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儿童之刑法保护缺失问题的研究.doc
本科论文目 录摘 要IAbstractII引 言11 性侵儿童的基础概述 31.1 儿童性侵害的理论基础31.2 儿童性侵案件的频繁发生31.3 导致性侵儿童案件发生的原因31.4 遏制儿童性侵犯罪42 完善刑法对性侵儿童保护缺失的必要性52.1 刑法的立法目的尊重和保障人权 52.2 部分儿童被强制性交不能定强奸罪52.3 我国目前关于性侵儿童的立法现状 53 性侵儿童立法之域外法律制度的比较73.1 我国关于性侵儿童立法的法律制度73.2 域外关于性侵儿童立法的法律制度73.3 我国性侵儿童立法制度的不足之处84 我国性侵儿童犯罪的立法完善策略94.1 立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94.2 强奸类性侵儿童的立法完善94.3 猥亵类性侵儿童的立法完善10结 论11参考文献12致 谢14本科论文摘 要众所周知,未成年人作为国家的最重要的力量支撑,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就是在保护一个国家的安全。这对于我们国家来说至关重要的。这从另一个侧面也能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法制文明程度。从截止到目前所发生的案件来看,伴随着我国性侵儿童犯罪的案件被频频爆出,我们针对于这些性侵儿童犯罪案件的共同点进行总结,由此我们可以发现虽然我国刑法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但是在性侵儿童犯罪的保护方面是有一定的缺失的。我们知道,性侵儿童,这里的儿童既包括男童也包括女童,那么当性侵儿童被强制发生性交的时候,对于女童我们在刑法上可以定强奸罪,但对于男童,则就会被定为猥亵儿童罪。这就导致了男童与女童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所以对于我们国家来说,如何去完善性侵儿童犯罪制度,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和权益是十分重要的。不但能完善我国刑法对于性侵儿童犯罪保护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还能提高我国的法制文明程度,成为真正的法治国家,提高我国的国际影响力。关键词:性侵;儿童;男女平等;立法不足;立法完善Abstract As we all know, minors are the most important reserve force of our country. Protect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inors is to protect the security of a country ,which is crucial for our country. This can also reflect a country's legal civilization from another aspec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ases that have happened up to now, along with the cases of sexual assault on children in our country are frequently burst out, we summarize the common points of these cases of sexual assault on children.Therefore, we can find that although our criminal law emphasizes the respect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there are some deficiencies in the protection of sexual crimes against children. We know that sexually assaulted children include boys and girls. When sexually assaulted children are forced to have sexual intercourse, we can criminalize rape in criminal law for girls, but for boys, we can criminalize child molestation. This leads to the rights of boys and girls can not be guaranteed. So for our country, it is very important to improve the system of sexual assault on children and protect the safety and rights of minors. It can not only improve the lack of protection of sexual assault on children in criminal law, but also improve the legal civilization of our country to a certain extent, become a real country ruled by law, and improve the international influence of our country.Keywords:sexual assault; children ; equal ; inadequate legislation ; legislative perfection本科论文引 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使得越来越多的儿童性侵案件得以曝光。