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背景下劳动关系转型研究.docx
诚 信 声 明我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本人在老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查证,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设计)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我承诺,论文(设计)中的所有内容均真实、可信。毕业论文(设计)作者(签名): 2020年4月28日共享经济背景下劳动关系转型研究【摘要】近年来,共享经济铺天盖地,席卷全球,这意味着新型经济模式的来临,而共享经济与传统经济两种经济模式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不仅对全球经济的发展产生较大的影响,对企业以及劳动者而言均有较大的影响。共享经济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经济下的用工模式,具体包括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资组成等方面,从而使得劳动关系的特征随着共享经济的出现发生转变。因此,传统经济下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实际上是难以完全适用于共享经济模式。面对共享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乃至世界各地都仍未出台完整的法律条文以适用于共享经济模式,目前共享经济模式下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尚未明确。显然,这是对于共享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言是不利因素,也使得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这个愿景的实现变得更加艰难。因此,本次研究将主要运用文献研究法、综合分析法以及比较研究法等方法,针对共享经济与传统经济两种经济模式下劳动关系的转型进行剖析。【关键词】共享经济;传统经济;劳动关系;法律制度Study on the transformation of labor relations in the context of shared economy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sharing economy has spread all over the world, which means the advent of a new economic model, and there is a great difference between the sharing economy and the traditional economic model, which not only has a great impact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global economy, but also has a greater impact on enterprises and workers. The emergence of the sharing economy has changed the employment mode under the traditional economy, including the working hours, workplace, wage composition and so on, so that the characteristics of labor relations with the emergence of the sharing economy has changed. Therefore, the standard of labor relations in the traditional economy is actually difficult to apply to the shared economy model. Facing the vigorous development of the sharing economy, our country and even the whole world have not yet issued a complete legal provision to apply to the sharing economy model, the current sharing economy model between enterprises and workers between the labor relations of the standard has not been clear. Clearly, this is a disadvantage to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shared economy, and it makes it more difficult to realize the vision of harmonious labor relations. Therefore, this study will mainly use the literature research method, comprehensive analysis method and comparative research method, and so on, for the sharing economy and the traditional economy of the two economic models of labor relations transformation.Key words Shared economy traditional economy labor relations legal system目 录1 前言11.1研究背景11.2文献综述12 共享经济的发展现状32.1共享经济的内涵32.2共享经济的成因32.3共享经济的发展现状43 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53.1劳动关系的内涵53.2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53.3共享经济对劳动关系的新发展64 传统经济与共享经济模式下劳动关系的特征74.1传统经济模式的内涵74.2共享经济与传统经济下用工区别74.3共享经济模式下劳动关系特征的变革85 共享经济背景下劳动关系认定的困境和出路105.1司法裁决中的难点和意见分歧105.1.1基于Uber案件对美国认定劳动关系的法律借鉴105.1.2共享经济下我国劳动关系认定的探索115.2共享经济下劳动关系认定的建议125.3共享经济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相关建议13结语15参考文献16致谢181 前言1.1 研究背景共享经济是将传统经济与互联网相互融合形成的一种新型经济模式,共享经济的出现给原本稳定的社会经济环境带来新鲜活力,其不仅有效地推动了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还为企业带来更大的商机,增加就业机会等等。