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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法律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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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法律问题研究.docx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法律问题研究摘要:2013年公司法修订,赋予股东极大的自治权利,却没有设立股东期限利益的义务,对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明显不够。原先债权人尚可容忍股东两年或五年的出资期限的原因在于出资期限较短,有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对应法条进行利益保护,而如今对原先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条规定的删除打破了这个平衡。司法实践中已出现公司股东利用这个法律漏洞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过长的出资期限,几十年甚至是一百年的荒谬出资期限都存在。面对这些问题,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或许是一个不错的解决方式。为此,本文将对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进行理性分析和研究,对健全我国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制度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关键词: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债权Study on the legal issues of accelerated maturity of shareholder's capital contribution obligationAbstract: The 2013 Amendment to the Company Law gives shareholders great autonomy rights, but does not have the obligation establishing shareholders for a certain period of time is obviously insufficient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creditors of the company. The reason why creditors could have tolerated the two- or five-year capital contribution period of shareholders was due to the short duration of the capital contribution, which was protected by the corresponding law of Article 13, paragraph 2, of public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III, and the deletion of articles 26 and 80 of the original Company Law now breaks this balance.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shareholders of the company use the loopholes of the law to stipulate the excessive long-term limit of the Company Association's contribution to capital. It seems that there is an unreasonable time limit of the contribution to capital between decades or centuries. In the face of these problems, the accelerated expiration of shareholder capital contribution obligations may be a good solution. To this end, this paper will accelerate the expiration of shareholder stake obligation to carry out rational analysis and research, China's enterprise creditors'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system has been improved, and put forward their own perfect suggestions.Keywords: Shareholder capital contribution; Accelerated maturity;Claims目 录1绪 论11.1研究背景和意义11.1.1研究背景11.1.2研究意义11.2文献综述21.2.1国内研究现状21.2.2国外研究现状21.3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31.3.1研究方法31.3.2研究内容32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法理依据42.1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含义42.2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与认缴制42.3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法理纷争52.3.1不同观点52.3.2对不同观点的解析62.4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法理基础83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与债权人保护93.1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与法人人格否认93.2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与债权人代位权103.3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与破产债权申报104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适用条件与适用途径124.1典型案例124.2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适用条件134.2.1适用的主体134.2.2适用的债务134.2.3适用的主观条件134.2.4适用的客观条件144.3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适用的途径144.3.1公司注销情形下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144.3.2公司存续情形下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14参考文献16致谢171 绪 论1.1 研究背景和意义1.1.1 研究背景我国在2013年修改了公司法,并且在次年正式实施,修订的公司法更改了原来的几项条款:公司设立之时的注册资本不再有最低限制要求,股东或是发起人可以自由商议确定公司注册资本的金额,这也变成了理论意义上的只需“一元”便能够设立公司;资本缴付实行完全的认缴制,股东获得前所未有的出资自由;公司登记不再需要验资证明,且无需登记股东实缴出资情况。