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召回制度研究.docx
摘 要通过对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剖析,分析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在立法方面以及监管方面存在的不足,通过与外国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对比研究来揭示我国产品召回制度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以及对企业行为的监管方面存在缺陷,在借鉴国外的相关法律体系和我国相关案例的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国情以及市场的发展情况,从政府、社会、企业、消费者等角度提供一定的参考建议,以此完善和健全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关键词:产品召回 惩罚性赔偿 召回制度 ABSTRACT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roduct recall system in China,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product recall system in legislation and supervision, reveals the defects of the product recall system in protecting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 and supervising the behavior of enterprises through the comparative study with the relevant foreign legal systems, and draws lessons from the relevant foreign legal systems Based on the experience of relevant cases in our country, according to the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in our country, some reference suggestions are provided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government, society, enterprises and consumers, so as to improve and perfect the product recall system in our country.Key words: Product recall Punitive damages Recall System目 录一、引言1二、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基本理论1(一)产品召回制度概念的界定1(二)产品召回制度的特征2三、其他国家产品召回制度的比较分析2(一)美英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2(二)日韩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3(三)四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启发5四、我国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困境探究6(一)我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6(二)我国对产品召回的监管与执行机制存在的问题7五、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解决对策7(一)完善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体系7(二)健全相关配套机制8六、总结9参考文献10致谢11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一、引言有瑕疵、缺陷的产品会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干扰,也会对消费者的正当权益造成严重威胁。每当有产品安全事件的发生,都会引起社会担忧,同时加剧锐减国人对中国产品的信心。随着国人的消费安全意识的不断增强,对于产品召回方面的消息也加大了关注,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的声音也愈加强烈。在我国还没建立产品召回制度时,我国在国际经济贸易体系中常处于劣势,进入到国外的中国商品常受到国外的相关部门以各种不符合法律标准为由而拒之门外,让中国出口商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中国制造”难以在国际舞台站稳脚跟,树立良好形象;更重要的是进入到我国境内的国外商品若出现各种质量问题及瑕疵,即使出现安全问题,国外的企业也会以我国没有建立产品召回体系为由拒绝召回我国境内存在危险隐患的商品,就算不得已召回,也会与其他国家的待遇有较大的差别,让我国的消费者严重失去自己应有的权利,有苦无处说。