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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本土化必要性--以大连13岁少年杀人案为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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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本土化必要性--以大连13岁少年杀人案为例.doc

    本科论文目 录摘 要IAbstractII引 言11大连13岁少年杀人案概述31.1案情介绍31.2案情争议32恶意补足年龄制度的概述52.1恶意补足年龄制度的含义52.2英美法系国家对恶意补足年龄制度的适用52.2.1恶意的认定及其内涵52.2.2恶意的证明标准63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概述83.1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83.2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不足与僵化83.3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可行性94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本土化的可行性和必要性114.1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本土化的可行性114.2我国适用恶意补足年龄制度的法治基础114.3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本土化的必要性12结 论14参考文献15致 谢17本科论文摘 要近年来,由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恶性犯罪案件已呈现上升趋势,同时也已经成为当前社会治理的一大难题。前不久在辽宁省大连市发生的一起13岁少年强奸杀人案引起了社会讨论,对于加大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罪犯的惩治力度,已经达成了社会共识。针对目前我国刑事年龄制度存在的僵化与不足,英美法系国家的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有很大的参考价值。所谓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是指对于主观恶性大,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成年人采取年龄补足的方式,来视为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仍需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这么一种制度。这种制度创设性的将刑法中的主观与客观相统一,能够在保证程序正义的同时,更好实现实体正义,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意义。原因是英美法系国家应用该制度是有严格的规定的,长久以来在应对此类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对于我们国家的司法实践有很大的借鉴意义,但必须要进行本土化的法律移植,通过结合我国国情,从证据的证明标准、罪名的适用、最低适用年龄等结合当前我国实际,探索出一套适合我国的恶意年龄补足制度。以满足我们国家目前出现的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高发态势的治理需求,丰富我国青少年犯罪治理理论,为我国少年司法体制改革贡献智慧。关键词: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必要性;刑事责任年龄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there is an increasing trend of vicious crimes committed by delinquents under the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 situation which has become an intractable problem of social governance. Recently, an attempted rape but murder committed by a 13-aged boy in Dalian, Liaoning Province gave rise to a heated debate in the society. As a result, a social consensus has reached to strengthen the punishment of those delinquents. The system of malicious complement of age in the common law countries provides a reference for us to resolve the ossification and deficiency in the age system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The system of malicious complement of age is an approach to give criminal sanctions for those delinquents with vicious purposes and critical consequences through regarding their ages as the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In this mechanism, subjectivity is creatively unified with objectivity. It can ensure the procedural justice while achieve entitys justice, which is crucial to maintain a stable society. A strict regulation of this system has produced a sound result in addressing this problem in those common law countries. It poses great significance for the juridical practices in China, but requires the process of localization based on the national conditions. We need to explore the system of malicious complement of age from standard of evidence, the adaptability of charges and the