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艺节目模式著作权法保护研究.docx
综艺节目模式著作权的保护研究摘要:随着电视媒体的发展,以及大众不断增加的精神需求,许多综艺节目应运而生。但在综艺节目发展欣欣向荣的同时,危机也伴随其周围,各种侵犯原创者利益的综艺节目模式的案例不在少数,不少被侵者都诉求无果。让我们深思综艺节目模式是什么?它的判断标准又是什么?如何对综艺节目中的权利进行保护?本文便从这些疑问出发,探讨它与著作权法的关系,当发生侵害时,我们又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寻求帮助。本文从四个部分进行分析,探讨综艺节目模式与著作权法的关系以及综艺节目模式寻求著作权法保护的依据。这四个部分分别是给综艺节目下定义与探讨其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意义、综艺节目在著作权适用上受到的障碍、综艺节目的实质性相似思路以及综合以上所说对综艺节目所构想可行的措施。综上,我们透过对综艺节目追本溯源,并且借助国内外的一些典型案例,会发现国内的著作权法是最为适格的,它有关作品的保护规制,是可以通过补充、增加客体要件的方式,达到对其具有独立性的保护;国外的案例有其共通之处,我们会在后面的论述发现,关于综艺节目的纠纷适用实质相似性的判断方法,它的发展也趋向于成熟的阶段。关键词:著作权,电视节目模式,综艺节目,独创性,作品,保护途径,著作权Research on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Variety Show Mode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V media and the increasing spiritual needs of the public, many variety shows have emerged and blossomed. However, while variety shows are flourishing, the crisis also accompanies its surroundings. There are not a few cases of variety show patterns that infringe on the interests of the originators, and many victims all appeal to no avail. This makes us think deeply: what is the variety show mode? What is its judgment standard? Based on these questions,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pyright law and copyright law. when infringement occurs, what ways should we seek help?This article analyses from four parts, and discuss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variety show mode and Copyright Law and the basis for variety show mode to seek help from Copyright Law. These four parts respectively define and discuss the protection significance of the application of copyright law to variety shows, the obstacles to the application of copyright to variety shows, the substantial similar thinking of variety shows, and the feasible measures to synthesize the above ideas for variety shows.To sum up, we should dig out the essence of variety shows and the same channels as copyright, so as to further