公司法改革最大的目的在于简政放权,进一步放松市场管制、激发创业者的热情,这是对活跃市场经济的有益尝试。但在刺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滋生出一些问题。这次的制度修改,赋予股东极大的自治权利,却没有设立股东期限利益的义务,对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明显不够。原先债权人尚可容忍股东两年或五年的出资期限的原因在于出资期限较短,有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对应法条进行利益保护,而如今对原先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条规定的删除打破了这个平衡。司法实践中已出现公司股东利用这个法律漏洞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过长的出资期限,几十年甚至是一百年的荒谬出资期限都存在。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如何维护自身合法利益?面对这些问题,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或许是一个不错的救济方式。1.1.2 研究意义本文将对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这个法律问题进行探讨,理性分析和研究宜将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理由,对学术界三大学说进行梳理与分析,并评析国内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债权人代位权以及破产债权申报等现有债权人权益保护制度,且通过分析研究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适用条件与适用途径,对健全我国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制度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希望在提升市场效率、市场主体掌握很大程度自主经营决策权的同时,能够有相应机制足以保障交易安全及交易秩序。1.2 文献综述1.2.1 国内研究现状因为公司法的修改,公司的注册资本登记是从原先的实缴制更改成了认缴制,除去法律会作出另行规定的则股东可自由确定公司注册资本,而无需再缴纳最低注册资本金,而股东还享有出资自由权,其出资亦可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出资期限,法律上不再有出资期限的限制,这使得“一元钱办公司”、“零首付”成为可能。在这种情况下,新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股东极大的出资自由,却没有规定与之相配套的义务,公司债权人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在尽可能维持公司生命力情况下,当公司实际资产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能否请求法院判决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个问题至今尚未解决。学术界现在主要存在三种“声音”,分别是肯定说、否定说和折衷说。而学术三大理论在司法实践中均有案例适用支持,说明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相关的裁判观点也存在不统一的现象。理论上与实务上都存在分歧,这表明基于现有法条中尚未针对这一新的股权法律形态进行细化规定,从而引发争议。1.2.2 国外研究现状英美法系国家以英美两国为代表,其中美国从法定资本制到授权资本制的过渡期间,利用标准公司法、美国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相关规定很好的解决了过渡期间债权人权益保护问题的空白地带。具体债权人保护措施列举以下两点:一是董事会信义义务,其为董事会与债权人之间因为董事会承诺为了债权人的利益或者承诺为了公司与债权人的利益的行为而产生的义务。美国的董事会信义义务包含了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二是催缴出资义务,即指要求仅仅实际缴纳了部分股份的股东缴纳剩余出资的机制。而英国也有相应的债权人保护机制,除了与美国相似又有不同之处的催缴机制,还有法院确认减资程序和偿债能力声明。大陆法系国家以日本为代表,日本出于对战后经济复兴的需求,选择在1950年由原先的法定资本制更改成了折中资本制,而且明确指出了公司在建立之时发行的股份不可低于股份总数量的25%,但不强制发起人必须缴纳所有的预售股份。2001年修改商法典时才作了例外规定:如果公司章程要求股份转让时需经过董事会的同意,那么首次发行的股份可以不受1/4的比例限制。之后,日本在2006年再次针对公司法作出了大幅修改,完全删除了最低资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并且正式实施授权资本制。 房国宾,周代顺.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机制研究基于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视角的分析J.时代法学,2019(5).日本公司资本制中关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制度主要包括董事对债权人责任制度、公司盈余分配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借鉴英美法系为代表的英美两国和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日本这三个国家向资本制改革过程中的法律制度,对我国债权人保护制度的构建有重大的意义。1.3 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1.3.1 研究方法依照本论文的研究特征,本文在撰写之时采取了下列研究方法:(1) 法解释学分析法。查找、阅读、剖析、梳理了国内以及国外的有关文献,大致了解我国以及欧美等国家关于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法律问题研究,对其形成初步印象。(2) 比较分析法。通过查阅域外相关国家对股东出资义务未到期下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具体构建,并结合我国国情,分析其制度构建的哪些方面在国内实施具有可行性,并借鉴其立法规定,为我所用。1.3.2 研究内容本文用四个部分来探讨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第一个部分为绪论,主要内容包括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研究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等。第二个部分是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法理依据,具体分析三种学术学说。第三个部分则理性探讨现有债权人权益保护制度替代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可能性。第四个部分主要分析研究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适用条件及其适用途径。2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法理依据2.1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含义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所指的是在公司不能完全偿还履行期限届满的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依法要求法院作出判决,确定没有充足缴纳的资金的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并且通过这些注册资本来偿还到期债务而不再受到出资期限的约束。