在共享经济这个新型经济模式发展的整个过程中,能够不断地促进社会闲置资源的合理有效地整合以及利用的实现。19目前共享经济正处于不断发展过程中非常关键的一个阶段,但是,对于新事物的出现难免会使得原本稳定的环境产生不适,共享经济模式的兴起,对于传统经济的经营形态以及观念而言是有一定程度的颠覆。17 由共享经济所带来的人力资本变动,进而也对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劳动关系是劳动双方之间最基础的一种法律社会关系,因此,劳动关系的整体和谐稳定氛围情况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和谐稳定产生直接的影响。9明确共享经济这种新型经济模式的用工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是至关重要的,这也将有益于我国未来的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为了更加合理且准确的认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政府需要制定适用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的相关法律制度,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且在遇到劳动关系争议等后能够有法可依。因此,研究剖析共享经济背景下劳动关系的转型问题是目前应对共享经济模式下企业与职工问题的重要基础,也将有助于在新型经济模式下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构建以及和谐发展,终将有力地推动社会经济以及共享经济的稳健、可持续发展。1.2 文献综述共享经济,这个术语最早是出现在美国德克萨斯州立大学社会学教授马科斯·费尔逊(Marcus Felson)和伊利诺伊大学社会学教授琼·斯潘思(Joel.Spaeth)1978年发表的论文(Community Structureand 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ARoutine Activity Approach)中。5,6共享经济又可以称为分享经济、协同消费等。后期越来越多的学者对共享经济这方面的内容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也丰富了大众对共享经济的认识。唐晴(2018)认为,共享经济是指对社会或者个人海量、分散、闲置资源的分享,通过互联网技术把资源的使用者和拥有者进行重新匹配进而大大提升社会资源的利用率和整体效能的新型商业模式。4有学者认为,共享经济这个新型经济模式产生的背景主要包括了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移动互联网以及第三方支付的逐渐兴起和高速发展;第二,大量社会和个人资源的过剩与闲置,包括人力资源、物质资源等;第三,供需双方对于从资源共享中获取利益有着大量需求,也即市场需求旺盛。15胡宇子(2018)认为,共享经济的基本特征是需求方对闲置的资源拥有短暂的使用权。7王天玉(2016)认为,新型交易形态具有传统劳务双方通过借助并加入互联网平台从而达成交易的特征。13在共享经济铺天盖地而来的同时,带来的不仅仅是社会经济规模的变化,还对劳动关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共享经济下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难以用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来衡量判定的。根据我国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确定存在劳动关系要满足以下的三个要素:(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传统经济与共享经济的劳动关系特征存在着些许差异。董保华(2008)认为,标准的劳动关系是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具有一重劳动关系、八小时全日制劳动以及遵守一个雇主的指挥等主要特点。10因此,传统经济模式下的用工模式具备从属性强、劳动关系单一、工作时间和场所固定等特点。14共享经济发展至今,仍未有国家出台完全适用于共享经济的法律法规,而在共享经济模式中出现的问题难以实现有法可依的愿景。陆胤、李盛楠(2016)认为,分享经济和传统劳动法之间是存在一些冲突矛盾的,我国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将改革社会保障体系和完善法律制度等修订事宜提上日程。12甘春华,周志宁(2017)认为当前加快对相关劳动立法的改革是势在必行的。112 共享经济的发展现状2.1 共享经济的内涵共享经济是以互联网为其出现以及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平台,将社会闲散的物质资源、人力资源、服务等进行合理且有效地整合利用,并且能够使得其使用权发生暂时转移的一种新型社会经济模式。共享经济运行的其中一个重要前提是供给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相互信任。简言之,共享经济是以信任为重要的发展前提,互联网为发展基础,最终使得物品的使用权发生暂时转移的新型经济模式。共享经济的兴起使得社会闲置资源的有效利用率不断地提高,并且能够促进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共享经济的出现在社会经济的发展进程中是大势所趋的,而在未来共享经济终将会趋于更加稳定、蓬勃。2.2 共享经济的成因共享经济的出现并且至今仍然蓬勃发展并不是偶然的,原因在于,其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是共享经济的兴起以及迅猛发展的一个基础条件,也为共享经济的出现提供了相当必要的技术支撑。4G网络时代的到来更是有力地推动共享经济的发展,满足共享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技术要求,同时激起大众基于互联网的创业热情。