从发生的这些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所发生的儿童性侵案件中的儿童均为不满十二周岁,以女童居多,但其中也包括男童。众所周知,未成年人作为国家的最重要的后备力量。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和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就是在保护一个国家的安全。这对于我们国家来说至关重要的。这从另一个侧面也能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法制文明程度。从截止到目前所发生的案件来看,伴随着我国性侵儿童犯罪的案件被频频爆出,我们针对于这些性侵儿童犯罪案件的共同点进行总结,由此我们可以发现虽然我国刑法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但是在性侵儿童犯罪的保护方面是有一定的缺失的。我们知道,性侵儿童,这里的儿童既包括男童也包括女童,那么当性侵儿童被强制发生性交的时候,对于女童我们在刑法上可以定强奸罪,但对于男童,则就会被定为猥亵儿童罪。这就导致了男童与女童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所以对于我们国家来说,如何去完善性侵儿童犯罪制度,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和权益是十分重要的。不但能完善我国刑法对于性侵儿童犯罪保护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还能提高我国的法制文明程度,成为真正的法治国家,提高我国的国际影响力。在这篇文章中,笔者将会从四个方面来分析性侵儿童犯罪之刑法保护缺失的问题。首先,第一部分是性侵儿童犯罪的理论知识部分。最近几年来,我国社会不断发展,法制建设不断完善,使得越来越多的性侵儿童的案件得以被大众所知。性侵儿童犯罪为什么会屡屡发生,其发生的原因是什么以及我们该如何去做才能有效的遏制性侵儿童犯罪的发生。第二部分则是分析完善刑法对性侵儿童保护缺失的必要性,从刑法的立法目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出发,针对于我国目前对于性侵儿童犯罪的立法现状,部分儿童被强制发生性交却不能被定为强奸罪。与未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发生性交定强奸罪,而强制猥亵未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只定强制猥亵儿童罪却不能以强奸罪论处。这对于性侵未满十四周岁的男童来说,在刑法的保护上就有一定的缺失。第三部分则是对于性侵儿童立法进行一个国内和国外的比较。主要是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方面。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国外对于性侵儿童犯罪的立法现状要比国内的立法现状严厉的多,对于未成年人安全和权益的保障比较周到。我国目前针对于性侵儿童犯罪则存在一定的灰色地带,留给犯罪分子一定的法外空间。第四部分是对于我国性侵儿童犯罪的立法完善策略,笔者从三个方面来提出自己的建议。第一是从立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在我国,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适用于死刑。既然强奸罪的最高法定刑可到死刑,那么对于性侵儿童的犯罪分子,只要犯罪分子强制与男童或者女童发生性交的,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的儿童性侵案件,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这足以给犯罪分子强大的心理震慑作用,可以有效地解决刑法对于性侵儿童保护缺失的问题。第二是从强奸类性侵儿童的立法完善。扩大强奸罪的犯罪的单独直接实行犯既包括男子也包括女子,其行为对象既包括女童也包括男童。第三则是从猥亵类性侵儿童的立法完善。猥亵类性侵儿童的案件划定统一的犯罪行为标准。笔者从四个方面来对性侵儿童之刑法保护缺失问题的研究,希望能够使得未成年人的安全和权益得到保护。 1 性侵儿童的基础概述1.1 儿童性侵害的理论基础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法治文明的不断发展,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使得越来越多的性侵儿童的案件得以被媒体曝光。当前,性侵害儿童犯罪屡屡发生,据不完全统计的数据来看,仅2019年这一年,全国法院就一共审结关于猥亵儿童罪的案件达到了4259件,并且还呈现出上涨的态势。另外,还有一定没有被爆出的案件没有进入司法程序进行审结。最可怕的是,被侵害的儿童大多年龄都比较低。 徐思秋.儿童性权利立法是否应当“男女有别”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9(01):9 众所周知,未成年人作为国家的最重要的力量支撑,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就是在保护一个国家的安全。这对于我们国家来说至关重要的。这从另一个侧面也能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法制文明程度。如何去完善性侵儿童犯罪制度,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和权益是十分重要的。