在2004年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国际形势,我国第一部关于产品召回的法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出台,直到现在我国逐渐出台了多部关于产品召回的法律,但是关于产品召回制度在我国的实际运行中仍然存在问题,因法律体系的不完善,阶位低,范围小及配套设施不全等问题,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产品召回的问题上仍然受到不公平对待,例如2016年韩国三星集团Galaxy Note7手机自燃召回事件、2018年宜家马尔姆抽屉召回事件,都是在出现产品造成安全事故后,相关公司采取了召回措施,但却没在中国实施召回,严重损害了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了我国消费者的信心,也给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带来破坏,与此同时,建立完善健全的产品召回制度,是我国不可怠慢的任务。二、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基本理论(一)产品召回制度概念的界定 关于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就产品召回中的“缺陷”做出定义,当产品出现了危及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又或者是没有达到国家及行业要求的标准时,会视为缺陷产品。而根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召回是指药品的生产厂家按照法律的规定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即缺陷的药品),而且该药品必须是已经销售到市场上的产品。1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在第四条规定了召回的概念,召回是指生产商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其生产的某些危险食品通过采取退换货、修正等方式以减少或者消除危险食品带来的损害。2本文综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条文认为产品召回就是指当生产商或者经营者发现并知道其产品存在危害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危险,通过政府监管部门的协助,对存在高危害风险的产品按法定程序进行产品鉴定、信息公布、产品召回、损害赔偿来降低消费者的损害,避免造成社会范围的危害。 (二)产品召回制度的特征1、公益性。产品召回制度的出现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益,约束企业的不良行为,淘汰信誉差的企业,维护市场公平竞争。2、预防性。当生产商或消费者经权利机构认证发现了产品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威胁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及安全时,生产商应召回已经投入到市场的瑕疵产品,生产者有法定义务防止存在危害风险的产品在市场流通。3、自主性。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产品内含的技术含量越来越精细,消费者以及有关机关部门要想有效地发现商家的产品存在缺陷是很难的,同时还要督促企业积极地对缺陷产品进行召回更是难上加难,这时瑕疵产品的召回要靠企业自主召回才是最有效的,从对自家产品缺陷的发现、确定、公布、召回,每个步骤都能比外部更方便快捷地完成。4、强制性。由于单单依靠企业自主召回在实际的履行中并不能有效地做到第一时间召回,产品召回制度中的主管机关有权责令召回。 三、其他国家产品召回制度的比较分析 (一)美英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1、美国产品召回制度世界上最早实施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家就是美国,从1966年起源于汽车行业,直到现在延伸至家具、药品、玩具、食品等各个方面。美国还针对不同类别的产品通过法律设置不同的召回标准、补救范围以及召回管理程序,同时还设立了六个有权发布召回缺陷产品命令并对产品的召回情况实施监督的主管部门,包括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美国环境保护署以及美国海岸警卫队,根据不同类别的产品明确职权,有效监管。以一般消费产品召回为例,美国制定消费品安全法以及2008消费品安全改进法从联邦政府到各州政府等一系列法律,确保一般消费品召回有法可依。与之相对应的就是设立了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以危险预防与风险管理为目的,从联邦到各州制定安全标准、监督生产商、宣传消费品安全到投诉的受理一系列监管程序,确保对流通市场的商品的缺陷危险进行事前预防,事后管理。美国的产品召回制度中高额的惩罚性赔偿以及严格的刑事处罚是其督促责任主体主动实施产品召回的重要手段,根据美国国家交通和机动车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生产商在召回汽车的过程中,未排除汽车的缺陷而擅自进行出售的,将会受到巨额的行政罚款的处罚。根据交通召回增加责任与文件,生产商对于缺陷产品非但不主动召回反而刻意掩盖并大量生产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生产商的刑事责任,并且刑事责任的最高刑期比之前增加了10年。32、英国产品召回制度关于英国的产品召回制度,由于英国是欧盟的成员,受欧盟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约束,所以英国的产品召回制度也会与欧盟的产品召回制度部分相混合,但是英国也有一套针对国内的缺陷产品的召回体系。