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善意取得制度下特殊动产的权利归属问题.doc
本科论文目 录摘 要IAbstractII引 言11 善意取得制度概述31.1 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31.2 善意取得之特殊情形32 特殊动产与普通动产善意取得的比较分析42.1 特殊特产与普通动产的概念42.2 善意取得的方式43 财产权属纠纷案综述53.1 特殊动产案件综述53.2 特殊动产案列分析54 善意取得特殊动产权属存在的问题64.1 物权与债权区分不明64.2 特殊动产善意取得仅交付就能成立65 完善特殊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建议85.1 细化属于善意取得的条件及范围85.2 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95.3 明确占有改定适用与善意取得9结 论11参考文献12致 谢13本科论文摘 要在各式各样的关于物权的变动模式,,其适用的界限应当有所不同。一般的模式为登记对抗加上交付生效,可以够好的帮助我们来明确是否属于和适用于善意取得。以及哪些才是善意取得的范围。,可以根据标志的完成和认定的善意展开我们可以更好的来对特殊动产的善意取得的所有权进行一个强有力的判断。当物权有所变动的时候,公示的方法一般包括登记和交付二者需要同时进行。当权利登记以及占有二者都具有了较强的公信力,就为其符合善意取得制度奠定了基础,能被善意取得还包括质权以及特殊动产的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对我们而言有着难以言喻的重要性,在生活中我们可能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因此,我们应当知晓,在何种情况下,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违反了该承担何种责任,但我们的合法权益被损害,通过何种途径来进行维权。来探讨探讨其范围和认定。全文从不同的方面从而进行论述。使得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类似的问题不会慌神,知道解决的办法措施以及如何维护自己对物享有的所有权,登记和交付二者是否合理,当物权需要在善意取得制度下进行判断的时候,那么他的前提条件即无权处分能够更好的判断适应范围。当特殊动产的发生物权变动的时候,原权利人和无权处分人以及受让人三个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应该如何来界定。怎样更好的来平衡三者之间的关系。对其所有权进行善意取得如何具体的认定,善意取得的公示方法为传统的交付和登记,从其具体的认定到以什么标志来显示完成进行讨论。关键词:特殊动产; 登记; 善意取得; 交付AbstractThe mode of real right change does not affect the applicability of the bona fide acquisition system, but only the scope of the bona fide acquisition system. Under different modes of real right change,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system is different. The scope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of the real right of special movables should also be defined in the mode of real right change. Because the special chattel ownership adopts the mode of "delivery effective registration confrontation" under the formalism, when it applies the acquisition system in good faith, it only applies when the original right holder has accepted the delivery and has not registered the ownership. The premise of acquisition in good faith is that it has no right to dispose, so the scope of the system of acquisition in good faith can be further determined according to the situation of unauthorized disposal of the ownership of special movable property. The specific determination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of the ownership of special movables revolves around the identification and completion of bona fide signs. Under the mode of real right change, its publicity method adopts delivery and registration in the same time. Therefore, the basis of its application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system is that the possession and right registration of special movables have credibility, and possession and registration can become the standard of bona fide trust. Delivery is the completion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and the delivery does not include the alteration of possession. Both the mortgage right and pledge right of special movable property can be acquired in good faith, and it is also closely related to the real right change mode in the determination. The determination of pledge right's acquisition in good faith is the same as the ownership.