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整理版.pdf

    • 资源ID:97269790       资源大小:629.72KB        全文页数:17页
    • 资源格式: PDF        下载积分:20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20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整理版.pdf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一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1.概念:国际法(Internetional law),或称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家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2.与国内法相比较有一下一系列特征:(特点)(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4)国际法在外在强制主要靠国家自己按照国际法,没有强制机关。联合国国际法院也没有强制管辖权。不存在超越国家至上的强制执行机关,以国家自身行为遵守为主。二 国际法主体的主要类型及其主要特点1.国际法主体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2.国际法主体的三个要件(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缔约,派驻使节等)(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3国际法主体包括:(1)国家;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有四个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即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地位)(2)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组织);1949 年国际法院“关于为联合国服务而受损害的赔偿问题”的咨询意见,肯定了联合国具有国际法律人格和独立的国际求偿权,使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逐渐得到承认。(3)民族独立运动组织;被视为正在向国家过度的政治实体。其获得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民族自决原则,而不是对领土的控制(叛乱团体)三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类型1.国际条约:(1)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2)国际司法裁判优先考虑的对象;(3)由于约束范围的有限性,效力的普遍性不及国际习惯。2.国际习惯:(1)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先于国际条约出现;(2)两大要素:实践要素:各国的重复类似行为(多种表现形式);心理要素:各国普遍认为有法律约束力(法律确信)3.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比较符合第38 条的原来意思但为数不多4.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性方法(司法判例及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须是“各国最高权威的”公法学家。5.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6.公允和善良原则;在公平和善意的基础上,即可以不严格依照国际法进行裁判,条件是必须得到当事国各方的同意。世界上国际法院还没有过按照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的案件。7.“软法”: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的建议、宣言、纲领、行动计划、行业标准、示范性文件等等。四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各个领域)、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属地、属人、属时)、构成国际法基础(引申出其它原则和规则)的法律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联合国七大原则几乎重合。宪章第2 条的联合国七大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使用武力、集体协助、联合国原则的普遍性、不干涉会员国内政(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民族平等与自觉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履行以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五国际强行法的概念1969 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 条: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第 64 条:遇有新的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产生时,任何现有条约与该项规律抵触者即成为无效而终止。六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元论和二元论、转化与并入)(1)一元论:国际法和国内法属同一法律体系。A 国内法优于国际法(已遭抛弃)。