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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生活垃圾转运及处理设施运行监管标准》DBJ 46-056-202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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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生活垃圾转运及处理设施运行监管标准》DBJ 46-056-2020.doc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XXXXX-20XX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P DBJ 460562020海南省生活垃圾转运及处理设施运行监管标准Operation supervision standard of domestic waste transfer and treatment facilities in Hainan Province2020-1226发布 20210101实施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212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海南省生活垃圾转运及处理设施运行监管标准Operation supervision standard of domestic waste transfer and treatment facilities in Hainan ProvinceDBJ 46-056-2020主编部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部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实施日期:2021年1月1日前言为规范海南省生活垃圾转运设施(简称“转运站)”、生活垃圾焚烧厂(简称“焚烧厂”)、生活卫生填埋场(简称 “填埋场”)、厨余垃圾处理厂(简称“厨余厂”)的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水平,建立健全过程监管,促进企业运营管理和工艺水平,保障公众利益。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根据有关国家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监管的程序和要求,5.基本运行条件,6.运行过程检查评估内容及方法,7.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8.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措施,9.检查评估。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本标准对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运行监管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监管标准进行整合;2.对评价等级内容进行调整,转运站、焚烧厂、填埋场评价等级划分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3.对部分评价内容进行调整;4.对部分评价内容的分值权重进行了调整;5.增加术语章节;6.增加厨余厂运行监管内容;7.增加独立法人渗沥液处理站监管表单。本标准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日常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白龙南路77号,邮编:570203,电话:0898-65359219,电子邮箱:biaozhun_hnjs),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海南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员:林炽恋 赵 海 王保军 孙安安 杨虎源 黄 刚 程 艳 张丽芳 周贞英 建 迪 主要审查人员:马永贵 王英达 张 斌 谢文刚 周裕良 覃茂运 秦玉春目次1 总 则12 术 语23 基本规定44 监管程序和要求65 基本运行条件95.1 转运站运行条件95.2 焚烧厂运行条件105.3 填埋场运行条件115.4 厨余厂运行条件126 运行过程检查评估内容及方法136.1 转运站运行过程检查评估内容及方法136.2 焚烧厂运行过程检查评估内容及方法146.3 填埋场运行过程检查评估内容及方法166.4 厨余厂运行过程检查评估内容及方法177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207.1 转运站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207.2 焚烧厂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217.3 填埋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247.4 厨余厂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268 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288.1 