不但能完善我国刑法对于性侵儿童犯罪保护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还能提高我国的法制文明程度,成为真正的法治国家,提高我国的国际影响力。 姚佩宽,杨雄.当代青春期教育概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6:401.2 儿童性侵案件的频繁发生韦明辉强奸幼女被依法判处死刑,小学教师张宝站猥亵其多名女学生,蒋成飞以招募童星为由让女童在网络空间里裸聊被猥亵到李堉林猥亵男童等等一系列案件。在这些案件当中,熟练使用网络进行犯罪活动,损害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如江苏省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司法机关依法严惩蒋成飞网络猥亵儿童案中,蒋成飞为满足私欲,虚构身份,采取哄骗、或强迫被害人,他们借助网络聊天手段,迫使被害人进行视频裸聊或者责令其拍摄裸照。虽然这种行为与传统意义上的猥亵不同,但同样也能构成猥亵儿童罪,通过这个案件对网络猥亵行为进行定罪量刑,凸显出我国人民法院严重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决心。1.3 导致性侵儿童案件发生的原因从最近来看,儿童性侵害案件与日俱增,发生的原因纷繁复杂。例如人们对某些简单的触摸不以为然,不够重视,儿童被侵害自己不能报案。随着网络世界的快速发展,运用网络这种新兴的形式对儿童进行性侵害的现象与日俱增,危害程度可想而知,这需要引起我们对儿童性侵案件更多的思考。笔者从法院公布的案件数据整理来看,最近几年我国法院审理的性侵害儿童案件中,有百分之三十是利用网络聊天结识儿童后实施猥亵行为。网络信息五彩缤纷,儿童有极强的好奇心,对信息的挑选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之前,我们在传统的认为儿童性侵害案件多发生在熟人之间,运用网络犯罪几乎是不可能发生的事情。从目前来看,儿童性侵害案件不仅发生在网络世界,而且被害的儿童的年龄越来越低。 赵秉志.新刑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571.4 遏制儿童性侵犯罪我们知道,性侵儿童,这里的儿童既包括男童也包括女童,那么当性侵儿童被强制发生性交的时候,对于女童我们在刑法上可以定强奸罪,但对于男童,则就会被定为猥亵儿童罪。这就导致了男童与女童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所以对于我们国家来说,如何去完善性侵儿童犯罪制度,遏制儿童性侵犯罪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和权益是十分重要的。不但能完善我国刑法对于性侵儿童犯罪保护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还能提高我国的法制文明程度,成为真正的法治国家,提高我国的国际影响力。2 完善刑法对性侵儿童儿童保护缺失的必要性2.1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刑法立法目的众所周知,刑法并不是一部自然法,不是天生存在的,而是一部人造法。既然是一部人造法,就要体现人的立法目的。刑法的立法目的决定刑法的任务,刑法任务的完成需要刑法发挥其机能。刑法的机能有三个,法益保护机能,人权保障机能和规制技能。此处要讲的是性侵害儿童犯罪与刑法所说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刑法在打击性侵儿童的犯罪时也应该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对于性侵儿童的犯罪分子进行严厉打击。刑法不仅仅是“善良人的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宪章”。之前,我们只强调运用刑法打击犯罪。实际上,若将刑法的任务局限于此,那么一旦没有刑法,打击性侵儿童犯罪时就会很快速。因为一旦没有约束,想怎么做就怎么做。因此,制定刑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强调在我们打击犯罪的时候同时能够尊重和保障人权。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人身密不可分,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由此可知,完善刑法对性侵儿童保护缺失的问题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刑法立法目的的必要原因之一。 胡彦昌,梁国武.浅论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J.法制博览.2016(15):112.2 部分儿童被强制性交不能定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行为对象,如果猥亵的行为对象为女童,不包括性交行为,否则构成强奸罪,以强奸罪论处。若猥亵的对象为男童,包括性交行为,则其构成猥亵儿童罪。笔者认为,对于女童,我们国家的刑法规定对其有双重保障,那么对于男童,是否意味着即使其被人强制性交,也会被定为强制猥亵罪而不是强奸罪呢?我们国家一直在强调男女平等,但是实际上,在我国刑法的规定上却使得男童受到不平等的对待,是否使得部分儿童被强制性交却不能让犯罪分子以强奸罪论处呢?所以,我国既然要严厉打击性侵儿童的犯罪分子,一定不能让部分男童被强制性交却不能以强奸罪论处,惩罚性侵,切莫忘了男童。 兰跃军.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立法与司法保护J.