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国家意志,依赖于国内法,是国内法的一部分。贬低了国际法的效力,过于强调国家主权权利无视国际法。B 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典型代表是凯尔森的“金字塔体系”,有其积极一面。认为任何法律关系都是以个人之间关系为调整对象,否定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主张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贬低了国家立法主权。(2)二元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前者是主权意志的对内表现,后者是主权意志的集体外在表现。第一,两者各有不同主体和调整对象,作为法律的性质也有所不同。第二,两者的渊源不同。国内法的渊源是国家境内形成的习惯和立法机关制订的制定法;国际法的是国际社会之内形成的习惯和国际社会成员所缔结的条约,特别是造法性条约第三,两者的法律实质不同。国内法主要是主权对于受其统治的个人的法律,国际法则不是在各主权国家之上的权力对国家的法律,而是各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一些学者基于“两元论”模式,从国际社会的实践中,归纳出两种极端或典型的条约在国内适用的方式:转化和采纳。并入:是指国家在原则上认为,该国缔结的所有条约,都可以在其国内具有国内法的地位。采用“并人”方式的国家,一般是在其宪法中作出这种一揽子规定。转换:是指采取这种方式的国家,要求所有条约内容都必须逐个经过相应的国内立法程序转化成为国内法,才能在国内适用。第二章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 国家的概述国际法上的国家是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构成国际法上的国家应具备四个要素:(1)永久的人口;(2)确定的领土;(3)政府;区别政府和非政府的重要标志。(4)主权;国家区别于别的国际法主体的本质标志。二 国家的四大基本权利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固有的或当然享有的权利。1.独立权(对内、对外事务都有独立权)在肯定方面它意味着国家行使权力的完全自主。国家的对内独立权:国家除受国际习惯法和条约的限制外,在领土范围内行使国家权力、不受任何外来干涉的完全自主和排他性。在其领土和主权范围内,国家拥有属人和属地优越权。在否定方面它意味着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不容许外来的任何形式的干涉。国家的对外独立权:国家除受国际习惯法和条约的限制外,自由地处理其国际事务的自主性和排他性。独立权与不干涉、不侵犯A不侵犯:不侵犯他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B 不干涉:一个国家或组织不能通过强迫或专横的方式干预另一个国家的事务,以便强迫或阻止该国从事某项行为。2.平等权指国家主权平等,国家不论大小强弱或其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如何,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不仅指形式上的平等,更重要的是指实质上的平等。狭义的平等:传统上的国家平等主要指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平等。(主要是一种程序平等)广义的平等:实质功能上的平等,指国际关系中和活动中的国家发挥作用的平等,涉及国家在法律活动之外的一些活动。如参与国际事务中的平等。3.自卫权指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力抗拒攻击者,以保卫自身的生存、独立和安全的权利。联合国宪章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自卫权的行使是禁止武力原则的例外。4.管辖权指国家对与它有关系的人和物的统治和支配的权利。国家的管辖是国家对其领土及其国民行使主权的具体体现。基本形式:立法、司法、强制执行等。三 自卫权行使的基本条件联合国宪章第51 条:“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到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安理会按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狭义解释:宪章第51 条明文允许会员国在遭到武力攻击时可以采取武力还击。国家只有根据这一条才能使用武力。四 国家管辖权的主要类型及其相互关系1.国家的属地管辖: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享有完全的和排它的管辖权。外国人一旦进入一国领土就立即处于该国管辖之下,享有国家主权豁免和外交特权与豁免者除外。属地管辖原则的主观适用:对开始于本国境内但终止于他国的活动行使管辖权。属地管辖原则的客观适用:适用于终止于本国但并非从本国开始的活动。以效果为基础的属地管辖:犯罪效果发生在本国或犯罪目的在本国达成。2 国家的属人管辖: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论其身居何处。国家只有在自己的领土内而不能在他国领土上行使属人管辖权(有关公民返回或被引渡或有相关财产在本国境内)。属地管辖与属人管辖的冲突:一般是后者服从前者,前者是基本的,后者是辅助的。3 保护性管辖权:国家以保护本国重大利益为基础对外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进行管辖的权利。国家保护性管辖权的行使同样只能在本国主权和管辖范围内进行。国家保护性管辖权的行使同样只能在本国主权和管辖范围内进行。4 普遍性管辖权:国家根据国际法对于某些特定的极其严重的国际罪行实行刑事管辖,无论罪犯的国籍如何,也不论其犯罪地于何处。法律依据是基于对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人类共同利益的维护。