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docx
本科论文目 录摘要2Abstract3引言41 网络服务提供者概述61.1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61.2 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别61.2.1技术型网络服务提供者61.2.2内容服务提供者62 网络服务者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案件解析72.1 以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案为例72.2 北京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被诉案83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承担的免责事由113.1 避风港原则的概念及适用113.1.1避风港原则的概念113.1.2避风港原则的适用:113.2 红旗原则的概念及适用123.2.1红旗原则的概念123.2.2红旗原则的适用124 现行法律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保护存在的漏洞135 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完善155.1 应当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行为界限标准155.2 应当完善“通知移除”规则155.3 明确通知书对于及时的判断16结论17参考文献18致谢20摘要在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国家的发展和国民的生活已经和互联网紧紧的绑在了一起,网络的重要性已经不言而喻。人们可以在网络上任意的搜索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复制、下载、改写,为自己所用,这虽然大大的便利了国民的生活,但是与此同时也让网络技术发展的阴暗面逐渐浮出水面,即著作权侵权案件频频发生。由于互联网信息传播的速度和广度,使得著作权的保护难度大大的提升,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认定的难度也相比于其他形式的著作权侵权显著提升。由于网络实时传播的特性,使得侵权的损害后果极其容易在短时间之内不可挽回。网络服务的提供者是网络服务提供的第三方,在间接侵权的案件中也应当使责任认定标准与时俱进,适应在互联网大环境下的网络著作权的间接侵权。如何更好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已经成为网络大环境下,法律对著作权保护的新难题,通过对于现有案例和新生案例的裁判结果分析,不言而喻的是在未来的网络著作权保护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将不可避免的负担相比于以往更高的注意义务和审查义务。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 著作权; 间接侵权责任; 注意义务; 过错责任; 过错认定Abstrac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people's life are connected with the Internet, and the importance of the Internet is self-evident. On the network, you can freely retrieve, copy, download, rewrite, and use the information you need for yourself, which greatly facilitates the life of the people, but also clarifies the negative impact of the development of network technology. Because of the speed and breadth of Internet information dissemination, the difficulty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is greatly improved, and the difficulty of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s to identify copyright infringement liability is also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that of other forms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Because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real-time network propagation, the damage consequences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can not be recovered in a very short time. The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 is the third party that provides the network service, in the indirect infringement case, the responsibility determination standard should also keep pace with the times, adapts the network copyright indirect infringement under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How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good people in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the law,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the new problem analysis of the past cases and new cases of trial results, the larger is the future network copyright protection, than the burden of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s inevitably higher duty of attention and review obligationsKeywords: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 copyright;indirect infringement liability; attention obligation; fault liability; fault determination引言伴随着5G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互联网技术给人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人们可以自由的在互联网上分享自己的生活,同时也可以在免费的学习网站上查询自己所需的知识,我们经常可以在某音上看见人们分享自己做美食的视频,既分享了自己的快乐,也让很多不会烹饪的美食爱好者能够学会做一些做法简单的美味佳肴,或者我们也常常会看见这样的场景,有些人在生活中遇到了什么问题通过在网上搜索求助,由于互联网受众群体的广泛性,也能在短时间内让遇到问题的人迎刃而解。