因为当前实行的法律并未针对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作出统一完整的规定,而是将该制度零散的规定在企业破产法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中,笔者大致将其分为两个类型,分别为注销公司以及存续公司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丁文辉.论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J.法制与社会,2018(29).前者包含了破产清算程序以及解散清算程序,均以注销公司为目的,在清算过程中,股东认缴的出资无论任何原因所导致未出资都应提前宣告到期。此时,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符合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且在其对应法条中均有明文规定适用。而第二个类型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实际上并没有直接的法条予以适用,只有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疑似匹配适用,但由于法条内容争议较大,导致公司存续下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在理论上和实务上均存在不统一的现象,本文也将主要围绕公司存续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可能性该争议焦点进行详细讨论。2.2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与认缴制认缴制的完整称呼是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其含义是,股东在建立公司之时,只需要认缴或是实缴一些出资,而对于未缴纳的出资则在公司编制的章程里明确规定出资时间,股东根据出资时间缴纳出资,而且根据其认缴的出资比例对公司的经营事项担责。公司法第三条所规定的认缴制表现出了公司法对于建立公司所持有的精神的转变,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鉴定公司之时必须完全缴纳出资,而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则将这一条款进行修改,规定法定资本制与分期缴纳制并行。 陈文君.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的加速到期问题研究J.法律业读,2019(6).最后,为了鼓励大众创业,调动市场活跃性, 2013年对公司法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进行了修改,把此种制度完全更改成了认缴登记制。2013年出台的公司法规定认缴登记制最为核心的目标是为了简化程序、下放权力,最大限度激发创业者的投资热情。这次改革放宽了设立公司的准入门槛,投资者能够更灵活地调动资金,从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认缴制缩减了公司注册程序,化繁为简,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然而,认缴制也并非完美,主要问题在于现有法律未制定完善的保护体系。认缴制给予股东极大的出资自由,却没有制定配套的债权人保护制度,权利义务不对等。在尽可能维持公司存续下,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是否有权利请求股东以其尚未缴足的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这个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引起争议,法院的裁判尺度也不尽统一。实际上,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与认缴制并不产生冲突,这两者一同实施适用,更能完善公司法新修订所带来的问题。认缴制为主,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为辅,有以下几个作用:股东在认缴制下享有出资自由的同时,也应注重诚信经营,不能时刻以出资期限作为挡箭牌;在设立公司时,股东对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应量力而行,避免为了吸引商业合作而在登记时故意夸大注册资本;公司债权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可以选择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维护自身合法利益。2.3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法理纷争以公司存续为前提,在公司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是否可依法要求法院作出判决,使得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在没有缴纳的认缴的出资额范畴里为公司的债务担责?这个问题自从2013年公司法改革后就一直存在,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争议不断。而且当前主要存在三种主流观点。2.3.1 不同观点(1) 肯定说。该说对于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持认可的意见。(2) 否定说。该说对于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持否认的意见。(3) 折衷说。折中说实质上属于肯定说的分支,其仅仅是认为在两种情况之下可要求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而如果不属于这两种情况的则不得加速到期。2.3.2 对不同观点的解析(1) 肯定说肯定说依据的法律条文是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肯定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观点。第一,内部股东自行作出的约定无法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李建伟.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研究J.人民司法(应用),2015(9).依照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以及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股东出资期限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属于公司内部行为,对公司外部的债权人没有约束力,且股东出资义务是法定义务。因此,该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公司债权人。第二,低成本高效益。公司依法持续经营的情况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和公司注销情况下对比,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程序相对简单。采取加速到期可以使得债权人、公司、股东三方主体都因此而得到相应的利益,公司得以继续经营。如果将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的适用,仅限制在破产和结算清算程序的范围中,就必定会导致债权人必须耗费更多司法资源来主张维权,而其自身的救济成本也会相应地提高。 赵旭东.资本制度变革下的资本法律责任公司法修改的理性解读J.法学研究,2014(5).第三,资本担保责任说。交易相对人基于诚实守信原则以及公司注册资本的公示公信力进行交易,公司就应当以其注册资本对外承担责任。而股东出资义务就等同于公司所担负的特定出资范畴里的担保责任,在公司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股东就应当在其认缴的范畴里缴纳资金以偿还未履行的债务。 王涌.论公司债权人对未实缴出资的股东的请求权J.