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入户盗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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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入户盗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ocx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入户盗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摘 要刑法修正案增加入户盗窃作为一种特别类型的盗窃犯罪,加强了对公民户内安静权的法益爱护,从而解决了盗窃行为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入罪的正值性问题。对入户盗窃着手的推断仍旧要坚持对财物有“现实而紧迫的危急”这一标准;入户后分文未取是盗窃未遂,情节严峻的应当以刑法规制。 关键词入户盗窃;特别形态;惩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实施以前,盗窃罪的刑事法律规定在刑法其次一百零一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其中有关入户盗窃的规定:“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惩罚。”刑事司法惩罚多次盗窃的理由在于行为人的人身危急性,行为人多次产生犯意,并且反复付诸实施,虽然每次作案所盗取的财物都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足以显现行为人已经形成盗窃习性,因而也有必要赐予刑事惩罚。入户盗窃的刑事惩罚从以数额较大为标准到惩罚多次盗窃,以财产权为中心的法益爱护没有变更。至刑法修正案将刑法其次一百零一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出罚金”,入户盗窃被单独列举出来,与其他三种盗窃行为一起作为盗窃罪的特别形式加以规定,表现出刑事司法政策对盗窃罪严厉打击的一面。 一、入户盗窃罪增加了盗窃罪法益的内容 刑法修正案取消了盗窃罪司法说明对入户盗窃次数的规定,这次修改的意义是重大的。在盗窃罪占比高、犯罪率居高不下的社会环境下,盗窃罪基本罪状的修改体现了刑法所爱护法益的扩张,是将公民的住宅安静乃至人身权、隐私权提到一个新的高度加以爱护。刑法中规定的“户”是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入户盗窃的案发大多会运用撬门破窗等手段,进入他人家庭居所,影响居民最基本的平安感,而且在住宅封闭的空间内,案犯被发觉后往往会以暴力手段求得财物或逃脱,从而转化为抢劫罪。恶性事务的发生让周边邻居、小区居民也惶惶担心。刑法修正案在盗窃罪司法说明的基础上更前进了一步,增加了对户内安静权的爱护。 这一突破性的修改使盗窃罪相关理论与司法实践产生诸多争议,比如有人提出对入户盗窃中户内是否有人应当区分对待,认为当户内有人时,住宅安静权与财产权同等重要,但入户盗窃首先侵扰了住宅安静权,属于行为犯,只要入户行为完成,即为犯罪既遂。笔者认为法益爱护范围的扩大并表示入户盗窃罪作为一种特别的盗窃罪的实质的变更,上述理论错误地理解了入户盗窃的性质,认为入户盗窃罪是非法侵入住宅罪与盗窃罪的结合,是一种非此即彼的关系。事实上,即便是非法侵入住宅罪,仍旧须要满意“严峻影响他人居住安静”之构成要件,此外要求案犯在入户前知道户内是否有人,超出了期盼可能性。下面笔者将具体论述入户盗窃罪的属性及法律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二、入户盗窃罪是一种特别类型的盗窃罪 首先,刑法修正案实施前,理论和实务中对入户后盗窃小额财物且未达到一年内多次盗窃标准的,是否可以按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惩罚,始终存在争议。赞成的认为,“入户”行为可以看成是“盗窃”行为的手段,二者存在牵连关系,所以当盗窃数额未达到盗窃罪的起点标准时,可以根据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惩罚;否定者则认为入户盗窃并不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构成。问题的关键在于入户盗窃的“入户”与“盗窃”是否可以作为两个独立的行为,假如不是那就谈不上牵连犯,并且盗窃行为未达定罪标准就不是犯罪,又如何依据牵连犯从一重罪惩罚。笔者认为入户盗窃分文未取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是存在肯定障碍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在指导案例的评述中指出,非法入户行为对于居住者正常居住和生活安静造成严峻影响的,如携带凶器入户或者入户后打算凶器的,对户内财物进行破坏并造成严峻后果的,或者对户内人员造成严峻精神损害等情节的,才可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惩罚。上述入罪正值性的问题在刑法修正案祭出台之后已得到解决。 其次,入户盗窃归根究竟是盗窃罪下的一种特别类型,入户并不是盗窃行为本身的组成部分,而是限制惩罚范围的要素,同时供应违法性依据。依据这一观点,入户盗窃中“入户”看作犯罪预备,起先物色财物是着手。我国刑法一般不惩罚犯罪预备,因此入户认定盗窃罪的着手具有重要意义。关于何为犯罪着手,日本刑法界经过深化的探讨分为几种观点:形式的客观说认为推断着手与否要看行为人有无全部或部分实施了刑法分则各罪名的构成要件,实质的客观说认为行为人有无事实构成要件的详细危急为标准,其他还有修正的形式客观说形式的客观说必需等到行为人接触财物才认为是着手,明显过于严苛,也无法与犯罪未遂清晰区分,目前以实质客观说为通说。国内学者也基本支持此通说,即盗窃行为具有使他人丢失财产的紧迫危急时,才是盗窃罪的着手。日本法院判例也支持进入住宅后起先物色财物才是着手,比如接近放有财物的保险柜等。法院不认为入户盗窃已经着手的判例有,意图盗窃而打开屋顶的窗户爬进屋内时,尚不是着手;侵入住宅,从玄关走向房间时不是着手。 