互联网在帮助我们不出门就可知天下事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消极影响,即在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之下,中国的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还相对发展较为缓慢,而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还不能进行完善的保护。而在中国法律发展的漫漫长河中,知识产权法也随者时代的发展在不断地进行者完善。从中国的知识产权法修订之始,曾经经过两次比较大的修改,而每次修改也都伴随着中国所处时代的变化,以及经济技术的发展,对当时现有的知识产权法产生了较大的冲击,因此,两次知识产权法的修改都是被动产生的,所谓的被动性表现在,在当时中国综合国力不断上升的时代背景下,中国经济发展与曾经落后就要挨打的中国已经不可同日而语,中国迫切的想要得到国际组织的认可,即中国当时迫切的想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也就是我们常说的WTO。中国想要在国际的舞台上大放异彩,想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就必须满足入门条件,其中就有一条是,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世界贸易组织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我们知道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中国的小说、电视剧、电影已经普及进入中国的千家万户,为这些产品的发行方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这让一些不法之徒也开始对这些炙手可热的作品进行了翻录,复制,并将这些“赝品”迅速的流入市场,甚至清晰度与原版不相上下,并且由于其售价低,质量也尚可,使得原版的市场受到了巨大的冲击,使得享有著作权的权利人极易遭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并且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对于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修订完善,各地的律师水平,法官水平参差不齐,导致赔偿数额相差甚远,对法律的尊严、法律的权威性的维护极其不利。同时也导致著作权人维权困难,举步维艰。如何更好的维护网络大环境下的权利人的著作权将成为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新方向。1 网络服务提供者概述1.1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网络作为信息载体1 杨立新.侵权责任法M.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7):第73页,而向其用户传播信息,或者单纯的作为信息的储存载体,并不获悉具体信息,也不对其传播的信息进行某种修改,可以理解为网络服务者作为信息的传播媒介,可以分为营利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可以分为非营利性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网络服务者的职能不同,又可以向下分为,接收信息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储性网络服务提供者。1.2 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别1.2.1技术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即运用专业的网络性技术2 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专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10):第65页,但并不实际为其用户提供相关信息,也不存在诱导其用户对某些信息进行搜索,而仅仅为其用户提供搜索、浏览、存储、相关信息的媒介而已。在通常定义下,技术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需要因其用户的某些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仅仅在技术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用其网络技术主动的作为直接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才会因此承担侵权责任,例如用其专业技术侵犯他人隐私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1.2.2内容服务提供者即主动向其用户提供某些信息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与技术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同的是,内容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仅要承担对其提供的内容进行检索的责任,与此同时,还需要对其提供的内容,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侵权行为、承担一定的监察责任。2 网络服务者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案件解析2.1 以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案为例本案原告环球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唱片公司)3司晓.网络服务商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12):第34页对谭姓等数十名歌手演唱的歌曲专辑享有著作权,而本案被告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多次在自己旗下经营的雅虎中文网站上对原告环球唱片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歌曲对其用户提供免费试听、畅想分享、等服务,并且通过技术支持搜集歌曲信息,甚至为帮助其用户简便使用,将其在网络技术支持下搜集到信息进行分类、整理、编辑、划分。使得原告环球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歌曲因为被告阿里巴巴的上述行为被广泛流传,并且基于网络传播速度较快,其受众面较广等特点,使原告环球唱片公司遭受到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使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遭受到了较为严重的侵害。且当原告环球唱片公司发现被告阿里巴巴公司上述侵权行为,向被告北京阿里巴公司发送相关通知,要求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在收到通知后规定时间内迅速下架涉案作品,停止对涉案歌曲的相关服务时,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并未予以理会,因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的消极应对举动,使得原告环球唱片公司因为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没有及时降低损失或者采取相关措施导致环球唱片公司的损失进一步扩大。