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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怡 201651601053附条件不起诉的重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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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怡 201651601053附条件不起诉的重构.docx

    毕业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论文中特别加以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毕业论文作者签名年 月 日毕业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毕业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障、使用毕业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有关学位论文管理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省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评选机构将本论文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本论文属于: 保密,在 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不保密。 (请在以上相应的方框内打“”) 作者签名 年 月 日指导老师签名 年 月 日 目录一、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述1(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1(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相关制度的比较2(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立法价值3二、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存在问题5(一)适用范围狭窄5(二)悔罪具体表现不够清晰6(三)尚未形成完善的考察机制7(四)社会调查制度不完善8三、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几点建议9(一)扩大适用范围9(二)科学分析悔罪表现11(三)健全考察机制12(四)完善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中的调查制度12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重构摘要: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不仅有利于案件分流,节约资源,也有利于对未成年人教育及矫正,使其早日回归社会。我国现行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适用范围、考察帮教、悔罪及社会调查等方面存在许多不足,这些不足严重损害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作用及价值。通过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调查制度、帮教制度的重构,能够更好地制衡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及其他特殊人群的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对象;调查制度;帮教制度;重构On the reconstruction of conditional non-prosecution systemByLiangyiJan, 2020Abstract:The application of conditional non-prosecution by procuratorial organs to juvenile criminal suspects is not only conducive to case diversion and resource conservation, but also conducive to the education and correction of minors, so that they can return to society at an early date. China's current conditional non-prosecution system in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investigation and help education, repentance and social investigation and many deficiencies, these deficiencies seriously damage the role and value of conditional non-prosecution system. Through the reconstruction of the applicable objects of conditional non-prosecution, the investigation system and the system of assisting and teaching, we can better balance the discretionary power of procuratorial organs,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inors and other special groups, and safeguard judicial justice.Keywords:conditional non prosecution ;Applicable objects; Investigation system; The system of assisting in education; refactoring一、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述(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该制度的是以起诉便宜主义为基础,属于不起诉的一种,起初称为“暂缓起诉”。在学界上,学者们对这两个名称有一定的争议。暂缓起诉强调的是“暂缓”,暂时缓一缓,即检察机关暂时不起诉,给被暂缓起诉人设定法定义务,符合条件的作出最后的结果 郗瑞洁. 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D.安徽大学,2019.。被称为“附条件不起诉”,重点在于“不起诉”,陈光中教授认为,该制度是检察机关在设立考察期内附带法定条件,如果未成年人没有违背检察机关设定的法定义务,那么考验期届满,符合条件的,作出不起诉决定 陈光中,张建伟.附条件不起诉:检察裁量权的新发展J.人民检察,2006(07):5-9.。