minimum age. By doing so, we can meet the needs of a growing trend of malicious crimes committed by juveniles under the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enrich the juvenile crime governance theories and make great contribution to the reform of juvenile justice system in China.Keywords:The system of malicious complement of age;necessity;the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引 言2019年10月20日在辽宁省大连市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案件,有一快年满11岁的女童王某突然找不到了,女童的家人非常着急,在警方的帮助下通过调取回家路上的监控录像,最终在小区的绿化带里找到了女童王某,而此时的王某已经惨遭杀害。这起案件震动了大连警方,警方立即采取果断行动,成立了专案组,很快便锁定了犯罪嫌疑人,一个13岁少年蔡某某。通过案件细节进一步的纰露,让人们日益认识到了这个“小男孩”的恐怖,媒体记者通过周围邻居的口中了解到,这个蔡某某心理非常成熟,经常骚扰尾随同一小区的成年女性,而杀害王某也是一场精心策划的犯罪行为。蔡某某尾随王某,意图对其进行性侵犯,在被害人王某的强烈反抗下,将其残忍杀害,并抛尸。然而更可怕的是他在行凶之后还两次到被害人家中打探情况,其冷静、缜密、成熟的行为和心理远远不像一个不满14周岁的少年。这起案件掀起了激烈的社会讨论,对于这种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但实施了像故意杀人这种非常严重的犯罪,甚至是有预谋的犯罪时,应当如何处理这些少年犯。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有着明确的规定,可见于我国刑法的第十七条。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可以得出,我国刑法对于尚未达到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采取的是不可反驳的态度。因此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蔡某某是无需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对于蔡某某,我们只能对其实行收容管教3年的“最高”处罚了。人民群众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显然是无法接受的,所以这一案件在网上引发了热议。众多网友在网络上抗议警方的处理结果,纷纷为受害者小女孩喊冤,甚至出现了一些质疑否定我国刑法的声音,例如广大网友一致发出“法律保护了罪犯,对于那些被害人却选择了视为不见”,“少年犯可以依据法律得到保护,被害人及其家属却要接受这并不公平的事实”等类似这样的声音。人民群众对于修改相关法律的声音越来越高,还有很多网友提出是否可以通过立法来降低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等等。所谓的刑事责任年龄,通俗来讲就是法律划的一条时间线,达到这条时间线的人,如果实行了犯罪行为,那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没有达到的,则不用。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规定随着刑法的不断发展也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一九九七年,新刑法发布后,我国才正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并为后来的司法实践起到了很大的指导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文化有了巨大发展,拥有了崭新的面貌,物质条件的极大丰富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变化。同时现代的移动网络、自媒体的高速发展带来的是互联网上充斥着各式各样的信息,人类早已经进入了信息时代,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容易程度已经大大增加了。现在的未成年人也同样在网络上可以轻松获得各式各样的信息,这些都对于未成年人成长都起到了重要的影响,其心理发育情况相较于1997年的中国未成年人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因此我们国家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所采取的不可反驳的态度,这种过度的、机械的保护了儿童权益的做法也渐渐暴露出了其一定的弊端和不足,需要我们进行深刻的反思,而英美法系国家的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是一个非常值得借鉴和引入的法律规范。1大连13岁少年杀人案概述1.1案情介绍2019年10月20日在辽宁省大连市发生了一起命案,一个13岁少年,蔡某某将一10岁女童残忍杀害。2019年10月24日,大连市公安局通报了一起在大连市沙河口区发生的重大刑事案件。一名10岁女童王某遭到残忍杀害,女童的颈部有明显的掐痕,并且身上有多处尖锐利器的刺伤。当地警方高度重视,经过连夜奋战和现场排查,警方将目光锁定在了同小区的蔡某某身上,认为该少年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经警方传唤到案后,蔡某某对其杀害女童王某的事实供认不讳。但由于蔡某某还未满14周岁,因此大连公安机关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追究蔡某某的刑事责任,同时依法律规定和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对蔡某某作出收容教养3年的处罚决定。据媒体的报道,被害人王某正在小学五年级,学校老师一致认为王某是一个学习认真乖巧懂事的女孩子,王某身边的亲戚朋友都对其评价很高。蔡某某和被害人住在同一小区,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蔡某某学习成绩并不好,经常逃课打游戏,在事发前,经同一小区多名邻居反映,蔡某某至少尾随过3名成年女性。据记者调查,蔡某某身高170厘米,体重70千克。在案发后还曾返回过案发现场,与围观群众共同围观已经被杀害的王某,神情自若,没有一丝慌张。他仿佛并没有感到任何的愧疚和自责,当警察找到第一现场,怀疑他是凶手时,他甚至还曾在社交软件上发自己拍摄的警方在案发现场的调查视频,企图上演一出撇开自己嫌疑的好戏,他在社交软件上和其同学朋友分析案发现场血迹指纹,而且还知道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自己不满14周岁,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事实。这一系列的行为,都让人无法相信这只是一个13岁的孩子。