4崔国斌.网络服务提供商共同侵权制度之重建J.法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32(1):第9页在环球唱片公司诉阿里巴巴侵权案件中我们能够看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以及是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被告对于案件事实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以及是否积极履行了通知删除的义务。我们可以看出在这场环球唱片公司诉阿里巴巴侵权案件中法官对于本案中所涉及侵权事实进行了不同的划分,首先,法官站在案件全局的角度分析,通过网络信息传播致使本期侵权案件发生直接提供涉案歌曲的是第三方网站,所以,认当任定第三方网站的通过网络未经过享有著作权的环球唱片公司授权就擅自传播涉案作品的行为属于直接侵权;而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在本案中无直接侵权行为,仅是在其旗下网站提供了相关涉案歌曲的链接服务,不应当属于直接侵权。但是当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收到享有著作权的原告环球唱片公司关于在一定期限内,立即停止对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关服务时,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此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原告环球唱片公司是对本案涉案歌曲享有著作权,而其提供相关服务的行为属于侵犯原告录音制作者权的行为,。因此法院判决阿里巴巴公司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对原告环球唱片公司进行经济赔偿5王迁.论版权“间接侵权”及其规则的法定化J.法学,中国政法大学,2015,33 (1):第18页。2.2 北京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被诉案1.案情概述:本案中英语学习日记书作者与原告北京中青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授权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的著作权合同书。且该书由于其内容的独创性,新颖性,以及比较符合当下年轻人,追求梦想,努力奋斗的时代主题,且该书作为励志类书籍,受众年龄差距大,导致概述的粉丝数量极大,使其在同类书籍中的发行量一直居高不下,社会知名度较高。并且取得了不俗的经济效益。但被告,在没有经过原告授权之下,任由涉案文章,在其旗下的百度文库肆意流传,2011年4月,原告在获悉被告的上述行为之后,在其经营的杂志上刊登了上述百度公司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百度公司随后立即删除了相关涉案内容,但是在不久之后,百度公司再一次在仍未得到原告相关授权的情况下又私自恢复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致使原告的损失进一步扩大。本案的争议焦点6屠振宇等.软件与网络侵权案例学精解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8(16):第68页:其一,被告百度公司的行为将其判定为何种侵权行为,应当断定为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其二,被告百度公司的行为是否还能归类为其他侵权行为,如是否能和其旗下产品的用户构成共同侵权;其三,被告在本案中的过错情况的划分,在被告明知自己的上传涉案作品的行为已经构成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在删除之后,仍未得到授权的形况下擅自恢复应定义为何种错误;第四,被告在该案件中是否完全尽到了其应尽的法律上的注意义务和审查义务;本案法院认为:被告实施的行为不能够直接认定为直接侵权行为,仅能够认定为间接侵害中青文公司著作权的行为,法院在经过调查取证后认定,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文章在被告百度公司旗下的百度文库中属于明星文章,用户点击率极高,阅读量也是在同类作品中名列前茅,被告百度公司作为专业的收索引擎网络服务提供者具备成型的网络技术和专业的人员配备应当及时关注其旗下产品流传的相关信息,但是在本案中,百度公司在拥有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能力下却并未尽到其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而是放任其旗下的百度文库中的用户任意浏览,下载,分享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客观上使得原告中青文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被肆意浏览,百度旗下的用户擅自传播、复制、使原告遭受了较大的而经济损失,主观上因其觉察出自己的行为存在侵权行为,并且删除过一次,但不久之后,仍未在得到授权的情况下又恢复了涉案文章,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错误,由此可得出结论被告百度公司构成我国侵权责任法上规定的间接侵权中的帮助侵权。7杨明.侵权责任法第36条释义及展开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5):第25页至此,法院根据上述分析决定判决8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M.中国人民出版社.2015(10):第60页被告百度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法下的间接侵权,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人民币。根据上述两起案件,我们分析可知多数的网络环境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被告间接侵权的案件中,大多存在以下几个相似的问题,该类问题也经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间接侵权类案件的法庭争议焦点:首先,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案件中根据其行为究竟应当认定为何种侵权形式,其行为是否能与其他人构成帮助侵权或者教唆侵权,是否能被定义为直接侵权或者是间接侵权;其次,应当以何种方式来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侵权或者在何种情况下才能够定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应当知道自己的行存在侵权的情况;上述问题经常作为案件的争议焦点,贯穿于上述典型的两起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间接侵权案件的始终,如何分析解释上述三类问题,对于减少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发生,以及完善知识产权法都有不言而喻的重要性,准确把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间接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的定责标准,对于查清案件事实,理清案件思路,才能够更好的维护著作权人权利。