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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docx

    • 资源ID:97091643       资源大小:15.66KB        全文页数: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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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docx

    · 00817367-8/2021-29385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2021-11-01 16:32 · 标       题: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 文       号:琼人社规202110号发布日期: 2021-11-01 16:32 · 时  效 性:有效·琼人社规202110号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辖区各市、县分行,三亚银保监分局、各市县监管组:为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我们制定了海南省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水务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2021年10月21日(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局)海南省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管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全省专用账户管理政策,负责协调落实专用账户制度。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专用账户制度的落实和监管工作。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负责对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报告。第四条 专用账户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按项目开立。(一)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在市、县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分别开立专用账户,也可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二)工程建设项目有2个以上承包单位以联合体承包的,可由明确牵头的承包单位开立专用账户,也可以由各承包单位分别开立专用账户。分别开立专用账户的,建设单位可将人工费拨付至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再拨付至其他承包单位专用账户,也可以分别拨付至各承包单位。实施工程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开立专用账户;(三)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给专业承包单位的工程项目应独立开立专用账户。总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开立专用账户。第五条 施工合同额在300万元以下或作业工期不超过1个月的,总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向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承诺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后,可不开立专用账户。第六条 工程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和日期,按以下工程建设类别人工费用标准,单独拨付到工资专用账户:(一)一般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不低于20%,装配式建筑不低于15%;(二)市政工程(不含园林绿化)、交通运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不低于10%;(三)因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建设单位、总包单位未对新增工程量中的人工费用另行约定的,按原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比例执行。人工费用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适时调整。第七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规划建设海南省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实现全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审核、转账、支付、销户等一网通办和全流程可视化监管、智能化预警。第八条 专用账户开立银行应当与监管平台实现技术对接,并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有关规定;(二)实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馈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变更、撤销、流水、转账进度以及异常信息;(三)履行专用账户代发农民工工资安全保密和监管职能;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系统维护、设备更新、技能培训等相关服务保障工作,确保监管系统平台完整性、实用性、安全性。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开立的专用账户,可继续保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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