英国关于产品召回的主要法律为汽车安全缺陷法、契约与民事侵权行为法、物品销售法、消费者产品法等4,同时英国还专门制定英国消费品召回手册用以帮助任何规模的企业准备和管理任何产品的召回流程以及了解消费者关于召回的态度,也帮助消费者了解如何确认产品召回信息和如何进行产品召回,其程序包括前期规划、数据保护、改进召回的新方法、召回监控和结果评估以及召回后续事宜。同时英国还建立产品伤害监测系统管理体系,该体系通过收集国内代表性的医院急诊室关于家庭和休闲场所发生的事故的原因及方式的数据,可以通过该数据监测是否存在缺陷产品造成的危害风险,监督相关企业对产品的生产工作。(二)日韩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1、日本产品召回制度在20世纪50年代,日本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企业的生产规模的扩大以及人民的消费水平大幅度的提升,但是随之而来就是重大的消费事故的频繁出现,消费者的安全问题引起社会以及政府的重点关注,关于消费者的保护法律法规随之出台,但是把日本的产品召回制度的关注点推着高潮的是日本汽车生产商因美国的产品召回制度而做出只针对美国的缺陷汽车进行召回,但对本土的存在缺陷的汽车视若无睹,该生产商的双标行为,引起日本国民的强烈不满,对于缺陷汽车的召回义务以及要合理地公开产品的召回信息正式纳入了法律之中,也开创了日本产品召回制度的先河。从1994年到2002年日本政府将缺陷汽车召回纳入道路运输车辆法中,并且就处罚责任进行了两次修改,多次加重对于不依法召回的生产商的处罚责任。同时日本的召回方式与英国一样都是“强制认证,自愿召回”,在商品进入市场前由政府制定合格标准,并进行鉴定把关方可投入市场,在除存在严重的安全威胁,商家可根据自行的判定来决定产品召回。同时由于日本完善的伤害信息搜集及调查研究的中心以及将伤害信息进行查明及测试,并将调查结果进行公示的权威机构,在商品存在危险风险的信息方面做严密的把控,透明度高,所以日本的大多数企业都很自律,都会依法主动召回。2、韩国产品召回制度韩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出现与日本相类似,日韩两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都是早期归属大陆法系,到了后期受到英、美等国家的影响,现在的法律体系也融入大量英美法律体系的内容,所以日韩的法律体系更像是大陆法律体系与英美法律体系的融合体,只是两者在大陆法律体系和英美法律体系的应用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韩国的产品召回制度受到美国的产品召回制度的影响,从1992年开始进行汽车召回,当年只召回了1100辆,无论是汽车厂家还是车主对召回的认识都不十分清楚。但随着政府对汽车安全的要求更加严格,车主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公众质量意识的提高,企业的自主召回责任感的提高,缺陷车辆召回数量在不断增加。到2000年,召回数量增加到56万辆,2001年57万辆,2002年129万辆。5直到现在韩国的产品召回从重工业到轻工业,渐渐融入到社会、企业、消费者中,产品召回制度也发展到了比较完善的地步。韩国在2000年1月12日公布了制造物责任法,实施期为2002年7月1日,韩国的制造物责任法的颁布是韩国在产品召回制度领域中的先驱,为产品召回法律体系奠定基础。在之后陆续出台了食品安全质量法把产品召回的范围扩大到了农、水、畜产业的原材料、加工食品以及食品卫生中。到了2013年随着韩国美妆行业的迅速发展,随之而来的就是各种关于护肤品与化妆品消费者权益受侵的问题,韩国的国民权益委员会就相关问题建议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在化妆品相关法律中引进自发召回制度规定,并制订了符合化妆品特性和流通结构的召回信息公开方法,要求化妆品公司在食品医药品安全处的主页上义务公开召回信息,推动韩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6(三)四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启发通过对以上国家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和研究,各个国家都有共同之处,同时也不乏自己独自的特色。在这其中能够发现几个共通点。首先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作屏障。美、英、日、韩都是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产品召回制度,以此来确定产品召回的责任主体范围以及责任类型,健全的法律体系可避免那些负有召回义务的主体钻法律漏洞,让他们只得依照法律的规定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召回的相关信息,按照法律来逐一展开召回行动的实施。7其次,有一套健全且威严的惩罚机制。产品的质量问题和存在的缺陷主要靠生产者的自觉性,而法律规定的处罚额度的大小决定经营者产品召回的自觉性。8一套严厉的惩罚机制往往具有强大的威慑力,面对高额的惩罚性赔偿、严格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大多企业就不会轻易去违反法律。接着,完善的产品召回程序,激发企业自律意识。各国家的产品召回制度无论是在立法上和主体范围上都有差别,但在召回程序上都有相同之处,以自主召回为主,强制召回为辅。各国的政府都主张鼓励企业实施自主召回,让有能力且信誉优良的企业在发现缺陷产品时只需在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管下自主实施产品召回。一方面可以提高缺陷产品召回的效率,节约社会资源,另一方面还可以增强企业的信誉,培养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同时加强了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合作与交流。