转运站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288.2 焚烧厂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308.3 填埋场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328.4 厨余厂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359 检查评估37附录A 转运站运行监管统计表39附录B 焚烧厂运行监管统计表64附录C 填埋场运行监管统计表92附录D 厨余厂运行监管统计表126附录E 独立法人渗沥液处理站运行监管统计表153本标准用词说明177引用标准名录178条文说明180 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12 Terms23 Basic Requirements44 Supervision Processes and Requirements65 Basic Operating Conditions95.1 Transfer Station Operation Conditions95.2 Incineration Plant Operation Conditions105.3 Landfill Operation Conditions115.4 Kitchen Waste Plant Operation Conditions126 Content and Method of Operation Process Supervision and Assessment136.1 Transfer Station Content and Method of Operation Process Supervision and Assessment136.2 Incineration Plant Content and Method of Operation Process Supervision and Assessment146.3 Landfill Content and Method of Operation Process Supervision and Assessment166.4 Kitchen Waste Plant Content and Method of Operation Process Supervision and Assessment177 Operational Effetion of Pollution Control207.1 Transfer Station Operational Effetion of Pollution Control207.2 Incineration Plant Operational Effetion of Pollution Control21 7.3 Landfill Operational Effetion of Pollution Control247.4 Kitchen Waste Plant Operational Effetion of Pollution Control26 8 Production Safety and Labor Protection288.1 Transfer Station Production Safety and Labor Protection288.2 Incineration Plant Production Safety and Labor Protection30 8.3 Landfill Production Safety and Labor Protection32 8.4 Kitchen Waste Plant Production Safety and Labor Protection35 9 Supervision and Assessment37Appendix A Operation Monitoring Statistics of Transfer Station39 Appendix B Operation Monitoring Statistics of Incineration Plant64 Appendix C Operation Monitoring Statistics of Landfill92Appendix D Operation Monitoring Statistics of Kitchen Waste Plant126Appendix E Operation Monitoring Statistics of Independent Legal Status Leachate Treatment Station153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177List of Quoted Standards178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1801 总 则1.0.1 为加强海南省生活垃圾转运设施(简称“转运站”)、生活垃圾焚烧厂(简称“焚烧厂”)、生活卫生填埋场(简称 “填埋场”)、厨余垃圾处理厂(简称“厨余厂”)的过程监管,规范监管行为,促进企业运营管理和工艺水平,保障公众利益,修订了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投入运行的转运站、焚烧厂、填埋场、厨余厂的运行监管,试运行的转运站、焚烧厂、填埋场、厨余厂亦可参照执行。1.0.3 对转运站、焚烧厂、填埋场、厨余厂的运行监管全过程应遵循独立、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1.0.4 转运站、焚烧厂、填埋场、厨余厂的运行监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垃圾转运设施 waste transfer facilities在垃圾产地(或集中地点)至垃圾处理设施之间所设的垃圾中转设施,包括垃圾转运站、垃圾(压缩)转运车等。