放。农贸市场摊位外侧或内外侧应设置污废水排水沟、槽,排水沟、槽净宽宜为15cm,起坡处深度不应小于3cm,排水坡度不应小于2%。排水沟、槽两侧面及底部应平整光滑,以利于污废水顺畅排放,并在污废水排水沟、槽上面加盖可移动式多孔不锈钢排水盖板(详见图5.3.4-1、图5.3.4-2)。通过网框式防蚊、防蝇、防蟑螂、防鼠地漏与排水支管连接(详见图5.3.4-3),排水支管再与排水主管连接。室内排水支管与支管之间、排水支管与排水主管之间、排水主管与主管之间等连接处均应合理设沉砂水封井,沉砂水封井的设置间距不宜大于15m。排水支管管底与沉砂水封井底部距离应不小于400mm,并应及时清理井底沉积物以防止沉积物沉积过多堵塞排水系统(详见图5.3.4-4)。农贸市场污废水排出农贸市场室外,通过室外排水主管,再经过沉砂水封井排入三级隔渣池后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系统。农贸市场室内排水支管管径不应小于DN150mm,农贸市场室内排水主管管径不应小于DN200mm。农贸市场室外排水主管管径根据单项设计需求计算确定。图5.3.4-1图5.3.4-2图5.3.4-3 图5.3.4-4 5.3.5.农贸市场室内、外设置的排水管道系统应简捷眀了,排水管道沿排水方向不得出现“回头弯”。凡是室内、外设置的排水管道系统交接处均应设置沉砂井。 5.3.6.农贸市场水产品类、畜禽肉类摊位的排水沟、槽宜适当加深。5.3.7.农贸市场水产品类、畜禽肉类摊位的排水沟、槽宜适当加深。5.3.8.农贸市场室内、外设置的排水管道系统应简捷眀了,排水管道沿排水方向不得出现“回头弯”。凡是室内、外设置的排水管道系统交接处均应设置沉砂井。5.4. 排污系统排污系统仅对卫生间及鲜活家禽经营区独立设置。所有污水均应按污水排放系统的室内做法,排入三级化粪池,经化粪池处理后再通过市政排污系统排放。 5.5. 供电设施5.5.1.农贸市场应配置满足用电负荷的、安全的供电设施,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规范、电气安装规范等要求。新建农贸市场应设置独立的配电间。5.5.2. 农贸市场室内、外导线敷设以暗线为主,线缆的绝缘和护套应采用低烟低毒阻燃型。当农贸市场室内、外导线明敷设时应穿金属管,可沿金属电线导管或金属线槽敷设。5.5.3.农贸市场各摊位上方应按有关规范及标准要求配置统一美观的照明灯具。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也应配备照明灯具,安全疏散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采用蓄电池供电系统,应急照明时间均不应小于30min,照度不应低于5lux。5.5.4. 农贸市场交易大厅内照明照度标准不应小于200lx;摊位照明照度标准不应小于200lux,光源高于台面1.50m2.00m。特殊区域的照明可根据需求适当增大灯光垂直照度值。农贸市场照明功率密度限值为:现行值9W/,目标值8W/。 5.5.5. 农贸市场照明总体上采用集中控制方式。局部独立功能区域可采用就地控制。 5.5.6.各分类摊位为了满足农贸市场食品销售要求,应合理选择光源的色温和显色指数,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主光源的显色指数应满足反映商品颜色真实性的要求。2.当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及两种以上光源的混合复合色。3.熟食卤品类宜选用色温不大于3000K和显色指数不小于80的光源;其他类商品可选用节能型荧光灯等作光源。5.5.7.农贸市场用电线路、插座应满足市场交易、电子秤及追溯体系等设施用电要求。5.5.8.品牌专卖区、冷冻区的布线规格、插座应满足冷藏保鲜柜的用电要求。特殊情况下断电时摊主应自备发电机为冷藏设备供电。5.5.9.农贸市场家禽类经营区、肉类经营区及水产品类经营场所等用水较多的区域,应使用防水电源开关、防水插座和防潮照明灯具等。灯具防护罩应为防潮、防尘型制品。5.5.10.农贸市场各经营区应配置带地线的符合低压电器使用要求的电源插座,并配备带地线的漏电防护装置。5.5.11.农贸市场内各用电摊位应独立设置计量装置,其它功能区用电宜分别设置计量装置。5.5.12. 新建农贸市场应设置通信网络系统。5.6. 通风系统 5.6.1.开敞式农贸市场室内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5.6.2.封闭式农贸市场室内设置空调系统时,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采用室外自然空气冷却时,营业厅的温度不应高于32。2、空调房间室内设计计算参数应符合表5.6.2的规定。