被害人的父母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更加无法接受这样的处理结果。该案件传到网上后,引发了热议。1.2案情争议众多网友针对该案展开了激烈的讨论,网友们对于这样一个残忍的现实和处理结果难以接受。网友们一致认为蔡某某的行为已经远远超过了一个正常同龄人的行为,其思想成熟程度已经远远不是一个13岁少年的正常思想了。对于这样一个“早熟”的少年,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网友们普遍认为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规定存在问题,有很大的不足。有人提出要下调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的起刑点过高。还有学者提出,可以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弥补现时我国法律的不足。英美法系国家的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是一个非常具有参考意义的法律制度。2恶意补足年龄制度的概述2.1恶意补足年龄制度的含义英国法学著作英国法释义中第一次提到了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当时英国有一名叫布雷克司顿的著名律师开创性地提出这一概念,他主张判断未成年人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应当从未成年人主观恶性来判断,如果有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其行为人具有完全的主观恶意,具备是非分辨能力,且明知其行为是违法而又执意触法的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那就视为其已满14周岁,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当时英国的法律规定,已满14周岁的应承担刑事责任)。赵秉志.英美刑法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5:第25页恶意补足年龄理念的提出,极大促进了现代刑法的发展,他破天荒的打破了刑法上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片面、机械性和形而上学的规定,它科学性的要求判断其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应从行为人的主观意识进行判断,进而断定行为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从而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刑法上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在英美法系国家,那些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犯罪分子,正是因为恶意补足年龄制度的存在,而依然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实现公平正义。恶意补足年龄制度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恶意”,只有控方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存在“恶意”的时候,才能启动这一制度,体现了对该制度的严格应用。2.2英美法系国家对恶意补足年龄制度的适用2.2.1恶意的认定及其内涵 如何认定“恶意”是恶意补足年龄制度的重中之重。对于关于恶意的认定和内涵,在同为英美法系的不同国家都不一样,目前主要存在几种定义,主要有:行为人没有正当理由或借口而故意实施错误行为的应认定恶意;英 J.C.史密斯、B.霍根.英国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第70页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并不是简单地恶作剧,而是非常严重的错误时应认定为恶意;行为人意识到或知道自己正在进行的危害行为且知道这一危害行为是错误的等等。张鸿巍.少年司法通论M.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第98页虽然各国对于恶意的定义存在着差异,但是究其根本,不难发现各国对于恶意的定义并不存在根本分歧。它都强调了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认知能力,并且也都知道其行为是错误的,甚至是违法的。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务中,各国基于相应的法律规范和与之配套的诉讼制度,认定“恶意”并非难事,基本都可以对恶意这一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作出合理的价值判断。因此为了实现对恶意的认定,检方需要搜集大量的证据,用来证明行为人对其行为是必须明确知道其行为的违法性与危害性,还依然故意为之的。宋英辉,何挺,王贞会等.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第44页在英美法系国家,检方通常会对未成年人进行大量的心理测试、以及警方的讯问、平时行为举动、犯罪前后的行为表现,例如栽赃嫁祸他人、肢解尸体、隐匿罪证等等,还会调查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以及受伤程度等,收集这些证据资料上交法庭,由法官综合判断其是否构成恶意,是否可以适用恶意补足年龄制度。通过以上证明标准,2019年发生在辽宁大连的13岁少年杀人案件我们可以发现,该少年蔡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是完全明确的,并且他还具备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在杀害女童王某以后,甚至两次到被害人家中打探情况,其所具有的主观意识和行为已经完全符合了“恶意”的标准。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证据法学上有一种特殊的证据叫品格证据,这种证据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务,所谓品格证据是指来自其所在的家庭或工作单位中周围同事对其的评价;个人的某种行为癖好;历史上的事件(如犯罪前科)等等。Peter Murphy. Murphy on EvidenceM. London:Blackstone Press Limited,2015:第42页英美国家的司法实务中对恶意的认定并不仅仅着眼于考察被告人在个案中的“恶意”,司法人员会对被告人的品格结合全案进行全面衡量。2.2.2恶意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诉讼法学上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在诉讼程序中,作为证明某一事物的证据所要达到的程度。