因此,本文将围绕上述三个重点问题进行讨论,并在分析的基础上得出案件研究结论。3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承担的免责事由根据上文中已经分析过的两个案例,可以得知,像上述两个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在分析被告责任时9郑瑞平.微博的版权和版权保护绉议J.出版广角,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11):第20页,常常会分析网路服务提供者通常情况下。并不是一起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直接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在某些情况下,例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某些时候可能并不存在能够及时发现其行为可能已经造成了相关侵权行为,那么在此情况下,是否还行当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学界中常常会就上述问题提出两个已经适用已久的两个原则,即作为舶来品的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避风港原则向其名字一样为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避风港湾的免责条款,而对其主观过错的认定就是红旗原则,这两个原则不但不相矛盾,并且还是作为互补而存在。3.1 避风港原则的概念及适用3.1.1避风港原则的概念避风港原则10黄旭巍.快播侵权案与技术无罪论M.中国出版,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2):第112页可以进行形象的比喻,即将著作权比喻为汪洋大海,而常常作为被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像是在海面上帆船,当帆船接到海面上将有风暴的通知后就会驶入到避风港躲避,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侵权的事实发生前并没有对其旗下的用户正常传播的文件提前审查的责任,但是当权利人一旦发出通知或函件告知原告的行为存在侵权的行为,此时被告就要竭尽所能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只有当被告未尽到其应尽的义务时其才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就是所谓的避风港原则,该种原则实际上是更加倾向于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尽量减少网络服务提供者频繁成为法庭被告的几率。3.1.2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引进避风港原则正是为了迎合当时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因此我国早在2006年的条例的第20条至第23条中就引用了避风港原则,其核心就是为了尽量减少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环境下的侵权案件的发生。即在该原则下也就是仅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的行为仅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条件下,网络服务提供者才不能够引用该原则,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因此可以看出,只有当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被认定为“一般过失”的情况下,才允许其适用避风港原则进行免责。11宋哲.网络服务商注意义务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6):第68页以上文中所提到的中青文案为例,本案中,中青文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被告旗下的百度文库中属于明星文章,该文章在百度文库中有巨大的点击量,阅读量,下载量这些数据都可以作为被告应当知道的数据证据,即若被告百度公司尽到法律所规定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就能够发现自己的行为已经侵权,且被告并未采取任何合理措施,减轻原告的损害,放任涉案作品被其旗下用户肆意的下载适用,因此,法院判定被告百度公司在本案中的行为定性为重大过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2 红旗原则的概念及适用3.2.1红旗原则的概念该原则12王迁.超越“红旗标准”评首例互联网电视著作权侵权案J.中国版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10):第101页是将醒目的红色旗帜,比喻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即就算网络服务提供者装成鸵鸟一样,把头埋在沙子里,辩解称其并不了解其行为已经存在侵权行为,仍要根据案件事实认定,即网络服务提供者要负担较高的义务,也即即便网络服务提供者未收到任何形式的有关他的行为侵权的通知,仍要因其自身的义务认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是上述的红旗原则。红旗原则与对前述避风港原则相辅相成,红旗标准的设立目的在于合理适用避风港原则,更加有效的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3.2.2红旗原则的适用实际上,红旗原则是处理主观上应知的原则。以阿里巴巴被诉案为例,原告已经明确告知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的行为侵害其权利,要求阿里巴巴公司及时停止相关服务,但是阿里巴巴公司未予理会,造成了权利人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因此,本案适用红旗原则,被告需要履行因自身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4 现行法律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保护存在的漏洞我们根据上述案件分析可知13申屠彩芳.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研究M.浙江大学出版社,2016(7):第49页.,在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的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不会直接的实施侵权行为,大多是因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应义务而承担履责不力的法律责任。类似上述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实际的提供服务的操作中未及时发现,自己所提供的相关服务中存在侵权行为,或者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但是因为并非直接侵权人,而未对损失后果的进一步扩大采取任何的补救措施。但是在学界以及法律适用中可以看出,目前公认的控制力理论中,公认了一个事实,即在实际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权利人的保护重要性是超越其他主体的。