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人与债务人权利与义务的探讨.doc
目 录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权利、义务的来源第1页二、债权人与债务人权利、义务的界限第2页三、债权人与债务人权利、义务的特征第3页四、债权人与债务人权利、义务履行的原则第5页五、债权人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第6页六、债权人与债务人权利(享有)、义务履行所存在的问题第7页七、债权人与债务人权利、义务履行问题的解决路径第9页八、债权人与债务人权利(享有)、义务履行实现的法律制度的完善第10页致谢第11页参考文献第12页一、 债权人与债务人权利、义务的来源债权人的权利、义务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的来源,归功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由债务人、债权人订立契约而产生的债,是合法之债;反之,债是由债务人、债权人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是违法之债,又叫“私犯”。根据债的标的或者标的物的不同,罗马法将债分为特定债与种类债、可分债与不可分债、单一债与选择债、法定债与自然债。7债权人享有要求给付的权利、债务人必须履行给付义务,无论是基于买卖、租赁、合伙等合意,还是基于要式、口头约定,均是基于共同行为或者特定合意所达成之债,这一源自罗马法的观念对现代法人和自然人而言都是通用的;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会对多数人之债进行划分,任意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给付债务,债务人有给付债务的义务。8由此可见,现代法是罗马法的发展和演变。二、债权人与债务人权利、义务的界限(一)债权人、债务人的权利以合同的履行为界限。合同之债源于依法成立的合同,该债权产生于作为民事主体的债务人、债权人根据合同赋予的权利与义务,签订合同,主动参与民事活动,并在平等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各种经济交流。因此债权人、债务人的权利是以合同的履行为界限,债权人在该界限内享有代位权、免除债务权、债权转让的权利,债务人则在该界限内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债权无效抗辩权。5(二)债权人、债务人的义务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是否发生侵权行为为界限。首先,只有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时,才对其侵权行为法律责任,这是一般侵权行为;其次,就算当事人不存在过错,却造成了另一人的损失,其仍要对侵权行为负法律责任,这是特殊侵权行为;第三,当事人有权以受到损失为前提,要求已经取得利益的另一方返还不当得利,这是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因此债权人、债务人的义务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是否发生侵权行为为界限,一旦发生侵权行为,根据合同性质与合同约定,债权人须履行保密等附随义务,债务人须履行其合同债务的义务。三、债权人与债务人权利、义务的特征(一)债权人权利的特征债权人权利的特征,在于债权人的债权事实上已经受到侵害,债权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债权。债权为民法规定的民事权利的一类,具有相对性,随之而来的则是非公示性,以及非直接性,其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认定,也适用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这在对行为人过错认定方面有体现,行为人的过错可分为故意或者过失,但对于行为人侵害债权的行为而言,行为人的过错是否包括过失,学术界的看法并不一致。2债权的这种特征导致行为人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侵害债权,即使不必然构成侵权,也不能规避行为人侵害债权所造成的过错,甚至同时违反市场规则、违背公序良俗,从而使债权人权利的特征在于债权人的债权事实上已经受到侵害,债权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债权。(二)债权人义务的特征债权人义务的特征,在于债权人是否理解债权不能单独存在,且不具有排他性和优先性。债权之所以不具有排他性,是因为它同时具有相对性,这体现在主债是债的产生或存在的前提,反之亦然,若主债不成立、基于无效、被撤销、变更、转移、消灭,从债就是一纸空文,自然而然就不产生效力了。债权之所以不具有优先性,是因为它是一种请求权;如果将侵害债权的过错仅限于故意中希望或放任的情形,比如说甲有偿还所欠乙之债务的能力却拒绝履行,则会使相当多的侵权行为得不到规范,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三)债务人权利的特征债务人权利的特征,在于债务人的债务是否符合债务免除的条件,并且不具有主观过错;债务人若符合以下情况,则具备债务免除的条件。其一,如果债务人的借条、欠条、收条等是因为受到债权人的胁迫而签订的,这种债权、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只有提供受胁迫的证据,才能向法院申请行使撤销权。其二,债权人明知债务人是赌徒仍然提供借贷,或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而向以庄家为主的债权人出具欠条等方式;债权人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须符合这两种情况;若债权人不知道债务人是与赌博等违法行为挂钩的,则不应认定二者之间为非法债权、债务,该债权仍然受法律保护,履行偿还债务行为依然有效。其三,由于已经宣告死亡的债务人已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与民事权利能力,其债务主体若为夫妻共同债务,或其继承人有继承其遗产的遗愿,则符合转移债务的要件;反之,该债务免除的条件,取决于继承人是否放弃对该遗产的继承。