陈瑞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第137页恶意作为适用该项制度的核心,因此证明标准非常重要,证明标准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刑法意义上的入罪问题,直接影响着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否达到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问题。英美法系国家对于“恶意”的证明标准同样不尽相同,纵观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大致可以分为四个证明标准。分别是刑事诉讼中证据通常的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最高证明标准的“排除全部怀疑”、还有“清晰、明确、有说服力的证明”和“优势证据”共四种标准。作为恶意补足年龄制度起源地的英国,英国法在对待恶意的证明标准时,采取的是同其他刑事诉讼证据相同的证明标准,即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才能成立。不仅如此,被告人的该项权利在英国属于宪法性权利,与此相反的是,在注重当事人主义的英国,对于辩护理由中的“恶意”的证明标准只需要达到“优势证据”标准就可以了。而在美国,到目前为止,对于恶意的证明标准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美国各地方法院都采取了不同的标准,对于应当达到一个什么样的证明标准仍存在很大分歧。例如,美国有一个地方法院曾作出这样一个判决,儿童心智尚未发育成熟,可能还会存在有鲁莽冲动的行为,因此对于确定未成年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检方应当提供足以排除所有怀疑的证据证明;张 训.刑事责任年龄确立标准新论以社会年龄为切入点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7:第87页这一认定标准,并没有赢得美国其他地方法院的认同,他们认为“排除所有怀疑” 的证明标准过高,如果适用此标准,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将很有可能变成一纸空文。因此该地方法院的判决表示只要用来证明被告人存在“恶意”的证据满足“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标准即可;甚至有些法院对于被告人具有特定情形时,例如其存在精神疾病等责任阻却事由情形存在时,恶意的证明标准仅需要达到“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同样的案件,美国地方不同法院作出了不同的判决,作为判例法国家的美国,法官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直接影响决定案件处理结果,所以不同法官作出不同判决是非常正常的,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最典型的特征就是全国贯彻一个法律制度。那就需要一个统一的证明标准,综上来看,笔者认为判断未成年人是否具备“恶意”,其证明标准只需达到“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即可。理由是首先如果要求恶意的证明标准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甚至是更高标准的话,那这一制度将会实际落空。第二,“恶意”是一个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它取决于法官、检察官个人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判断,包括前文所说的认定恶意的证据也很多都是依靠司法人员个人的判断标准来的,因此对于恶意的证明标准,笔者认为只需达到“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即可。赵秉志,袁彬.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发展与完善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5:第30页3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概述3.1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关于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规定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对该法条的规定可以做这样理解,一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在构成法条所罗列的八种严重犯罪时,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反之则不能。二是可以得出我国刑法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论其实施了多么严重的犯罪,造成了多么严重的后果,都认定其不负刑事责任,是一个绝对性的规定,即我国最低起刑点为十四周岁。同时我国刑法也明确规定了,对于未成年犯秉持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判处刑罚应当从轻或减轻,并尽一切方式采取教育、挽救、感化等来代替刑罚实现目的,始终坚持宽严结合的刑事政策方针。张颖鸿,李振林.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本土化适用论J.中国青年研究,2018:第45页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应用对于我国法治建设和司法活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这也是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未成年人普遍立法原理。3.2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不足与僵化设定刑事责任年龄的目的并不是简单的划一个年龄线,“达线”就负刑事责任,没有“达线”就不负刑事责任,设立的依据应该是找到一个未成年人能够对自己的行为及行为的性质作出判断,能够控制或辨别自己的行为性质这么一个时间段。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在只有具备能够控制或辨别自己的行为性质这样的能力时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进而承担刑事责任。陆家谦,胡家福主编.当代中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8:第28页刑事责任年龄的设立同样要考虑到多方面的影响,比如青少年的生理发育、心智发育、青少年的受教育程度以及生活环境、社会环境的不同,都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其辨别和控制行为的能力。