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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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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doc

    本科论文目 录摘 要IAbstractII引 言11 网购消费者知情权概述31.1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和内容31.2网购消费者知情权的特征31.2.1权利实现具有依赖性31.2.2消费者知情权侧重于维护实质正义41.2.3消费者知情权主体具有限定性42 网络购物中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形52.1经营者对其产品虚假宣传52.2经营者向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不完全52.3经营者对其信誉造假63我国法律对网购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73.1消法对网购消费者知情权的专门规定73.2其他法律对网购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74我国网购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存在的问题94.1消费者举证困难94.2法律条文规定不具体94.3司法救济不力104.4行政监管乏力.105我国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完善115.1设立非诉讼解决机制115.2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115.3不断加强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以及法律规制115.4创新监管模式12结 论13参考文献14致 谢16本科论文摘 要2018年电子商务法正式颁布,作为规范网络交易的重要法律,其实行对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有重大的意义。我们应当看到由于网络交易具有虚拟性,从而导致消费者知情权呈现出对于经营者的高度依赖以及极易遭受侵犯等特点。本文对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究,对当前互联网经济下的网购消费者在知情权保护方面提出可行建议。文章从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及其特征出发,概括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害的表现形式,包括经营者对产品进行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不完全,经营者信誉造假等。再次,指出对我国网购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发现消费者举证困难,法律条文规定不具体,司法救济不力,行政监管乏力是问题的根本所在。最后,针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不足之处明确提出我国网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完善建议,望可以通过加强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和法律规制,加强行政监管、创新监管模式,拓展救济途径以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设立非诉讼解决机制的方式,以减少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被侵犯的情况的发生,保障互联网经济下稳定合理的消费秩序。关键词:网络购物; 知情权; 权益保护; 经营者义务 AbstractE-Commerce Law was officially published in 2018, as an important law to standardize the network consumption, its implement had a great significance of protecting the right to know for customers. However, we should also notice the virtuality of network consumption, in this way, it would make the right to know highly rely on sellers and can be easily infringed, etc. This passage illustrates several typical situations when customers right get infringed in the reality focusing on the right to know and propose practical suggestions to protect customers right according to current condition of network consumption.Firstly, the essay starts from the content and features of customers right to know in network consumption, it analyses the specific cases of customers whose right be infringed when shopping online, which includes that the sellers make fake announcement about their products, sellers obligation to inform the customers about product is incomplete, and sellers fake credit that been created. Secondly, it analys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the right to know during network consumption in our country, it is found that it is difficult for customers to provide proof, the unspecific legal provision, ineffective judicial remedy, lack of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are the essential causes. The last but not the least, in view of the above issues clearly put forward the perfect measures of protection of online consumers' right to know, hoping through strengthen the operator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bligations and legal