其目的在于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避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遭受“二次污染”,给予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鼓励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设立一定的考验期,暂不作出最终的决定,而是依据未成年人在考验期间内积极履行相关的义务,足以证明有悔意的,符合条件的,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该项制度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启动主体具有唯一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启动主体只有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从决定启动到做出最终决定,都由检察机关负责。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该项权利,其他司法机关无权使用 潘洁敏. 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实施及展望C.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4卷 总第14卷)杨浦检察院论文集.:上海市法学会,2019:165-172.。2、适用该制度的案件符合起诉条件,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特定的犯罪行为,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3、该制度规定了特定的适用对象,即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并且规定了特定的罪名、刑罚,即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侵犯公民人身、民主、财产权利和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4、该项制度的着重点在于设定的条件,也是区别其他不起诉制度特点之一。检察机关在考验期间内,附加严格法定条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能违背设定现得义务,否则,检察机关提起公诉。5、该制度的审查决定程序。承办检察官不能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应当向检委会报告案件的事实、证据及听证情况,由检委会讨论决定是否作出附体件不起诉决定,并且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还应当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进一步说明,对于自侦案件的附体件不起诉还应当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相关制度的比较1、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又称为相对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一些轻微型犯罪案件,依法可以免除刑罚。两者相同之处:检察机关在作出决定之前,该案件符合起诉条件,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犯罪并未经过实体上法院的认定,只是检察院认定。检察机关决定是否起诉,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但两者也有很大不同:首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核心在于“附加条件”,检察机关在考验期间,规定严格条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必须严格遵守设定相关规定,违背相关义务的,检察官有权作出撤销决定。对于酌定不起诉来说,设定相关义务并不是绝对的,即检察机关可以设定相关义务,而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并不会因为行为人不履行相关义务而影响,依据相对不起诉的规定来作决定 马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C.吉林大学,2013.。其次,适用范围差异。从适用对象来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仅限于未成年人,而酌定不起诉没有规定特定的对象,只要符合相应条件,依法适用。从社会危险性来看,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对未成年的特殊保护一种制度,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轻微型犯罪,并且明确规定涉嫌刑法这一程度犯罪相较于酌定不起诉来说,酌定不诉适用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免除刑罚。最后,效力不同。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只是暂时不起诉,中止刑事诉讼程序,最终的结果还要取决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间的表现和悔罪态度。而酌定不起诉的决定具有终局性,只要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检察机关就不能再提起诉讼,除非出现了新的事由。如果出现两种制度同时适用时,如何解决两者重叠冲突?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第21条规定了两种制度同时适用时关系。检察机关在实践活动中应当厘清二者的关系,在两种制度都可适用情况下,法条规定的“优先”适用相对不起诉,并不是要求绝对适用,也不能因为适用相对不起诉方便而适用,应当发挥附条件不起诉的价值,处理好社会矛盾。2、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存疑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又称为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即案件经过了补充侦查,检察官仍然认为没有明确、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应当负刑事责任,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两者主要区别:第一, 适应范围不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针对特殊罪名和特定的犯罪嫌疑人而适用的,适用范围有严格的限制,而存疑不诉对于案件的罪名和对象没有特别限制,如果犯罪证据不明确或犯罪事实不清楚,那么检察官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再者,这两种制度适用条件前提相反,与存疑不诉相比,适用附体件不起诉的决定案件必须是符合起诉条件,能够追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第二,两者在终局性方面有很大的相似度,但是两者重新提起诉讼根据不同。