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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办法(2022版).doc

    • 资源ID:97091528       资源大小:24.55KB        全文页数: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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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办法(2022版).doc

    海南省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办法(2022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我省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处理,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责任。第二章 事故报告和调查第四条事故等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执行,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等四个等级。第五条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职能权限(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加省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重点园区)(以下简称“市县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能权限,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协助调查处理重大事故。设区的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参加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较大事故;其他市县或区建设主管部门参加省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较大事故,参加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一般事故。第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第七条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开展事故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跟踪协调有关善后处理事宜,及时对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第八条事故发生后,项目管理人员应快速引导应急救援、医疗救护人员到场施救。项目现场及当事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应立即到场,积极协助开展救援救护,封闭事故现场,防止事态升级和发生次生灾害,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询问、调查,及时开展人员安抚和有关善后处理工作。第九条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求,在事故发生后3日内将事故简要信息报送表、7日内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报告、70日内将事故调查信息报送表、100日内将事故处罚信息报送表及时、准确地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第十条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应于市县政府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和市县政府的批复文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第三章 事故处理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要组织施工企业按要求立即停工整改。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及人员要分析事故原因,查找存在问题和隐患。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整改和查处。整改完成后书面报请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复查。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方可批准恢复施工,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对发生事故的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核。发生一般事故的,由工程所在地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在7个工作日内把事故基本情况、复核结果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并附具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违规事实和事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相关询问笔录及其它证据材料。发生一般事故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为有必要的,可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再复核。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规定进行复核。第十三条注册在本省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生事故后,经有关部门复核,对违法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应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此期间该企业不得在我省承揽新的生产经营活动。对有关施工企业采取记不良行为记录,扣分等诚信惩戒措施;对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取消安全生产考试合格证明。第十四条注册在本省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的工程项目在12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事故的,视事故发生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对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或吊销从重处罚。第十五条注册在本省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内,拒不整改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六条注册在本省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10个工作日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书面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并抄报事故发生地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接到申请抄报后,应立即对事故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果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结合项目的复查报告,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复查合格的,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复查不合格的,视情节严重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由执法机构依法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第十八条非本省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发生事故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接到事故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报告后,应在10日内将事故的基本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违规事实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相关询问笔录、处理意见及其它证据材料,通报给颁发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未经其发证机关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及我省对项目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的,或复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企业不得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九条 监理及其他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企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机关。第二十一条 取消事故项目参加各类安全评优评奖资格。取消事故相关责任企业和个人参加本年度各类安全评优评奖资格。第二十二条 对发生事故项目和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建设、施工、监理等企业按照下列规定列入差别化监管: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差别化监管1年至2年;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差别化监管2年至5年。事故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需参加我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第二十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对事故进行处理后,应根据建筑市场诚信管理有关规定和“谁处理(罚),谁采集”的原则,在处罚(处理)文书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采集录入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对相关责任企业和个人记录不良行为,扣诚信分。第二十四条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应根据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规定,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地的市县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第二十五条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落实省政府或市县政府对事故的批复意见,按照职责依法依规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进行公开通报。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监理企业在管辖范围内的在建项目(含发生事故项目)开展全面责任倒查。包括项目前期招投标、承发包等市场行为、履行基建程序情况以及建设过程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等的倒查。对倒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不按本办法第九条要求按时报送事故相关信息报表,不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进行和按时报送事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情况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督办。对因履职不到位造成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监督管理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委监委依法依规问责处理。第二十七条事故查处工作实行通报和约谈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不按本办法要求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和事故责任查处工作不力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主要负责人。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海南省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暂行办法(琼建质2018222号)同时废止。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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