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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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docx
湖北省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验收管理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和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两个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1925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试点工作的通知(鄂办发202223号)、湖北省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环发202136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第三条项目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验收规范(TD/T1069-2022)、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13)等,以及相关行业部门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第四条 项目验收分为子项目验收和项目整体验收。(一)子项目验收按照“谁立项、谁验收,谁主管、谁验收”原则,子项目验收由立项单位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行业验收程序、建设内容和技术标准,组织对项目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子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立项单位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下达验收批复。(二)项目整体验收全部子项目验收合格后,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立项目整体验收组,对项目总体目标任务、资金使用管理、管理制度建设、绩效指标完成等方面进行整体验收。项目整体验收时同步开展项目终期绩效评价,由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项目绩效自评,报请市(州)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绩效复核,绩效复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绩效复核合格的,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绩效评价。项目终期绩效评价合格的,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项目验收批复。第五条 项目整体验收须具备的条件(一)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子项目全部验收合格;(二)村庄规划数据库完成更新并备案(依据乡镇规划实施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的,乡级规划数据库完成更新并备案);(三)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实施完成并通过省、部级验收,数据库完成更新(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项目除外);(四)新增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按程序核定,在自然资源部有关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通过;(五)项目资金使用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各子项目完成财务决算审计;(六)项目检查、审计及项目验收等发现的问题已整改到位;(七)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已落实,完成土地确权登记,标识设定等工作;(八)已落实项目后期管护责任主体,签订后期管护协议;(九)项目档案资料齐全、真实。第六条 项目整体验收须准备的材料(一)项目验收工作报告;(二)村庄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项目实施方案;(三)项目立项批复、变更批复;(四)子项目立项批复(整体立项项目不提供)、变更批复、验收批复(验收意见书);(五)子项目质量检测报告;(六)子项目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七)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及批复(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项目除外);(八)项目权属调整报告;(九)标明工程项目区范围的实施前后遥感影像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十)项目实施前后对比照片及影像资料;(十一)项目后期管护报告或方案。第七条项目整体验收采取全面检查与抽样核查,资料审查与实地核查,与乡镇、村组以及群众代表等座谈相结合方式进行。第八条 项目整体验收内容(一)审查项目验收工作报告,检查项目组织管理、招投标和制度执行情况;实施方案控制性指标(项目总投资、项目区位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落实情况,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落实情况,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二)审查项目质量检测报告,抽查项目单体工程数量、工程建设质量、耕地等级情况;(三)审查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检查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四)审查项目权属调查报告,检查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落实和土地确权登记,标识设定情况;(五)审查项目后期管护报告或方案,检查项目设备、设施运行及移交,后期管护落实情况;(六)审查项目档案资料,检查项目档案归档情况;(七)检查历次项目检查、审计及子项目验收等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总结项目管理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建议。第九条项目整体验收组工作程序(一)成立项目整体验收组,验收组成员由全域国土综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技术人员和相关专家组成,民主推选验收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制定项目整体验收工作方案;(二)召开项目整体验收会,听取负责子项目建设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以及项目勘测、规划设计、工程监理、施工建设等单位工作汇报,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质询;(三)查看项目相关资料(包括照片、影像、文字资料);(四)实地查验工程、走访农户,与乡镇、村组、群众代表座谈;(五)召开项目整体验收组会议,对项目建设情况、参建单位管理进行综合评价,讨论形成项目整体验收报告,签署验收意见;(六)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验收情况,指出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七)项目整体验收组出具项目整体验收报告。第十条项目实施中存在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关于印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要点(试行)的函(自然资生态修复函202037号)规定的负面清单事项,且未完成整改的,不得通过子项目和项目整体验收。第十一条项目验收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制度。项目验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政建设规定,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存在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第十二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