improve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variety shows.Key words: Copyright,TV program mode ,variety show, original works ,copyright ,protection approach, copyright protection,目 录第1章绪 论11.1选题的目的与意义11.2研究方法21.3本文的特色及不足之处21.3.1本文的特色21.3.2本文的不足2第2章综艺节目模式的概述42.1综艺节目的模式界定42.2综艺节目模式著作权法保护的现状52.2.1关于适用合同法的法律保护现状52.2.2关于适用商标法的的法律保护现状52.3综艺节目模式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62.3.1适用合同法主体范围有限。62.3.2适用商标法保护范围有限62.3.3以著作权法为保护方式下侵权标准难以确定72.4推动综艺节目模式著作权法保护的现实意义72.4.1有利于鼓舞我国创新活力72.4.2有利于推动我国的文化输出力82.4.3有利于完善我国对综艺节目的法律保护体系8第3章综艺节目模式著作权法障碍和可行性分析103.1综艺节目模式著作权保护的障碍103.1.1著作权法保护客体分析103.1.2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客体不明确103.2综艺节目模式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可行性分析113.2.1综艺节目模式是作品113.2.2综艺节目模式具有独创性113.2.3综艺节目模式具有可复制性113.2.4综艺节目的参与主体与著作权内涵123.2.5综艺节目模式著作权权属分配12第4章国外综艺节目模式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启示134.1国外综艺节目模式法律保护的现状134.1.1实质性相似的审查方法在英国的应用134.1.2实质性相似方法在美国的同样法理144.2国外综艺节目模式法律保护的启示154.2.1将综艺节目模式界定为作品154.2.2区分表达与思想的界限15第5章完善我国综艺节目模式著作权法保护的建议165.1补充著作权法的客体165.2确定综艺节目模式的归属165.3借鉴综艺节目模式著作权保护的实质相似性16结语18参考文献:19致谢20第1章 绪 论1.1 选题的目的与意义随着时代的发展,生活节奏的日益快速,人们需要的精神灌溉需要得到文化的多元化滋养,以及娱乐方式的多样化的温润,在广大观众的声声欢呼,拍手叫好的各种综艺节目的创意表现下,综艺节目因它的本身结构和质量效益引起了各种纠纷。而由于现阶段对综艺节目的定性、适用法律的不定性以及法律保护渠道的不明确,导致综艺节目的创作者,版权,买受方等等得不到明确而有效的保护。近几年来发生的综艺节目的纠纷不在少数 ,以湖南卫视为例,就曾一档我们约会吧因版权问题起诉江苏卫视的涉嫌抄袭的非诚勿扰,背后的真相是湖南卫视与takemeout版权所属的英国Fremantle公司签约,买下了这种节目模式的版权,但至今广电总局也没有关于非诚勿扰涉嫌抄袭的表态。不仅如此,国内外关于这类新生的综艺节目的模式纠纷问题也有好多不了了之。可见,国内关于综艺节目模式的保护存在短板,而且这是个极具挑战性的问题。透过在探讨中阐述综艺节目模式的问题,探索综艺节目模式的保护方法和渠道,希望可以达到以下两点意义。第一、对综艺节目模式的适用法律择著作权法最优适用。毕竟关于综艺节目模式的适用法律众说纷纭,对于综艺节目的法律保护路径,传统模式多从合同角度出发,以合同法为保护手段对其中的权利义务进行划分,但从实践来看显然存在疏漏,无论在智力成果还是表现方式上,都可以在著作权的适当改动下规范其保护方式,因此萌发了将综艺模式作为著作权法客体进行约束的保护路径。第二、 对国内的创新活力以及文化输出都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对综艺节目法律规制和保护的完善终极目标是推动这一产业的发展。优质综艺节目模式带来了巨大的收益,但如果在其保护上持久含糊,停滞不前,就会对相关创作者,买受方等参与其中的因素带带极大的挫败之感,创作者因此创新畏首畏尾,相关参与因素也如履针毡,最后拖累综艺节目模式的发展进程。乃至于对我们文化,传统的,创新的输出造成极大障碍。反之,制其弱者而胜之。1.2 研究方法(一)文献研究法。根据本课题的研究目的,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地、正确地掌握这个研究课题。