regulation,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of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innovation mode, expand the approaches of relief to protect consumers' right to know, the principle of inversion of burden of proof, establish non-litigation settlement mechanism, so as to promote reduce the network shopping consumers' right to know is being violated in the situation, to promote consumer online shopping right protection consciousness enhancement.Keywords: Network consumption; Right to know;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sellers obligation引 言目前,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网络购物成为国民消费的常见方式。任何事物都有对立面,网购消费模式也不例外。虽然我国的消法已经对消费者消费环境的安全进行保护,并保障了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公平交易,但是网络消费与传统消费还是有很大差异的,相比之下,网络消费环境比传统消费环境要复杂的多。网络购物与传统购物最大的区别在于:消费者在购买时无法接触到商品实物,只能被动的对商品信息进行相应的了解,然后来决定是否购买此商品或者服务。由于受到网络的虚拟性,双方在获取商品或服务信息的不平等,网络经营者为了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常常利用虚假宣传、不完全告知、信誉造假等一系列不良行为侵害网购消费者的知情权,对网络购物环境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如何保障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合法权益成为了当前复杂的网络购物环境中普遍被关注的热点问题。在网络购物中所涉及的消费者权益问题中,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以及保护问题显得尤其突出。只有消费者的知情权得到充分的保障,才能够使得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不处于弱势地位,才可以有效避免现实中产生的各种消费纠纷。由此也可以促进网络购物行业乃至整个电子商务经济的健康发展。尽管电子商务法也已经开始实施,但我们依然能够看出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稍显乏力,比如加强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加强政府监管,举证责任倒置均未有明确规定。总的来说,消费者对于产品的基本信息高度依赖于经营者的信息披露,在此情况下消费者的知情权能否有效行使就取决于经营者是否遵守诚实守信的交易原则。本文旨在探讨网购中影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因素以及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完善方式。通过研究,挖掘出消费者知情权的特征消费者知情权实现具有依赖性、侧重于维护实质正义、主体具有限定性。归纳了消费者知情权被侵犯的几种具体情形,包括经营者对产品进行虚假宣传,经营者履行告知义务不完全,经营者信誉造假等。分析了我国网购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存在的不足,发现法条内容规定不具体、行政监管不到位、消费者举证困难、司法救济不力是问题的根本所在。针对网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明确提出我国网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完善建议,可以通过加强行政监管,创新监管模式、拓展救济途径以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设立非诉讼解决机制、加强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和法律规制的方式,减少消费者知情权被侵犯的情况的发生,总之,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深入探索适合我国的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对策。1 网购消费者知情权概述1.1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和内容所谓消费者的知情权或称知悉真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其内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规定来看消费者享有了解和获取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规格,性能,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经济法学编写组.经济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8,第31页然而相较于传统购物模式来讲电子商务又具有虚拟性,便捷性以及消费者来源的层次性等特点,因此原有法律对于消费者知情权内容的概括稍显不足。看似法律对于消费者知情权规定的较为详实,但是结合实际来看知情权的内容还应当进行充实具体包括商家的基本信息获取权以及消费者信息使用去向的知情权以及使用的同意权。同时消费者还应当了解相关的支付程序以及其他消费者对欲购商品的评价等等。之所以增加以上权利内容是为了能够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进而促进人权,提高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安全感。1.2网购消费者知情权的特征1.2.1权利实现具有依赖性在网络购物中,商品以及服务专业化及无形化的特点愈加明显,消费者处于明显的不利境地。尽管消费者在传统的购物模式中可能因为消费者对于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不对称而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但是面对面的协商,洽谈,当场查验货物,加之所购买的商品大多是最基本的生活用品,消费者所接受的服务大都是可以直接感受得到的基本服务,因此信息的传递直观并且明确。然而在网络购物中经营者发布的信息是否真实明确具体则需要考验消费者的经验。并且对于专业性强的产品如电子产品,复杂的设备等商品而言,缺乏相关专业知识的消费者几乎无法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因此消费者对于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获取就高度的依赖经营者对相关信息的发布,因此这种信息偏在使原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其权利更难得到保障。