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04):262.3 我国目前关于性侵儿童的立法现状我国目前对于性侵害儿童的立法现状,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与此同时,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也明确规定,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魏静雅.论我国刑法对儿童性权利保护的缺陷及完善D.吉林大学.2019:3由此,我们针对这些刑法中明确规定的条款,分析一下强奸罪与猥亵儿童罪的最高刑。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猥亵儿童罪,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强奸罪的最高法定刑可到死刑,而猥亵儿童罪的最高法定刑仅仅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二者的最高法定刑就是一个天上一个地下。这就给一些犯罪分子法外空间,可乘之机。 刘娥.论性侵害犯罪中受害儿童的权益保护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0(03):1在这里,笔者想要举一个例子来分析,若是一名犯罪分子强制猥亵女童,发生了性交行为,那么对于这名犯罪分子,我们可以对其以强奸罪论处,情节极其恶劣的,最高法定刑可判处死刑。现在如果有另一名犯罪分子强制猥亵了一名男童,同样,其也发生了强制性交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这名犯罪分子会以猥亵儿童罪论处。针对同样的案件,我们却不能以相同的罪名来惩罚犯罪分子,不能让这些犯罪分子受到应有惩罚,这难道不是刑法对性侵儿童立法现状的不足之处,法律漏洞吗?所以,在此我想说完善刑法对性侵儿童的保护缺失问题是十分必要的,我们现在的立法现状存在着明显的不完善的地方,对于性侵儿童的保护在立法方面是有缺失的,这对于我们填补法律漏洞,为了更好地保护儿童,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是迫在眉睫的。 侯会.探究对未成年性侵害被害人的危机干预与心理援助J.法制博览.2015(18):373 性侵儿童立法之域外法律制度的比较3.1 我国关于性侵儿童立法的法律制度以实际案例李堉林猥亵儿童案为例,事情发生在二零一八年的三月份,李堉林通过手机同性交友软件认识一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逐渐的李堉林通过网上聊天得知和他聊天的是一名未成年人。于是在三月十七日下午,李堉林到某酒店房间登记入住,并邀约该未成年人到酒店房间见面,随后彼此之间发生了同性性行为。 葛宇翔.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的被害人化预防J.青年学报.2014(02):5此案李堉林构成猥亵儿童罪,被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处李堉林,猥亵儿童罪,有期徒刑三年。 陈莹.浅析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对策N.江苏法制报.2019(00C):83.2 域外关于性侵儿童立法的法律制度那么,国外对于性侵儿童案件是如何处理的呢?本人查阅了七个国家对于儿童性侵犯罪行为的立法规定,首先是法国,法国的刑法和法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保护未成年儿童法人合法权益,因此性侵15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无论发展到何种程度都会被处以最高20年的有期徒刑和面临高额罚金的处罚。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但是美国的各个州对强奸或者猥亵未成年人的犯罪都被看作很严重的罪。在美国,不论因为什么原因只要和十四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都会被以强奸罪处罚。英国与美国的立法强度差不多,在英国与十三岁以下儿童发生关系的人,都将会以强奸罪论处。在韩国,若是性侵儿童犯罪,其最高刑期可达到五十年,亚洲首个实行化学阉割的就是韩国。在波兰,如果犯罪分子性侵十五岁以下的儿童,那么他在刑满释放时必须接受化学阉割。日本则是规定与未满十八岁的儿童进行性交或者猥亵行为时,无论是进行金钱交易还是处于别的原因都会受到惩罚。 吴丹.性侵儿童犯罪微观预防对策体系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8(35):2从上述六个国家对于性侵儿童犯罪的立法规定与我国相比较,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性侵儿童的立法现状是有不足之处的,是不完善的,是由漏洞的。我国对于性侵儿童的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是比较轻微的,不足以起到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将我国的猥亵男童案件运用到上述七个国家当中,犯罪分子都会被以强奸罪论处,甚至是化学阉割这样的刑罚,除此之外,在有的国家还会面临着难以负担的高额处罚,这样残酷的处罚则显得对此性侵儿童的案件的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是相当大的,足以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3.3 我国性侵儿童立法制度的不足之处在我国,猥亵儿童罪,即使是猥亵男童,甚至是发生强制性交,都不能被定为强奸罪。