两者都是阶段性、暂时性的处理,而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最终是否作出不起诉的终局性的结果取决于在考察期间得具体表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是在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达到起诉条件的标准,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出现了新的证据,能够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时候,在追诉时限内,检察机关仍然可以提起诉讼。(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立法价值1、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的思想刑法的谦抑性反对基于报应目的滥用刑罚,提倡的是一种刑法的适用范围和处罚程度控制在绝对必要的范围内,少用、慎用刑罚,以最小的刑罚成本,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刑罚作为最后的惩罚手段,如果某项其他规定的禁止性内容,不可以用其他的规定有效控制,最终只有刑罚手段才可以管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充分体现了这种原则。检察机关通过设立考察期间和义务,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教育和矫正,并且获得不起诉的决定,重新的回归社会。这不仅节约司法资源,更重要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以最小的成本,缓和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2、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根据恢复性司法理念,犯罪行为不仅违反法律,破坏国家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且侵害被害人的权益和社区和谐。一开始刑事司法通过实施刑罚手段惩罚犯罪而忽略被害人的损害,社会的矛盾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处理,而恢复性司法理念注重被害人损害的回复、社会公共利益的回复以及社会关系修复,平衡各方的利益,使原来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正常,实现刑事司法的目的。法学家加罗法曾经说过:“对许多轻微罪行,尤其轻微侵犯人身罪,用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有效手段来代替处以几天监禁的方法很有益。当赔偿损失不是像现在这样作为一种法律后果,一种可以根据民事诉讼主张的权利,而成为被告人的一种不能脱逃的责任时,他便可以成为一种真正的刑罚替代措施” 恩里科 · 菲利.实证派犯罪学M.郭建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04-105.。这种理念也在此制度中有所体现,暂时的中止刑事程序,给予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通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取得被害人的原谅,弥补被害人伤害,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是用刑罚来惩罚未成年人,而是通过要求履行相关义务,达到修复被害人、家人及社会之间平衡关系的目的。3、司法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具有极大促进作用。在当今,每个国家刑事司法都不可避免考虑司法成本,我们国家案件层出不穷以及刑事诉讼程序繁重,对于司法资源变得稀缺,那么,解决司法资源稀,提高诉讼效率等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通过发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价值,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第一,将对案件进行刑罚轻重程度分流,对于重大的犯罪案件由司法机关精心审理,提高了司法效率和质量。第二,附条件不起诉暂时中止诉讼程序,让学校、社区、单位等其他机构参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和矫正,多发面进行协调,减轻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节约了司法资源。第三,检察机关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间的具体表现,符合附加条件的,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该类案件不用在进入刑事审判程序,在起诉阶段终止了诉讼程序,节约司法资源。二、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存在问题(一)适用范围狭窄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严格限制该项制度适用对象。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初衷是“教育、感化、挽救”轻微性犯罪案件的未成年人,但是,对于其他轻微性犯罪主体却不能适用该项制度,实践中,如果检察官严格限制适用主体,降低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率,那么,该项制度的目的难以实现,也不符合刑事司法目的。在一些试点地区已经扩大适用主体,就拿成年人大学生来说,虽然已经属于法定的成年人,但是,在不同人群的成年人来说,大学生的心智还不够成熟,没有形成成熟的自我分辨能力,未受到社会的蹂躏。如果大学生的犯罪行为构成轻微性犯罪,且符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其他适用条件的,但因为大学生不属于适用主体而不适用,让他们接受司法审判,进入监狱,这些大学生以后难以回归社会。 其次,刑事诉讼法严格规定只有涉嫌三种罪名的案件,才能适用,但是在其他社会危险程度相当的轻微性犯罪的案件也有涉嫌,例如,交通肇事罪属于刑法第二章的罪名,即使未成年涉嫌交通肇事罪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其他条件,也不能适用该项制度 李红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施问题C.西南政法大学,2019.。德国暂缓起诉的适用范围所有人,从轻罪扩大到中度程度犯罪,适用范围由窄到宽的经历。日本起诉犹豫制度适用所有犯罪,罪行的程度是检察机关适用时需考虑的问题 王满生,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C.