9强制召回手段在产品召回上也是必不可少的,在有企业恶意不依法进行缺陷产品召回,是存在高度危害风险的商品随意在市场流通,强制召回手段可起到威慑作用,同时也提过企业的风险意识的敏锐度。之后,各监管部门分工协作。缺陷产品召回在实质上是一个关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问题,而监督机构的设定与职能是一个关键之处。随着科技的进步与经济的高速发展,生产的产品的种类越来越多,职能混淆的监管部门只会加重监管负担和妨碍产品召回的有效进行,就如美国与日本都设立专门职能的部门,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与分工,对各召回产品进行分类管理,各部门能迅速专业的实施召回,提高产品召回的执行效率,避免部门之间相互推卸责任。最后,从本国实际情况出发。优秀的产品召回制度,结合本国国情,与本国的社会环境相适应。产品召回制度是国家的经济快速发展的产物,需要市场的调节,在立法方面必须立足于实际,根据市场主体的实际情况而定,适时建立与本国经济发展状况相应的召回制度。四、我国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困境探究(一)我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1、立法系统性不强。我国的产品召回法律体系尚不完整,虽在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等高层次法律中有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对于产品召回的相关规定还是处在原则层面,概念笼统,没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比较其他产品召回制度完善的国家,他们有一部独立关于产品召回的法律,立法层次较高,可操作性强,就如三星集团Galaxy Note7手机召回事件、宜家马尔姆抽屉召回事件一样,国外的企业常抓住我国没有专门的缺陷产品召回法的规定来拒绝对销售到我国的缺陷产品进行召回,我国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仅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还深深受到打击。2、法律规定的召回对象范围狭隘。随着我国电商行业的发展,消费者的消费品种也越来越多,但是法律没有相关普遍适用的规定,所涉及的召回对象种类较少,而且将可召回的产品归类分为三个种包括设计缺陷的产品、制造缺陷的产品以及消除缺陷的产品,但是这样的归类在实际中很难能够划分出来是否可以实施召回,不能保障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责任内容不具体,惩罚力度较弱。对于我国产品召回的相关法律规定,就相关责任主体应承担的产品召回责任没有具体且详细的规定,同时因缺陷产品造成的危害,是涉及民事法律还是行政法律或是刑事法律的层面,并没有就危害的程度做出一个准确的标准,并对其责任进行划分,同时就违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惩罚机制的惩罚力度并不强,相关的产品召回法规中惩罚性赔偿无法做到普遍适用,在惩罚金额上没有国外的高额罚款严格,震慑力不足,很难让生产商有所警戒,只会更加助涨生产商想以低成本高危害赚黑心钱的侥幸心理。(二)我国对产品召回的监管与执行机制存在的问题1、政府监管部门职能混淆我国对于各类产品的召回工作均由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组织和管理,但是对于各部门间的职权划分不清晰,导致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召回监管权有多个部门掌管或者是召回监管权的缺失,导致缺陷产品的召回无法实现,从而使我国产品召回管理体制无法正常发挥。2、缺乏鉴定的权威机构在我国当发现产品缺陷后,对于缺陷产品的鉴定是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的由某些具有专业知识或专业技能的专家组成的鉴定团队,或者由相关主管部门指定某一社会鉴定机构,对缺陷产品进行鉴定。但是这些鉴定方式由于鉴定主体带有的不确定性会导致鉴定结果出现各种的漏洞,精确率不高,会阻碍缺陷产品召回的进度及效率。另一方面就是鉴定机构的建立会依附于生产商或政府部门,独立性不强,会对鉴定结果造成一定的影响。3、产品召回的配套机制不完善我国现阶段的缺陷产品召回仍在探索与发展当中,对于缺陷产品召回的配套机制还待发展中,在如今的网购高速发展的时代,各种参差不齐的产品在市场流通,各种缺陷产品及危害事故发生,但是由于产品的出产通道不明、检测技术有限等问题,导致很多缺陷产品无法正常地进行召回,使存在较高的危害的缺陷产品在市场流通。五、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解决对策(一)完善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体系1、制定一部关于产品召回的单行法目前我国法律中对产品召回的规定,只是在个别的单行法中零散做出规定,而且大部分规定只是在概念及内容上做出简单的规定,没有具体且详细地做出解释,所以在现实操作中很难通过规定进行召回操作,而且产品召回的大部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层级较低,很难对相关责任主体形成有效约束,最终只会造成缺陷产品难以有效召回。所以制定一部健全的单行法,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原则、召回标准、召回范围、执法主体、召回程序和法律责任等做出全面的规定是很有必要的。