因为在一起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相比于其他第三方来说,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例如技术优势、经济优势、或专业的网络技术人员的配备、甚至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也高于普通人,普通用户可能往往不知道自己行为已经造成了侵权的损害结果,或者权利人,在侵权事实开始之初,也不一定能够及时发现,只有当损害结果已经扩展到相当大之后才能发现,并且著作权人因为相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属于弱势群体往往也没有能力去阻止,而网络服务提供者本身就具有专业的技术优势因此更容易处理相关侵权行为,并进行及时补救。我国的部分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也体现了控制力理论。例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相关规定(1)技术型网络服务提供者体现了该理论。即网络服务提供者所从事的服务仅仅为向其用户传播相关信息,但是并不会对相关信息进行修改,或推荐,只存在一个保障信息安全准确的传递到其用户,并未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做出规定;(2)第二类网络信息自动存储服务提供者的免责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干涉用户对信息的使用,而仅仅提供一个存储的职能,该类免责规定也存在并未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履行相应的监察义务,也极易造成侵权案件的发生;(3)第三类网络服务提供者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但是并不了解自己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侵权,且并未因为侵权行为从中获取利益信息,该规定也体现了上述的避风港原则,即采取了“通知删除”14烈琦,唐艳.论著作权法上“通知-移除”规则的移植问题J.知识产权, 中国政法大学,2017(3):第49页规则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种类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将负有不同的侵权责任,也将存在不同的监察职责。15王小夏,张贤伟.DMCA下的故意视而不见原则之证伪J.知识产权, 中国政法大学,2017(8):第249页上述的控制力理论,更加偏向于在经济发展的要求下,偏向于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保护,为其行为提供合法的抗辩理由,虽能够响应当时的时代要求,但是并不能对著作权人权利进行合理有效的保护。基于此,控制力理论,已经不能够完全符合当下对著作权保护的时代要求,16陈晓静.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J.法制博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5):第90页应当合理弥补其存在的缺陷。5 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完善5.1 应当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行为界限标准首先,应当明确认定侵权责任的标准等,准确将侵权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并且应当广泛搜集汇聚在该著作权领域的相关主流学者的意见,完善知识产权对其规定不明之处的法条编纂。其次,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对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相关学术研究,17王迁.发达国家网络版权司法保护的现状与趋势J.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6):第88页以及其他国家对于发生的相关案件的最终判决,以及案件分析,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编纂,杜绝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发生。5.2 应当完善“通知移除”规则首先,要让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违法成本大于所得利益成本,从本质上来说,违法者从事违法活动的根本目的使为例获得经济效益,但是,如果违法者,从事违法活动后,不仅得不到其所想要得到的效益水平,反而甚至所得效益低于违法成本,那么违法者将不会继续从事违法活动,因此也将会大大降低,违法案件的发生,也将进一步表现出法律的警示性作用。其次,在降低违法者预期取得利益的程度后,同时也应当直接加强对直接侵权人的追责,18李颖,宋鱼水.论网络存储空间服务商合理注意义务Z.知识产权,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1):第99页只有将追责落实到具体的人才能够进一步减少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以及知识产权法虽然在不断的完善,但是仍不能准确的、合理有效的落实对直接责任人的追责问题。不能像其他著作权侵权案件直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一定程度上也是由于网络环境的特性,首先网络用户的普及性,以及网络用户为了保护自身信息的私密性,大多不会使用真实姓名,而用网名进行代替,使网络用户在客观上比较容易藏匿于网络的汪洋大海中,使得难以直接追究直接侵权人的侵权责任。19杨立新主编.侵权法论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2):第40页我们可以像火车票实名制的相关规定,对于一些软件要求其用户进行网络实名制,这样不仅能够便于在侵权案件发生后对直接侵权人进行追责,也对不法行为产生一定的警示作用,同时也能够更加及时的对于发现侵权行为,及时的删除,尽可能减少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失。同时在实行实名制的同时也要尽可能保证网络用户的隐私信息,避免网络用户因此遭受其他的危害。此外,还应当对通知书进行系统的规范,例如形式上的限制等等20陈明涛.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责任研究M.中国知识产权出版社,2019(2):第30页,如果不能对此类通知进行系统的合理的规范,很有可能导致侵权人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存在侵权的情况,导致权利人的损害结果进一步发生。著作权权利人可以以权利持有人的名义申请相关著作权管理部门以官方名义向侵权人发布通知,让侵权人明确的得知自己的行为存在侵权行为,并且要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移除涉案作品。5.3 明确通知书对于及时的判断明确及时对整个侵权事件的判断至关重要。这是在网络环境中减少权利持有人各种损失最合理有效的方法,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在适当时间内排除与案件有关的作品,以减少权利持有人的损失。为此,我们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及时删除涉案作品,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具有较大知名度的作品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有关规定例如侵权人应当在得到通知的1个工作日停止侵权,其他作品则宽限至5日。