只有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属于国家的基本权利,其中属地管辖权是最基本、最主要的权利。五 国家主权豁免A“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一国的行为和财产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通常指不受司法管辖。B 国家主权豁免的主体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公约的规定:国家是指(一)国家及其政府的各个机关;(二)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经授权为行使国家主权权力而行为的国家内部政治区分单位;(三)国家机构或部门和其它实体,只要它们经授权为行使国家权力而行为;(四)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为的国家代表。C 绝对豁免主义和限制豁免主义一种观点认为,限制豁免应作为一项国际法规则看待;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规则,不得援引豁免的情况只能视为“例外”,而且这种例外需要得到国家的明示同意才有效。(我国的基本立场)第三章国家责任一 国家责任的概念当一国从事了违反国际法规则的行为,或者说,违反了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在国际法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 国家责任的主要形式1.继续履约和停止不法行为若一国从事了国际不法行为,不管其后果如何,首先有义务停止这一不法行为,这是绝对的和无条件的。2 赔偿赔偿是一个集合概念,包括恢复原状、补偿、道歉、保证不再重犯等各种形式。A 恢复原状;是最普遍、最直接引用的一种赔偿形式。在停止不法行为之后,一般首先考虑的是恢复原状。B 补偿;如果恢复原状已经不可能,或者恢复原状还不足以补偿其损失,往往采取补偿的形式。补偿是对受害国实际遭受的损失给予货币补偿,一般仅指对损失的补偿,不包括惩罚性赔款。C 道歉第一,行为国向受害国赔礼道歉,可以是口头或书面的或其它方式。第二,象征性赔款。不以实际损失为依据,道义意义大于经济意义。第三,对于本国政府官员的过失或犯罪行为,所属国还有义务采取内部纪律措施或司法措施。D 保证不再重犯;主要是针对比较严重的国际不法行为,即国际犯罪。客观上存在重犯的可能性时,受害国有权提出此种要求。注意:国家责任的赔偿理论是建立在过错理论之上的,无过错则无赔偿。受害国若有过错,赔偿程度应作出相应扣除。三 国家责任的归责的一般原则过错责任理论:必须证明其该国是故意的或有过失的从事了违反其国际义务的行为,才能认定。客观责任理论:从行为本身或行为的结果就可以认定。四 国家责任的归责的具体情形(引起国家责任的国家行为)(1)国际法上的不法行为一国的行为违反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这种行为就构成国际不法行为,既包括行为,也包括不行为。(2)国际不法行为的归责性该不法行为可归因于国家。国家只能对以国家或政府名义所从事的、由国家正式授权并控制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A 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行为。由于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身份特殊,他们的行为是私人性质还是官方性质,在实践中一般难以区分。因此,对其行为一般不区分是公务行为还是私人行为,一般都视为国家的行为。B 政府官员的行为。不当然引起本国的国家责任,须区分私人行为和公务行为。外交代表的行为视为国家行为(其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C 国家机关的行为。立法机关:一国立法机关通过的法案违反了本国的国际义务,损害了其它国家的利益,该国就要对这一行为承担国家责任。司法机关:一国司法机关的判决等司法文书违反了本国的国际义务,损害了其它国家的利益,该国就要对这一行为承担国家责任。D 个人行为。第一,一国合法当局暂时不存在,政府权力由一些个人(团体)暂时执掌。第二,一国唆使或纵容个人(团体)从事侵害他国合法权益的活动。E 另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交由另一个国家支配的机关所作的行为F 叛乱(革命起义)的行为。叛乱或革命起义最终成立一国的新政府时,其行为视为所代表的国家的行为。若成立新国家,视为新国家的行为。G 一国参与或介入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如果是为了使接受援助或协助的国家进行国际不法行为,则该项援助或协助本身就构成国际不法行为。五国家责任的免除情形国家责任的基础是行为违反国际法并给他国利益造成损害。但是在一些情况下,有时一国的行为从表面上看不符合有关国际法规则,可是由于某种客观原因或条件,其行为的不法性被排除,有关的国家责任也得到免除。A 同意。一国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他国实行某个与其所负国际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但该行为不得逾越该项同意的范围。B 对抗措施与自卫行为。指一国针对他国所犯国际不法行为而不得不采取的某种不符合自己对他国原已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对应行为。前者针对非武力措施,后者针对武力措施。对抗措施与自卫行为应是国际法所允许的合法行为,并须有针对性而且适度。C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一国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由于该国无力控制和无法预料的外界偶然事件而在实际上无法履行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或者在事实上不可能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如果有关意外情况是由于行为国本身的行为造成或引起的,这个例外就不能适用。