102、加入适当的惩罚性赔偿原则当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产品的过程中发生了损害自身人身、财产的危险时,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在确定产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存在主观故意生产或销售缺陷产品,根据因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程度,对生产商或经营者做出适当且带有威慑性的赔偿。这种惩罚性赔偿可在一定程度上约束着相关的责任主体,使其在权衡生产销售缺陷产品带来的高利润还是被发现后被处罚高额的赔偿的利弊之后更倾向于自主召回。例如,就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由于口罩的稀缺,导致口罩一时供不应求,一个口罩销售商明知在疫情期间销售缺陷口罩会造成严重危害以及被发现后会触犯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为了获得更多钱仍以超出市场的正常价格销售没有预防性的缺陷口罩,最终他被判处了三年的有期徒刑,相对支付数十万的赔偿,这赔偿远远高于该批口罩原本的价格。3、确立生产商等主体的产品召回刑事责任作为在产品召回最主要的承担者,与产品生产到流通市场的一切责任主体,在违反产品召回的相关规定时按照情节的轻重,相对应地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关于因故意不进行产品召回而负刑事责任这方面,在我国的刑法中并没有就该条件进行具体或者做出详细的规定,在著名的“三鹿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相关监管部门调查发现三鹿的管理人员在已知道奶粉内含三聚氰胺的情况下,不仅没有通知相关部门请求协助召回,还继续对奶粉进行生产及销售,使用的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的侵害,造成社会的范围经济损失,但是法院在对相关负责人员进行立案审理时是以继续生产、销售问题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故意不召回”的事实不能作为该罪的构成要件,使最终的审判结果因证据不足以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且关于产品召回刑事责任的规定只是在层级较低的法律规范中,实践性不强,对相关责任主体无法形成威慑。(二)健全相关配套机制1、建立完善产品信息系统要实现对缺陷产品进行快速召回,这过程中对产品危害信息与缺陷产品的流通去向的掌握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政府监管部门若没有产品的生产商或经营者的配合是很难实现的,所以通过如今发达的网络通信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产品信息系统不仅可以及时获得及整合消费者的产品投诉,解决消费者的消费难题,还可以为企业提供一个快捷的产品信息备案通道,这样就可以就缺陷产品的反映与企业产品先匹配,识别产品真伪也可以快速建立产品召回的鉴定到召回程序。在最大程度减低消费者与企业的损失。2、大力发展产品召回责任保险企业在进行产品召回时需要额外花费较大的成本才能实现,因此对于某些中小企业而言,在很大程度上会动摇到企业本身的运作,所以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地完成产品召回,规避资金链断裂风险,需要建立产品召回保险体系来保障。如今我国的保险行业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就大部分沿海地区或商业化城市而言,人民的预防意识还是比较强的,对于购买保险的意愿也比较强。如果建立产品召回责任保险系统,在建立之初政府能够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优惠政策,并且给予宣传,产品召回责任系统的发展并不会太过艰辛。产品召回责任保险的建立作为完善产品召回制度的坚强后盾。3、建立社会认可的专业检测制度缺陷产品的鉴定是产品召回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确定产品是否真的存在质量问题、确定责任主体以及对于后续是否需要进行召回起着关键的作用。但是我国还没建立完善的专业检测制度,而且缺乏具有权威性的独立鉴定机构。在发生争议的时候,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就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问题的突破点,鉴定一项是必然的,但是鉴定结果的权威性易受到质疑,即使是通过政府部门组织的鉴定机关也是如此。建立一套社会认可的专业检测制度,需要国家政策的支持,完善产品鉴定体制,打击非法收受贿赂造假,同时建立独立、公正的权威性鉴定机构。六、总结如今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推进,企业责任意识的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加强,政府部门监管力度的加大,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在立法方面与司法方面已有较大的进展,但是该项制度并非完美的,在理论上或实践上仍存在着大大小小的问题。一项制度的建立都不是一下子就完成的,是需要一段漫长而又艰巨的经历,在尝试、更新、探索中成长与完善的。我们必须做的就是加快立法进程,能尽早制定一部完善且全面的法律,健全我国产品召回的配套机制,使两者相互结合保证产品召回制度的有效实施。参考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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