2.0.2 垃圾处理设施 waste treatment facilities 市/县/乡镇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建设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包括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焚烧处理厂、厨余垃圾处理厂等。2.0.3 生活垃圾 municipal solid waste在日常生活中及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2.0.4 厨余垃圾 food waste 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2.0.5 垃圾清运车辆 waste truck transfer vehicle将垃圾从收集设施运至垃圾转运站或终端垃圾处理设施的车辆,一般为密闭式专用机动车辆。2.0.6 垃圾焚烧炉(焚烧炉) waste incinerator利用高温氧化作用处理垃圾的设备。2.0.7 烟气净化系统 flue gas cleaning system 烟气净化处理所采用的各种处理和设施组成的系统。2.0.8 炉膛 furnace 焚烧炉中由炉墙包围起来供燃料燃烧的空间。2.0.9 烟气停留时间 retention time of flue gas 焚烧垃圾产生的烟气处于炉膛主控温度区(850)持续的时间。2.0.10 焚烧飞灰 incineration fly ash烟气净化系统捕集物和烟道及烟囱底部沉降的底灰。2.0.11 飞灰稳定化 fly Ash stabilization通过添加某些稳定化物质,使飞灰中的重金属达到稳定、并满足浸出毒性要求的工艺过程。2.0.12 焚烧炉渣 incineration fly ash 生活垃圾焚烧后从炉床直接排出的残渣,以及过热器和省煤器排出的灰渣。2.0.13 排放限值 emission limits生活垃圾焚烧厂污染物允许的最大排放浓度。2.0.14 在线监测 online monitoring 利用仪器设备对控制指标进行自动连续实时监测。2.0.15 垃圾暴露比 exposure proportion填埋过程中垃圾暴露面积的平方米数与垃圾日处理量吨数的比值。2.0.16 堆体边坡 pile side slope 当填埋的垃圾高于地面后,为保障堆体稳定而在其四周做成的具有一定坡度的坡面。3 基本规定3.0.1 转运站、焚烧厂、填埋场、厨余厂的监管主体为所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第三方。3.0.2 监管主体应对管辖范围内的转运站、焚烧厂、填埋场、厨余厂进行监督检查,运营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管活动,根据相应的监管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3.0.3 运行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运行条件、运行过程、污染防治设施配置及运行效果、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等。3.0.4 监管主体可通过资料审核、现场核查、监督性检测、驻场以及智能化远程监管等方式,或多种方式相结合实施对收集转运设施、焚烧厂、填埋场、厨余厂运行进行监管。3.0.5 转运站、焚烧厂、填埋场、厨余厂的运行监管内容应按照附录A、B、C、D中的统计表进行分类填报。本标准附录A、B、C、D中的统计表按性质分为业务报表和监督检查表,业务报表应由运营单位负责填写,按填报频次可分为年报、月报、日报及一次填报共四类:检查表应由监管主体从事监管活动及现场查验时负责填报。1 年报应由运营单位每年填写该表格一次,每年第一个月完成上一年的年报整理、归档,并上报监管主体;2 月报应由运营单位每月填写该表格一次,每月前三天完成上一月的月报整理,每年随年报归档;3 日报应由运营单位做好台账记录,次日完成前日记录,每月一次归档;4 一次填报报表应在转运站、焚烧厂、填埋场、厨余厂正式运营后的第一个月填报并归档。如后期表中内容有重大变动调整,应及时进行补充说明,并按原报送范围报送至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进行备查。3.0.6 按频次填写的四类报表,除作为设施运行管理技术档案外,也可作为监管抽检依据。作为抽检表时,应由监督检查方填写,不需加盖公章,但必须有监管检查人员签名。3.0.7 所有报表均应按规定注明填写时间、填报人,年报和月报在存档或呈报监管部门前应加盖运行管理单位公章;日报则由填报人签名。转运站、焚烧厂、填埋场、厨余厂接受监管主体监管检查时,应提供有关报表原件备查,可按要求提供其复印件。4 监管程序和要求4.0.1 监管工作分为日常性常规监管。包括前期准备、检查/监测、综合分析、意见反馈、整改和复查等若干阶段。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工作,修改调整监管的具体项目内容,并确定相应的实施计划。1 前期准备:包括材料收集和监管实施计划编制两部分内容。材料收集内容包括经营许可、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制度化建设、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二次污染情况以及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相关批文等;实施计划应在资料收集的基础上编制,明确监管对象、监管工作范围、监管工作依据、监管工作的目标、监管工作内容、监管工作程序、监管工作方法以及措施等。