推断犯罪着手时是否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有意,主见结果无价值理论的,认为在推断着手时不必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举个例子就很简单反对,当甲拿着手枪,手指放在扳机上,假如不考虑主观方面,成立何种罪名的着手行为不得而知,为此修正说认为只要主观有意对行为的危急性产生影响,就须要在推断着手时加以考虑;而主见行为无价值理论的,原本就把有意作为违法性推断要素。所以,肯定程度上考虑主观有意是必要的。入户盗窃的案件中,入户后物色财物的行为,不仅使被害人的财产处于现实而紧迫的危急之中,也表明或推定行为人具有实施盗窃的主观有意,因此入户盗窃后起先物色财物才是犯罪着手,但笔者认为假如案犯的犯罪安排并非针对户内的现金或特定物,而是概括性地盗窃财物的,那么入户即产生紧迫的危急,可以认为已经着手。 坚持以“侵害占有的紧迫危急”为依据来评价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有现实意义的,如前所述入户本身不是盗窃行为的内容,而是限制惩罚范围的因素。假如认为“溜门入室”的一瞬间,甚至起先撬锁、撬窗即是着手,将会导致盗窃罪着手的提前,扩大了盗窃罪的犯罪圈。而且在推断入户盗窃转化为抢劫罪时,也要考虑前一盗窃行为是否着手,否则只能根据有意损害或其他相关罪名惩罚。 三、入户盗窃是在刑法分则中规定对未遂犯的惩罚 首先,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限制说、失控加限制说。笔者认为,行为人解除了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并转为自己占有、支配是盗窃罪既遂。刑法修正案实施以后,入户盗窃不再对窃得财物的数额设置下限,所以行为人入户后取得财物,并胜利“占为己有”时成立盗窃罪既遂,一般来说要将财物搬出屋外,使该财物的原占有人失去对财物的限制。还要留意不能极端化,不是全部入户盗窃物品的,都应当以盗窃罪定罪惩罚,例如,进入住宅外封闭的院子里盗窃几枚鸡蛋的行为,情节显著稍微,依据刑法总则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可不予刑事惩罚。张明楷教授还供应了另一种思路,他认为不是他人住宅内的物品,都是盗窃罪的对象,例如,他人住宅内的价值低廉的书籍,对财产的侵害极其稍微,就不应当成为刑法的规制对象。 其次,在犯罪着手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缘由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未得逞”是犯罪行为没有齐备全部的犯罪构成要件,笔者认为相较于入户盗窃既遂,入户后未窃得财物的为犯罪未遂。入户盗窃案件不存在实行终了的未遂而仅存在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前者指案犯自认为已将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如案犯将被害人砍倒,以为能够致其于死而离开现场,但被害人被抢救脱险,入户盗窃不存在此种情形;后者主要有案犯入户后翻箱倒柜时被发觉,已对财物实现了限制但当场被抓获,因未发觉盗窃目标而离开现场。 我国对犯罪未遂的刑事立法采纳的是概括性的规定,即在刑法总则中规定对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惩罚,而非德日刑法总则中规定“未遂犯的惩罚,以有特殊规定为限”。在刑法分则各条款中,对于哪些犯罪要惩罚未遂形态,也没有规定。入户盗窃未遂仍旧对刑法所爱护的法益,尤其是住宅安静权造成了严峻的威逼,以上列举的入户盗窃未遂情形均有刑事可罚性。但盗窃罪与抢劫罪一类的重犯罪有所不同,抢劫罪无论是否劫取财物,原则上公安机关都要立案,入户盗窃却不能一概而论,应以情节严峻为刑事惩罚与治安惩罚的分界。 四、结语 回到文章开头提到的按户内是否有人对入户盗窃进行区分,户内有人的,入户即为既遂的观点,笔者用了大篇幅来陈述其理论的错误所在,但该理论表达的对户内安静权的爱护的初衷确是值得确定的。笔者认为,一些地区于夜间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筑物、船舰或隐匿在其内实施盗窃行为的,构成加重盗窃罪的规定存在合理之处。“盗窃因夜间侵入而加重其刑者,以其于侵害财产监督权外,兼妨害家宅的安静而设”?輥?輯?訛但在我国现有刑法的框架下,不宜超出文意说明刑法,否则将不当扩大盗窃罪打击范围。 入户盗窃行为发案率不断上升,过去实行治安管理惩罚的方式已不足应对,刑法修正案将入户盗窃行为干脆入罪符合社会发展趋势。虽然社会普遍支持修改详细条文,然而运用刑法谦抑性原则对其诠释却不那么简单,入户盗窃干脆入罪存在不当扩大盗窃罪打击范围的风险,应当对其内涵和外延加以限制。 注释 李银龙:多次盗窃与扒窃、入户盗窃刑法适用关系探析,法制与社会2022年第6期。 王忠光:“入户盗窃”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从法益爱护视角考量,法制与社会2022年第26期。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法律出版社2022年第1集,第50页。 张明楷:盗窃罪的新课题,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8期。 参见日西田典之、山口厚等主编:刑法判例一百零一选I总论第6版,有斐阁2022年版,第126-127页。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22版,第286页。 参见阎二鹏、任海涛:再议实行行为“着手”以未遂犯惩罚依据为视角绽开,中国社会科学院探讨生学报,2022年第1期。 陈兴良主编:刑法总论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453页。 黎宏、申键:论未遂犯的惩罚范围,法学评论,2003,。 ?輥?輯?訛林山田:刑法各罪论,北京高校出版社2022年版,第238页。 作者简介陈秋贤,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第9页 共9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