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issue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of the real right of special movables, from its scope of application to specific identification.Keywords: special personal property;Registration;Acquisition in good faith; Delivery引 言通常来说动产是能够被善意取得的,当然,相对动产来说,特殊动产是否能够被善意取得呢?它究竟是否适用于善于取得呢?特殊动产的公示方法以及变动模式自热而然成为了争议的核心焦点问题。有些学者否定特殊动产能够被善意取得,他们坚信登记应该作为特殊动产的公示方法,公信力较强的应该是登记簿,所以特殊动产根本没有能够适用以及满意善意取的空间和条件。本文从公示方法及物权的变动的模式来摸索究竟怎么才能满足适用,以什么标准来对具体适用进行界定,在物权法中对特殊动产的善意取得的部分很少有被提到,只有很少的一些法条才会偶有涉及,除了登记,有且仅有交付可以担负这种功能了,对于买受人利益也是非常重要的。特殊动产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相较于不动产或者一般动产也具有多样性,需要第三人是善意的,没有恶意。在和国外的善意取得制度相比之后,发现了各国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不尽相同,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条件和范围也有较大差异。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本文通过提出问题,寻找相应的案列来进行说明,以及相关的法条和法律法规,最后再提出问题,解决问题并且提供了相对于的建议来论述。由于我国的法律法规对特殊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下的归属权问题没有过于明确的表述,也没有非常详细划分界定,故而本文章有些内容和问题不是非常的成熟,在归属权问题上进行适当的探索,希望能够得出一些有助于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的方法,愿意为完善中国法制建设添砖加瓦,使的该部分的法律法规有所完备。在物质飞速发展的今天,物品的交易几乎时刻都在发生,在这之间就会存在各式各样的问题也就随之而来,在物品交易其物权所有权的时候会存在诸多争议问题,比如关于无权处分,关于是否为善意以及关于取得的完成应该如何认定。所以这一系列问题应该需要有一个衡量的标准,来以此来评判是否符合与善意取得制度。一般来说,占有改定可能并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它的前提条件是双方都同意转移物权的所有权,并不转移物权的所有权这在极大程度上体现了意思自治如果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能够取得物权的所有权,在此同时,第三人满足构成善意取得的要件,比如说第三人支付了相对合理的价格,第三人出于善意取得该物权的所有权而并非出自于恶意,那么也就可以主张善意取得。所以我觉得占有改定可以尝试着适用于善意取得,将其归纳之中,在这之后一部分问题就能够以此为标准来,能够更好的解决问题。应当在最高法的物权法司法解释当中,特殊动产,不动产和动产的善意取得的规定和解释的详细程度存在着较大的的差异,特殊动产相对于动产和不动产而言司法解释中涉及到的问题少之又少,所以问题随之而来,在其善意取得中有诸多争议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人在此论文中谈谈自己关于这些争议问题的愚见以及提出一些解决办法和措施。1 善意取得制度概述1.1 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当第三人出于善意,想要获取所有权,从转让人中受让过来,在这过程中,应当一直保持善意,没有恶意。换句话说,第三人不应当知道或不知道出让人根本无权处分,当第三人获取所有权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当取得的权利具有一定的瑕疵的,这叫做恶意而非善意。这是不会被法律保护的获取方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实际交付能够作为财产所有权转移的的先行条件,出于善意需要在整个交付过程中始终贯彻,如出于恶意就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还有属于债权的调整范畴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的范畴,比如说,如果第三人的目的是取得所有权,只是为了获取使用权,那么就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梁慧星. 物权法司法解释,(1)解读J. 法制研究. 2017, (1) : 12善意取得之特殊情况就做好了规范。先要无处分权人受让动产,这样第三人才具有了先决条件。法理上的恶意在此状态下所取得的权利不会被保护,第三人须善意目的而非恶意,当面对具有一定知悉权瑕疵而后又取得了该权利,这样是不会被法律所保护和允许的。这样一来就极力使交易更加公平也更加安全,推动了市场经济的有序开展,使市场经济健康的发展。1.2 善意取得之特殊情形(1)存在无权处分行为21世纪以来,学术界有许多学者觉得处分权有关善意取得的法条描述中并未列出这一要素,事实上在错误的登记后也有处分权(2)无经验就可交易认定为恶意。受让人在受让时应当是善意的,并且不存在着重大过失。(3)原来存在于原物上的权利归于消失。