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9.。在我国对于那些未成年人涉嫌的其他轻微性犯罪案件,未成年人将由法院审理,被送进监狱,而不是由社区、学校以及其他机构进行教育或者矫正,未成年人也会受到其他犯罪成年人的感染,回归社会便成为一道难题。最后,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刑罚幅度控制在一年以下,而在未修订刑事诉讼法之前该制度适用于三年以下的犯罪案件。现行法条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刑罚“一年有期徒刑以下”认识,应当为宣告刑,因为检察机关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如,犯罪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是否初犯、偶犯、个人成长经历等,预估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量刑 徐松青,张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附条件不起诉解读与应对J.法律适用,2012(10):59.。将“一年以下”看做宣告刑,检察机关对量刑情节应当做到精准预见 吴斌,李芽,杨帆,张少会.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研究-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为中心M.成都:西南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12.。如果认定为法定刑最高刑为一年的只有侵犯通信自由罪和偷越国边境罪这两个罪名可以适用该项制度,这显然不符合该制度设立的初衷。(二)悔罪具体表现不够清晰首先,悔罪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主观认罪悔过的外化表现,但是,新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第181条规定的几种一般情形来认定悔罪表现,只要符合这几种情形之一,都可以认定具有悔罪表现,但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主观表现和内心想法情况不一,如果检察机关仅局限于指引中规定,检察机关难以甄别出未成年人是否真诚悔过。在实践中,悔罪表现因人而异,检察机关基于自己主观认识依据规定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认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的,有的检察机关并不局限这些规定,如,未成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也认定其具有悔罪表现。每个检察机关的主观认识不一,可能会导致同案不同判断的决定,故建议在立法上作出统一的标准和衡量尺度。其次,明确考察期间的悔罪表现的地位。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在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的理由中,并未将不具有悔罪表现的理由规定其中。在考察期间,不具有悔罪表现并不能说明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前的缺乏悔罪表现。在实践中,有的检察官仅重视使用制度前悔罪表现认定,而忽视考察期间的悔罪表现,笔者认为,无论是适用制度前还是考察期间都应当重视认定未成年人的悔罪表现。最后,将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作为认定悔罪的表现,这是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工作,但是,由于每个未成年人的犯罪特点不同,也不能绝对的将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作为认定悔罪的表现,即使被害人不谅解,也是可能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三)尚未形成完善的考察机制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考察机关主体,对于日常的实际考察工作检察机关是不参与的,发挥的是监督者和指导者的作用,与具体的考察帮教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帮教机构展开具体的考察工作,考察帮教机构应当定期向检察官反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或者由其监护人配合检察机关的工作,加强对未成年人管教。1、考察主体单一 法律明确规定,由检察机关负责主要考察工作,作为唯一主体,承担诸多考察工作,而司法社工、社会观护基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公益组织等组成考察帮教小组,辅助检察机关的考察工作。检察机关本身的自我缺陷,一是案多人少。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多由基层的检察机关未检部门负责该类案件,而基层检察机关负责其他案件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工作繁多,在实践中,成立考察小组有很多的实际困难,二是检察机关直接负责矫正工作,这不仅会加大工作量,而且对于涉及到的其他未成年人教育以及心理方面的其他经验可能比较薄弱,不具有相关未成年人保护专业的知识,难以保证高质量的考察工作,如果出现几名需要考察监督工作的未成年人,这会显得力不从心,如,本院负责一名未成年人考察监督工作,由于现实原因,难以组成帮教小组,承办检察官负责考察工作,电话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要求每周交一份思想汇报,而对于其他考察工作难以开展。2、 考察内容过于刻板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的四项考察义务,可以看出考察内容着重监督,轻帮教。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重在对未成年了说教与监督方面,但对于未成年来说,他们处于叛逆时期,这样的做法不能起到教育感化的作用,反而加深他们的仇恨的心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考察内容与缓刑、假释制度的考察内容基本相同,相较于成年人案件来说,不能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特殊立法。并且过于刻板的考察制度对于不同的个性的未成年人来说,是不够弹性的,应当制定个性化考察内容。(四)社会调查制度不完善社会调查制度对于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制度,由特殊的办案机关对未成年人进行调查,包括收集犯罪原因、成长经历、教育背景等信息,必要时应当对未成年人的心理或精神状态进行调查,形成一份调查报告,作为公检法在出决定时一份重要参考。