结论本文以两个典型案例分析了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类似于上述案件的著作权间接侵权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存在,以及常常会存在主客观过错的形态,以及用何种标准进行判断和依据,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何种情况下应当负有注意义务或者是否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在结尾,分析可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实践中应当以作为一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首要原则,在绝对不能碰到的直接侵权的法律红线外,还应当做到,在自己能力范围内,作为一个专业的视频或音频的网络提供者尽可能的检测、排除可能或者已经发生侵权的情况,并且在发生侵权行为时,第一时间下架或停止涉案作品服务。办案人员也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办案目标,分析、整理、归纳出网络服务提供者常会出现的过错形态或状态,并结合实际发生的案例具体阐述如何适用以上两个原则。从总体上来讲,我国相关法律还较为欠缺,因此应当完善相关领域的立法,同时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并且依据相关判例,明确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的认定标准,从这一角度出发构建出一个完整的多层次的法律体系。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法律的不断完善,立法和司法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未来侵权案件的研究势必会达到一个新的高度,各方面的制度规定,责任认定也会逐渐完善,现存的相关问题也会迎刃而解。参考文献1杨立新.侵权责任法M.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7):72-802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专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10):64-723司晓.网络服务商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12):23-534崔国斌.网络服务提供商共同侵权制度之重建J.法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32(1):2-355王迁.论版权“间接侵权”及其规则的法定化J.法学,中国政法大学,2015,33 (1):16-326屠振宇等.软件与网络侵权案例学精解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8(16):31-747杨明.侵权责任法第36条释义及展开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5):23-568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M.中国人民出版社.2015(10):32-659郑瑞平.微博的版权和版权保护绉议J.出版广角,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11):10-3210黄旭巍.快播侵权案与技术无罪论M.中国出版,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2):105-15111宋哲.网络服务商注意义务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6):65-6812王迁.超越“红旗标准”评首例互联网电视著作权侵权案J.中国版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10):98-11213申屠彩芳.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研究M.浙江大学出版社,2016(7):12-5414烈琦,唐艳.论著作权法上“通知-移除”规则的移植问题J.知识产权, 中国政法大学,2017(3):36-8915王小夏,张贤伟.DMCA下的故意视而不见原则之证伪J.知识产权, 中国政法大学,2017(8):225-26016陈晓静.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J.法制博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5):89-11217王迁.发达国家网络版权司法保护的现状与趋势J.法律适用,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6):78-9918李颖,宋鱼水.论网络存储空间服务商合理注意义务Z.知识产权,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1):90-12319杨立新主编.侵权法论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2):11-5620陈明涛.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责任研究M.中国知识产权出版社,2019(2):16-54致谢在这次毕业设计中,感谢我的学校,给了我学习的机会,在学习中,很多老师从选题指导、论文框架到开题报告、任务书等等细节修改,都给予了细致入微的指导,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与建议,指导老师以其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高度的敬业精神、兢兢业业、孜孜以求的工作作风和大胆创新的进取精神对我产生重要影响,让我在论文选题,以及查证资料方面一直保持者积极向上,不怕繁琐的态度。朱丽导师渊博的知识、开阔的视野和敏锐的思维给了我在论文写作方面以深深的启迪。这篇论文是在朱丽老师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才完成的从开始写作,朱丽老师就一直在远程协助,例如如何搜索参考文献,如何确定一篇论文题目的可行性都为我做了全面的分析指导,直至论文最终定稿,总共花费了我三个月以来所有的业余时间,也让朱丽老师在繁忙的工作之余,还得为我的毕业论文尽心竭力,虽说在繁忙的工作之余要完成这样一篇论文的确不是一件很轻松的事情,但我内心深处却满含深深的感激之情,感谢朱丽老师和大学四年教过我的所有老师,是你们作为我法学学习之路上的启蒙老师,以其严谨的教学风格,丰富的学科知识和精彩的授课能力让我对法学这门学科建立了认真对待的学习态度,老师们渊博的知识储备,声情并茂的讲课方式以及对法学这门学科的敬畏之心,都让我对如何学习法学这门课以及以后的从业方向都产生了积极向上的影响,是你们让我能够放下焦躁之心,静静地坐下来,在知识的海洋里吸取更多的营养,从而能够为自己进一步成长加油充电。通过对毕业论文的撰写,使我发现自己对于相关领域的知识储备还有很大的欠缺,在面对实际发生的案例,对其案情的判断能力还是缺乏基本的经验,但也是通过对于毕业论文的写作让我对于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知识能够系统、全面的、细致的学习有关理论学术研究。并得以借鉴众多专家学者的宝贵经验,这对于我今后的工作和我为之服务的企业,无疑是不可多得的宝贵财富。由于本文学术知识浅薄,理论水平十分有限,论文中所存在的有些观点难免有疏漏和不足的地方,恳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