在前面所分析的李堉林猥亵儿童案中,其最后的裁判结果也仅仅是被出发了三年有期徒刑而已,但这却对儿童的心里造成挥之不去的阴影,其对儿童不管是身体还是心里的影响都是不可估量的。 薛俊强.“性侵儿童”犯罪的危害及防范对策J.安阳工学院学报.2015(03):3所以从实例比较我国与国外对于性侵儿童立法规定,我认为我国刑法对于性侵儿童的保护是有缺失的,我国的立法规定却有其不足之处。 高宇.浅析猥亵儿童罪的立法缺陷N.天津政法报.2013,05,14(003):44 我国性侵儿童犯罪的立法完善策略4.1 立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我们先来讨论刑法中对于性侵儿童的相关的法律法规该如何完善。本人认为,在我国,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才适用死刑。既然强奸罪的最高法定刑可到死刑,那么对于性侵儿童的犯罪分子,只要犯罪分子强制与男童或者女童发生性交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给犯罪分子强大的心理震慑,可以有效地解决刑法对于性侵儿童保护缺失的问题。 邓莹.如何从法律、生活上筑牢儿童性侵防线的法律研究J.农家参谋.2019(06):6从立法方面,一个国家现行法律的修改,除了在现有的法律之上进行增补和删改之外,还可以增加新的罪名来惩罚犯罪。我认为,针对性侵儿童这类案件,我们从相关的刑法规定来看,性侵女童有了全面的保障,针对于男童性侵案件,则有一定的缺失。对于性侵儿童的立法方面,我认为可以增设一个新的罪名,强制性交儿童罪。此罪的行为主体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行为对象既包括女童也包括男童。 周贝.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探究D.广西民族大学.2018:2但是在此处,也要考虑行为人本身的刑事责任能力。刑法上所说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能够认识自己行为的并能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用一句简单的话来说,就是行为人是否能够辨认自并能控制自己的行为。首先来说,精神病人在不能够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需要经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鉴定,虽然自己不能够负刑事责任,但还是应该让他的家属或监护人进行看管,减少对别人造成伤害。其次,间接性的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再次,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就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便是精神病人性侵儿童,也不能把其当作挡箭牌,不给其留法外空间,一并按照法律规定论处。针对性侵儿童的案件及时立案,实行“一站式”取证。4.2 强奸类性侵儿童的立法完善一方面,针对于强奸类性侵儿童的立法完善,本人认为应当扩大强奸罪的犯罪的行为主体和行为对象。目前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强奸罪的行为主体的直接实行犯只能是男子,并且其所针对的行为对象也仅仅是妇女。所以在此建议扩大强奸罪的犯罪的单独直接实行犯既包括男子也包括女子,其行为对象既包括女童也包括男童。如此一来,就能很好的解决我国刑法对于性侵儿童保护缺失的问题。另一方面,强奸罪的立法缺陷对男童实施的性侵害使猥亵儿童罪成为强奸罪的兜底条款。若行为人猥亵男童甚至强制发生性交的话,对于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仅仅给其定猥亵儿童罪而不是强奸罪,这样一来,猥亵儿童罪就成为了强奸类犯罪的兜底条款。如此一来救给了犯罪分子很大的可乘之机。 杨桐.我国网络性侵儿童现状研究及防治对策分析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9(05):94.3 猥亵类性侵儿童的立法完善针对于猥亵类性侵儿童案件的立法完善,本人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的明确规定,应该对猥亵类性侵儿童的案件划定统一的犯罪行为标准。在这里,先要比较两个猥亵类性侵儿童的案件。这两个案件的受害主体分别是男童与女童。第一个案件是在二零一六年二月九日,家在贵州某县的韦明辉酒后遇到同村的一名女童在独自玩耍,于是就编造某种理由将女童骗到了自己家,女童来到韦明辉家中,随即被犯罪分子掐住脖子昏迷,然后又去拿来各种工具,韦明辉对这名女童实施强奸,然后将女童杀死并掩埋。后来经过法医的鉴定,证明这名女童是被韦明辉掐住脖子导致其窒息然后死亡,被强奸时还活着,但是被切割颈部前已经死亡。第二个案例是在本人前面第三部分所进行的举例,以实际案例李堉林猥亵儿童案为例,事情发生在二零一八年的三月份,李堉林通过手机同性交友软件结识一名当时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 吴俊锋.利用视频引诱儿童裸聊构成猥亵儿童罪N.江苏法制报.2015,09,21(00C):2在三月十七日下午,李堉林到四川省某酒店房间登记入住,并邀约该未成年人到该房间见面与其发生了同性性行为。在第一个案例中,韦明辉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第二个案件中,李堉林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罪分子猥亵女童,不包括性交行为,那就定猥亵儿童罪,否则构成强奸罪。猥亵男童,不包括被强制性交,则定猥亵儿童罪。若发生性交,则以强奸罪定罪处刑。 