该方法不仅有利于了解综艺节目模式的相关内容和知识,帮助确定研究课题,也能形成关于该研究的一般印象,得到现实资料的比较资料,从而进一步对该研究课题进行探析。(二)理论研究法。本文将现有现象,规律和理论通过笔者的理解,给予叙述和解释出来。对综艺节目模式的各种现状,定向提出问题并给予建议。从而揭示我国综艺节目模式现存法律问题。(三)比较分析法。通过查阅国外相关国家对综艺节目模式的具体实施措施,并结合我国国情,分析其案例结论的哪些方面在国内实施具有可行性,并借鉴其立法规定,为我国所用。1.3 本文的特色及不足之处1.3.1本文的特色本文从富有生活气息的选题出发,选取富有生活气息的实例,营造一个通俗易懂的氛围。其次,本文善于从实践角度出发,举例采用采取递进性的方式,同时对案例进行比较,在对比中抛出思考点,从而着手其问题的解决方法。再者,本文不仅引用域外的案例,也引用国内的案例,力在形成一个开阔开放的视野,使说理更具有说服性。1.3.2本文的不足本文的观点不够深入,分析也不够成熟,且在语言表达上没有具有很好的法律逻辑,法理性也不够强烈。19第2章 综艺节目模式的概述2.1 综艺节目的模式界定关于综艺节目模式的概念,目前国内外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不少学者已经着手研究,目前学界存在以下几种定义路径:第一种说法是将其看成一个框架:美国的作家协会曾提出综艺节目模式作为一个框架,里面的各种要素都是围绕固定的脚本设计的。而这一说法得到一部分人的支持,其中,国内有代表性的研究论文学者罗莉也深感同意:她认为同一档综艺节目之间应该具有相似性和连续性,并且在一集节目的结束后,展开新一集节目时使得其具有发展空间。于彧.综艺节目模式不应作为著作权法之客体J.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今传媒,2019年06期:29-31.第二种说法是将其看成一个个元素组成。这一学说是把组合成综艺节目的每一个元素王圆圆.综艺节目模式著作权法保护研究D.辽宁师范大学,2019年.都看成保护客体,而通俗讲,何谓组成节目的元素,它或许是一个人设,剧本设计,台词设计,背景设计等等。第三重说法是将两者综合。 就是把综艺节目既纳入框架说保护的范畴,又纳入元素说保护的范畴。最后一种是将其看作智力成果。也存在部分人支持综艺节目的全部表现形式,包括它的思路,情感,各种外在表现,如人设,场景设计,对白等等都是对一个独创的智慧成果的丰富展现。对于框架说,如果细细推敲,我们便会发现这个脚本的预先设计会太过死板,仅仅是对脚本的保护,那么便会对于脚本之外新添加的并在脚本预想之外的部分难以界定合乎法理的保护。对于元素说,虽然它比框架说的界定存在着弹性,但是弹性的程度非常剧烈。如果每一元素都是保护的客体,那么必将落入诡辩者的圈套,毕竟每一个元素的发展具有流动性,它难以用一个静止的定义将它固定化。而综合说试图将两者综合化,便可以取其长补其短,这是十分牵强的,因为其中的保护界限不明确,比如说,如何将两者有机结合;如何在两者的界定中如何判定节目模式的侵权等等。而关于智力成果说,它具有一定的法理性,但它的界定过于简单,不够全面。综上所述,我认为综艺节目模式是建立在固定的脚本上,多个必要元素结合,极具独创性的智力成果。2.2 综艺节目模式著作权法保护的现状现阶段我国综艺节目发展如日中天,但由于没有具体法的保护,人们对综艺节目维权的理解参差不齐乃至存在误区,尝试寻求合同法商标法的保护,却不具有普适性、甚至存在较大的局限性。下面我们也会探讨合同法和商标法对综艺节目存在着两性问题的原因和表现。2.2.1关于适用合同法的法律保护现状许多购买方公司为自己的未来利益着想,都会选择与出售方签订保密协议。内容一般是关于版权的保密、版权的限定出售、版权的特征保密等等。因此,签订保密协议时目前实践中综艺节目权利人维护自身权利的主要法律依据。在市场上,有许多保密协议最常见的便是以下两类:第一,关于限定对方出售版权和保密版权的协议。保密协议是指双方在自愿的情况下基于合法的基础签订的对限制第三方利用技术并且负有保密义务的合同。保密协议具有合同效力,有些人基于此认知寻求合同救济。第二,关于限定对方购买版权后负有保密版权的协议。而出售方为自己的原创利益着想,也会要求购买方签订保密协议,而这种协议的内容一般是关于原创作品的版权保密,版权的限定转售、版权的特征保密等等。而这两种协议关于综艺节目模式的保护也十分具有限定性。这种限定性表现为它们难以对第三方侵权进行规制,例如两方之外的人和事对综艺节目模式造成的侵害和损害无法通过合同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规制。2.2.2关于适用商标法的的法律保护现状部分主体也会通过著作权中的商标法对其中的权利义务进行保护。