我国第一部刑法,一九七九年刑法正式确立了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至今长达四十年没有更改过。但四十年来,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中国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无论是国情还是社会环境都发生了沧桑巨变,我们已经进入了信息时代,互联网产业高速发展,移动网络,自媒体时代走进千家万户,现在是坐拥一部手机,便知天下事。人们获取信息的途径大大增加,也更容易获得各式各样的信息,未成年人也是如此。他们接收信息的速度大大加快,这导致未成年人对于社会、周围环境的认知也在发生显著变化,相比较于四十年前的儿童来说,他们的心智发育要明显优于四十年前,现代物资生活的极大丰富,在客观层面上也促进了未成年的生理发育,出现了明显“早熟”的现象。有研究表明,我国少年儿童的生理发育总体上比改革开放前普遍提高了一至两年。王志远,杜延玺.我国违法未成年人刑事政策检讨“教育”与“惩罚”之间的良性协调J.中国青年研究,2016:第42页同时过早的发育带来的是未成年人的青春期和叛逆期的提前。有学者表示当人类成长至十二周岁的时候,就具有了抽象思维,可以对思维形式与内容予以区分,并且有了通过推理、归纳等方法处理事情的逻辑思维能力,甚至已经具备思考虚拟假设问题的能力。叶文胜,岳慧青,程晓璐,金朝,吕依蔚.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适用标准研究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5:第71页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当代未成年人已经相较于四十年前更加独立,更加成熟。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教育事业蓬勃发展,义务教育全面普及,在十四周岁之前,大多数青少年都已接受了小学教育,应该已经建立了基本的法律价值观。陈伟,熊波.校园暴力低龄化防控的刑法学省思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为切入点M.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7:第92页除此以外,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还过于僵化,过于片面,一刀切的认为只要未满十四周岁,就不需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种规定从可操作性来说,操作性极强,这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来说是一件“好事”,实践应用价值较大,因为年龄是一个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但就案件事实而言,这种规定并不符合当下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情况。还要注意的是,我国地域辽阔,存在着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突出问题,例如城乡发展差异较大,南北方经济发展差异大,东西部地区发展失衡等问题。因此即使同龄,但成长在不同地区的孩子,认知能力也是不同的。这种“一刀切”的方式就显得尤为不合理,这种片面的规定急需改变,这次大连13岁少年杀人案就是典型的例子。因此我认为我国当前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已经滞后于社会发展,有必要就现行法律进行修订。3.3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可行性这次事件在网上引起了剧烈的反响,大家对于收养管教三年的处理结果并不满意,有人提出应当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至十二周岁,甚至到八周岁。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提议是否可行?笔者在此持否定态度。首先,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严重背离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宗旨和原则。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指出了我国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时,应当遵循的指导方针是以教育、感化为主,惩罚并不是其主要目的。柴立君.刑事责任年龄降低法律问题研究.D.甘肃,兰州大学,2018:第9页最终要实现的是,对犯过错的未成年人进行改造后,能够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建设社会的一份子。而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明显背离这一原则,因为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在事实上即意味着,加大对未成人年犯罪的打击力度,有“不放过、不纵容”罪犯的意味在里面,因此并不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相比,思想还不成熟,身体还处于发育过程中,容易鲁莽冲动,不能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很难要求其对自己的行为直接负责,接受严厉的刑罚。这也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考量,所以改造未成年人远比课以严厉的刑罚重要的多。沈皓.未成年人犯罪保安处分研究.D.山西,太原科技大学,2017:第12页今天在大连出现了13岁少年杀人案,就把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岁,那么未来还会出现更加年幼的少年犯。显然这是不合实际的,因此需要制定一个根本性制度,来彻底解决这一难题。4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本土化的可行性和必要性4.1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本土化的可行性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有着很多优点,对于应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有很好的参考意义,首先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本身的特点,使其应用具备一定的弹性,能够很好的应对错综复杂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能够有效避免前文所述的“一刀切”问题。