15 其四,债权人主动免除债务;根据以民间借贷与买卖合同为主的实例可知,在债务人如果实在是资金上无力偿还该债务为前提下,大多数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的债务多以“人情”作为抵消;而以劳务、等价交换等形式把价值给付予债权人来作为抵消债务的条件,多发生在债务人与债权人进行磋商后达成的合意。(四)债务人义务的特征债务人义务的特征,在于债务人是否履行为或不为的一定行为、提供劳务、交付财产。现行民事法律在推定为不免除债务人的履行义务时,应当清楚债务人的债务是否具备明示或默示的情况,若要让当事人放弃民事权利的行为产生法律效力,就必须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这说明债务人的义务特征除了囊括现行法律本身的价值外,也包含了当今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行为准则。拉伦茨认为,善良风俗作为一般道德观念的一部分,是一种事实上的、毋庸置疑的存在,不会一成不变,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改变;故债务人的义务能够以此与社会体系相呼应,从而适应时代的变迁。同时,法律具有将善良风俗和道德规范引入到其中的功能,有的时候它比起现行法律法规来应对债务人义务时更显灵活,因此在实际运用中,需要将它与真实、具体的案件相呼应,通过运用自由裁量权等方式,对其价值进行补充。四、债权人与债务人权利、义务履行的原则 这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维护权利、履行债务时所遵循的准则,在这些准则中,有的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有的是专属于债的履行的原则。3其一,诚信原则;这在法律上该原则是王道原则,要求债权人、债务人在权利、义务履行时要遵循该原则,做到守信用、讲实话、办实事、有善意;在债的履行方面的体现,协作履行原则是其另一体现,是指债权人、债务人之间虽负有相互协助的义务,但协助不是无限度的。其二,公平合理原则;有时由于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疏忽,在权利、义务的履行过程中产生矛盾,应签订补充条款加以解决,在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的前提下,双方协商一致;若协商不成,就按照交易习惯或书面条款来确定,反之按照合同法之规定加以遵守。其三,情势变更原则;该履行原则发生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以前,合同成立且生效以后,必须是由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债权人与债务人难以预见甚至不可预见;且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权利、义务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显失公平的情形,意味着必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才能适用;虽然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但若可归责于当事人,同时其效力为变更合同、解除合同,则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18其四,经济合理原则;该履行原则意味着在债权人行使债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中,其经济合理原则表现在诸多方面,如债权人与债务人经过磋商,达成合意,最终选择最合理的运输方式、选择履行期限、选择设备等民事行为,充分体现其合理性,力求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其五,全面履行原则;该履行原则要求债权人、债务人据此原则享有权利,同时要求债权人、债务人作为民事主体约定履行地点、期限,按照债的标的及其数量、质量,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五、债权人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一)债权人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以民事行为当中的受领为例,若债权人违反受领义务,构成债的履行上的迟延,而当债权人对此负有受领义务时,应就不履行义务负担相应的责任;通常来说,债权人是不具有受领义务的,只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合同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才享有受领义务。17这会使债务人有权向债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从而解除合同,债务消灭;债权人会因利息或其产生的孳息返还范围的缩小,从而赔偿债务人所受到的损失。(二)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债务人若不履行义务,其法律后果可分为: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所导致、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所导致、第三人的原因所导致。9其一,若该后果是由债务人本人导致,债务人应负不履行义务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债权人有权因债务人的履行不能而解除合同。其二,若该后果并不是基于债务人的原因所导致,债务人不再具有履行债务的义务,且不承担债务违反的法律责任;相反,因债务人因通知不及时,使得债权人不知道债务人义务履行需要延期,或只能履行部分的义务,却没有相应的证明,侵害了债权人的权利,债务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其三,若该后果是因第三人的原因所导致,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让与自第三人处取得损害赔偿金,也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债务违反的连带责任。六、债权人与债务人权利(享有)、义务履行所存在的问题(一)案例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案例的起因是于欢的母亲苏银霞因企业经营困难,分别于2014年7月、2015年11月向吴学占借款100万元、35万元,约定月利息为10%,但企业持续经营困难,苏银霞在还款所欠债务达184万元后,并将一套面积140平米、价值约70万的房子抵债10,仍欠债17万元,一直不见好转。