但是相关民法学界针对善意取得到底属于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尚有分歧。一种论断是原始取得说。主要来自于法国,学者们都认为是直接的授权,而不是间接的授权,不需要通过受让的方式来进行获取。还有一部分其他的学者认为其是“几乎没有争议的理解”。另一种论断是继受取得说。 王利明. 物权法研究(第四版)上卷M 北京 : 中国人民出版社, 2016,(1):17该论说主要依据的是法律行为或事实,通过事实和行为从而获得所有权的所有权一种取得方式,在继受取得论说中标的物性质不同转移时间也有所差别,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应当从进行交付或移转占有时开始成立。2 特殊动产与普通动产善意取得的比较分析2.1 特殊特产与普通动产的概念具有可移动性,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是特殊动产。除不动产外的一切民法上的物都是动产,飞机、电力这都是动产。 耿林. 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制度构建J.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 (2) : 32特殊动产的的特殊性就在于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关于善意取得的法条极少,所以需要解决的问题相对较多。2.2 善意取得的方式交付为生效要件,这是满足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的先行条件,完成交易的时间作为时间节点从而来认定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的处分权是否已经交付。如果当受让人出于善意对动产进行受让时,可适用于善意取得。当所有权人以转移标的物转让给受让人,取得了对动产的占有,并非恶意,这样使得善意取得制度能够使占有的公信力有更高的权威,可以通过善意,正当的交易来获取动产的所有权,更有利,高效的维护了秩序以及保护了交易的安全。 程啸. 侵权责任法教程M. 北京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4,(2):19有诸多的学者觉得无权处分不是其构成条件,无权处分指的是事实上没有无权处分人做了法律上的行为处分,就动产而言无权处分是没有处分权的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要求该转让行为为有偿的交易行为且是较为合理的转让行为,交付的价格应当受多方面条件的影响,如数量,性质等还比如标的物的付款方式。考虑诸多因素后再制定合理的价格。在此之后,如若进行了善意取得就要完成法定的公示,这是必备条件,要求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应当登记,不实行登记生效要件的,财产交付给受让人即可,不需要登记的财产,只要交付那就意味着产生了善意取得的公示效果,如果没有变更登记,善意受让人现有所享有的物权是不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212条规定)可以得知只要一交付质权就产生了效力,到了善意取得制度的具体情形,特殊动产的质权在关于质权人的处分上就要讨论一下,当质权人并没有在征得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从而进行了质转,这样是不能够构成无权处分,导致质权被第三人所取得,所以,其质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具体的适用应当要有参照物,应当参照特殊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而且交付只能在现实中完成。3 财产权属纠纷案综述3.1 特殊动产案件综述案情简介:2014年,小欧以43000元购得一辆面包车,办理了相应的手续。2015年2月,其将租给了其他人小王使用,在一个月后,与小王失联,到了2015年5月,小柳从小王处以低价15000买下了该车,但是小柳并未办理一些相关的过户手续,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车辆属于动产,并没有强制要求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手续,小柳是善意,并且以相对合理的价格占有了该车。二审法院认为该案中的面包车属于动产中的机动车,但是其有特殊性,登记,车辆的行驶证,车辆的驾驶证都需要进行出示。使得车辆与其他不需要登记的动产有着较大的差距。本案中小柳根本指导小王没有取得该车辆的处分权,小王无权处分,所以,这就更好的证明了压根不属于善意取得。具有较大,明显的漏洞。 于海涌. 瑞士民法典M. 北京 : 法律出版社, 2016,(2):233.2 特殊动产案列分析根据我的观点,我支持二审法院的观点,将登记作为车辆过户的重要依据,从而来进行辩论分析,我认为这其中的分析有一些不足的地方,比如说,如若没有进行登记,承担何种责任或者都不承担责任,没有明显的看出来是否是该登记是否属于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在我看来,本案可以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论证和分析。依据第二十四条的法律法规来看,对于小欧来说,他是依法合理获取的车辆所有权,是由他人交付,而且又去办理了相应的过户登记的手续,所以,小欧应当是所有权人。在之后的一段时间,转租给了小王,但是小欧还是所有权人。 程啸. 侵权责任法教程M. 北京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4,(1):35因此,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小柳获取了车辆的所有权,但不意味着具有完全物权,所以不具有对抗的效力,当小欧与小柳同时主张对案中车辆具有所有权,没有完成登记的一方是不符合也不能善意取得的,故而小柳不能善意取得,如果小柳是善意而并非恶意,而且也登记了,获取了所有权,那么就可以和小欧进行所有权对抗,小柳具有现有的所有权,而小欧是丧失了已经登记的所有权,小欧虽是所有权人,但小柳因为适用于善意取得可以进行对抗。 董学立. 论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与无权占有-兼评连成贤诉臧树林排除妨害纠纷案J. 