2 检查/监测:根据实施计划对转运站、焚烧厂、填埋场、厨余厂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收集转运设施包括从垃圾进入收集转运站,经转运、运输至末端处理设施的全过程,也可以是对其中单一环节的运行状况的进行针对性检查;焚烧厂、填埋场、厨余厂包括从垃圾进场到污染物出口的各设施,即主体设施、辅助设施运行和管理情况现场全面核查,或某一运行环节的针对性检查。现场检查应配置采集样品、拍照摄像、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的必要检查手段或器材,不影响现场生产,有关资料的纸质及电子档案保存时间须10年以上。对收集转运站的检查、监测包括收集转运设施运行过程中主要指标(分类收集、分类运输、进站垃圾量及性状,出站垃圾量,垃圾污水量,噪声、臭气、粉尘控制情况,苍蝇密度检测、安全与卫生情况等);转运机械设备技术指标(如卸料、填装、压实效果等)、运输车辆技术指标(车辆的使用、维修应规范管理、并应做好记录);机械设备、仪器使用、维护技术档案;通风、除尘、除臭设施设备;站内交通标志应规范清楚,通道应保持畅通;运行费用及对进站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等。对焚烧厂的监测包括对焚烧厂运行过程中主要指标(进场垃圾量及性质、年垃圾焚烧量、焚烧炉年运行时间、炉渣热灼减率、炉膛温度、二噁英排放、烟气排放、飞灰处理、炉渣处理、渗沥液处理、臭气控制、噪声控制、物料燃料消耗量、安全管理、综合管理、主要设备启停管理等)进行监测,分析监测数据;以及对焚烧厂烟气排放在线监测报告的核查及数据分析。对填埋场的监测包括对填埋场运行过程中主要指标(进场垃圾量、性状、填埋作业、雨污分流、渗沥液收集与处理、填埋气收集与处理/利用、甲烷浓度、苍蝇密度、堆体密度、臭气、地下水、地表水、运行管理、运行费用等)进行监测,分析监测数据。对厨余厂的监测包括对处理厂运行过程中主要指标(进场垃圾量、垃圾含水率、含油率、成分、收集与处理、污水处理、臭气控制、噪声控制、毛油去向、沼气产量、产品检测、运行费用等)进行监测,分析监测数据。3 综合分析:应全面分析和评价收集转运设施、焚烧厂、填埋场、厨余厂运行总体情况,对存在的各项问题要逐一列明,形成监督检查结论;需要进行整改的,应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和整改限期。4 意见反馈:监管部门应将监督检查结论、整改通知送收集转运设施、焚烧厂、填埋场、厨余厂运营单位。5 整改阶段:收集转运设施、焚烧厂、填埋场、厨余厂应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及整改意见在指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主管部门。6 复查阶段:监管部门应根据整改意见逐一复查收集转运设施、焚烧厂、填埋场、厨余厂整改情况,出据复查评价意见。4.0.2 监管检查人员开展工作时应出具监管委托书、正式公文等,并在进行现场检查遵守以下要求:1 现场检查应有2名以上监管检查人员同时参加;2 现场检查应配置采集样品、拍照摄像、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的必要检查手段或器材,并妥善保管所获资料;3 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现场安全制度和信息保密制度,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技术与商业敏感信息;4 监管检查人员应对检查情况进行客观、详实、规范的记录,并请被检查单位的代表予以确认。监管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对检查记录的内容发生分歧如不能即时解决,监管检查人员应会同被检查单位的代表就分别陈述内容和各方意见做好登记并签名;5 监管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及时通知运营单位和监管主体。4.0.3 监管主体应根据本标准所提出的内容和要求,每年进行一次系统的档案检查和二次以上的现场验查及等级评估。4.0.4 监管主体可根据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与合同要求,建立常态化的日常巡查监管机制,对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在运行过程中的违法,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以免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5 基本运行条件5.1 转运站运行条件5.1.1 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47、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109等国家现行标准和相关设计文件的要求,验查收集转运设施的基本情况、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人员配置情况、车辆配置等情况。验查内容参见附录表A5.1-1、表A5.1-2、表A5.2及表A5.3。5.1.2 应验查收集转运设施配套机械设备等情况。查验内容参见附录A的表A5.3。5.1.3 应验查收集转运设施运营单位的各项制度。包括设施运行和管理记录制度、交接班记录制度、设施设备运行操作规程、二次污染控制及治理措施、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等。