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小车管理机制的构建.docx
机关小车管理机制的构建公车改革的困难在于公车的处理。一些地方的作法是对公车进行拍卖,或由现任司机、领 导一次性买断。而从我国中西部地区有限的购买力来看,此办法很难推行。若将各行政事 业单位的公务用车集中起来,成立“机关小汽车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车管中心”),实行“公车统管,有偿使用”,却是一条可行之道。该“中心”以县区为单位设置,省及地市州设直属“车管中心”,均隶属于各级政府。“中 心”为定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内设总调度室、办公室、财会部、油料材料管 理部、维修管理部等职能机构,并建立材耗油耗定额制度、分车核算制度、定点维修制度 等多项管理制度。“车管中心”以“依托政府,面向市场”为原则,积极拓展业务范围,努 力提高服务质量。“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均由各级政府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命。 县内各区镇设立“车管中心”分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统管车辆,并接受县上的垂直领导。“车管中心”的工作人员包括两类:管理人员和驾驶员。管理人员从各级党政办、财政、 交通、城建、公安等部门抽调,并办理正式调动手续。驾驶员根据“一车一人,人随车走” 的原则,调入“车管中心”。为防止人员膨胀,调入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必须是原单位在册 正式职工。若需要具有专长的内行,可从社会上招聘,但财政不解决经费。管理人员和驾驶员的基本工资由财政按原口径拨付“中心”,各项津贴、奖金、社会保险 费用等均由“车管中心”从营运收益中解决。公用经费部分,包括办公、差旅、接待等费 用和汽车的燃修、养路、过桥过路等费用,由“中心”在营运收益中解决,财政一般不再补 助,但财政可一次性解决部分开办费。除公检法等部门的警车、消防车和医疗单位的救护车、环卫部门的洒水车和垃圾清运车、 殡仪馆的运尸车等暂不纳入统管外,其他所有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的现有车辆 一律纳入统管。非统管车辆必须配置专用标志,并报各级政府备案。在统管之前,可由有关 部门对各单位的现有车辆进行一次清理,并设重奖举报漏管车辆。收费标准由财政、物价、交通等部门根据现有车辆的档次、新旧程度、车况及耗费的材料、 油料等状况核定统一浮动价格(核价不考虑车辆的折旧),浮动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市价。各 行政事业单位用车,一律按价收费,或以低于标准的议价收费;非行政事业单位用车,价格可 上浮一定比例,或按市价收费。“中心”的租车收入,不缴纳营业性税费。国家新的公车改革方案将取消公务用车,公车驾驶员这一行业也将消失。“车管中心”的 车辆报废后,财政不再拨款购置新车,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除列支租车费外,不得开支 购车费、油料费、维修费、养路费等一切与用车有关的其他费用。“车管中心”有结余, 可购新车,也可借款买车,均以市价对外服务。因车辆报废而出现的富余人员,可根据其特 长,或安排驾驶其他车辆,或通过开辟新的业务来安置,比如,设立维修站、组建出租汽车公 司等。在管理人员、驾驶员退休后,财政不再向“车管中心”拨付其基本工资,改按国家统 一的社会保障制度领取退休养老金。“车管中心”新增的非财政供养人员,财政一律不追 加经费。实行“公车统管,有偿使用”,能直截地达到公务用车改革的目的。1 .建立“官方车辆管理办公室”2 .由“车辆管理中心”人员组成3 .“车辆管理中心”的资金来源4 .管理的范围5 .“车辆管理中心”租车费用6 .车辆的更新和剩余员工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