1.2.2消费者知情权侧重于维护实质正义消费者的知情权从其价值取向来看具有不同于其他诸如自主选择权,依法结社权等消费者权利的特点。从消费者知情权的产生来看,其是对原有市场经济理论的修正。在传统的经济理论中,市场交易应当完全由交易双方自主协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政府不应充当干预者的角色。因此传统的经济法律在价值取向上偏向于形式意义上的自由平等。但是在市场交易中双方消费能力以及经济能力存在巨大差异,尤其是对于有关商品的信息而言消费者了解的往往并不充分,从而产生的结果则是消费者在对商品信息不完全知悉的情况下与经营者订立了在形式上看似平等的合同。这时的法律实质上并没有维护市场交易中的实质正义。蓝寿荣,周艳芳.论消费者倾斜性保护的逻辑J.南昌大学学报,2015,12(3),第6页在此情形之下消费者的知情权应运而生,并且其自产生时就具备了维护实质正义的内涵。尤其是在网络购物中交易双方的经济能力、消费能力以及商品信息的获取能力存在的差异更为明显。因此就更加彰显了消费者知情权内在的保护实质正义的特征。1.2.3消费者知情权主体具有限定性 这里所说的主体限定性是指消费者知情权的享有者限于自然人主体而不应当包含法人消费者。首先从消费者权利的性质来看,自其产生之初国家就将其视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工具,是新时期的一项重要人权。其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所处的弱势地位。但是对于法人消费者来说其不同于自然人消费者的特点在于法人消费者与交易相对人的地位处于一种相对平等的状态。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更好的运用法律处理争端。其次从知情权设置的目的来看是为了解决在市场交易中因信息偏在而损害消费者权利的问题。对于法人消费者而言尽管也存在信息偏在的问题但由于其组织机构办事制度比较规范,因此该问题对其而言并非常态。李国强.论消费者的民事主体定位与民法语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的解释J.社会科学战线, 2014,6(3),第4页所以该问题对于自然人消费者比较突出。总而言之,消费者知情权的适用主体应当是自然人而非法人。 2 网络购物中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形2.1经营者对其产品虚假宣传从实践来看网购平台上网络商品经营者对其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进行过度夸大已经屡见不鲜,更有甚者通过虚构产品根本不存在的功能进行宣传以此来吸引消费者进行购买。并且从售后来看大多数商家无法提供“三包服务”,一旦网购的产品出现问题,商家往往借口其所提供的商品的有关质量是消费者的误读为借口而推脱责任。很多消费者只好自认倒霉。孙晓.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合同法保护问题探讨J.法治与社会,2019,12(1),第10页由于商品信息对于买卖双方来说明显不对称,一些黑心的经营者经常过分夸大产品的功能与质量,甚至对商品信息进行造假。这表明有些经营者置买家的合法权益于不顾并且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消费者获得虚假的商品信息,侵害了消费者最基本的知情权。刘创新.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法制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6,7(2),第4页2.2经营者向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不完全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群体有着如下的特点:第一比较注重自我。并且对于个性化的要求越来越高。第二喜好新鲜事物,敢于尝试。第三好胜,但缺乏耐心,偏爱快餐式消费。而经营者为了迎合消费者的这种消费特点就只告知消费者其有关产品的优点以及功能。而对于产品的一些缺陷往往选择式逃避。而另一种有关产品附带增值服务的情形中经营者不完全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则更加明显。在这种情况下商家将优惠信息公布在所售商品的主页上但是并没有公布如何获得优惠。使消费者误以为是无条件优惠结果遭受损失后经营者往往将责任推脱到消费者身上。笔者曾在某电商平台上购买电子产品,该产品在其产品页上表明赠送内存卡。但是在收到货时却未见赠品,商家解释说是只有特定型号才有赠品但是其商品页却没有标明,并且在购买过程中刻意避开有关赠品的问题。此外消费者在网络购买有关食品类产品时(尤其是宣传纯手工制作的食品)也往往不提相关食品所执行的质量标准以及生产环境,而是凭借制作精良的产品图片来诱导消费者购买。网上也曝出了有些所谓的网红食品是三无产品,其生产用原料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其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甚至也威胁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于达尔汗.论消费者食品安全知情权保护的立法完善J.兰州大学学报,2018,5(9),第12页2.3经营者对其信誉造假在网络购物中商家的信用评价是影响消费者选择产品的主要考量因素。同时也是消费者知情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我国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来说仅仅“鼓励”是远远不够的。法律出版社.网络交易管理办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9,第89页目前市场上主要的网络交易平台所使用的信誉评价机制的主要方式来是通过划分不同的级别以此代表商家不同的信誉。但是这种机制却存在以下比较严重的问题。首先,以淘宝网为例,2017年在对其平台下皇冠等高级信用评价的诚信用户进行抽查发现竟然存在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更有甚者一些高信用卖家存在真假混卖的情况。尽管平台对一些店铺进行了封店处理,但是网络商家多如牛毛,这样处理的效果也是有限的。因此消费者对于交易平台上不同的卖家是否存在上述情况,仍然无法作出准确判断。其次,由于现行信誉评价机制是依靠购买者的评价加以确定由此便滋生出了“刷单”的情形。所谓的刷单也就是经营者通过给予刷单者一定的报酬,建立虚假交易然后由刷单者给予极高的产品评价的行为。刷单行为使信誉评价机制形同虚设,使原本为消费者提供选择安全感的机制成为了欺骗消费者的工具。由此可见,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通过图片、文字传递的信息的真实性不高,经营者所展示出的商品图片和信息可以通过摄影技术、美化图片、好评返现等方式来优化产品质量与服务。最后,经营者在进入交易平台时其没有信誉度的,那么这时的信誉评价机制则沦为了信誉高的商家对初入市场的商家进行压制的工具,这甚至又会助长刷单行为。毫无疑问消费者根据商家信誉度进行消费,而信誉度造假又使得现有的信誉评价机制无法保证产品的真实情况,消费者的权利尤其是知情权已经受到了严重侵害。3我国法律对网购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3.1消法对网购消费者知情权的专门规定我国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络购物这一新的消费模式做出了规定。孙艳丽.