关于适用商标法的法律保护问题,国内已存在比较典型的案例郭小淇.电视节目模式的著作权法律保护D.山东大学,2018年,但并未有最终的裁决结果。我国之前有一档爸爸去哪儿,是湖南卫视与韩国公司签订合同获得的版权,口碑皆佳,后来浙江卫视也推出一档爸爸回来了,跟爸爸去哪儿在很多环节上如出一辙。我国的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于是,湖南卫视利用此法条寻求法律救济,可没有等到解决结果出来,两家也因“限童令”停播了。案件不了了之,我们也应该感知其本质,即便胜诉,但难免有其他人避免商标上的漏洞摇身一变,商标法就不适合作为此救济了。2.3 综艺节目模式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2.3.1适用合同法主体范围有限。关于适用合同法的角度上,它规范的主体很明确,但是主体范围很有限。就以双务合同来说,甲方给予乙方相应的产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乙方以价值相当的资产作为交换的条件,并且承担限制他方使用义务。那么,如果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这个物出售,泄露,或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物出售,这样的行为肯定对甲或乙造成侵权。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这件事得到法律的公正处理。但是如果把综艺节目模式主体代入到其中,合同之外的第三人通过其他手段,比如说,这个综艺节目模式播放收益很可观,被一些产生赚钱念头的人觊觎,就有可能抄袭,制造出另一档性质相同的综艺节目模式。此时,他并没有通过规定的双方泄露,而是综艺节目模式的公开性让他泄露的。所以单从合同法这个角度去考虑综艺节目模式的保护是不合理的。2.3.2适用商标法保护范围有限关于适用商标法的角度上,它保护的范围仅限于名称,不能在综艺节目法律保护上拓展其宽度和深度,例如,综艺节目的特征、综艺节目的表达等等。我们也不妨举个例子,甲方看到乙方的综艺节目播出后,深受观众喜爱,于是萌生抄袭乙方综艺节目模式,也给抄袭的节目起了个相似的名称,这是利用乙方节目吸粉的特征所产生的想法。这是可以维护部分权利的,但是如果甲方避开了商标上的雷区呢?这个综艺节目模式就得不到保护了,并且,我们所说的部分权利得以维护,是因为商标权保护不了本质的东西,也就是保护不了我们被抄袭的部分。所以商标法是不适合综艺节目模式的保护。2.3.3以著作权法为保护为保护路径的障碍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学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显然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针对综艺节目模式进行规制,因此在实践中是否可以将综艺节目界定为作品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无疑将综艺节目作为作品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因此下文会从著作权保护适格的意义和扩充措施角度进行论述。2.4 推动综艺节目模式著作权法保护的现实意义2.4.1有利于鼓舞我国创新活力如果一味复制域外的综艺节目模式,缺乏本国的原创力,那么只会让这个行业的活泉处于死态。不仅如此,一味地复制他人的综艺节目模式,缺乏相关法律保护,就会使本国的原创者权利难以得以保护。试想如果一个国家的综艺节目模式大部分止于复制以及重现,那么对一个国家来说是危险的。因为我们很难想象当我们的综艺娱乐口味多数源于国外的文化智力创造,我们的精神依赖成了惯性,像上了瘾的香烟,却总要向对方购买,但一旦对方断货了,或者以此要挟,是不是一个潜在的危机。再去深入想象,这个国家的仅有的小部分的原创者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他们的原创成了别人简易复制的营利工具,还有谁去创造这种得不到保护的节目模式呢?因此综艺节目模式的保护是刻不容缓周倩.综艺节目模式著作权法保护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9年04期:99-101. ,因为只有保护这些智力成果,才可以让更多的原创者用心自信并且具有安全感的投入创新,只有每个原创者投入创新,才可以让一个国家断瘾,让国家的创新活泉又迸射一湾,每个民众才有了关于一个国家的精神依赖。