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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305_T 96-2024 民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计量争议解决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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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305_T 96-2024 民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计量争议解决规范.docx

    ICS 03.080.30CCS A12DB1305邢 台 市 地 方 标 准DB1305/T 962024民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计量争议解决规范2024-03-20发布2024-04-20实施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DB1305/T 96-2024目 次前言 I1 范 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体要求 25 争议提出与调查 26 争议检定 27 争议调解 38 计量差错核算 4附 录A(资料性)“民用三表”计量争议登记表 5参考文献 6IDB1305/T 96-2024前 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本文件由邢台市信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省计量检测技术中心、邢台市计量测试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牛玮娜、张勇、庞绍博、申丽、徐磊。IIDB1305/T 96-2024民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计量争议解决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民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以下简称“民用三表”)计量争议解决的术语和定义、 总体要求、争议提出与调查、争议检定、争议调解及计量差错核算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用户与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公共服务企业)对“民用三表” 计量争议的解决,非民用单位与水、电、气计量相关的争议亦可参考本文件。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计量争议 measurement disputes用户与服务企业间对“民用三表”显示的结算量持有不同意见而产生的分歧。3.2争议检定 dispute verification在发生计量争议时,根据有关“民用三表”检定规程的要求开展的用于争议解决的检定活动。3.3计量检定机构 metrological verification institution从事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而进行工作的技术机构。3.4仲裁检定 arbitral verification使用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活动。3.5计量争议调解 metrological mediation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水、电、气行业管理部门等单位组织就 当事人双方对计量争议进行的调解活动。1DB1305/T 96-20244 总体要求4.1 用户与公共服务企业使用的“民用三表”应符合法制计量要求。4.2 发生计量争议,各类用户与公共服务企业应相互配合,本着以贸易结算双方公平、公正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则,及时、妥善处理。4.3 在计量争议解决过程中,用户或公共服务企业不应以存在计量争议为由,拒付相关费用或降低服 务标准,争议双方应履行无争议部分的责任和义务,公共服务企业应保证正常的相关供水、供电、供气。4.4 参与计量争议解决的机构及人员应坚持客观、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计量检定机构及人员应 确保数据准确、可靠、可追溯,确保“民用三表”贸易结算的公平公正。4.5 争议解决流程“民用三表”计量争议宜按如下步骤进行解决:a) 当用户与公共服务企业之间对“民用三表”或其计量结果有异议时,应及时提出并协商解决; b) 若双方协商不一致,双方可委托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争议检定,根据检定结果核算计量差错; c) 若双方对检定结果不认可,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 d)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成立后一方或双方反悔,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5 争议提出与调查5.1 争议提出5.1.1 用户对“民用三表”计量结果有争议时,可通过公共服务企业提供的热线服务电话、营业网点 等渠道提出异议,公共服务企业在收到争议后应及时接收并登记正确、完整的计量争议信息(见附录A)。5.1.2 用户有权要求公共服务企业提供“民用三表”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5.1.3 用户对公共服务企业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有异议的,应及时和公共服务企业沟通并说明情况, 约定双方共同进行现场核查。5.2 争议调查5.2.1 公共服务企业应在收到或提出计量争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争议内容进行核查,并对用户给 予答复。5.2.2 需开展现场核查的,由争议双方共同查验“民用三表”的封印、铭牌、检定合格标识等并拍照 存档;在保持“民用三表”正常使用状态下,由公共服务企业派出专人开展调查分析,条件允许的可开 展现场测试;初步调查的结果及原因应当场向用户出具反馈意见,并由双方确认签字。若发现“民用三 表”存在异常改动、故意破坏或非正常使用等情况,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5.2.3 争议双方对现场调查结果无法取得一致意见的,应保持该“民用三表”的当前状态,及时委托 计量检定机构对其进行检定。6 争议检定6.1 委托与受理2DB1305/T 96-20246.1.1 委托计量检定机构开展争议检定时,由争议双方共同提出,送检可由用户委托公共服务企业协 助实施。6.1.2 计量检定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检定费用。若检定结果合格或符合有关规定的,相关费用由提 出异议的一方承担;若检定结果不合格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相关费用由公共服务企业承担。6.2 争议“民用三表”管理6.2.1 争议检定,应由争议双方共同确认“民用三表”的当前状态,在查明安装状况和实际使用条件 后由公共服务企业将“民用三表”拆下, “民用三表”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确保其原始状态不会 在流转过程中受到破坏。6.2.2 计量检定机构应有相应的设施和环境来保持“民用三表”的来样状态。6.3 争议检定实施6.3.1 “民用三表”的计量争议检定按照相应的检定规程中“后续检定”的要求开展检定。6.3.2 经检定后的结果表明“民用三表”不符合相应的规范或标准的要求时,公共服务企业应及时更 换检定合格的“民用三表”。经检定后的结果表明“民用三表”符合相应的规范或标准的要求时,用户 应及时履行相应义务。6.4 争议检定证书6.4.1 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检定,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6.4.2 争议检定用于争议解决,不代替正常的周期检定,计量检定机构为解决计量纠纷而出具的检定 证书仅注明检定日期,不注明检定有效期限,不得因计量争议的检定而延长上次检定的有效期。7 争议调解7.1 调解途径依据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结果无法解决争议的,争议双方可进行计量争议调解。通过消费者权 益保护委员会或水、电、气行业管理部门等单位组织进行调解,亦可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申请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7.2 计量争议调解7.2.1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水、电、气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时,应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规定,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7.2.2 计量争议双方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的,按照仲裁检定和 计量调解办法执行。7.2.3 调解未达成一致或调解成立后一方或双方反悔,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3 计量投诉或举报计量争议双方无法沟通或协商无法取得一致意见,且一方拒不配合开展调查或取证的,争议另一方 可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计量投诉或举报。3DB1305/T 96-20248 计量差错核算用户与公共服务企业应根据计量争议检定结果或仲裁检定结果进行计量差错的核算,核算方法按照 邢台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供电营业规则、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4DB1305/T 96-2024附 录 A(资料性)“民用三表”计量争议登记表用户名称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受理日期“民用三表”信息争议内容及诉求:初步沟通情况:用户(签章)服务企业代表(签章)日期日期1、本登记表一式两联,第一联争议提出方留存,第二联服务企业留存。2、争议双方应妥善保存本登记表。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编:5DB1305/T 96-2024参 考 文 献1邢台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 (邢台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号公告) 2供电营业规则 (1996年10月8日原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公布)3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公告) 4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 (1987年10月12日原国家计量局发布)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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