其内容涉及岗位管理、操作规程、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安全管理、应急管理及资料管理、设备台账、设备定期维护制度及记录、仪器仪表定期校验记录、环境监测计划及管理台账等,参见附录A的表A5.4。5.1.4 验查转运站对自然灾害、内道路损坏、机械设备或污染防治设施故障及安全事故、停电等非常情况提出应急预案及落实情况。验查过程中提供复印件或原件备查,验查内容参见附录A的表A5.5。5.2 焚烧厂运行条件5.2.1 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CJJ128、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CJJ/T212、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CJJ/T 137、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三体系”认证等国家现行标准和相关设计文件的要求,验查焚烧厂的基本情况、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人员配置情况、焚烧厂运营证、许可证等证书申领和换证等情况。具体内容分别见附录B的表B5.1-1表B5.1-3。5.2.2 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2、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电力安全工作规程GB26164.1执行各项操作等国家现行标准验查焚烧厂设施设备等情况。主要包括垃圾接收与储存系统、垃圾焚烧系统、余热利用系统、电气系统、仪表及自动化系统、烟气净化系统、残渣收运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公用系统、劳动卫生系统等。具体内容见附录B的表B5.2。5.2.3 应验查焚烧厂的各项制度制定及实施情况,管理内容包括岗位管理、操作规程、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安全管理、应急管理及资料管理等。焚烧厂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设施运行和管理记录制度、交接班记录制度、生活垃圾接收管理制度、设施设备运行操作规程、环境监测制度、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等。具体内容见附录B的表B5.3。5.2.4 验查焚烧厂对自然灾害、内道路损坏、机械设备或污染防治设施故障及安全事故、停电等非常情况提出应急预案及落实情况。具体内容见附录B的表B5.4。5.3 填埋场运行条件5.3.1 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监管标准CJJ/T213等国家现行标准和设计文件验查填埋场的基本情况、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人员配置情况。具体内容见附录C的表C5.1-1至表C5.1-3 。5.3.2 验查填埋场运营证、许可证等许可条件的申领和换证情况。具体内容见附录C的表C5.1-1。5.3.3 根据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4-2009等国家现行标准验查填埋场设施配置情况,主要包括垃圾计量、防渗、雨污分流及地表水与地下水导排、渗沥液导排与处理、填埋气导排与处理、填埋作业设备、材料(水、电、油、药剂等)消耗等情况。具体内容见附录C的表C5.2-1和表C5.2-2。5.3.4 填埋场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及实施情况,内容包括岗位管理、操作规程、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安全管理、应急管理及资料管理等。填埋场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设施运行和管理记录制度、交接班记录制度、生活垃圾接收检查管理制度、设施设备运行操作规程、环境监测、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等。具体内容见附表C的表C5.3。5.3.5 验查填埋场应急预案制定情况,自然灾害、内道路损坏、机械设备或污染防治设施故障及安全事故、停电等非常情况提出应急预案及落实情况。(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具体内容见附表C的表C5.4。5.4 厨余厂运行条件5.4.1 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84等国家现行标准和设计文件验查厨余厂的基本情况、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人员配置情况。具体内容见附录D的表D5.1-1至表D5.1-4。5.4.2 验查厨余厂的资质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申领和换证情况。具体内容见附录D的表D5.1-1。5.4.3 根据国家现行标准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84等国家现行标准验查厨余厂配置情况,主要包括厨余收运车辆计量、监控装备以及信息化管理系统、预处理、厌氧消化(好氧生物处理)及附属设施、臭气处理系统、污水收集与处理设备等情况。