2.4.2有利于推动我国的文化输出力一个国家走上文化的发展前列,依靠的从不是现在让人迷乱的别国买来的综艺节目模式,而是本国的创新力。我国的文化发展想要走在时代前列,不做被别人牵鼻子走的傀儡,那么综艺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很有必要。我国的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中华儿女在创造中华文化的时候灌注了独特的文化符号。面对现在文化西化的大趋势危机,我国的原创的中华文化形式发展显得十分重要。在朗读者、中国主持人大赛等等具有中华传统特色的综艺节目,保护他们是势在必行。保护这些具有中华符号的综艺节目也是保护中华文化的一个表现与举措,也只有保护好这些中华文化,才能提高我们的文化自信,也才会让我们在国际的文化舞台上熠熠发光同前注。2.4.3有利于完善我国对综艺节目的法律保护体系从上面的我国关于综艺节目保护的法系来看,我国法律目前还未对综艺节目的保护有完备的规定。通过合同法以及商标法的保护上总有难以磨合的漏洞。因此从综艺节目模式的刚所推论的定义入手,便发现综艺节目模式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十分相像,它具有了可复制性,独创性的作品特点。由此不妨由此着手,试图对著作权法进行补充,已达到采取相关新手段来保护综艺节目!通过完善著作权法关于综艺节目模式的过程,是一个由冒险到安稳的历程。通过出于保护综艺节目模式的目的,也是促进我国的著作权法完善的过程,解决法律的滞后性。而透过著作权法的保护,我们也慢慢深入法的公平公正之髓,慢慢透过法的完善掌握法的精妙之处,从而在宏观处推动法的完善,摸准法的轨迹。第3章 综艺节目模式著作权法障碍和可行性分析3.1 综艺节目模式著作权保护的障碍3.1.1著作权法保护客体分析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具有特定性。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其保护的客体是作品。目前我国的知识产品法对“作品”有明确的界定。是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的人类智活动所产生的成果。自然存在物、非人力所创造、非智力创造的不能成为作品。由此可见,成为著作权的客体需要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其一,具有合法性;就是说作品不能跨越法律的界限,不能对他人、对社会造成侵害。其二,具有独创性;即是指作品是由作者自己创造的,没有对他人作品的复制或者抄袭,并且极具作者的个人特点。创造性寓于作品的表现形式中,但不仅限于一种思想要求。因为思想不能够得到著作权的保护。除此,这种创造性,不同于发明创造的创造性。创造性是指创造前所未有的事物,在著作权法中,各种文学艺术表现形式不要求一定是首创的,即使是表现同一思想或情感的作品,只要它们不是相互抄袭的,各自都拥有其著作权法。其三,可复制性。只有能够以有形的形式表现并得以复制的智力创作,才能展现、传播、被他人利用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从而具有保护的必要。3.1.2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客体不明确关于适用著作权,上面我们讨论了作品的适用情况,得知综艺节目模式并没有归类作品,下面我们会探讨它们的共通性,但它们也有差异性,作品的要件不能覆盖综艺节目模式,综艺节目模式具有特殊性,这表现在它的新生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制了综艺节目模式的影像适用著作权。这是一种进步,但未来关于综艺节目模式的纠纷会愈渐增多,不可避免因为抄袭模仿的方式而寻求法律救济,笔者认为,应该补充著作权对综艺节目模式适用的客体,并作了以下分析。3.2综艺节目模式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可行性分析3.2.1综艺节目模式是作品综艺节目模式是一种智力成果并以一定的表现形式展现的。综艺节目模式的存在是人为的创作,它不依附任何机械以及设备的生产。它不是简单的智力创造,而是经过一个缜密的构思计划。它里面的人设,背景设计,对白设计等等元素都经过一系列的逻辑设计,具有连接性,它里面设计的节目前奏、高潮、以及尾声都是经过人为巧妙的设计以及连接,最终形成了一个具有整体性,设计感以及逻辑性的智力成果。