作为债权人的吴学占指使杜志浩等相关人员人动用以暴力形式为主的私力救济方式进行讨债,将苏银霞与于欢母子非法拘禁后,采取暴力、侮辱等违法手段讨债;最终于欢不堪受辱,采取极端手段杀死杜志浩,并造成其他二人重伤,一人轻伤。11虽然最后二审宣判于欢从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5年,正义得以伸张,但是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条件下,国家处于经济转型升级期,部分产能落后的企业丧失市场优势,陷入营利不能的困局,随之而来的就是银行贷款紧缩,小微企业融资难等问题。通过于欢案可知,大多数企业的负责人迫于现实,急于谋生,故冒险从民间金融机构进行融资,进而产生高利贷等诸多弊端。 (二) 债权人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现行民事法律对于债权人的权利有明确的列举以及保护措施,但对于债权人的义务,仅有“债权人及时收取货款,质量担保,通告、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在实际案例中单凭合同约定或合同性质来片面看待债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这是对于债权人义务的普遍忽视,会导致大部分债权人绞尽脑汁钻法律的空子,对债务人做出过激的行为。以吴学占涉黑犯罪团伙为例民间金融企业虽为债权人,但多有当地黑恶势力参与其中,这一类债权人规避了应有的法律途径,过分注重排他性,意图借助私力救济来实现对自身债权的追偿;或通过胁迫等非法手段逼迫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等形式,将债务人拖入债务深渊,最终酿造悲剧。其实,民间金融的存在体现出金融制度的二元性,但其正面价值和负面影响也是一把双刃剑;民间金融所享有的债权因缺乏法律制度的规制,而使债权人单纯把债权的实现作为谋求利益最大化的唯一目标,从外部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法侵害。7由此可见,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在当下已经产生了量变,在债权人享有合法债权的前提下,履行不违背市场规则和公序良俗的义务,不仅有利于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也有利于维系法制的公平,并减少相应的冲突。(三) 债务人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债务人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只有债权人才能要求债务人履行提供劳务、承担交付财产等义务。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通过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依照法律规定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若将合同的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从身为债务人的苏银霞的角度出发,当企业运营出现困境,产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破产原因时,债务人放弃“申请破产”这一法律途径,选择向民间金融机构借高利贷的行为,反应了现行民事法律无法保证债务人的合法权利,仅指出债务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种缺失导致法院对债务人的利益救济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矛盾。故此,现下债务人的权利与义务也已经产生了量变,债务人除了切实履行应尽的法定义务外,其享有的合法权利也随着社会的变迁而逐渐凸显开来,债务人的合法权利,与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同在天平之上,不可偏废。七、债权人与债务人权利、义务履行问题的解决路径2019年10月13日,浙江省温州市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原本应对该破产企业的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蔡某的资产不到五位数,且月收入仅4000元,在不断地磋商下,蔡某承诺在18个月内一次性还清欠款,清偿比例是1.5%,最终与四名债权人达成谅解,实际最后偿还债务为3.2万元。从案例的角度看,这是一起具有独特性的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其严格的前提条件,使债务减免同时兼顾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享有的权利与应当履行的义务,这对置身于严重财务困境而导致入不敷出的个人、家庭甚至企业而言,无疑是非常合理的。民法总则规定,债务的诉讼时效为20年,如果超过了有效诉讼期,即债务免责;同样,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只要子女放弃继承,就不必承担责任,偿还债务,说明“父债子还”的强制执行措施在法律上既不明示、也不默示。值得注意的是,蔡某作为主债务人,在18个月之内仍然需要向所有债权人偿还一定比例的债务,其债务并没有因个人破产而消失,这是蔡某身为债务人所履行的义务。另外,在这起案例中,一来债务人无力履行还款义务,生活困难,是经过财产调查后发现的事实;二来债务人征得全体债权人的同意,减免部分债务的同时,提出自愿还款的安排;这对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利起到了积极意义。相对的,债务人享有合法权利的同时,要求债务人必须履行诚信原则,债务人一旦出现有违诚信原则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当债务人的工作、生活情况有所好转,年收入超过一定数额时,其超出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债务,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保障,进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债权人与债务人权利、义务履行问题的解决路径是一个漫长的平衡过程,但对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个人、家庭或企业来说是具有积极意义的,这种以个人破产制度为首的方式,对于诚信且遵守法律法规,却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债务人来说,依法免除一定的债务,使其能够重新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恢复正常的生活,避免其出现背负沉重债务后逃债甚至自杀的现象。