D 危难和紧急状态。危难指代表国家执行公务的机关或个人,在遭遇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生命或受其监护的人的生命,作为唯一的选择,不得已而作出违反本国国际义务的行为。(与国内法中的紧急避险相类似)紧急状态指一国在本身遭遇严重危及本国的国家生存或根本利益的紧急情况下,为了应付或消除这种严重紧急状况而采取必要行为。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指国家只能在受害的本国国民已经利用所在国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方法而仍然不能获得合理补偿的情况下才能对该国政府提出赔偿要求,除非该国的国际不当行为直接侵害了本国的利益,或者两国之间另有相反的协议,或者存在其他某些特殊情况。第四章国家领土一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之下的底土、领陆和领水之上的领空。(立体概念、固定性)领陆是领土的最基本部分,指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其大陆领土和所属岛屿。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内水包括一国境内的河流、湖泊、运河、港口、内海湾、内海峡等,以及一国领海基线之内的海域。内水的法律地位和领陆相同。领海 指一国领海基线之外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海水区域。二国家领土的主要取得和变更方式(1)先占(殖民时代盛行)是一国有意识的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它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一种占取行为。(2)添附,土地由于自然作用或人为作用发生增加而扩大了原有的领土。(3)时效,一国对他国领土进行长期占有之后,在很长时间内他国对此并不提出抗议和反对,或虽然有过抗议和反对,但已经停止此种抗议和反对,从而使该国对他国领土的占有不再受干扰,占有现状逐渐符合国际秩序的一种领土取得的行为,而不论当初取得他国土地的行为是否合法或善意(与民法中的时效取得不同)。(4)割让,指一国将其对国家领土的主权移转于另一国。分强制性割让和非强制性割让两种。(5)征服,国家使用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全部或部分,在战争结束后将该领土加以兼并的一种领土取得方式。现代国际法已经摒弃。(6)民族自决,作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一战之后初露头角,二战后进入高峰。方式:武装斗争争取独立;当地居民投票。三 保持占有原则拉美国家首创,不是依据实际占有,而是以殖民地时期宗主国划定行政区的法律和地图为依据,有助于边界的稳定和正确解释。该原则后来应用于非洲。四 南极条约体系的主要精神南极条约体系指以1959 年南极条约为核心而发展起来的一个区域性国际条约体系,以南极大陆及其沿海以及其中的人类活动为调整对象。南极条约体系的主要精神:第一,南极专为和平目的所利用。第二,科研自由和国际合作。第三,冻结领土主权要求。第四,保护环境和生物资源。第五,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南极条约第9 条:两年举行一次会议,协商问题,制定法律文件等,不断发展和完善南极条约体系。第五章国际海洋法一 领海基线测算沿海国领海和其它管辖海域宽度的起算线。基线向海一侧是领海,向岸一侧是内水。二 毗连区指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沿海国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的管制,包括(1)防止在其领陆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以及安全等方面的法律和规章;(2)惩治在其领土内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沿海国在毗连区内享有对以上特定事项的管辖权,而不是主权。管辖范围不包括毗连区上空。三 专属经济区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 海里,沿海国在此区域内享有对其中的自然资源的专属权利及管辖权。四 大陆架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200 海里,则扩展到200 海里的距离。五 公海公海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六 无害通过权指外国船舶(主要指商船)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安宁和平及正常秩序的条件下,可以在不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同意的情况下,连续不间断的通过其领海 的航行权利。七 平行开发制申请者须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交两块矿区,供管理局选择,一块作为管理局保留区,留给企业部开发,或者同发展中国家联合开发;一块则作为合同区。八 领海的法律地位以及沿海国和其它国家的权利与义务沿海国在领海内的权利和义务:第一,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外国飞机未经许可不得飞越领海上空;第二,沿海国对领海享有属地管辖权,包括刑事管辖权和民事管辖权(享有豁免权者除外);第三,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主权;第四,沿海国有权制定和颁布领海内航行、卫生、缉私、移民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第五,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无害通过权不包括飞机。