并且这种智力成果是用于文学、艺术以及科学领域的创作,可见这是一种作品 周小禹.电视节目模式著作权保护研究D.黑龙江大学,硕士论文,2016年 。3.2.2综艺节目模式具有独创性综艺节目模式是人为的创作,它不依赖于任何机械、设备的创作。它是一种人类投入脑力创作的劳动成果。它是一种思想与表达的结合。因为他出于对大众精神需求的摸索,极具人文价值以及对中华文化的发展具有延伸作用。它以某种情感出发,或人文、科学、艺术等等,将自己的思考成果寓于各种节目设计之中,由各种节目设计进行表达。因此,它具有独创性 张今.综艺节目模式法律保护路径探讨J.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版权,2016年04期:9-13.。3.2.3综艺节目模式具有可复制性综艺节目模式的表达具有可复制性 张礼.电视节目模式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烟台大学,硕士论文,2019年.。综艺节目模式是由人类独创的,它的任何设计都有可能成为别人复制、抄袭的范本。因为这种可复制性,如果没有经过保护,让一些可趁之徒,复制抄袭原创者的作品,那将是对原创者极大的打击。所以这种可复制性具有潜在的危机。综上,笔者透过两者的比较,可以发现它们在某些主要的特征上具有相似性,可以把综艺季目模式看作一个具有作品特性的特殊作品。这有助于我们理解综艺季目模式的这一新生的具有复杂性的社会活动,也有助于判断综艺节目抄袭模仿时侵权标准。3.2.4综艺节目的参与主体与著作权内涵综艺节目模式的组成不容置疑是一个群体性劳动,集聚了群体性劳动成果。例如节目的表演离不开表演者的配合,音乐一经播出总有传播的可能,这会存在一些感性的组织或人用作自己的电视创作等等的可能,就涉及作品的广播权,改编权,还有将一些人的朗诵作品翻译到商业活动中,就涉及翻译权了等等。著作权法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中人身权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有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财产权有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3.2.5综艺节目模式著作权权属分配上面也论及综艺节目模式是一个集群体智慧的劳动成果。笔者认为在人身权和财产权,各种创作主体发生混乱时,我们是不是可以基于公平原则和统筹社会资源配置,将权利和主体进行协调的分配。人身权归于创作者所有,财产权归于出资者所有。并且人身权和财产权是独立的,在综艺节目中相互促进,避免了权利分配的复杂性,有利于创作者创作的积极性,也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第4章 国外综艺节目模式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启示4.1 国外综艺节目模式法律保护的现状目前国外也没有针对综艺节目模式进行规制,但下面笔者会谈及英美国家在面对综艺节目侵权纠纷采取的共通性处置方式,即实质相似性。实质相似性是一个判断标准,它可以比较综艺节目模式之间具体的,可观的实质性部分进行判断侵权的标准以及深度。这有助于我们探究综艺节目模式在适用著作权中的保护措施,开拓新思路。4.1.1实质性相似的审查方法在英国的应用综艺节目模式法律保护的研究中,有一个比较特色的案子就是出名的“格林案”王圆圆.综艺节目模式著作权法保护研究D.辽宁师范大学,2019年.。有一个叫休斯·格林的创作者,他自己原创了一档节目机会在敲门,但是后来他发现有一个由新西兰广播公司推出了一个与机会在敲门基本相同也叫机会在敲门的综艺节目。可是他与新西兰公司没有达成任何的协议,也没有交集。但是出于维护自己创作的权益,他毅然起诉了新西兰广播公司,诉讼请求是新西兰广播公司并不是最初始的创作者,而他们涉事的这档节目在情节设计、名称等都与他自创的几乎是一模一样。他认为对方侵犯了他的创作权利。一番审查,法院认为涉事方是抄袭了格林的创作,但综艺节目模式只是一个主意、想法,在法律上没有要保护的条文,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客体。以著作权法作为保护路径失败后,原告又向法院提出以不正当竞争法对抗新西兰广播公司的抄袭,但是法院以此案不符合不正当竞争法的构成要件,不予审理。结果格林案以失败告终。另一个案件便是2010年Meakin·V·BBC案,主人公Meakin创作了三个综艺节目策划模式给英国BBC公司,但是双方一直没有达成合意,BBC却攫取了Meakin的节目模式。