试析我国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J.法制博览.2019.12(3),第3页相比之下,新消法对于旧消法有了一些进步之处,在结合我国互联网经济下的网购发展实际的同时吸取了国外先进立法的元素。第一,新消法赋予了消费者反悔权。网络购物作为互联网经济下新兴的消费模式,买方和卖方之间掌握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严重不平衡,使得消费者处在相对弱势地位。一些黑心商家过度谋求经济利益,往往会对商品或服务存在的瑕疵进行故意隐瞒,因此消费者的知情权很容易受到侵害,消法针对网络购物的特殊性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消法中第二十五条对反悔权进行了规定,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相关合法权益,维持稳定的电子商务秩序。中国法制出版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9,第55页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了例外情形。第二,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的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该法条赋予了消费者的追偿权,规定了交易平台的先行赔偿义务,使得网络购物中各方的权利义务更加清晰,突出了当前对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倾斜性保护。第三 ,规定了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尽管在修改之前的消法的基础上,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内容有所扩大,但该条款对于具体披露信息的要求和标准没有更加详细准确的要求,且一般以传统消费中方式的经营者为对象,因此根据当前复杂的网络消费模式的需要,应该使得网络经营者承担更高层次的披露义务。3.2其他法律对网购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除消法之外,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中有针对保护传统消费者的相关规定,但是在网络购物的领域并没有专门对于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规定。电子商务法中规定了网络购物中经营者应该对商品信息进行披露,但是相对来说还是有些简略。法律出版社.电子商务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9,第62页倘若对网络购物平台的不法行为不加管制,必然导致各种信息的混杂,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产生误解,从而消费者利益受损。4我国网购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存在的问题4.1消费者举证困难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之所以维权难首先在于消费者的举证困难。与传统消费方式不同,消费者往往不能与网络经营者面对面的进行协商,因此消费者进行网上购物会考虑多方面的因素进行消费。经营者如果进行虚假宣传等不诚信的手段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往往只能被动接受。而网络交易中所使用的合同以及经营者与消费者就相关商品问题的约定、承诺等都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由此产生的问题是相关证据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而丢失,对消费者来说举证变的更为困难。其次,又缺乏具体的举证细则,哪些证据可以采用,哪些承诺是有效的。诸如此类的问题对于消费者维权来说非常重要。此外与线下的商家相比较,网络平台经营者在纠纷发生后,应当向谁维权,到哪去维权,成为消费者的疑问。比如,在线交易涉及的环节众多,而其中物流尤其是快递是网络购物中的关键环节,但同时,我们时常能遇到这样的问题:如商品损坏、快件丢失等,这也成为互联网经济下网络购物的又一困难。货物损坏的责任难以推定,维权过程又费时费力,使得消费者不愿意维权。李捷.消费者知情权及其法律保护问题研究J.梧州学院学报,2017,12(5),第13页网络经营者作为信息优势方,应该积极发布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来说十分重要的售后服务及退换货等产品详细信息。如果网络经营者不对这些信息主动披露,很容易导致消费者被经营者片面地介绍,从而后期维权更加艰难。最后对于网络交易的三方当事人,即电子商务平台,然而目前大多数电子平台将举证责任又推给了消费者。那么对于平台自营商品而言,平台又是经营者又是受理投诉者。这就明显降低了经营者的责任,最终侵害的仍是消费者的权利。4.2法律条文规定不具体保护网购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最佳方式是赋予经营者更深层次的信息披露义务。尽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但仅仅是根据传统的消费方式进行总结的,没有考虑到互联网经济下网络消费的特殊性。马东升.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研究D.山东大学, 2016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产品质量法也对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进行了简单规定,比如规定商品包装上要标注明确商品的相关信息,但是在网络购物模式中消费者往往不能接触到实物,许多经营者上传的仅仅是商品的信息,对商品内部详细成分内容并不愿意披露。所以,法律条文规定的具体与否,直接影响交易过程中网购消费者的知情权是否得以实现。而且,我国在消法与民法通则中对知情权进行了粗略的规定,虽然对消费者起到了一定的实际保护作用,对经营者的恶劣行为也有相应的制约作用,但是根据这些法律的规定,保护或限制也只是适用于传统交易模式的,对当前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作用可以说是微乎其微。4.3司法救济不力 司法救济对网络购物侵权事件具有重大意义。唐伟英.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保障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8在我国发生的网络购物消费侵权案件中,大多是涉案金额较小,且案件较为分散。李昊冉.论消费者网购的权益保障J.中国商论.2018,11(5),第4页消费者通常采取的解决方式是找工商部门进行调解,而不是去选择诉讼这种权威的方式来解决交易中的纠纷。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排斥诉讼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诉讼程序繁冗且漫长,时间成本高,对消费者的法律常识有较高的要求。二是网络购物纠纷中消费者的取证难度较高,一般情况下,消费者没有考虑到对证据的保留,消费者很难举证。三是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区域跨度较大,诉讼过程中的成本付出也较高。因此,面对繁冗复杂的诉讼程序,大部分网购消费者倾向于选择忍气吞声。