通过应持续不停迅速进行,除非不可抗力或救助行为。九 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以及沿海国和其它国家的权利与义务沿海国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第一,勘探、开发、养护、管理海床、底土、上覆水域包括上空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第二,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研活动、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等事项有管辖权。其它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公海制度的明显痕迹):航行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它国际合法用途。公海制度只要与专属经济区制度不相冲突,仍适用于专属经济区水域。十 大陆架的法律地位以及沿海国和其它国家的权利与义务沿海国享有勘探和开发大陆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第一,开发自然资源;第二,有权建造或授权建造、使用、管理人工岛屿、设施等,并有专属管辖权;第三,在200 海里以内大陆架上授权和管理钻探的权利;其他国家的权利:第一,在大陆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航行飞越的权利;第二,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但路线须经沿海国同意。十一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异同两者的联系:200 海里以内的重叠区域。公约为沿海国规定的权利重叠。公约规定关于海床和底土的权利以大陆架部分的规定为准。两者的区别:第一,权利依据不同。专属经济区权利需要沿海国正式宣布,大陆架权利则是固有的,不需要象征性宣布或占领。第二,空间范围不同。“200海里”对于一个是最大宽度,对于另一个是最小宽度。第三,权利范围不同。专属经济区权利包括所有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大陆架权利仅针对非生物资源。(4)海岸相向和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划界。公约对此的规定与大陆架划界的规定完全一致。十二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概念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区域内活动应为全人类利益而进行,向所有国家开放。第六章国际法上的居民一 国籍国籍是指个人属于某一国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二 国籍的主要取得和丧失方式取得1.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取得国籍的最主要方式2.因加入取得国籍-根据本人的意志或某种事实,并在具备入籍国立法所规定的某些条件之后取得该国国籍。(1)申请入籍;一般须具备一定条件:如年龄、居住期限、文化程度、财产状况、行为能力、宗教和政治信仰等。(2)由于婚姻而入籍;一国公民因与另一国公民结婚而取得新国籍。常见于历史上的妻随夫籍。(3)由于收养而入籍;一国公民收养另一国的或无国籍的儿童,使被收养者取得收养者的国籍。各国立法并不一致。(4)其它情况,如对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或准正、领土转移、取得住所等。丧失国籍丧失与国籍取得有密切的联系。取得国籍的几种方式都有可能伴随国籍的丧失。自愿丧失:申请退出或多国籍人进行选择。非自愿丧失:由于申请加入、婚姻、收养等方式丧失原有国籍,或被原国籍国剥夺。三 中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1)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处理出生国籍问题;(2)不承认双重国籍;(3)减少无国籍人;(4)不以任何理由剥夺本国公民的国籍。四 外国人的待遇的主要类型1.国民待遇;2.最惠国待遇;3.差别待遇;包括“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另一种情况是对不同国家的外国人给予差别待遇,但不得基于种族、民族、性别来给予差别待遇五 最惠国待遇指给予某外国的个人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个人或法人的待遇。最惠国待遇不是国际习惯法规则,而是需要条约的具体约定。目前,国际条约普遍采用互惠的、无条件的、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六 国民待遇一国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在同样条件下同样的待遇。国民待遇一般在互惠的基础上在特定方面给予,一般不包括政治权利。七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本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八 庇护一国对于在其本国受追诉并进入其国境的外国人,可以依据属地优越权给予政治庇护。除非庇护国将其引渡,该外国人便可以不受本国惩罚。是否给予庇护是各国的主权权利,决定的依据是本国立法尤其是宪法。九 国际引渡实践的主要原则1.政治犯不引渡2.本国公民不引渡;大多数国家基于维护本国的属人管辖权,均不允许向外国引渡本国国民,而由本国自行惩治。3.双重审查制;4.相同原则;按照一般国家实践,构成引渡理由的必须是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而且这种罪行必须能达到判处若干年有期徒刑之上的程度。