公司法评论,2015(25). 第四,约定无效说。当股东出资期限约定过长时,有恶意延长出资的嫌疑,可判定此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2) 否定说否定说的详细理由包含了下列四个方面:第一,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2013年公司法修订后,股东约定出资期限没有时间限制,股东享有出资自由权,而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仅发生在破产、解散清算程序。除这两种情形外,没有其他现行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第二,严格解释法律。肯定说所根据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该规定的字面含义,其并没有将出资未到期包括在内,且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属于合法延迟出资,因此,不宜对该法条进行扩张解释。第三,风险自担。股东出资期限是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且向社会公示,在此情形下,债权人明知公司股东的认缴状态,却还是与公司进行交易往来,其商业风险应自行承担。第四,存在其他救济途径。当现行法律已有相关债权人保护制度可以替代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时,就没有必要再创设一个新的债权人保护机制。如果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那么债权人可以选择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等途径维护自身利益。(3) 折衷说两种特殊情形具体包括:第一,经营困难说。该观点认为不必等到公司破产解散或是股东出资期限届满之时才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在公司的资产无法清偿所有债务并且经营陷入困境的情况下债权人就可依法要求股东在其未缴纳的认缴资本范畴里偿还债务 王士鹏.未全部出资股东在公司期限未到前的债务承担Z.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2/07/ id/531894.shtml. 第二,债权人区分说。此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可划分成自愿以及非自愿:自愿债权人不能要求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如契约之债的债权人在交易之前就有义务了解公司资产状况以及股东出资状况,适用风险自担原则;非自愿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如侵权之债的债权人在与公司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之前没有预期了解公司信用信息的可能,对公司经营状况无需承担风险。 岳卫峰.公司非自愿债权人的法律保护J.法律适用,2012(6). 2.4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法理基础笔者认为应当支持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与肯定说其中的一些观点达成一致,即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且低成本高效益。第一,依据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以及第十一条的规定,股东出资期限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同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出资期限是内部股东自行商议作出的决定。但是公司和债权人所建立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即公司章程产生约束力的对象是股东和公司,而非债权人。且出资义务属于法定义务,法定义务优先于约定义务。所以,公司内部股东约定出资期限不能对抗外部公司债权人到期债权。第二,2005年版本的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一条与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是对应法条,但是2013年出台的公司法却将这两项条款剔除,此种情况下,司法解释中所相应的条款就会显得明显无法衔接,因为认缴制所产生的股东出资可以自行约定期限,但法条中未明确出资未届满的情形该如何解决,存在法律漏洞,这无形之中给债权人制造了隐患。且实务中已出现了大量股东约定较长出资期限甚至都存在一百年出资期限的情况,不论股东有无恶意,都可能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第三,破产、解散清算程序耗时长且繁琐,在达到破产清算条件前,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和减少债权人诉讼成本,公司得以继续存续,债权人利益受到保护,符合股东、公司、债权人三方主体的意思。3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与债权人保护是否应当建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规定?当前实施的有关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主要包括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债权人代位权以及破产债权申报等等。既有的制度是否可以替代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以下将结合其他学者的观点,对其进行分析。3.1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与法人人格否认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其含义是股东不当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导致公司、其他股东或是债权人的权益遭受侵害等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赔偿。此种制度的适用条件包含了:其一,公司应当具备独立法人人格,而满足该条件的前提就是公司是依法建立的;其二,股东的主观方面体现为故意。其三,对公司、其他股东或是债权人实行了损害行为。其四,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公司、其他股东或是债权人的权益遭受侵害。其五,股东所作出的侵害行为和上述三方主体权益遭受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部分学者主张,倘若股东认缴的高昂的资本里有极大一部分的资本实缴期限是在几十年以后,而当前公司在显然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形下却签署了巨大数额的合约,对于此种极端情况,法院有权依照各方面的详细事实,判定股东不具有依靠公司人格经营业务的诚信意愿,而是希望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把其自身的投资风险转移给债权人,继而判决股东应当和公司一同连带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罗培新.论资本制度变革背景下股东出资法律制度之完善J.法学评论,2016(4).这个观点有些片面,人格否认和加速到期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在实务中,应当谨慎采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该制度规定了,股东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而客观方面则规定了股东作出了不当使用公司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因此导致股东必须对债务负担无限责任。