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目的相同,均是为教育、感化以及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的调查机关。这说明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制作的社会调查报告,可以作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同时,该条文并没有规定绝对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制作调查报告,但是社会调查具有重要作用,通过社会调查,对未成年人进行全方位的了解,分析其犯罪原因,为日后考察监督工作提供指导作用,更有利于检察机关设定合理、科学的义务,让未成年自我悔过并改过自新。1、调查主体不固定,可能会导致不专业。首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可以制作社会调查报告,显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由三机关任意选择制作,这难免不会导致三机关对于社会调查工作相互推诿以及逃避责任。同时,调查的内容、结果没有分工负责的要求,将会导致社会调查流于形式,难以发挥对未成年人保护作用。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是由案件承办人员,还是由案件承办人员以外的机关来调查。另外,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其专业知识在于法律方面,而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不仅仅包括法律方面的资源,更多是心理学、社会学和统计学等方面的资料,那么委托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是最好选择。2、调查内容过于笼统。我国的社会调查内容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可以看出调查内容规定过于笼统。有学者认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调查背景模糊不清,容易使实践流于形式,从而导致社会调查工作敷衍了事。同时,对于行为人的主观表现和人格特征是衡量社会危险程度和再犯至关重要的因素,但并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社会调查的内容。三、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几点建议(一)扩大适用范围1、适当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法律明确限定了适用对象为未成年人,笔者认为该规定对于当时来说是合理的,但是,随着时代的不断变化,案件呈现出不同特点,应当扩大适用对象。学界上,对于扩大到那些人有一定争论,有学者认为应当扩大到所有人,只是限制案件类型和刑法幅度。也有学者认为应当是扩达到一些特殊人群,如,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人、在校大学生、怀孕或正在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和社会危险程度不大的初犯、过失犯与从犯。笔者都不赞同这两种观点。首先,对于第一种观点,在现今中国现阶段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没有一套成熟体系,对于各方面的要求不够专业化,不能够适应扩大到所有人,而第二种观点扩大到一些特殊人群,但没有区分该制度适用这些特殊人群与适用到未成年人本质共同点。因为附体件不起诉制度适用于未成年人,是由于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人格不完整,需要教育、感化、挽救的,但是,老年人和怀孕的妇女与未成年人有本质的区别,他们已经步入社会,具有完整的人生观、价值观,能够成熟的辨别是非,而教育、感化、挽救的措施对他们来说并不能起到作用。笔者认为优先扩大适用于在校大学生。学界对于扩大于适用大学生有两种观点,持反对观点的学者认为大学生年龄基本是20岁左右,已经是成年人,认为他们具有成熟的辨别是非的能力,不应当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持赞成观点认为,大学生未踏入社会,心智相对于社会上成年人来说,并没有那么成熟,加上可塑造性强,可以适用该制度。笔者认为应当扩大到在校大学生,体现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价值平等观念。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特别制度,似乎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是实现了实质的公平,也就是说该制度是在平等的价值理念而成立的。依据普遍的调查显示,大学生平均年龄是20周岁左右,已经是成年人,但大学生没有完全踏入社会,还是专注于学习方面,在大学这个阶段,他们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正处于发展形成阶段,还没有完整的人格,与一般的成年人相比有一定区别,而与未成年人有本质共通点,他们在认识方面还不够成熟,可塑造性强。扩大适用于大学生,不仅体现了价值平等,而且实现该制度的刑法目的。扩大适用于大学生,不是所有大学生犯罪案件都可适用,具体来说,大学生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可适用。依据法律规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未成人涉嫌的案件来看,其人身危险性不大,而对于大学生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而言,他们对于社会危险性并没有很大,通过教育后,更好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2、扩大案件适用范围此制度仅限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的犯罪案件 ,其他犯罪案件一概不虑。未成年人涉嫌其他罪的社会危险程度也可能会比刑法分则规定特定罪名要小。 高铭暄 , 马克昌 . 刑法学 ( 第 6 版 )M. 北京 :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4:312. 。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涉嫌强奸罪、抢劫罪这样重罪都可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刑法分则中规定的过失罪的交通肇事罪和法定最高刑为拘役的危险驾驶罪,相较于强奸罪、抢劫罪而言,主观恶性小,且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如果其不能适用相对不起诉,又不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检察机关将提起公诉,涉嫌这些罪名的未成年人不能公平对待。此制是为了不让犯轻微罪行的未成年人不受法院审判,不受监狱污染,而通过教育、矫正未成年人的身心 ,使他们能够回归社会,改过自新。同时。