法学论坛. 2016, (6) : 44 善意取得特殊动产权属存在的问题4.1 物权与债权区分不明 我们在物权和债权上面有时候的区分不是很明确,如车辆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车辆所有人将自己的车辆寄存在保管人那里,但保管人是无处分权利的人,而无处分权人将车辆处分给第三人,且是不知情的第三人,这当然是无处分权利人侵犯了原权利人的物权;再加入当房间的转让人将房屋出租给其他的受让人也就是承租人时,后房屋所有权人在没有经房屋承租人的同意下把房屋转租给了了第三人,优先受偿权是否得到了侵犯。善意取得制度被谈及的时候,无权处分成为了一个问题,出让人侵犯了所有权人的物权也可能是债权,当二者区分不了时我们应该怎样解决。 杜万华. 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M.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6,(5):18在上面这两个案例当中,我们应该要先讨论到底上面的情况是否符合善意取得制度,怎样才能使受让人的问题得以解决,当然,也有可能是原权利人的问题怎样得以解决,当二者被一起被侵犯的时候,我们首先应该要保护所有权,也就是原权利人,对于动产物权我们要去区别是物权还是债权,如果原权利人的权利是债权而受让人的权利是物权,我们要适用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受让人取得物权所有权。 谢在全. 民法物权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1,(4):364.2 特殊动产善意取得仅交付就能成立我们在探讨动产或者不动产取得时,我们需要了解到其取得的方式是什么,登记是不动产所获取的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需要交付才能取得动产。我们对于物权的取得需要有一个基础原因的实现,像房屋买卖我们就需要房屋买卖合同,这个合同就是物权的转移,从原权利人的手中转移到受让人的手中,如果合同有瑕疵或者出现合同法中无效的情况,可导致该买卖合同无效,该物权就不能转移,如果在该房屋买卖合同的基础上,受让人转让给第三人且第三人是符合善意取得的情况,那么第三人就不受原房屋所有权人和受让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基于信赖,房屋为第三人所有,这就是典型的对第三人适用的善意取得制度。 冉克平. 物权法总论M. 法律出版社, 2015,(5):194.3 制度下交付不包括占有改定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交付的方式包括了简易、现实、占有改定等多个交付的方式,当权利人的动产被无处分权利人处分之后,第三人获取了该权利,如果该第三人的行为是善意的且符合善意取得制度,那么动产所有权就被第三人得到,相反,动产的所有权就不能够被第三人得到。在这里民法上有很大的争议存在,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是否符合善意取得?在这个问题上,有人表示支持,有人表示反对。 王家福. 民法债权M.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5,(4):3笔者在这里面支持否定的态度,不承认善意取得制度下包含占有改定,我们民法在生活实施当中我们要维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的生活稳定,更需要一种实实在在的信赖基础,当标的物是受让人通过其他的方式取得的,比如说占有改定,当信赖关系一旦被否定之后,受让人和原权利人之间的关系产生缝隙,原权利人请求受让人返还该标的时,受让人不得拒绝返还该标的。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障信赖,同时也是为了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占有改定在转移的方式当中是最不明确的,我们不能对其采取善意取得制度。 王利明. 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J. 法学研究. 2015, (04) :15当权利外观被受让人获取时这就意味着登记不动产或者以及交付动产了,这其中的问题就在于占有改定是否算是一种方式。它在便利交易的同时使受让者的权能得以弱化从保护物权的完整程度来看,实体交易应该还是首选,我们应该鼓励交易,占有改定属于拟制情形,为了法律的简化,使交易过程更加便利快速拟制却并无实际占有转移,认为其根本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如果包括占有改定,会出现不安全的财产转移,和无序的转移,觉得使社会上出现比较糟糕的情形,这是法律法规不被允许的。5 完善特殊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建议5.1 细化属于善意取得的条件及范围当多个当事人存在着关系,当无权处分人做出了转让行为,这就侵犯了原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那么这个权利是物权还是债权呢,所有人将自己的车辆寄放在无权处分人处,而无权处分人则将该车辆予以出售,也可能是债权权利,举个例子,张三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了李四,此时,李四作为承租人也就是无权处分人,在这期间,张三又将房屋出租给了王五且并未通知李四,在这种情况下,原权利人张三侵犯了李四的优先受让权,又如,所有权人小丽将自己的车辆即存在好朋友小松家,小松此时作为无权处分人,无权处置该车辆,然而,小松却在几天之后将车辆向外出售,并未通知原权利人小丽,此时的这一权利极大的可能是债权权利善意取得是否适用,就是如何解决原权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冲突在二者之间是否有平衡点。 梁慧星; 陈华彬. 物权法M. 法律出版社, 2007,(4):27 显然,如果受让人的权利不能被原权利人的权利所撼动,则善意取得的制度就适用于受让人。