因此,4G网络时代的到来是共享经济兴起及其高速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其二,第三方支付的普及使得大量的线下交易活动逐渐转移到线上进行,根据我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第44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直到2019年6月为止,我国的网民规模已经达到8.54亿,相比上一年年底增长了2598万,互联网普及率也达到了61.2%,相比上一年年底增加了1.6%。 中国和互联网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9年9月2日。手机支付这种新型交易支付方式在近几年不断地向传统的线下支付迅速渗透,这也有助于共享经济的出现及发展。其三,国家政策红利,国家相继出台了大量政策以支持共享经济的出现和可持续发展,如2016年2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表示,要鼓励搭建资源开放共享平台并且积极发展共享经济等;2017年7月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提出,要支持发展一批共享经济示范平台,等等。因此,国家政策红利鼓励并且大力支持我国共享经济的高速发展。其四,市场需求庞大,我国人口密度大,对于共享经济的需求异常旺盛,共享经济的出现能满足人们的需求并且缓解区域经济的发展不平衡问题,同时共享经济的出现能够增加大量的就业机会、创造更多的创业机遇。因此,共享经济的出现是大势所趋。2.3 共享经济的发展现状共享经济目前的整体发展速度比较快,从我国国家信息中心近两年发布的关于共享经济的发展报告来看, 2019年我国共享经济的发展受到了包括国内外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等方面因素的影响,使得主体的市场交易规模增长速度明显减缓以及直接融资规模也呈现出很大幅度的下降等现象。2019年我国共享经济的市场交易规模高达32828亿元,相比上一年增长了11.6%;然而2019年的直接融资额将近714亿元,比上年有较大幅度的下降,数据显示为下降52.1%。 国家信息中心: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9),2019年3月1日。共享经济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就业的稳定形势,在就业环境普遍呈现为压力大、就业困难的情况下,共享经济这个新型经济模式领域的就业却依旧以比较快的速度增长。报告表明,2019年度共享经济平台的员工数达到了623万,相比上一年增长了4.2%;平台的参与人数将近8亿,而提供服务的人数有将近7800万。共享经济的发展不断地推动了服务业的结构优化,同时促进整体经济环境下的消费方式的转型。报告认为,2020年共享经济的增长速度会受到新型冠状肺炎疫情的影响,将会呈现为有一定幅度的回落的现象,但是疫情的冲击对共享经济的发展而言这种负面影响只是暂时的,疫情过后共享经济会恢复往常蓬勃的生机和活力。 国家信息中心:2020年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0年4月3日。根据普华永道预测,分享经济在未来10年的营收将会增长数十倍。 凝山:普华永道:分享经济未来10年营收将增长数十倍,清欢渡科技网,2019年11月5日。3 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3.1 劳动关系的内涵劳动关系是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中所附带的劳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将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力和企业提供的生产资料结合起来进而实现劳动时两者之间所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因此,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劳动力提供者与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是分属两个不同的主体,这也是劳动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前提。对于企业而言,这是对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力进行使用,将其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投入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当中,而这也是可用于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其中一个关键因素。劳务关系是在劳动者提供活劳动给用人单位的劳动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债权与债务关系。3而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双方在具备从属性特征的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人身以及财产关系,依据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是否具有从属性特征来判定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关系是具备显著从属性的一种劳动组织关系,其中从属性特征包括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3.2 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依据我国劳动法在劳动关系方面的相关规定,传统经济模式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需要满足“三要素”这一条件,但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还可结合其从属性特征进行实质分析。首先,劳动关系的人格从属性。这是区别于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可能存在的其他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人格从属性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人身等方面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主要包括对劳动者的工作场所、工作时间等方面进行约束,简而言之,人格从属性的实质是企业对劳动者的人格进行不同程度的支配,使得劳动者为企业提供无法与职工本身分离出来的劳动力,从而为企业完成生产劳动。