也正是由于司法救济不力,使得很多消费者忽视了司法救济途径。4.4行政监管乏力伴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涌现出了大量的网络消费平台,经营者市场准入门槛非常低,几乎所有人都可以在购物平台上注册自己的店铺,同样对于消费者,只要注册了账号即可在购物平台上进行消费。相比之下,网络购物中经营者的市场准入门槛比传统的交易模式要低的多,导致一些没有运营资质的经营者混入消费平台,网络消费平台也不能全面掌握经营者的真实信息,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后维权十分艰难。行政监管部门的工作与网购中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有直接关系,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特性,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监管部门进行明确的监管责任属地认定难度很大。当前网络购物的发展过程中,同一级政府内的监管部门职责划分不清的问题也尤为突出。5我国网购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完善建议5.1设立非诉讼解决机制随着网络消费成交订单数量的不断增加,经营者和消费者间的纠纷也频繁出现。如何解决网络消费纠纷,是当前发展互联网经济的一大难题。网络消费纠纷一般涉及的金额相对较小,消费者通常采用和解、调解或者仲裁的方式来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间的网络消费纠纷而不是诉讼方式。因此对于网络购物中的消费纠纷,我们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网络投诉机构以保护网购消费者的知情权,网络投诉机构的价值在于对网购消费者的投诉进行及时调查取证,这种方式能够有效降低网购消费者搜集侵权证据的压力。蒲忠.电子商务概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7,第56页再者,可以设立网络仲裁机构,其功能和现实中的仲裁机制是相同的,网络仲裁机构的设立可以很大程度上提高效率。只有通过创新纠纷解决机制,才能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提供一种全新方式。5.2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为了防止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后网络经营者销毁证据,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亢升.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8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害时,消费者一般无法提出充分的证据,以合理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法律权益。大部分消费者作为普通公民,由于对法律知识不了解,所以不具有较强的证据保护意识,让消费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使得消费者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要求熟悉商品属性的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将更好地实现公平原则,可以在消费者提供证据能力十分有限的情况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目前,实践中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截图一般是得到公证的,但是公证过程对诉讼效率会产生影响,也会对消费者带来经济压力。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网购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犯时的举证责任,使侵权者承担更为合理一些。5.3不断加强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以及法律规制根据前文论述网络购物具有虚拟性的特点。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情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营者能否遵守市场规则提供产品信息而实现。而面对复杂的网络环境消费者的知情权显得非常脆弱。因此对于加强经营者的披露义务就显得尤为重要。首先,针对网络购物中侵犯消费者的各种情形,经营者披露义务的内容除了法律规定的消费者所购产品的信息以及有关交易方面的信息以外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经营者的联系方式,经营地址,产品相关国家检验证书,售后服务的具体方式,工商机关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投诉途径,消费者信息的搜集方式以及使用方式。并且针对有关商家利用已经搜集的消费者信息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向消费者发送信息的行为,相关经营者以及网络购物平台负有说明的义务。对于经营者等主体变更合同的行为,应当对消费者进行说明。王红霞,孙寒宁.电子商务平台单方变更合同的法律规制J.湖南大学学报,2019,10(1),第12页即使是经营者的原因导致其无法证明自身履行了告知义务的情况时,也由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其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从而导致消费者权利受到损害的情况下,除了承担赔偿责任以外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包括限期整改甚至禁止经营。只有加强经营者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义务,才能平衡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劣势地位。也可以通过规范搜索引擎的搜索功能和广告投放,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曾棵.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研究D.南昌大学,20185.4创新监管模式从实际来看,在网络购物中当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是往往会实施以下行为:第一种是选择电子平台既有的投诉机制进行维权。第二种行为则是由于产品价格低而选择放弃维权。第三种则是采用包括起诉在内的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其中前两个方式较为普遍,但是问题也是相对较明显。就第一种而言目前大型购物平台并没有设置一键维权设置,消费者大多只能通过客服提供的方式进行维权但往往要消费者自行提供证据。并且,就受理投诉的时间来说,漫长的等待时间无法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就投诉次数来讲,在投诉处理以后消费者无法进行实质上的二次投诉,对于平台的处理结果消费者也无法获取其处理的具体依据。