12同时,法律给予债务人改过自新的条件,从而激发债务人积极履行义务的动力,保证债权人能够维护自身债权的同时,也能让债务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这有利于推进法治改革,促进经营环境的改善和优化,社会则更加和谐安定。八、债权人与债务人权利(享有)、义务履行实现的法律制度的完善因经济下行产生的压力,导致民营企业产能过剩,银行对风险变得相当敏感,民营企业的不稳定性在银行看来具有高违约风险,因此一部分债务人没有更好的选择,不得不借高利贷。16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作为债权人的吴学占,向作为债务人的苏银霞所出借的款项之中,其月利率达到10%,早已远远超出现行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虽然司法解释对个人、家庭、企业乃至整个社会拥有积极意义,但现实中,多数债权人更习惯使用非正规手段甚至违法犯罪手段来维护其债权;若债务人出现财务危机,不得已申请企业破产,也不能消除这些债权人对债务人做出的暴力催债行为,这些债权人反而会认为债务人是拒绝履行义务的“老赖”。通过于欢案可以看到,违市场化的高额利息会不断剥削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的合法权利难以得到保障;而民间金融作为债权人,其享有的债权附带高额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他们通过组织人员非法拘禁、暴力侮辱等形式实现债权,在游走于犯罪边缘实现自身经济利益、与通过法律途径这一低效的债权实现手段之间选择了前者。长此以往,只会使债权人无法保证其债权不被侵害,债务人难以通过自身合法权利来保护自己,不利于推进法治改革。在关于债权人与债务人权利和义务的探讨背后,是现行法治改革与商品市场经济效率的冲突,希望在法治改革中,能够对两者及其权利、义务进行妥当权衡,只要这一履行问题的解决路径得以实施,就能避免因法律制度设计中的价值错位,导致天平单方面往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倾斜,从而变成危害社会和谐安定的隐患。致谢这篇论文是在朱俊强老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老师的教学态度踏实、严格,专业知识积累深厚,能够全面考虑本次论文的选题、论文的框架当中遇到了很多问题,让我充分了解到这篇论文的论点还存在不足之处。在此期间,朱老师的仔细指点不骄不躁,我深有体会,正是朱老师在百忙之中对全文的细节进行严格审阅,并为本文的再撰写提供了中肯、宝贵的意见,才最终玉成本文。故此,我衷心感谢朱老师的指导,同时感谢学院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学习平台和环境,感谢认真负责的各位课任老师,以及感谢每一位参考文献资料的作者们,让我在撰写文章的过程中,学习、复习了很多有益的法律知识,受益匪浅。最后,由衷感谢百忙之中抽时间对本文进行审阅的各位老师,祝愿朱老师和各位老师武运昌隆。参 考 文 献1梅夏英 邹启钊. 论债权的相对性与不可侵性的关系J.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01):19-24.2李亚娟. 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探讨J. 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02):105-108.3侯国跃. 试论合同履行原则的唯一性J.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05):113-117.4何江. 拍卖成交后变更买受人的法律探讨J. 中国拍卖, 2004(09):13-13.5松涛. 合同法自考辅导J. 辽宁招生考试, 2004(10):7-7.6曹胜亮 张小玲. 论情势变更原则J. 黄冈师范学院学报, 2004(04):18-20.7虞政平. 罗马法债权理念的一般发展J. 政法论坛, 2001(06):56-60.8杨阳 何聪聪. 罗马法与日耳曼法债法比较研究J.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2009(03):33-34.9王利明. 论履行不能J. 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1995(03):33-43.10骆伟新. 二手房买卖实务中卖方解约与继续履行之法律争点J. 住宅与房地产, 2015(10):33-36.11车浩. 论被害人同意在故意伤害罪中的界限 以我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中段为中心J. 中外法学, 2008(05):69-88.12叶梅 乙增武. 第三人在债务担保承诺书上签署债务人姓名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J. 中国检察官, 2014(16):53-56.13林子涵. 于欢案改判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尺度及示范意义J. 法制与社会, 2018(28):70-71.14黄芬. 受害人同意在身体法益侵害中的界限J.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04):41-45.15陈永胜. 民法学教程重点问题解答J. 甘肃理论学刊, 2001(03):76-77.16姚红. 外贸企业经理法律知识讲座七合同法续J. 对外经贸财会, 2000(05):32-34.17李军 张方彪. 债权人迟延探析J.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12):71-74.18章倩玲. 论情事变更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J. 科技致富向导, 2014(21):2-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