同时又弥补了当前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刚性不足,做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能够更好践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维护了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其次,恶意补足年龄制度的关注点是“恶意”,并不是我国刑法所关注的“年龄”,尽管年龄这一判断标准,简单易分辨,但这种片面的区别方式过于机械。郭大磊.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之应对-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为借鉴J.青年研究,2016:第52页“恶意”所强调的是未成年人的行为意识,强调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尽管“恶意”的判断标准远难于“年龄”,但从未成年人的意识切入,能够更好的对未成年罪犯实行改造、感化、挽救,进而达到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宗旨。4.2我国适用恶意补足年龄制度的法治基础第一,我国综合国力的显著提升。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物资世界变得极大丰富,同时一些犯罪案件也变得越发错综复杂,因此更加要求我国法制工作需要加快脚步,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实现依法治国。第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激增。近几年来,根据公安部的数据显示,我国犯罪年龄呈现年轻化趋势,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事件层出不穷,亟待解决,现行法律制度并不能很好的解决相关问题。第三,我国法律职业专业人才培养快速发展。我国建立了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用来选拔专业素质人才,可以形成一批专业的、高素养的法官、检察官队伍。第四,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为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本土化适用提供了实践基础。近几年,我国大力推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我国现行的羁押必要性审查、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等诉讼制度,都提及了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主观方面的认定,与该规则中恶意的认定具有异曲同工之妙,为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在中国的运用打下了理论基础。4.3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本土化的必要性有部分学者认为:“恶意补足年龄规则虽然弥补了一刀切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不足,但是,却有可能造成司法实践的不统一和随意性”。张远煌,农家奇.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学研究M. 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第69页笔者在这里是持反对意见的,司法实践是没有绝对的统一性的,首先英美法系国家是判例法国家,要求审判一致性,而我国司法并不要求。第二就是由于语言条件的限制,任何法条都不能过于机械的运用,要巧妙运用法律解释,要综合考量案件具体情况,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所以不同的案件,认定标准、判决结果自然不同,不存在所谓的不统一和不具有实践性。林维.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制裁的新理念国内法和国际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决议解读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5:第11页因此,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如何在司法实务中制定出规范化、明确化的判断标准。还要注意的是,虽然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有着众多的优势,但是我们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必须对其进行本土化改造,必须结合我国当前的国情、政治体制以及法律体系,进行深入的改造,绝不能照搬照抄,要有目的地、符合我们自身要求的进行法律移植。4.3.1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本土化具体举措第一就是罪名上的限制。笔者认为只有未成年人实行了侵犯生命法益的行为时,才能适用该制度,比如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八种严重犯罪中的故意杀人罪,再或者是强奸罪、放火罪、抢劫罪中的故意杀人行为。郝明亮.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第20页存在这一考虑的原因主要是未成年人对自己行为、思维控制能力相对较弱,不能要求未成年人对自己所犯下的一切错误负责,更何况是承担刑事责任。并且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宗旨相抵触。第二就是适用年龄的下限。作为恶意补足年龄制度起源地的英国和美国,他们都把10周岁视为是否担责的分水岭,这和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相比,达到了四岁的差距。如果我国直接引用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必然不会被学术界,尤其是社会大众认可。那么年龄下限设到什么年龄比较合适呢?这个需要大数据分析,结合当代儿童的心智发育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当代青少年“早熟”了两到三年左右,并且有相关专家指出,由于儿童思想意识的提前成熟,十二周岁大约就已经是儿童向未成年人的转型时间了。所以目前来看,笔者建议将年龄下限调至十二周岁是比较适宜的。第三是证明事项。要有完整的证据链条来证明该儿童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吴晓萍.论我国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D.华东政法大学,2016:第18页证明辨认能力是指证明该儿童具有法律规范意识,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实质违法性和形式违法性。证明控制能力是指证明该儿童,具有能够控制自己犯罪行为的能力。证明的标准要求至少要达到“优势证据”,但证据本身必须达到事实清楚,确实充分。第四是要有完善的程序保障。