Meakin为维护自己的权利,将BBC起诉,但与前例不同,法院采取了实质性相似的审查方式,认定BBC存在抄袭Meakin 的行为从而判决Meakin胜诉。相比格林案,Meakin·V·BBC案中,法院利用了实质相似性,更多程度上将其视作作品,从侵权标的的实质性进行相似性比较,从而作出一个较为公平的判决。体现了司法的进步,也是我国在处理综艺节目模式的外化性质上的判断侵权标准。4.1.2实质性相似方法在美国的同样法理在美国,实践中的典型案例是2003年的CBS与ABC同前注.的两大电视台之间的纠纷。CBS推出了幸存者,其节目好评不断,但不久,它的对手ABC推出了一档节目我是名人,带我离开。经CBS发现,ABC的这档节目很大程度上抄袭了CBS。于是他们将对方诉之法院。经法庭审理,ABC不构成侵权,因为两档节目的情景、人设等等都不同,只是游戏方式相同。另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是1992年的施汉诉MTV网络公司。施汉先生自己制作了一档综艺节目,并把这个模式方案给MTV公司看,但双方一直没有达成合意。不久,MTV公司便把这个模式方案应用到实际中,施汉发现了,认为其侵犯了自己创作的权益。采取了法律手段将其起诉。经过审理,法院判决MTV公司是通过看了施汉的创作成果才推出了这档节目,存在抄袭事实,施汉胜诉。案件中,法院的判决原理是节目模式是一系列的不同元素组成,原告施汉的节目是之前没有过的,具有独创性,被告MTV是经过接触过原告的节目模式才出现的,由此推定施汉主张正当,被告侵权。而这两个案子可以知道一种想法,创意,没有通过具体方式表达出来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只有他的表达方式具体明了,可以通过参考实质相似性判断,是一个进步的断案手段,也是利用了实质相似性原理,从独创性维度断案。4.2 国外综艺节目模式法律保护的启示4.2.1将综艺节目模式界定为作品将综艺节目模式看作作品金丽颖.论电视节目模式的著作权保护D.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18年.是利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基本前提。第一,综艺节目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的界定。第二,参考外国对作品采用“实质相似性”的判断标准,综艺作品符合该标准,应受到保护。第三,目前关于综艺节目纠纷的案例证明实践中已有法官将其认定为作品。因此将综艺节目作为作品具有实践可行性。实质相似性是一个法律摸索成果,也是一个域外的摸索共识,可见这是一个经得起考验,具有大众方向的判断依据。解析实质相似性,这是参考事物中的实质,具体表达部分。而这个具体表达部分不仅是法官可以借鉴的,更是观众可以用肉眼辨认,具有明确的辨识度。而判断实质相似性的维度可以归纳为人设、背景设计、对白设计、独白设计等等。这些都是我们可以判断的,具体形象。不仅如此,我们可以透过实质相似性的程度去判断侵权的轻重。这个部分,也就是说,抄袭的具体表达越多,侵权的严重性越强。通过实质相似性,我们有了保护原创的蹊径,也可以以此入手,设定实质相似性的判断维度,判断深度,从而推进综艺节目模式侵权的法律保护的进展。4.2.2区分表达与思想的界限在很多案子中,作者往往被抄袭后,有的可以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有的却诉之无门。因为在很多作者的意识中,他感觉这个作品的思想或是表达张今.综艺节目模式法律保护路径探讨J.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版权,2016年04期:9-13.是自己创作的。于是含糊的向法院表明,自己侵权了。但是其实它们之间是有一个明确的界限。表达是具体可观可摸的存在,而思想相反,它是抽象,不能观察和触摸的东西。也是因为这样,它的保护性几乎是难以着手和实现的。所以明确两者的关系,有利于作者在创作的初衷上,更好的巧妙设计具体表达。也有利于法律在一个更好更全的角度去保护作品。第5章 完善我国综艺节目模式著作权法保护的建议5.1 补充著作权法的客体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关于文学、艺术、科学的作品,它并没有对今年新生的综艺节目模式有一个很完整的表达。为了让著作权法能发挥它的本质作用,更好的保护综艺节目模式。它应该扩充保护的主体王圆圆.综艺节目模式著作权法保护研究D.辽宁师范大学,2019年.:第一,它应该保护电视综艺节目领域。