如果原权利人的权利足以推翻受让人取得的物权,则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物权,是故,对于动产物权,如果原权利人的权利是债权,而动产物权受让人取得的是物权,则因物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保护,明确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既然善意受让人在交易过程中可因无法查明出让人是否有权处分而适用善意取得,那为何又要苛求善意受让人去查明受让物到底是遗失物、盗脏物,还是所有物、占有物、借用物、租用物呢? 显然,这样要求,既不经济,也不可能,更不合理。是除了禁止流通物、一般具有人身性质、重大感情色彩或特殊纪念意义物品之类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外,在2020年新通过的民法典中更是首次将善意取得范围的范围扩大到网络,将网络虚拟财产包括了进来。 冉克平. 论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兼析法释(2012)8号第10条的得与失J. 载法学评论 ,2015年第4期:15因此,当第三人在受让遗失物时,与受让出租物、出借物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完全一致的。从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可以推断出适用善意取得的唯一依据应该是受让人是否为善意,而不是受让物来源。因此,善意取得制度不应当因为物的来源不同而区别对待。但是,显而易见的是,在学术界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盗脏物适用善意取得可能会鼓励销脏,不利于打击违法犯罪。 胡康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M. 法律出版社 , 2007,(10):16这种担心完全是多余的。首先,善意取得的前提是善意第三人受让该盗赃物是善意的,意味着其不知道是盗赃物,那么明知是盗脏物而购买是不能构成的,在其条件适用于善意取得时,受让人要根据要求支付相对较说比较合理的价格,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既然都支付了相对合理的价格,还会有受让人去购买盗赃物呢?正常人谁还会冒着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购买盗脏物呢? 因此,正确明确善意取得的范围显得尤为重要。 尹田著. 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4):245.2 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首先,从民法是公平正义的角度来看,保护善意相对人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大于保护原物所有权人的整体造成的影响。溯其本源,法律的出台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个人的安全,通过建立社会秩序,从而规避相关风险,保护弱者及公序良俗。 冉克平. 论冒名处分不动产的私法效果J. 中国法学. 2015, (1) : 19因此,如果是因为相信了不具备处分权人,从而使其登记,如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取得物的所有权,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更够更好的促进交易,如果使得第三人有所顾虑,比如说不想买,甚至是不敢买,显然,这样不利于社会的发展,限制于商品流通、促进交易的原则。其次,从交易成本出发,买受人在尽到审慎义务的情况下购买了商品,该审查义务是有一定范围的,如扩大至查清楚每件商品的属性、来源等信息,将大大提高买受人的排查交易成本,商品所有权人或占有人最清晰的知道商品的信息,在无处分权人刻意隐瞒的情况下,买受人即使耗费财力物力去审查,也未必能达到审查的目的。最后,由于交易安全需要得到保护,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能够更好的建立平等统一的交易,这就是为什么挺多国家要确立该制度。是保障交易的安全牺牲了原所有权人的利益而保护善意相对人,较大的降低了交易的成本、更是加速商品的流动,促进经济稳步发展。 沈丹丹. 物权法第28条适用之思考-何种法律文书能直接变动物权J. 法律适用. 2016, (12) : 165.3 明确占有改定适用与善意取得当占有改定适用于善意取得,其所有权的转变非常快速,只需要通过当事人的合意就可以当作完成,可以约定的形式多种多样,比如说书面或者口头,这样来看,就不会太能被人察觉。当人的事实控制没有变化,物的支配关系也没变化,物权公示其设立,变更,转让,消灭需要借助外部表现出来,想与其交易的第三人就要学会保护自己,就要通过善意取得从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杜万华. 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M. 北京 :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6,(9):10在此以举例来论证,甲作为出让人意欲将自己的车卖给乙,并且双方约定在出售之后由甲继续租用,在此之后,甲故技重施将车卖给了丙,并且也做了统一的约定,由甲继续租用,问题随之而来,丙是否能够取得车的所有权以善意取得为主张?在有的学者观点里,善意取得不包括占有改定,根本不适用,他们认为有且只能够在现实中交付,都对甲比较信任,但我认为可以获取所有权,可以以善意取得为主张,理由如下:乙能获取,自然而然丙也可以同样获取。出于对出让人的信任符合私法的原则即意思自治,乙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如果不想承担风险可以要求交付于现实生活中完成。 程啸. 论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司法解释J. 财经法学. 2017, (1) : 29但是丙对甲的信任是截然不同的,因为甲此时继续租用该车,使丙误以为甲是出让人,以为其占有动产的外观,第三人对于所有权的外观,善意保护制度应当保护,善意保护制度应当保护,丙据备了关于善意取得的条件,所以,他能够也有权利对车辆的所有权进行主张。 结 论特殊动产相较于动产有其独特的特殊性,在研究其善意取得的问题时,也就是在研究其的适用范围,以及适用的具体的认定。立法模式还是形式主义,登记对抗加上支付生效。