5.罪行特定原则;此原则要求引渡请求国将某人引渡回国后,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对其进行审判或处罚,不得就引渡理由之外的其它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或再引渡给第三国。十 双重审查制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双方在提出引渡请求或决定给予引渡协助时,都需要先经司法当局进行审查,再由行政当局审查,综合考虑国家主权、条约义务和对等原则后作出最后决定。第七章人权的国际保护一 人权的基本分类世界人权宣言首创了两大人权的划分法,一类为公民和政治权利,另一类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二 国际人权宪章的组成部分宣言由一个序言和30 条规定组成。宣言序言、第1 条、第 2 条规定了宣言的基本思想和原则:人皆生而自由,在尊严及权利上都各自平等;人权的平等和非歧视原则。宣言第3 条至第 21 条规定了公民和政治权利。宣言第 22 条至第 27 条规定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的权利。三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其各自特点1.公民和政治权利重点在于个人免于来自国家的干涉和压制,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则需要来自国家的积极介入。因此在列举各种具体权利时,两项公约使用了不同的措辞形式:排除式列举和正面列举。2在有关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的方式方面,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赋予缔约国“立即实现”的义务,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则只是要求缔约国承担“渐进实现”的义务。从而在实施措施方面,两公约也有很大不同。四 国际人权条约的监督与实施机制的主要类型及其特点1.报告及其审查制度多数人权条约都规定了报告制度,即赋予各缔约国将其条约履行情况向有关条约机构提交报告并由这些机构进行审议的义务。这些审议一般只具有建议和道义约束性质,对缔约国并无硬性法律约束力,具体的审议方式以及程序也有所不同。2.国家来文制度第 41 条规定,人权事务委员会在认定用尽了国内救济措施后,有权处理此种指控,提供斡旋,以求得友好解决;若未能成功,可以指派一个和解委员会进行和解;若仍然不能获得解决,则和解委员会应在其报告中说明有关事实结论以及可能的寻求解决的意见,各缔约国应于接到报告后三个月内说明是否接受报告内容。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无须依据任何选择性条款,更为有力。3.个人对国家的申诉制度这一般要依照国际条约中的选择性条款,并且要确认用尽当地救济后才能受理。五 欧洲人权保护机制的主要特点一个背景:欧洲区域相近的人种、语言、宗教、历史和文化传统以及较高程度的欧洲一体化运动。一个条约:欧洲人权公约,第一个区域性国际人权条约两个机构:欧洲人权法院、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欧洲人权法院:1.对成员国管辖权的强制性、非任择性;2.个人、非政府组织或团体对国家直接享有诉权(用尽当地救济)。总结:欧洲的区域人权保护机制力度较高,可操作性强,赋予个人对国家的诉权更使其具有超前色彩。第八章国际条约法一 条约的概念及基本特征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依据这个概念,条约有以下特征:1.条约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或其它国际法主体;2.条约必须符合国际法,并以国际法为准;3.条约规定的是缔约方之间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4.缔约方必须有一致的意思表示。二 条约的保留(概念及相关制度)条约当事方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论其措辞和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条约中的某些规定对本方的法律约束力。根据国际法院1951 年“关于灭种罪公约的保留问题的咨询意见”和1969 年条约法公约,以下三种保留被禁止:A该项保留为条约本身所明确禁止;B该项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特定保留之列;C在不属于前两者的情况下,该项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相容。另外,即使一个公约没有保留条款,并不表明保留是被禁止的;如果一国提出的保留不被全体缔约国反对,且不违背公约的宗旨和目的,就可以被认为是公约的缔约国。三 1969 年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解释的规则与原则条约的解释:对条约某个或某些具体规定的正确意义的阐明,这是善意履行条约的前提。条约解释的主要学派,三个学派:1.主观解释学派;注重探求缔约方在缔约时的共同意思,以劳特派特为代表;2.客观解释学派;(约文解释学派)侧重于根据约文本身表达的含义来解释。以贝克特和菲茨莫里斯为代表;3.目的解释学派;强调解释一个条约应符合该条约的目的。以安切洛蒂等人为代表。条约的解释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任意地把条约作有利于本国的解释,其他当事国是不会接受的。196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3 条规定体现了四个原则:(1)通常意义原则;文字必须按其在上下文中通常有的意义解释,这是解释的一个基本原则。(2)善意原则;对条约加以善意的解释,解释应合理合法。(3)整体原则;根据条约的全部条款而不拘泥于个别字句进行解释。