电视媒体是新生的现代娱乐形式,它难以在音乐、艺术以及科学领域有一个吻合的共性,并且常处于一个不定性的文化领域中。所以明确电视综艺节目领域的保护是很有必要性。第二,它应该将综艺节目模式看做一个作品。上面也说了,综艺节目模式应当视作一个作品,它应该从以下方面去判断:第一、独创性。第二、可复制性。无可置疑,综艺节目模式是一个具有具体表达的智力成果,它的具体表达极易被复制。因此应当将综艺节目模式看做一个作品。第三、它应当将综艺节目模式适用作品保护。5.2 确定综艺节目模式的归属确定了综艺节目模式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也应该确定综艺节目模式的归属问题。首先,应将著作权一分为二,即其人身权和财产权。其次,应将著作权的人身权归属每个表达的创作者,而著作权的财产权归属制片方。笔者更认同应通过将著作权一分为二的方法来更好的将著作权的归属分配,也更好的回应了著作权背后的利益方。5.3 借鉴综艺节目模式著作权保护的实质相似性准则在域外案件中,发达国家的关于综艺节目模式的断案标准离不开实质相似性。而实质相似性王彦霞.电视综艺节目著作权保护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9年.就是比较综艺节目模式的可复制性的外在表现方面是否被侵权,如以上所说的场景设计,对白台词设计等等。而实质相似性的说法也是符合大众理解力的,并且具有十分可靠的说服力,实质性内涵具化为三部分:第一, 确定综艺节目模式的表达方式。综艺节目模式的表达在很多方面,比如说人设,背景设计、舞台设计、对白设计、独白设计等等,这都是极易被我们识别的。而蕴含在综艺节目模式的创作意图、创作思路、创作方法等等都是我们难以具体可观的。而这个标准就是我们对集思想和表达合一的综艺节目模式保护的具体界限。分清楚综艺节目模式的表达和思想方面,也有利于我们原创作品在被侵权理性冷静地看待嫌疑侵权节目模式的侵权标尺。第二, 确定综艺节目模式被复制的比较方法。综艺节目模式的表达是极易被复制的,我们可以通过人设、背景设计、舞台设计、对白、独白设计等等去思考被复制的可能性,比如说A节目是一个具有故事背景的少儿节目,它的舞台设计十分具有童真感,并且经常设计某种评分标准。而B节目换了个名称,但是十分相似,也是差不多的故事背景、舞台设计也如出一辙,并且也以这种评分标准进行节目捧红。可见B节目抄袭了A节目,构成侵权。这样的比较应该着重它每种表达的亮点,从而去判断它的可复制性。第三, 确定综艺节目模式的被复制的判断深度。通过确定综艺节目模式的被复制性,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判断综艺节目被抄袭的深度。(1)通过侵权的标准数量。我们可以从被复制的表达的数量入手,被复制数量越多,那么其侵权程度越深。(2)从侵权程度入手,确定侵权被罚程度。我们不仅可以从被复制的数量入手,还可以从给侵权方造成侵权损失的深度入手,如果说给侵权方造成的侵权损失不高,那么可以适当减免侵权被罚程度,但反之则反之。结语综艺节目在当今发展可谓如火如荼,但是其保护因为法的滞后性,迟迟未得保护。但本文从著作权里寻找头绪,从多角度分析综艺节目在著作权的适用,并建议著作权做出的改善,从而使综艺节目和著作权由摩擦到磨合,并以更多新颖角度剖析著作权的应用。本文探析了综艺节目模式的概念,得出它是一个具有框架,兼顾多种元素并可以让我们观察到的具有独创性的智慧成果。而因为它的特殊性质,不能将其简单纳入合同法以及商标法的保护中,并将它与著作权进行连接,尝试寻找他们之间的关系,于是进入我们下一步,我们先是寻找它受著作权保护的障碍,发现著作权只是在客体上对综艺节目模式界定不够完善,接着我们尝试找到它们之间的衔接,发现综艺界模式可以是一个具有独创性和复制性的作品。可是也因为它的特殊性质,我们不能单靠依靠传统的判断方法,于是,本文又从域外角度出发,寻找到实质相似性的比较方法,并且具有可行性。最后本文提出了建议,分别从三角度入手,第一,完善著作权保护客体。第二,区分著作权的表达部分。第三借鉴国外的实质相似性。通过本文的探讨,有助于我们更了解了综艺节目模式的本质特征,也可以开拓眼界,从多角度入手,保护我们的综艺节目模式参考文献:1 于彧.综艺节目模式不应作为著作权法之客体J.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今传媒,2019年06期:29-31.2 王圆圆.综艺节目模式著作权法保护研究D.辽宁师范大学,2019年:01-283 郭小淇.电视节目模式的著作权法律保护D.山东大学,2018年:01-464 周倩.综艺节目模式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