而加速到期在主观上并无要求,客观上只要求公司不能偿还债务以及股东出资尚未到期的情况便可,且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因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无法取代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存在,后者必定有其实施的意义。3.2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与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其含义是债权人不依法积极向次债务人索要到期债款,进而导致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债权人便可依法通过自身的名义提起诉讼,行使债务人的相应债权。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由于债权人不积极主张到期债权而导致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债权人便可依法通过自身的名义提起诉讼,单方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然而此种债权如果属于债务人专有,则不受该条款的限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合同法解释一也细致列明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即除了上述条件以外,还包含了次债务人的债权应履行期限届满、该债权属于合法债权。依照债权人代位权的有关法律条款,其并不能替代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代位权四个适用条件中就存在两个条件与加速到期不相符:债务人不积极主张到期债权。而在加速到期里,公司并不会产生不积极主张债权的情形,股东出资在债权人与公司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前就已经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期限,没有“怠于”一说;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这个适用条件与加速到期具有本质上的不同,加速到期中股东出资未到期,不存在“已到期”说法。债权人在没有权利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情况下实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实在有些过早,这不是通过各种扩张解释就能适用得当的。此种行为不单单和合同法代位权制度产生冲突,而且还因为作出了扩张解释而规避了对于加速到期制度的正确解释。 张群辉.非破产、解散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研究从理论与实践的分歧出发N.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3)-5.3.3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与破产债权申报破产债权申报是破产清算程序里,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正当权益而采取的措施,债权人利用债权申报在公司宣告破产后按照一定清偿顺序分配债务人财产。依据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当股东存在出资尚未缴足的情况,无论因何原因所导致均应当提前履行出资义务,股东认缴出资额与公司实际资产一起成为债务人财产组成部分。破产清算程序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实质上是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适用情况之一,存在清晰的适用范畴,但破产程序下的加速到期代价太大,不仅成本高、程序繁琐,债权人还可能因为清偿顺序最后都得不到或者只获得小部分的清偿,而且最终目的是使公司注销。因此,当公司能够存续时,优先考虑公司存续下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这和债权人、股东、公司三方主体的意思较为吻合。174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适用条件与适用途径4.1 典型案例(1) 钟永强、谢剑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2016)粤04民终2599号】一审法院主张,2014年12月24日泰丽宫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中载明各股东的出资认缴时间更改为2033年12月31日前缴足,且泰丽宫公司目前仍在经营中,钟永强请求作为前股东或现股东的谢剑彪、李桂英、张燕三人对泰丽宫公司欠付工程款依法承担清偿责任,理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为股东出资尚未到期,无需对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承担清偿责任。而二审法院则认为,有关的司法解释里并未清晰规定未履行或是未完全履行的出资义务当中的“出资义务”不包含期限尚未届满的出资义务,然而为了更加有效地保障各方主体的权益,把此种“出资义务”确定为包含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出资义务更加合理。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李桂英、张燕分别在其认缴本金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2) 伍志杰、叶海涛等与孙磊执行异议之诉案【(2018)粤0106民初22号】法院认为债权人在公司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偿还到期欠款的情形下,可在执行之时,请求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而无需等待到破产程序启动以后。裁判意见笔者总结为以下五点:认缴制只是降低股东投资门槛,并不降低对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保护;股东的认缴承诺,既有对内效力,也有对外效力;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最基本的行为准则,股东应当以其认缴的资本金额为限,偿还公司所负的债务。有关的司法解释并未将破产和解散程序设计成硬性规定,在执行阶段仍可追加出资未到期的股东作为被告;坚持“生道执行”理念,努力保障企业生存发展,避免不必要的解散清算或破产清算程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4.2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适用条件4.2.1 适用的主体(1) 请求权主体:公司无法向其偿还债务的债权人。(2) 被请求主体:尚未缴足出资的股东。认缴出资尚未完全缴付的股东,无论出资期限是否到期,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其对于公司无法偿还的债务的部分进行清偿。这当中又包含了出资到期但尚未缴足和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足两种情形。当这两种情形同时存在,如果债权人可以任意挑选对自己有利的方式的话,比如选择出资期限短或出资金额跟债权较为相符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又或者是将自己有好感的股东排除在选项外,这些行为都是对公司全体未实缴股东不公平的。