由于该制度是例外措施,并赋予了司法人员很大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为防止枉法裁判,司法腐败,应设计制定完整的程序规则用来规范限制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只有做到以上四点,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才能更好的适用于我国司法实践,为解决我国司法难题作出贡献。结 论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之所以讨论我国应当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并不是为了惩罚那些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们,更不是为了更好的让未成年人入罪,实现所谓的“社会公平”。而是应当从保护未成年人角度出发,对于那些具有“恶意”的未成年人,对自己行为有完全控制能力,明知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成年人,我们可以要求他们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但是在看到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实现实体正义的同时,更不能忽视程序正义,决不能滥用该规则,不能无节制的运用。在加强立法的同时,要想解决这一社会难题,光靠这一制度是解决不了的,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多方参与,加强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社会各力量都要参与进来,推动司法机关进校园,切实解决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我国社会稳定发展。参考文献1 赵秉志.英美刑法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5:25-302 英 J.C.史密斯、B.霍根.英国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69-703 张鸿巍.少年司法通论M.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98-1004 宋英辉,何挺,王贞会等.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44-505 Peter Murphy. Murphy on EvidenceM. London:Blackstone Press Limited,2015:42,2156 陈瑞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1377 张 训.刑事责任年龄确立标准新论以社会年龄为切入点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7:80-858 赵秉志,袁彬.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发展与完善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5:22-309 张颖鸿,李振林.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本土化适用论J.中国青年研究,2018:4510 陆家谦,胡家福主编.当代中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8:27-2911 王志远,杜延玺.我国违法未成年人刑事政策检讨“教育”与“惩罚”之间的良性协调J.中国青年研究,2016:4212 叶文胜,岳慧青,程晓璐,金朝,吕依蔚.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适用标准研究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5:7113 陈伟,熊波.校园暴力低龄化防控的刑法学省思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为切入点M.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7:9214 柴立君.刑事责任年龄降低法律问题研究.D.甘肃,兰州大学,2018:915 沈皓.未成年人犯罪保安处分研究.D.山西,太原科技大学,2017:1216郭大磊.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之应对-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为借鉴J.青年研究,2016:5217张远煌,农家奇.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学研究M. 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65-6918林维.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制裁的新理念国内法和国际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决议解读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5:5-1119郝明亮.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19-2320吴晓萍.论我国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D.华东政法大学,2016:18致 谢又是一年毕业季,我们即将离开大学的校园,步入社会,进入下一个阶段,开启属于自己的人生,此时此刻,我的心情既激动又伤感,激动地是我可以为我的大学生活画上一个完美的句号,伤感的是我即将离开我的老师同学,即将离开这个我生活了四个春夏秋冬的校园。首先我要感谢我的恩师陈浩铭老师。陈老师对我的影响很深,在三年的学术和人生道路上,他不断地给我以指引和帮助,是我学业上的导师和生活中的朋友。陈老师精心为我挑选毕业论文的题目,仔细解答我的每一个疑惑。不仅加深了我们之间的感情,更是让我认识到了学术研究的不易。特别是我旳毕业论文,从选题到提纲,然后是每一阶段的写作和修改过程,都凝结着老师辛勤的付出。正是在老师的监督和帮助下,我才得以顺利完成这篇论文的写作。陈老师严谨的治学精神、儒雅的性情和温厚的为人品格,时时激励着我前行。遇见陈浩铭老师,实我之幸!祝陈老师身体安康、学术丰收,家庭幸福!同时我也要感谢赵群老师、王敬老师、李楠楠老师、宋斯文老师、吴晛老师、刘子祎老师三年来对我学业上的关怀和教导。传道授业解惑,老师们精彩的授课犹如盛宴,令人神往。还要感谢好朋友刘璐,我们一直是生活中的挚友、考场上的战友,三年来她给了我很多宝贵的建议,祝福她前程万里。感谢宿舍好友邹航吉和栗宇昂,三年来,我们一起求学问道、一起畅谈人生,这些日子将成为我人生中的一笔珍贵的财富。感谢我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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