具体内容见附录D的表D5.2。5.4.4 厨余厂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及实施情况,内容包括岗位管理、操作规程、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安全管理、应急管理及资料管理等。处理厂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设施运行和管理记录制度、交接班记录制度、厨余垃圾接收检查管理制度、设施设备运行操作规程、环境监测、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等。具体内容见附表D的表D5.3。5.4.5 自然灾害、内道路损坏、机械设备或污染防治设施故障及安全事故、停电等非正常情况提出应急预案及落实情况。(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具体内容见附表D的表D5.4。6 运行过程检查评估内容及方法6.1 转运站运行过程检查评估内容及方法6.1.1 垃圾计量与检验1 记录与计量。所有进站垃圾都应计量(地磅称重或按车计数)和登记;登记内容应包括进站垃圾车辆的来源、重量、车辆牌号、运输单位、进站日期及时间等。登记报表要及时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并及时存档。登记报表应由现场作业人员审核、签字。2 垃圾性状抽查。重点抽查进站垃圾是否易对压缩设备造成损毁的大件垃圾、电子垃圾、建筑垃圾等非生活垃圾及混入严禁危险废物、违禁废物。上述验查内容参见附录A的表A6.1-1和表A6.1-2。6.1.2 收运作业环节。不仅应监管收集转运作业各环节(如卸/装垃圾、垃圾压实、装车、运输车出站、车容车貌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等),还要考评主要运行参数,其验查内容参见附录A的表A6.2-1和表A6.2-2。6.1.3 转运作业污染控制措施。污染控制措施分别按水、气、声、环境卫生等环节分别填报,其内容参见附录A的表A6.3。6.1.4 转运作业过程中的水、电、油、药剂等材料消耗监管,验查内容参见附录A的表 A6.4。6.2 焚烧厂运行过程检查评估内容及方法6.2.1 垃圾接收与储存系统。包括卸料大厅、垃圾池容量、臭气控制设施、垃圾预处理系统。包括进厂垃圾量、运输车辆信息的统计、存档、查验通道是否畅通,垃圾贮存量和渗沥液积聚状况的监控,计量、排水、抓斗起重机、除臭设备、保洁、消杀等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情况记录、及厂区异味情况等。6.2.2 垃圾焚烧系统。包括系统配置情况,设施设备的定期校验、检查、焚烧炉燃烧工况如风量供给、炉膛温度、出口烟气含氧量、炉渣热灼减率等内容的测定,污染物排放情况等。6.2.3 垃圾余热系统。包括余热锅炉的运行时间,锅炉、汽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的运行维护情况等。 6.2.4 烟气净化系统。包括烟气脱酸系统、脱氮氧化物系统、袋式除尘器、活性炭喷射系统和烟囱的定期检查、烟气的在线监测装置及运行维护情况记录及对烟气的在线监测系统监测结果的分析。6.2.5 电气系统。包括电气系统的现场运行与安全管理、操作情况检查、现场两票三制实施情况及现场临时电管理等。6.2.6 仪表及自动化在线系统。包括主要仪表与自动化装置的现场运行质量检查及仪表和自动化系统的巡检、维护记录。6.2.7 残渣收运系统。包括炉渣、飞灰的产生、预处理、收集与清运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情况及炉渣、飞灰处理方式记录。6.2.8 渗沥液处理系统。包括渗沥液收集和导排设施运行情况、处理工艺、处理水量、出厂量、恶臭防治的记录及出水水质监测结果。定期核查浓缩液的处理情况等。6.2.9 公用系统。包括压缩空气系统(空气压缩机)、空调与通风系统、循环水系统、给排水系统、消防系统、工业水系统、油库、视频监控系统等公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情况。6.2.10 安全管理。包括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及执行情况;厂内安全标识和设施的有效性。6.2.11 劳动卫生系统。包括人员健康防护措施、害虫消杀及防疫措施、劳动卫生管理制度的制订和落实情况。6.2.12 各焚烧生产作业子系统及配套设施运行情况,生产耗材的检测合格报告。具体内容见附录B的表B6.1、表B6.2、表B6.3和表B6.4。6.2.13 焚烧厂生产作业过程的水、电、油、药剂等材料消耗。具体内容见附录B的表B6.4。6.3 填埋场运行过程检查评估内容及方法6.3.1 垃圾计量与检验1记录与计量。所有进场垃圾都应经过称重计量(按吨计)和登记;登记内容应包括进场垃圾车辆的来源、种类(如生活垃圾、建筑渣土、污泥等)、重量、运输车辆牌号、运输单位、进场日期及时间、离场时间等,并应定期对称重计量设施进行鉴定。登记报表应由现场监管人员审核、签字。具体内容见附录C的表C6.1-1。2 垃圾检验。填埋场应定期对进场垃圾成分、含水率等指标进行检测并登记,检测可自行检测或委托资质的第三方检测。登记报表应由现场监管人员审核、签字,具体内容见附录C的表C6.1-2。6.3.2 填埋作业及封场1 填埋场作业内容包括卸料、暴露面积、摊铺厚度、压实遍数及压实度、作业分区单元、日覆盖及中间覆盖方式与效果、堆体变化或库容利用情况、堆体边坡侧向变形、灭蝇、消杀、除臭及防飞散措施等。具体内容见附录C的表C6.2。2 封场措施,封场措施应包括阶段性和最终封场覆盖、封场时间和封场效果等。6.3.3 填埋气体收集与处理。具体内容见附录C的表C6.3。1 填埋气产量及性质。包括填埋气产量、组分、性质等检测与记录。 