因此,这个时候更好的选择是采取股东之间责任连带制,即债权人在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应以公司全体未出资完全的股东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决股东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后的股东可向其余未缴足出资的股东追偿超出自己未出资的部分。4.2.2 适用的债务事实上,并不是公司所有不能偿还的到期债务均可要求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只有公司债务在法院判决经强制执行之后仍不能清偿时方可适用。一方面是因为实务中债权人很难搜集证据证明公司确实清偿无能,而即使公司自认不能清偿,也存在公司经营者与所有者不一致而互相推卸责任的情况,这时就认定公司不能清偿明显不太谨慎。另一方面是因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毕竟是作为债权保护的一种辅助型制度,大范围适用也不合理。4.2.3 适用的主观条件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是否要求股东本身存在恶意拖延出资现象?笔者认为,不管股东主观上有无恶意,只要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后确认仍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就有权以全体未出资或未完全出资的股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补充责任,股东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其余出资尚未缴足的股东追偿。 4.2.4 适用的客观条件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客观条件:股东没有缴纳全部认缴资金,其中包含了没有缴纳认缴资本以及缴纳期限尚未届满;公司对到期债务已无清偿能力且债务的性质为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4.3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适用的途径4.3.1 公司注销情形下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1) 公司破产时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以及破产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破产清算情形下,股东无论因何原因导致出资未完全均应提前缴纳认缴的全部出资。在破产清算程序,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是法定义务,公司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方式不是向法院请求股东承担补充责任,而是破产债权申报。当公司作为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其破产财产按照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2) 公司解散时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以注销公司为目标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除了破产程序以外,剩下的一个途径就是解散程序,这两者在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要求上基本一致,从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中也可以看出。清算方案在经过股东会或法院确认后,股东认缴的出资与公司现有实际资产一起作为清算财产按照清算方案清偿债务。不过不论是破产程序,还是解散程序,两者在清偿结果上都极大可能会造成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全额的保护。4.3.2 公司存续情形下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公司法解释三关于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规定,在公司无法偿还欠款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依法要求没有缴纳全部认缴资本的股东进行偿还。而当中“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没有明文规定确实不包括未到期的出资义务,因此,在保证双方权利义务相对平衡的情况下,将“出资义务”理解为既包括到期出资义务又包括未到期出资义务更为合理。实务判决参考典型案例钟永强、谢剑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当然,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毕竟是作为债权保护的一种辅助型制度,大面积适用不太合适。笔者认为,将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行使范围限定在公司债务经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的时候较为恰当。因此,在公司存续下,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全体出资未实的股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补充责任,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有权在超出自身尚未出资额的赔偿范围向其他出资未完全的股东进行追偿。参考文献1 房国宾,周代顺.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机制研究基于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视角的分析J.时代法学,2019(5).2 丁文辉.论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J.法制与社会,2018(29).3 陈文君.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的加速到期问题研究J.法律业读,2019(6).4 李建伟.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研究J.人民司法(应用),2015(9).5 赵旭东.资本制度变革下的资本法律责任公司法修改的理性解读J.法学研究,2014(5).6 王涌.论公司债权人对未实缴出资的股东的请求权J.公司法评论,2015(25).7 王士鹏.未全部出资股东在公司期限未到前的债务承担Z.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2/07/ id/531894.shtml.8 岳卫峰.公司非自愿债权人的法律保护J.法律适用,2012(6).9 罗培新.论资本制度变革背景下股东出资法律制度之完善J.法学评论,2016(4).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11 张群辉.非破产、解散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研究从理论与实践的分歧出发N.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3)-5.致谢大学四年学习生活即将结束,偶尔想起学校里的点点滴滴,我的内心还是充满不舍的,不过毕业论文的顺利完成也让这四年校园时光圆满地画上句话。感谢在这四年里辛苦教导我们的老师,也感谢16法学一班这个快乐的大家庭带给我的温暖回忆,是他们让我在这四年里充满欢声笑语、不断进步。同时,感谢我亲爱的论文指导老师,张纯老师,在这四个多月里给予我的帮助,在我的论文修改上倾注了许多时间和精力,辛苦了。最后,我还是要再次衷心地感谢各位老师、同学,在我学习和生活上给予的关爱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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