第二种方式对于正常的网络交易也是不利的。总体来说,消费者面临着投诉无门的尴尬境地。沈国庆.电子商务法及其影响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8,12(4),第7页因此这就需要政府的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介入。马瑜.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基于商品、服务信息影响因素的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8,12(4)具体来说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由工商机关在网络交易平台设立消费者维权中心,在消费者对于平台的处理意见不服时提交该中心进行再次维权,变原来的单方维权成为双方维权更好的保护消费者权利。其次,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对于多次被投诉的经营者不断地进行抽检以使其更加符合要求。政府部门的介入对于提高消费者投诉效率以及带动消费者投诉的积极性无疑有重大作用。结 论综合以上分析,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知情权有其独特内涵,其权利保障也面临诸多问题,如立法方面有所欠缺。通过探讨网购中影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因素以及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完善方式,发现在中国当前的网络购物发展状况下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应当是多方面的。就其主体而言应当包括经营者,政府等多方面的综合保护,且应当从赋予消费者诸多权利以及加强经营者的义务来实现对于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以此来打破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与经营者地位的不平衡状态。但是,我们仍然要看到随着网络购物的不断深入发展,又当会出现更多侵犯消费者权利的形式。因此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而言,还应当构建系统完整的规范网络购物秩序的法律体系,更要有关机关付出行动加强监管。总之,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深入探索适合我国的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对策。唯有如此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以才能得到实际的保护与发展。参考文献1 经济法学编写组. 经济法学M.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8. 8:31-332 蓝寿荣, 周艳芳. 论消费者倾斜性保护的逻辑J. 南昌大学学报, 2015,12(3) :063 李国强. 论消费者的民事主体定位与民法语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的解释J. 社会科学战线, 2014, 6(3) :044 孙晓.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合同法保护问题探讨J. 法治与社会, 2019, 12(1) :105 刘创新. 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法制研究J. 法制与经济, 2016, 7(2) :046 于达尔汗. 论消费者食品安全知情权保护的立法完善J. 兰州大学学报, 2018, 5(9) :127 法律出版社.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5.9:898 孙艳丽. 试析我国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J. 法制博览, 2019, 12(3) :039 中国法制出版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8.9:5510 法律出版社. 电子商务法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8.9:6211 李捷. 消费者知情权及其法律保护问题研究J. 梧州学院学报, 2017, 12(5) :1312 马东升.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研究D. 山东大学, 201613 唐伟英. 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保障研究D. 安徽财经大学, 201814 李昊冉. 论消费者网购的权益保障J. 中国商论, 2018, 11(5) :0415 蒲忠. 电子商务概论M. 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5.7:5616 亢升.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研究D. 内蒙古大学, 201817 王红霞, 孙寒宁. 电子商务平台单方变更合同的法律规制J. 湖南大学学报, 2019, 10(1) :1218 曾棵. 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研究D. 南昌大学, 201819 沈国庆. 电子商务法及其影响J.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8, 12(4) :0720 马瑜.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基于商品、服务信息影响因素的分析J. 法制与社会, 2018, 12(4) :15致 谢论文完成之际,即将毕业,感慨万千。蓦然发觉我的学生时代已接近尾声。回首大学四年期间那些学习和工作的忙碌而快乐的日子,百感交集,这四年不仅增长了我的学识,也丰富了我的人生,在这毕业之际心中的感恩之情油然而生。首先,我要感谢沈阳城市学院给予我这次宝贵的学习经历,让我能够系统的学习各门法学课程,有了提高、充实自己的机会,使我终身受益。我更要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王蕴宁老师。王老师渊博的专业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诲人不倦的高尚师德,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崇高风范,朴实、平易近人的人格魅力对我影响深远。在整个论文撰写过程中,王老师从论文的选题、大纲的拟定与修改以及几经易稿直到最终成文等各个阶段都对我悉心指导,使我的毕业论文最终得以完成。在此对王老师表达我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敬意。再次,我要感谢沈阳城市学院法学专业系主任赵群老师、我的班主任王敬老师以及四年来所有的授课老师们,是你们的谆谆教导让我受益良多。还要感谢四年来一起学习的同学们,大家一起交流、学习,共同度过了美好的时光。最后,感谢我的家人的支持,让我顺利完成了本科学业。在此,一并致以真挚的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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