倘若劳动者是为其自身的生产经营提供劳动力或者自带生产资料等形式进行劳动,这种情况下所产生的则是另一种法律关系,并非传统经济下的劳动关系。因此,人格从属性是确定劳动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中一个重要特征指标。其次,劳动关系的经济从属性。经济从属性是指企业根据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给予其相应的报酬,而这份报酬对于劳动者而言是其唯一的生活收入来源,体现在两者之间所存在的利益依赖关系。其中生产经营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均由用人单位提供,而劳动者为其自身提供劳动力并支付报酬的行为则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中的劳动力提供者与薪酬发放者即用人单位需分属两个不同的主体。因此,经济从属性也是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准之一。再者,劳动关系的组织从属性。劳动者是用人单位这个组织团体当中的一员,利用企业所提供的生产资料在组织内依据企业的相关要求进行生产劳动。因此,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力也成为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至关重要的一部分,而这种从属关系则是组织从属性,这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而言亦是至关重要的。因此,组织从属性也是认定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另一个重要指标。3.3 共享经济对劳动关系的新发展传统劳动关系可以根据我国劳动法中明确指出的三要素进行判定,但是在共享经济模式下,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隶属关系相较于传统经济下的隶属关系呈现逐渐弱化的状态。1因此,共享经济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并不能完全依据我国劳动法中表明的三要素以及传统经济下劳动关系从属性特征等判定标准。目前共享经济模式大规模的发展以及应用,对传统经济模式带来了很大程度的冲击。18传统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标准难以完全适用于共享经济下劳动关系的认定,且共享经济下的劳动关系在法律意义上更具模糊性,从而导致难以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11因此,共享经济模式和传统经济模式下的劳动关系之间有较大的差异,而在共享经济中发展的企业所存在的劳动争议问题也难以用传统经济模式当局出台的法律制度解决。为了共享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各地区务必出台相适应的法律条文,以使得日后处理劳动争议问题有法可依,从而有力地推动我国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以及社会经济的稳健发展。4 传统经济与共享经济模式下劳动关系的特征4.1 传统经济模式的内涵传统经济模式是以企业、劳动者和消费者为主体的经济运行模式,其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存在着劳动关系的,并且能够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传统经济模式下交易双方所进行的交易活动是对商品所有权的转移,而非商品的使用权。因此,传统经济模式对于经济的长远发展存在较大的局限,无法使得商品所有者在商品闲置时短时让渡商品使用权以收取相应的利益,不利于社会闲散资源的高效利用从而造成资源浪费,最终使得社会经济存在区域间发展不平衡、人群贫富差距较大等问题。4.2 共享经济与传统经济下用工区别共享经济的出现使得传统经济下企业的用工模式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因此导致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特征也相应地发生改变。主要体现在两种经济模式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资等方面的变化。第一,工作时间。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表示,我国劳动者所实行的工时制度为每日和每周的工作时间分别为不超过8小时和44小时。同时劳动法还对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以及对延长劳动时间等内容作出规定。这是在传统经济模式下,企业需严格按照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进行合理地安排。但是共享经济下的劳动者工作时间并非严格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以网约车为例,司机是利用自己的时间自愿安排工作时间,网约车公司并未强制要求司机的工作时间。这也体现了共享经济模式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具有弹性、灵活性以及自主性等特点。第二,工作场所。传统经济模式下,企业通常会要求劳动者在统一的工作场所进行劳动,以提高劳动者的工作效率并增强相互之间的合作,因此传统经济下的工作场所具有固定化的特征。然而共享经济模式下的平台并不强制劳动者在固定的场所进行工作,如网约车司机可随时随地进行接单服务,体现了共享经济模式下工作场所的灵活性、不固定性。第三,工资。传统经济模式下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是由基本工资加上补贴、奖金等组成。依据我国劳动法第48条规定,我国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收入来源。因此,在传统经济模式下国家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收入,确保劳动者工资收入的稳定。但是在共享经济模式下,劳动者的收入标准是依照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等原则进行设定,但是并没有实行我国传统经济下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因此,两种经济模式下的工资组成以及国家政策制度存在差异。