陶明.猥亵儿童罪与强奸罪吸收问题刍议N.江苏经济报. 2016,08,03(B03):7所以对于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猥亵儿童罪,立法机关应划定统一的标准,猥亵儿童, 吴鹏飞,王芳洁.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J.江苏理工学院学报.2019(03):10只要发生性交,就定强奸罪。 樊荣庆,钟颖,姚倩男,吴海云,徐衍.论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保护体系构建以上海实践探索为例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7(02):7结 论通过以上分析,旨在解决性侵儿童之刑法保护缺失问题,希望大家都能重视起来,性侵儿童的犯罪并不局限于女童,也包括男童。在我国性侵害儿童犯罪仍然频频发生,屡禁不止。此外还有一定数量不被大众知道的儿童性侵害案件并没有被人民法院所审理。最严重的一个现象是,被害的儿童的年龄越来越低。性侵害儿童犯罪案件之所以现在频繁发生,就是因为我们对儿童性侵害犯罪关注度的不够,刑法保护有一定的缺失,所以我们要加强立法,保护儿童。参考文献1 徐思秋.儿童性权利立法是否应当“男女有别”J.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9(01):9-102 姚佩宽,杨雄.当代青春期教育概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6:40-413 赵秉志.新刑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56-604 胡彦昌,梁国武.浅论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J.法制博览. 2016(15):11-125 兰跃军.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立法与司法保护J.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04):26-276 侯会.探究对未成年性侵害被害人的危机干预与心理援助J.法制博览. 2015(18):36-377 葛宇翔.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的被害人化预防J.青年学报.2014(02):4-58 陈莹.浅析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对策N.江苏法制报.2019 (00C):7-89 薛俊强.“性侵儿童”犯罪的危害及防范对策J.安阳工学院学报. 2015(03):2-310 樊荣庆,钟颖,姚倩男,吴海云,徐衍.论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保护体系构建以上海实践探索为例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7(02):7-811 吴鹏飞,王芳洁.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J.江苏理工学院学报.2019(03):9-1012 刘娥.论性侵害犯罪中受害儿童的权益保护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10(03):1-213 吴丹.性侵儿童犯罪微观预防对策体系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8(35):1-214 高宇.浅析猥亵儿童罪的立法缺陷N.天津政法报.2013,05,14 (003):3-415 陶明.猥亵儿童罪与强奸罪吸收问题刍议N.江苏经济报. 2016,08,03 (B03):7-816 吴俊锋.利用视频引诱儿童裸聊构成猥亵儿童罪N.江苏法制报. 2015,09,21(00C):1-217 邓莹.如何从法律、生活上筑牢儿童性侵防线的法律研究J.农家参谋. 2019(06):5-618 周贝.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探究D.广西民族大学.2018:1-219 杨桐.我国网络性侵儿童现状研究及防治对策分析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9(05):9-1020 魏静雅.论我国刑法对儿童性权利保护的缺陷及完善D.吉林大学 2019:3-4致 谢行文至此,落笔为终。四载青春打马而过,三千往事浮现眼前,不觉感慨万千。始于2016年初秋,终于2020年盛夏。目之所及,皆是回忆,心之所想,皆是过往。在这次毕业设计中,首先最要感谢的是我的论文指导老师裴利华老师,从最初的论文选题再到论文提纲的撰写,最后到论文的定稿,都是在裴老师的细心指导下完成的。其次感谢学院的全体领导们、法学系的每一位老师们,以及一起度过大学四年的朋友们,我们一起并肩奋斗的日子将会成为我人生中最宝贵的财富。最后,感谢我的父母对我的关爱、包容和理解,让我能够对我的未来毫无顾虑的拼尽全力。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光阴似箭,日月如梭,转眼间四年的时间匆匆而过,我也要即将结束大学四年本科的求学生涯。总以为来日方长,却不知时光匆匆,转瞬即逝,提笔写下致谢二字,我的大学本科生涯即将结束。桃李不言满庭芳,弦歌百年今又始。我感谢母校的教育,感谢学校为我提供了舒适的学习环境,感谢法学系的每一位老师对我的辛苦付出。学生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人生中最美好的是相遇,最难的是重逢,在此真心的祝愿大家前程似锦,未来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