2 填埋气导排。包括填埋气导排设施运行维护、填埋堆体内填埋气压力检测与记录。3 填埋气处理与利用。包括填埋气处置方式及利用效果、安全措施、碳减排指标等。6.3.4 雨污分流及地表水、地下水导排设施监管。应检查雨污分流系统完整性、分流效果与记录,地表水、地下水导排设施运行维护及记录,包括不同类别雨污分流系统的检查监管。具体内容见附录C的表C6.4。6.3.5 渗沥液收集与处理监管。内容应包括渗沥液溢流、渗沥液产量、污染物指标、处理系统进水量、出水量、回流量等技术指标监测及记录。渗沥液处理各环节水表运行情况(现场验查)等。具体内容见附录C的表C6.5-1至表C6.5-3。渗沥液溢流、6.3.6 填埋场地磅、作业机械的使用及运行维护情况登记(现场验查)。具体内容见附录C的表C6.5-4。6.3.7 填埋场渗沥液处理及填埋作业过程的水、电、油、药剂等材料消耗。具体内容见附录C的表C6.6-1表C6.6-2。6.4 厨余厂运行过程检查评估内容及方法6.4.1 垃圾计量与检验1 垃圾来源。垃圾来源应包括所有进厂垃圾车辆信息的统计、存档及服务区域登记。2 垃圾计量。所有进厂垃圾都应经过称重计量(按吨计)和登记;登记内容应包括进厂垃圾的来源、种类(餐饮垃圾、家庭厨余垃圾)、重量、运输车辆牌号及完整性监控、运输单位、进厂日期及时间、离厂时间等。登记报表应由现场监管人员审核、签字。6.4.2 收运卸料环节。不仅应监管转运作业各环节(如装/卸垃圾运输车进厂、杂质转运车进出厂登记表、沼渣转运车进出厂登记表、粗油脂出厂及去向登记表、信息化监管等内容),还要考评厨余厂主要运行参数。6.4.3 预处理系统。包括杂质分选设备、破碎浆化设备、油脂提取设备的配置情况,设施设备的校验、检查等运行维护情况等。 6.4.4 厌氧消化(好氧生物)等处理系统。包括系统配置情况,厌氧消化(好氧生物)装置、贮气柜、沼气脱硫等设施设备的定期校验、检查、厌氧消化(好氧生物)装置运行工况,如内料液的pH值、挥发酸、温度、气压等内容的测定。6.4.5 电气系统。包括电气系统的现场运行与安全管理、操作情况检查等。6.4.6 仪表及自动化在线系统。包括主要仪表与自动化装置的现场运行质量检查及仪表和自动化系统的巡检、维护记录。6.4.7 臭气收集与处理系统1、臭气产量、组分、性质等检测与记录。2、除臭系统的设备。包括除臭设施运行维护。6.4.8 渗沥液(污水)处理系统。渗沥液(污水)处理方式外送集中处理或者厂内处理均应符合项目环评要求。6.4.9 消防系统。包括室内、室外消防系统,油脂储存间、燃料间、中央控制室等火灾易发场所消防报警设施运行情况检查。6.4.10 废渣收集处置系统。包括厨余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沼渣、固渣、出厂油脂的收集、转运、处置情况检查,应做到无害化处理。6.4.11 劳动卫生系统。包括人员健康防护措施、害虫消杀及防疫措施、劳动卫生管理制度的制订和落实情况。6.4.12 各生产作业子系统及配套设施运行情况。具体内容见附录D的表D6.1-1表D6.5。6.4.13 厨余厂作业过程的水、电、油、药剂等材料消耗。具体内容见附录D的表D6.6。7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7.1 转运站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7.1.1 转运站应有渗沥液收集和存储设施,及时收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及渗沥液,如有处理设施应达标排放;如没有处理设施,应按环评要求送指定地点集中处理。7.1.2 转运站运营单位应保持转运作业现场抽排风/降尘、除臭等措施及效果达到环评的要求,防止粉尘、臭气外溢。7.1.3 转运站运营单位应保持作业现场噪声措施及效果达到环评要求。7.1.4 转运站运营单位应保持转运现场及转运过程中的环境卫生状况良好,站区主要道路、非作业面场地应保持环境整洁,无垃圾洒落;无油渍;无渗沥液、无积水等。7.1.5 站区应定期喷洒药剂,现场不应滋生蚊蝇、虫害等。7.1.6 站区应定期喷洒药剂,现场不应滋生蚊蝇、虫害等。7.1.7 转运站运营单位应根据上述要求,参照附录A的表A7,如实报告收集转运现场及转运过程污染防治情况。7.2 焚烧厂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7.2.1 焚烧厂实施的内部监测,应按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和频次,自行检测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检测。监测方法及监测频率见表7.2。新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执行现行地方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DB46/484中的排放限值;2023年12月31日前,现有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中规定的排放限值;自2024年1月1日起所有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执行现行地方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DB46/484中的排放限值。表7.2焚烧厂污染物监测方法与频率序号污染物项目GB18485排放限值DB46/484排放限值取值时间测定方法执行标准主管部门监测频率1颗粒物(mg/m3)20824小时取值GB/T16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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