4.3 共享经济模式下劳动关系特征的变革共享经济的出现使得传统经济下的用工模式发生一定程度的改变,然而生产方式的变革会造成劳动关系发生新的变化。2因此,共享经济的劳动关系特征相对于传统经济下的劳动关系特征而言是发生了较大的变革。第一,劳动主体多元化。传统经济模式下由法律相关规定表明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局限于一对一或者一对多的情况,即一个劳动者不允许在多家企业从事劳动工作。而在共享经济模式下,一个劳动者不仅可与传统经济模式下的企业签署劳动合同,还可以在共享经济平台从事劳动工作,甚至可在多个共享经济平台企业从事劳动工作,而这在当今亦是合法行为。因此,共享经济模式具备劳动主体多元化的特点,这也打破了传统经济模式下劳动主体单一的原则,也使得组织从属性大幅下降,这也是相关劳动关系认定权益案件中难以评判之处。第二,劳动报酬模糊化。在传统经济模式下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多数是以企业利益为主,而劳动者只是收取企业支付的相应少部分的劳动报酬。但是共享经济模式下的劳动报酬分配相较于传统经济存在较大的差异,以网约车为例,司机只有在接单后才会收取到其自身付出的酬劳,而在顾客支付的所有费用中司机的收成占较大比重,网约车平台只收取少量的平台费用,形成了以司机利益为主要组成部分的模式。共享经济下司机的收成与其劳动付出成正比,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显然,共享经济模式模糊了传统经济模式下的劳动报酬界线,最终体现在企业与职工之间的经济从属性逐渐弱化。第三,劳动场所分散化和劳动时间碎片化。传统经济模式下,企业为使得劳动者工作效率最大化以及便于控制促进合作,一般要求职工在统一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从事劳动工作。而在共享经济模式下企业对劳动者在这两方面的要求有所差异,以网约车为例,其并未强制要求司机在特定场所特定时间工作,均由司机进行自主选择,因此共享经济模式下,网约车司机具有劳动场所的分散化以及劳动时间的碎片化的特征。同时,在共享经济模式下企业为了更多地降低其实际用工成本,不愿意将其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纳为劳动关系。而这些主要体现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人格从属性的弱化。5 共享经济背景下劳动关系认定的困境和出路5.1 司法裁决中的难点和意见分歧自共享经济发展至今,存在多起劳动关系、劳动权益等争议的案件,而在不同的案件中不同国家地区对于案件的审理标准以及裁决依据存在差异。因为至今仍未有国家、地区出台完全适用于共享经济模式的法律规制,然而共享经济模式下的用工模式对于原本的劳动关系体系而言则是一个很大的挑战。21部分法院对于案件的审理结果不断引起争议,比如美国Uber案件。因此,出台适用于共享经济模式的法律规制迫在眉睫,确定共享经济这一新型经济模式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是至关重要的,能有效地平息相关案件的争议,进而保障以及推动共享经济的稳定、可持续发展,终将有益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及其维系。5.1.1 基于Uber案件对美国认定劳动关系的法律借鉴共享经济模式下,不成熟的法律环境使得相关案件的审理呈现焦灼的局面。2015年美国Uber案中备受关注的案件之一是Barbara Berwick案,该案件由加州劳工委员会裁定,最终的判决结果为司机Berwick是Uber公司的员工,并非Uber公司所坚持的该司机为其公司的独立合同工,也即委员会认为该司机与Uber公司之间是存在着劳动关系的。其判定的依据包括Uber是利用手机应用程序对司机Berwick的工作时间进行控制以及监察其评分等级,并且司机提供的服务是Uber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等方面。8同年另一个受到大众持续关注的案件是由加州北区地方法院裁决的Douglas OConnor案,在这个案件中,法院依据传统经济模式下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对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仔细分析判断。最终法院认为该案件判决的关键因素是Uber公司是否存在对司机工作细节的必要控制权利,次要因素分别为司机所从事的工作是否为特定的职业或业务、司机所提供的服务是否属于Uber日常经营的业务范围等方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首先确认相关考察因素的符合程度,比如Uber公司按照自身意愿对司机的劳动报酬标准进行事先设定,而未曾与司机进行探讨确定、Uber公司还要求司机按照其设定的标准进行评分并对其监督考察;其次法院认为,司机可以按照自身的意愿安排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等,并且Uber公司允许司机同时使用其他的第三方应用参与劳动工作,这些因素驱使法院作出两者之间是存在着劳动关系的最终裁决。美国在近几年来审理的在共享经济下发生的劳动关系认定方面案件中,相关部门不断的修订改正,为案件的结果公正不断地努力,保障平台与劳动者的权益。美国加州于2019年9月份通过了Uber和Lyft等类型共享经济下的网约车公司将一些合同工变成正式工的这项新法案。美国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会结合各方面的因素进行判定司机与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从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看,其值得我国借鉴之处是,其并没有局限于传统经济模式下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框架之下,在确认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结合司机与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逐一分析,尤其是细节问题包括企业对司机的控制程度,司机提供劳动力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司机提供劳动的时长、频率等作为次要的考量因素,能够较为合理地判定共享经济模式下是否存在劳动关系。