(4)目的原则;要求特别注意条约所载的目的和宗旨,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采用最符合条约的目的宗旨的意义。关于以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缔结的条约的解释:(1)每种文字的文本在解释时具有同等的效力,除了条约明确规定了遇有解释分歧的时候应以某种文字为准;(2)作准文字以外的条约的其他文字,在解释条约时可以作为参考;(3)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都是条约文本的作准文字,条约用语在各该作准文本内应推定为意义相同。若有分歧,按条约另外明文规定为准的某种文字解释,条约未再特别规定以某种文字为准,有关各方仅受本国文字文本的约束,而且不得从对方文字文本的不同解释中获得利益。四 1969 年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无效的情形情势变更原则指条约自始至终不具有法律效力,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条约无效情况的规定:(1)违反国内法有关缔约权限的规定。事后未获追认;有关无权或越权必须是明显的,且涉及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内法规则。(2)意思表示不真实。A 错误 缔约方在表示同意接受条约约束时,所依据的事实或情势存在根本的错误;B 欺诈 谈判一方可以主张是由于另一方的欺诈行为诱使缔约的为由以主张条约无效;C 贿赂 谈判一方可以主张是由于另一方直接或间接贿赂本方谈判代表而缔约为由主张条约无效;D 强迫 缔约是由于一方强迫或威胁另一方而为,条约无法律效力。(3)违反一般强行法规则(在缔结时)情事变更原则:指作为合同法律行为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及商业上的种种客观状况,具体如:国家政策、行政措施、现行法律规定、物价、币值,国内和国际市场运行状况等等。所谓“变更”,乃指这种情势在客观上发生异常变动。这种变更可以是经济的如通货膨胀、币值贬值等;也可以非经济因素的变动,如战争即导致的封锁、禁运等。该事实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丧失,是否导致当事人目的不能实现,以及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为判断标准。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第一须有情势变更之事实。第二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第三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有不可预见之性质。第四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第九章国际组织法一 国际组织内部机关的主要类型议事与决策机构;执行与主管机构行政与管理机构;辅助性工作机构;司法机构二 国际组织的决策制度的主要类型1.一国一票多数表决制组织决议的通过实行多数原则。可分为简单多数和特定多数。简单多数主要适用于程序性事项和一些不很重要的决议。特定多数主要适用于一些重要事项。2.加权表决制在某些涉及经济、金融事务的国际组织中,其表决程序是按照一定规则和标准分别给予成员国以不同票数或不同份量的投票权,即所谓加权投票权。实践中的五种形式:(1)加权投票权与基本投票权相结合;(2)集团投票制;(3)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模式(4)欧共体模式;(5)联合国安理会模式。3.协商一致指为了解决一些复杂广泛的议题,成员国之间通过广泛协商,不经过正式投票而达成一致合意的决策方式。最典型的例子: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世界贸易组织。三 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宪章第二条(1)会员国主权平等;(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4)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5)会员国对联合国依宪章采取的行动有义务合作,并不得协助正在被联合国采取防止行动或强制行动的国家;(6)在维持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确保非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7)除强制行动外,联合国不得干涉会员国内政。四 联合国的主要机关1.联合国大会由联合国全体会员国组成。是一个审议和建议机关,带有世界议会色彩的国际论坛。通常不能强迫一国采取某种行动,而以建议形式表达国际舆论,发挥重要影响。2.安全理事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并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在联合国六个主要机关中占有首要的政治地位。3.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经社理事会在大会权力之下指导和协调联合国经济、社会、人权和文化活动。54 个理事国由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理事会每年举行两届会议,以简单多数表决。4.托管理事会在大会权力之下监督管理国对托管地的管理,增进托管领土逐渐趋向自治或独立。随着托管领土逐渐独立和自治,该机构已逐渐失去意义。5.国际法院联合国的司法机关,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成立,管辖国家之间的案件,并对大会提交的法律问题有咨询管辖权。6.秘书处管理联合国组织日常事务的常设性国际工作人员班子,由秘书长和其它国际公务员组成,他们对联合国负责,为联合国工作,不得寻求和接受任何政府或联合国当局以外的任何当局的指示。