表5.6.2房间名称室内温度()室内湿度(%)室内风速(m/s)夏季夏季夏季营业厅2528650.3食品储存32-3、交易大厅的新风量不应小于15m³/(h人),且应保证稀释室内污染物所需新风量。4、与空调或通风相关的设备机房,应设置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规定的防火构造措施。5.6.3.新建及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必须配置低噪音排风机,应按农贸市场每1000建筑面积安装不低于2500W功率的低噪音排风机,每增加100建筑面积相应增加250W的功率标准配置。进风口和排风机口的设置位置必须为相反方位,且应符合各级环保要求。5.6.4.通风道,通风口应设消声、防火、防鼠装置。5.6.5.家禽区、熟食区内应配备独立的通风换气装置。家禽区应设置于农贸市场下风方向的一角处或独立设于农贸市场主体下风方向之外。家禽区换气次数应不小于20次/h,熟食区换气次数应不小于15次/h。5.6.6.农贸市场交易大厅内设置中央空调时可增设置吊扇。5.7. 冷藏保鲜设备5.7.1.农贸市场经营冷冻冷藏食品必须配备冷(藏)柜。提倡豆制品、半制成品销售配备冷藏设施;;农贸市场经营冰鲜水产品应配备冰台。5.7.2. 对于中型及中型以上的农贸市场可设置冷藏室,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可设置冷藏保鲜设施或25以下的商品整理间。5.8. 消防系统 5.8.1. 农贸市场室应按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要求,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其用水量及供水时间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规定。 5.8.2.农贸市场建筑的耐火等级、耐火极限、总平面设计、防火分区、建筑层数、防火间距、安全疏散、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人行通道、防火构造、消防设施、设备用房等等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5.9. 环境卫生及垃圾处理系统5.9.1.农贸市场的环境卫生应符合现行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的要求。5.9.2.农贸市场内应保持地面干燥、清洁,场内无异味。农贸市场内应无乱吊挂、乱张贴、乱占道经营及垃圾乱堆积等现象,且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要求。5.9.3.农贸市场内对不可食用品应设有专人负责收集,专用封闭容器定时定点回收,集中管理,统一处理,确保场内购物环境卫生合格、整洁有序。5.9.4.农贸市场应配置统一的废弃物容器、封闭垃圾桶(箱),垃圾应分类收集;在合适区域应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间。5.9.5.农贸市场垃圾间应设置密闭设施,应设室内冲洗给水系统及冲洗污水排水设施。冲洗污水经处理合格后排入市政排水管网不得污染周边环境。5.9.6.农贸市场每个经营摊位内应至少配置一个封闭式垃圾桶(箱)。农贸市场沿各购物通道每10m左右应设置一个翻盖自动封闭式垃圾桶。5.9.7.农贸市场内应配置若干辆封闭手推式垃圾车,或配置若干大容量密闭垃圾桶,按时清运室内垃圾,将垃圾集中运送至农贸市场密闭垃圾间,再定时统一处理。 5.10. 监控系统 新建及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应设置全面高清电子监控系统,对市场内外实施全覆盖24小时监控。监控信息至少保存6个月,严禁随意删除。 5.11. 辅助服务系统5.11.1.农贸市场各主要出入口明显位置,应设置功能分区图及室内布局导购图,标牌应醒目美观,商品划行归市有明显标志。5.11.2.每个经营摊位前明显位置应设置摊位编号及商品价格公示牌。市场安全通道上方应设置悬挂应急疏散警示牌装置。 5.11.3.农贸市场内必须设立宣传栏、公告栏、质量检测公示栏、健康教育栏、公平秤服务点、询问处、监督投诉箱、投诉电话及标志牌等公共服务设施。5.11.4.农贸市场应设立有线广播系统、监控系统及电子价格行情屏幕、LED屏幕等。应配备上网端口和电脑等终端设备,并应与顾客休息及儿童娱乐区临近设置。经营区范围内应提供高强度、全覆盖、免费的WIFI服务网和手机充电接口等。5.11.5.农贸市场应设置辅助用房,如:值班室、办公室、检测室、监控室等。