5.1.2 共享经济下我国劳动关系认定的探索基于国外Uber案件以及我国网约车平台等频发的案件,我国意识到共享经济的用工模式对传统经济用工模式的冲击,从而对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产生较大的负面作用,为此,我国相关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些法规以削减共享经济用工模式对和谐劳动关系环境的影响。根据2016年我国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约车平台公司需要确保在平台就业的司机是具备合法从业资格的,公司可以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并且结合司机的实际工作时长以及服务频数等具体情况分析,最终确定和司机签署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进而能够更加明确劳动双方的具体权利及义务。公司需要积极地维护以及尽可能地保障司机所拥有的合法权益。在予以实施的这份文件中,其根据2015年提出的试行版文件中存有较大争议的部分条款进行更加合理化地调整、修订,尤其是对互联网平台和司机之间是否需要签署劳动合同等方面的内容进行较大程度的改动和完善。文件内容更是明确了对于司机与平台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然而,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并不愿意将其纳入劳动关系,因此平台会更多地持有不和司机签署劳动合同的态度,为了更好地避免其作为雇主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与风险,但其又拥有雇主的权利,因此,相关的文件规定仍没能完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根据现阶段共享经济下的企业用工模式以及劳动关系特征等情况,我国相关的立法部门对共享经济最终保持的是放松管制和维持现状的原则。因为其更多地是倾向于保障共享经济所具备的灵活化的用工特征,从而有助于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激发大众更多的创业潜能,最终能够有效地促进社会经济的长期稳健发展。但是这种局势最终对劳动关系和劳工权益等方面将产生的影响情况,需要未来的经济发展状况来验证。5.2 共享经济下劳动关系认定的建议在确定共享经济这种新型经济模式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细则上,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成功经验以及已经出台的成文规定,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总结出适合我国共享经济模式下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及方法。因此,可以对传统经济模式下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进行细化、补充,针对共享经济的用工模式以及劳动关系特征提出详细的认定方法。首先,人格从属性方面。共享经济下的劳动用工模式具有灵活化的主要特征,现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监督与控制相比传统经济模式的呈现为弱化的趋势。因此,按照传统经济模式的人格从属性的标准对共享经济的劳动关系进行判定是难以成立的,甚至使得共享经济下不存在劳动关系。对此,我国可以结合劳动者受到平台的监督与控制程度,以及劳动者对平台的指令的服从程度进行分析,使得即使劳动者未达到传统经济模式下对人格从属性的标准仍然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进而不仅能更加合理且有效地保障劳动者所应当拥有的相关合法权益,也能确保不丢失共享经济用工灵活的特性。其次,经济从属性方面。共享经济模式下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是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而且部分劳动者的收入并非全部来源于共享经济平台的劳动,也即劳动者在平台的收入并非是唯一的生活来源,那么根据传统经济模式下对于劳动双方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来看,共享经济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没有存在劳动关系的,而这将会很大程度地损害劳动者所拥有的合法权益。因此,共享经济模式下经济从属性的标准可予以一定的调整,即当劳动者在共享经济下的劳动报酬成为其主要的生活来源则可成为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之一,不再是唯一的生活来源。同时,由于共享经济模式的本质特征是对社会闲散资源等进行合理且有效的整合,部分劳动者在劳动时可能还自带部分生产资料,因此,在认定劳动关系时还需将此因素做进一步的考量。再者,组织从属性方面。传统经济考量的是劳动者是否为企业的一部分及其所提供的劳动是否为企业生产组织体系的一部分。但是综合共享经济下的用工模式及其劳动关系特征来看,倘若依旧按照传统经济下的组织从属性标准来衡量是不合理的。因此,在定义组织从属性标准时可以树立新的理念,考察的标准可以转变为企业对劳动者的实际依赖程度。倘若企业的其中一个主要商业功能是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务,而且企业在维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时对劳动者是有相当程度的依赖,那么此时劳务给付者应当被认定为企业的雇员。因此,在判断共享经济下企业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存有着劳动关系时,可以将企业的营利对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的依赖程度作为考量指标之一,而不仅仅是对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组成平台的生产要素进行考量,从而片面的否定平台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存在。最后,我国劳动法中认定劳动关系的三要素是在传统经济当局确立的,但在共享经济模式下是不完全适用的。我国相关部门可以以我国劳动法作为主体进行必要的补充,以便能够尽快完善确定适用于共享经济模式下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细则,从而使得我国在处理共享经济下劳动关系争议的案件时有法可依,能在保障平台与劳动者双方的权益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进行裁决。