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首长,由大会根据安理会的推荐任命,任期五年。五 联合国大会的职权根据宪章,大会的职能和权力包括以下各项:就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进行合作的原则,包括有关裁军和军备管制的原则进行审议和提出建议;除安理会正在讨论的争端或局势外,讨论有关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任何问题并提出建议;讨论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并提出建议;研究和提出建议以促进政治上的国际合作,促进国际法的发展和编纂,促进实现一切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卫生领域内的国际合作;就和平解决任何可能妨碍友好关系的局势提出建议;接受并审议安理会和其他机构的报告;审议和批准联合国预算,分派会员国应付的会费;选举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经社理事会和托管理事国的理事国;与安理会共同选举国际法院法官;根据安理会推荐任命秘书六 安理会的表决程序安理会通过程序性事项的决议应以15 个理事国中9 个理事国的可决票通过;通过程序性以外的一切事项的决议,应以 9 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通过。即任一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否决非程序性问题的决议。但常任理事国不参加投票或弃权,不构成否决。在有必要决定某一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这一先决问题”时常任理事国也可以行使否决权,从而形成“双重否决权”。七 大国一致原则安理会表决实行每一理事国一票。对于程序事项决议的表决采取9 个同意票即可通过。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 个同意票,又称大国一致原则,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者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第十章国际争端解决法一 国际争端解决方法的分类依发生原因的不同,可分为:1.法律争端;争端当事国的各自要求是以国际法为根据,可以通过法律方法解决。2.政治争端;、起因于政治利益的争端,一般对国家的独立、主权等问题有重大影响,很难通过法律方法或有关国家不愿意通过法律方法解决的争端。3.混合型争端;争端既涉及国家法律权利,也涉及国家政治利益,可以用法律方法解决,也可以用政治方法解决,或两者并用。现实中这种情况最多。4.事实争端;指起因于有关国家对某项事实情况争执不下的争端,适合调查、和解等特殊的解决方法。二 联合国三大机关(联大、安理会、秘书处)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的作用和职权1.联合国大会根据联合国宪章 第 10 条和第 14 条,大会可以讨论 宪章 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或事项,包括有关国际争端的解决,并且可以向联合国大会、安理会或同时向二者提出建议,包括解决有关争端的建议或和平调整的方法。这样,大会不仅可以直接向争端当事国发出呼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而且还可以在提请安理会注意、协调联合国各机关为防止争端及和平解决争端所进行的活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根据联合国宪章第35 条,大会对于会员国或非会员国向大会提出的争端或可能导致国际摩擦惹起争端的情势,与安理会有同样的权力,包括进行调查和为此目的设立常设或临时委员会或机构。2.安全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4 条和第六章规定,安理会是联合国解决国际争端的主要机构。其具体职责是:(1)调查和讨论;(2)建议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或调整方法;(3)进行调停、斡旋或和解;(4)断定存在对和平的威胁、破坏或侵略行为(5)鼓励或利用区域及管或区域办法3.秘书处联合国秘书处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作用和职责,主要是通过秘书处的作用和职权体现的。根据宪章第15 章,秘书长是联合国组织的行政首长,秘书长可以将其认为可能威胁国际和平和安全的任何事件提请安理会注意,同时秘书长在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具有非常广泛的权力,其主要职责是:(1)密切注意世界各地的潜在冲突或争端,提请联合国各机关和有关国家的注意;(2)根据争端或冲突的具体情况,向争端当事国发出进行谈判或协商的呼吁,直接与争端当事国进行讨论和磋商。(3)在争端得以和平解决后,特别在争端各方就争端达成协议后,密切注意有关协议的实施情况,监督争端当事国执行解决争端的方法和结果。(4)秘书长通过向大会提交关于联合国组织的连读工作报告,对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工作做出回顾和评价,并在可能时提出改进的建议。三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分为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咨询管辖权指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司法机关,有权

    注意事项

    本文(国际法重要知识点整理版.pdf)为本站会员(侯**)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淘文阁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