如若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原权利人没有进行登记的情况下,要适用善意取得。在细化了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和范围,可以较大的减少争议,在更好的保护了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后,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法律的出台就是为了更好的服务生活,保护国家,社会,个人安危,通过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从而规避风险 保护弱者和公序良俗。明确占有改定适用于善意取得。在现有的少有法律法规之外,将善意取得的条件和范围细化之后,分属物权和债权自然迎刃而解,在保护相对人的的合法权益,对于商品的流通具有较强的疏通和引导作用。在特殊动产的归属权问题上有些方面仍然值得探索与思考,从而进步解决现实中的生活问题,更好的服务于人民。当占有改定使用其中时,虽然有学者指出不支持占有改定适用善意取得,本人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妥当,当占有改定适用于善意取得时,当善意取得发生的时候能够更好的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也能够更好的维护保障交易的安全。当特殊动产所有权适用于时,善意第三人不管是对占有具有一定的信赖还是对登记的信赖都认定为善意。特殊动产也能够善意取得其抵押权基于订立的合同和占有的公信力,只要是抵押权人主观上并没有善意过错,那么就可以善意取得抵押权,但是也有所限制使特殊动产的抵押权能够被善意取得所适用,也要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参考文献1 梁慧星. 物权法司法解释,(1)解读J. 法制研究. 2017, (1) : 12-352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第四版)上卷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 2016,(1):12-193 耿林.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制度构建J.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 (2) : 27-324 程啸. 侵权责任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4:17-205 于海涌. 瑞士民法典M.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6,(2);20-286 程啸. 侵权责任法教程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4,(1):19-207 董学立.论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与无权占有-兼评连成贤诉臧树林排除妨害纠纷案J. 法学论坛. 2016, (6) : 4-88 杜万华. 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M.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6,(5):18-299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1,(4):31-3710 冉克平.物权法总论M. 法律出版社, 2015,(5):11-2011 王家福.民法债权M.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5,(4):2-712 王利明.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J. 法学研究. 2015, (04) :15-2613 梁慧星;陈华彬. 物权法M. 法律出版社, 2007,(4):21-30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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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在这次毕业设计中,感谢颇多,思绪万千,当我的字符停留在这页的时候,毕业就真的不远了。四年的大学学习生活就即将画上一个句号,于我而言,这是值得细细回味的四年,度过了人生中较为重要的一个阶段,心里满怀感激,新的征程即将开始。在此,我要感谢挺多人。我感谢我的指导教师王冬平老师及吴晛老师,本研究及论文是在导师的亲切关怀和细心的指导下完成的,也许在您指导的学生里我不是怎么出色的,老师却一次次不厌其烦的指导,您是如此的治学严谨,学识渊博,视野广阔,您用心为我营造了一种良好的的学术氛围,让我的论文更加的严谨。我要感谢全体法学老师,感谢这一群平凡而又伟大的可爱的人。赵群老师、王敬老师、李楠楠老师、宋斯文老师、刘子祎老师、韩建老师、朱丽老师、刘婧熙老师、吴晛老师。还有离开的康雨婷老师,张婷老师和何冠群老师。迫切的想要把深深的敬意献给上述每一位老师,在群姐的带领下每一位老师都尽职尽责,毫无保留的为我们付出,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老师们不止这样,在下课更是亦师亦友。我很荣幸也很庆幸在绿岛遇到了各位好老师。这是一辈子的财富。我要感谢朋友和家人,感谢他们一路的支持。至此论文付梓之际,我的心情难以保持平静,从选择课题到论文的答辩过程,有无数可敬的师长,朋友,家人给我了许多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我也要感谢本论文所引用的各位学者的专著,如果没有这些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启发和帮助,我无法更好的完成本篇论文的最终写作。然金无足赤,人无完人。由于我的学术水平有限,所写论文难免有诸多不足之处,恳请各位老师批评和指正。正值新冠疫情肆虐神州大地,不能够踏上归校的路途,也不能够与敬爱的师长告别,在此祝愿每位老师身体健康,阖家欢乐,工作顺利,在各自的岗位上发光发热,成为众多学子的引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