随着社会的变化发展,未成年人犯其他的轻微罪也会频繁出现,例如,交通肇事罪等,这些犯罪的社会危险程度大小也可以是轻微的 俞旭.扩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范围研究C.2017.致 谢大学四年即将结束,回想起刚入大学的青涩,与现在即将毕业离开学校的心情,心里总是不舍的。大学四年生活的点点滴滴像放映电影一样浮现在眼前,第一次接触法学科目的茫然到现在算是对法学有了一点了解。大学生活让我明白,不管是学习还是工作,有目标和规划地完成自己想要做的事,有句话很深刻:没有正确的选择,我们只能不断努力。首先,感谢龙开祥老师对我写作论文过程中的悉心指导,从我论文的选题、开题报告到论文写作的过程中为我的论文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问题。并且每个阶段的论文,龙老师都是在认真看完后,针对我论文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使我明确了我写作过程中的不足,之后对论文作进一步的修改。我的论文在龙老师的帮助下,顺利地完成了,对龙老师的感谢之话言之不尽!同时也要感谢学校图书馆丰富的资源为我提供了很多写论文所需的资料;感谢我的家人对我写论文时的支持;感谢我舍友在我写论文卡壳的时候对我的鼓励。我的论文在各位的帮助和鼓励下终于完成了。由于学术水平不够及平时积累经验的不足,我的论文里面还有很多不足与缺陷,希望各位老师给予批评指正。在此,非常感谢在大学生活里遇见的每一个人!。不能以罪名来认定轻重罪,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应当以可能判处刑罚为准,选择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罪名范围。适用范围扩大到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具体而言,从犯罪的危险程度来考虑,可以适用于危害公共安全中的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犯罪案件。(二)科学分析悔罪表现悔罪表现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悔过的外在表现,检察机关一般从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来辨别。首先,认定未成年人的主观悔罪表现,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未成年的悔罪表现,总结未成年人在其他场合作出的悔罪表现行为,防止“异化”风险。如,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因自身原因,放弃犯罪的行为;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主观后悔,并积极向司法工作人员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积极弥补被害人的伤害,取得被害人原谅等这些行为认定。其次,甄别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检察官可以交由心理专家进行人格鉴定,在向检察官报告鉴定结果。(三)健全考察机制1、建立多主体分工合作,相互负责的考察帮教体系首先,在实际情况中,基层检察院负责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而在基层检察院案件繁多且人少,在检察机关内部难以建立专门未成年人考察帮教小组,那么为了更好矫正未成年人的身心以及节约司法资源,可以吸收社会力量,父母、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辖区派出所等力量介入其中,负责具体考察工作,形成以检察机关为主,其他社会力量协作作用,实现办案专业化与考察帮教社会的形式。其次,由于检察官自身缺乏对于其他教育及心理学方面经验,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吸收其他专业机构协助,并且肯定检察机关为考察主体,由其他专门机构协助考察帮教工作,要求这些公益机构和犯罪嫌疑人自己报告具体情况。也就是说由检察机关负责监督方面的工作,其他机构负责考察具体工作,才是合理搭配。3、 制定个性化考察内容 具体而言,检察机关针对不同的未成年人犯罪制定相适应的考察内容,比如,对于因未成年人内心叛逆、矛盾而犯罪,但社会、家庭环境良好,如聚众斗殴,可以通过让其承担一定行为后果,吸取教训,自己从中悔过自新,而不是过于矫治。对于那些因家庭教育不正确,而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考察工作内容着重于家庭教育方面,甚至,让其脱离家庭教育,由专业机构负责对其进行教育、监护。对于因社会环境原因而导致犯罪,将其放入环境良好的考察帮教基地。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协同其他帮教机构制定个性化的考察内容,充分发挥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四)完善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中的调查制度1、对于调查主体无固定的问题,有部分学者认为如果由司法工作人员作为调查主体是非常不理想的,因为司法工作人员不适合作为教育主体,再加上其他案件工作繁多,对于调查工作不能尽心尽力的做好,而选择社会专业工作人员来完成社会调查工作,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教育。另一部分学者认为社区矫正机构可以作为调查主体,原因在于社区矫正机构目的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目的一致,而且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对未成年人的矫正工作能够分担检察机关的工作量,做到更专业化。笔者认为由检察机关负责调查工作的监督主体,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委托不同基层司法机关负责具体调查工作。例如在侦查阶段应当由公安机关的案件承办人负责社会调查工作,但收集的调查资料是作为司法机关参考,而不是证据。原因在于观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一个持续过程,加上检察机关自身缺陷,委托其他司法机关负责调查是最好选择。由于现实的人力、财力等问题,不能要求某一阶段的诉讼主体完成高质量、高效率的调查工作,但可以要求每个阶段的诉讼主体侧重于不同的调查内容。2、细化调查内容针对笼统的社会调查,又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身心调查,要细化调查内容并增加相关法律规定社会调查内容。笔者赞同一些学者提出科学的未成年人调查内容,第一,身心发展情况,即基本信息、身体健康及性格特征;第二,家庭及教育,包括家庭环境及教育背景;第三,成长经历与社交关系;第四,一贯表现,重点在于犯罪前后的表现,尤其调查人身危险性。对于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教育及矫正有极大促进作用。参考文献: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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