最重要的是,法律应当顺应时代更迭,不断更新以便有效应对社会现状的变化,从而保障社会经济的发展。5.3 共享经济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相关建议共享经济的出现使得原本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发生一定程度的转变,解决新型用工关系的定性问题才能提供适当的法律保护。16劳动者难以通过合法的渠道有效便捷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使得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这个愿景的实现变得日益艰难。为此,我国相关部门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以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第一,将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事宜提上日程,以补充在共享经济下的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细则。因为目前仍未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共享经济下劳动关系该如何认定,从而导致劳动者难以确立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而使得劳动者无法享受存在劳动关系所拥有的权利,并且平台也未完全承担其相应的责任与风险。因此,为了能够合理且有效地保障劳动者所应当拥有的合法权益,从而不断地促进我国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进程,我国相关部门需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地补充修订。第二,积极推动能够保障共享经济模式下劳动者相关权益的工会组织的建立。因为共享经济下劳动的灵活性与自主性等特征,使得劳动者的流动性较大,并且目前并未有相应的法规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导致工会组织的力量难以迅速形成。因此,可以借用政府在这一层面的公信力,推动工会组织的快速建立,增强工会组织的有效力量,使得劳动者可以通过工会组织保障自身的权益。结语共享经济的出现不断地促进全球社会经济的稳健发展,不仅增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以及为大众创造了大量的创业机会,还促进了社会闲散资源的高效整合并且有效利用等等。现阶段是共享经济高速发展非常关键的一个节点,但共享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原本稳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产生了不适,不成熟的发展环境使得潜在的问题日益显现,尤其是劳动权益与劳动关系的争议问题。因为共享经济模式的兴起和发展打破了原本传统经济下的用工模式,包括了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及工资组成等方面,从而使得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特征发生改变。共享经济模式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特征主要为劳动主体多元化、劳动报酬模糊化、劳动场所分散化以及劳动时间碎片化等,最终主要体现为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从属性的弱化。由于劳动关系的转型,传统经济模式下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也难以适用于共享经济模式。在近几年共享经济下相关案件的处理中,由于共享经济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不明确导致各个案件审理结果存在差异并且引起争议。对此,我国可以以劳动法为主体,进行相关的合理补充修订,并结合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等对共享经济下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进行明确;还可以积极推进相关工会组织的建立和完善,使得劳动者可以借助工会的有效力量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对共享经济这种新型经济模式下劳动关系的转型,国家需要明确共享经济模式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将能够不断地促进我国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并且终将有益于共享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以及能够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参考文献1 刘华.分享经济模式下人力资源管理的挑战与创新J.经济研究参考,2018 (14):70-75.2 任洲鸿,王月霞.共享经济下劳动关系的政治经济学分析以滴滴司机与共享平台的劳动关系为例J.当代经济研究,2019(3):5-12.3 王春英.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法律辩析J.人力资源管理(学术版),2010(4):259.4 唐晴.分享经济背景下新型用工形式的劳动关系问题研究以滴滴出行为例J.山东工会论坛, 2019(04):16-23.5 Felson M, Spaeth J L. Community strcture and 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 A routine activity approachJ, American Behavioral Scientist, 1978,21(4): 614-624.6 Daunoriene A, Draksaite A, Snieska V, et al, Evaluating sustainability of sharing economy business models J. Procedia-Social and Behavioral Sciences, 2015, 213:836-841.7 胡宇子.共享经济视域下民营企业新型劳动关系的构建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