其中检测室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5,除应设置检测专用操作台、给排水(设洗手盆)、用电设施外,还应按商务部全国肉类菜类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要求,建立满足追溯体系的配套基础设施设备(预留电源及网络接口,经营摊位有线或wifi接口等)。给水龙头采用脚踏式开关。5.11.6.公共卫生间:1、农贸市场内应靠外墙下风向位置设置公共卫生间,且应设置前室。2、室内地面铺设防滑地砖,且向水封式防臭地漏方向放坡不小于0.5%。3、室内墙面应铺贴墙面砖至天花板底,天花刷防潮防霉涂料。4、所有厕位隔断、门扇均应采用防划、防画、防污染的新材料制作,建议采用成品的标准厕位隔断。5、卫生间应设机械排风扇,保证室内空气的交换对流,避免异味污染。6、卫生间内的设施、配构件均应按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表5.0.4的二类标准配备。5.11.7密闭垃圾间1、密闭垃圾间设置应符合本导则的相关规定。2、密闭垃圾间主要用于乡镇农贸市场内封闭垃圾桶的集中、存放、转运、清洗。垃圾间应设灭蝇灯及自动喷淋消毒系统。3、密闭垃圾间应设置机械排风扇,保证室内空气通畅,避免异味污染。4、密闭垃圾间地面铺防滑地面砖,墙面贴墙砖至顶,天花刷防霉涂料。5、密闭垃圾间内设置净宽度不小于30cm,深度不小于30cm的排水沟槽和压力冲洗设施(详图5.11.7)。图5.11.75.11.8.新建及升级改造的大、中型农贸市场应加大休息休闲及儿童娱乐区的设置规模,应适当增设或合并设置咖啡座、冷饮甜品间、儿童托管室(含娱乐场地)、母婴休息室、老人休息室、智能物品寄存处、失物找领处、慈善物品捐献处等。6 摊位分类和建设标准6.1. 摊位分类6.1.1.农贸市场经营种类。市场摊位应按“蔬菜类、水果类、蛋品类、畜禽肉类、豆制品类、调味品类、腌腊制品类、熟食卤品类、家禽类、水产品类、粮油制品类共11类分区设置;建筑面积3000以上农贸市场应将各类别配置齐全,建筑面积3000及以下农贸市场可因地制宜,按本区域习惯配置。6.1.2.农贸市场根据需要采取岛状式或条状式设计摊位,面积宽敞实用。人流量大的农贸市场宜采用岛状式布局设计。农贸市场内所有的摊位柜台设置应整齐划一、布置有序。6.1.3.新建及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内不得设置商品自产自销区。6.1.4.摊位区域内各经营户必须配备统一的容器堆放物品。6.1.5.所有摊位台面排水不得使用软管引入地面排水沟槽。6.2. 摊位设置6.2.1.新建及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摊位单侧布置时操作空间净宽度不应小于1.5m,摊位双侧布置时操作空间净宽度不应小于2m。6.2.2.农贸市场内摊位设置。摊位应成组团岛状布置,每组摊位宜由410个摊位组成,5组及以下摊位设12个出入口,5组以上摊位设2个出入口,出入口应设于不同的方位;摊位出入口净宽度不应小于80cm。6.3. 标准摊位6.3.1.每个标准摊位台面宽0.9m1.2m,长1.5m2.0m,台面高度0.7m0.8m。每组摊位内侧及外侧地面均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15cm的排水沟、槽,沟、槽起坡净深度不小于3cm,沟、槽底部及侧面应平整光滑并加盖多孔不锈钢隔栅排水盖板,沟槽内排水坡度不小于2.0%(详见图6.3.1)。图6.3.1 6.3.2.每组摊位操作间内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摊位下地面抬高10cm且应铺设地砖,并以不小于1.0%的坡度坡向操作间内排水沟槽,以利于摊位下地面顺畅排水,保持摊位下地面干燥、卫生,不留卫生死角。6.3.3.每组摊位内、外墙面应铺贴300mm*600mm浅色光面墙面砖。每个摊位台面应铺贴600mm*600mm浅色抛光面砖。6.3.4.每个摊位台面上合适位置设置一个Ø75mm排水孔,台面向排水孔找坡,并用直通地漏与摊位内地面排水沟、槽相连接。6.3.5.每个摊位台面上应统一预留摆放电子秤摆放位置,其位置应方便顾客查看。6.3.6.每个摊位迎客面上、下边沿均应选用深色面砖镶边。摊位台面迎客面上边沿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5cm,厚度1.2cm的安全玻璃挡水边或厚度1.2cm的石材外包0.1cm的不锈钢包边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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