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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案例分析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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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案例分析 .doc

    案例一:甲因投资顾问乙提供错误讯息而倾家荡产妻离子散,悲愤之余起了杀机,携带水果刀一把前往乙宅。甲抵达乙宅门口,见到乙丙两人于停在路边的乙车内谈话,便上前朝乙的颈部与胸部猛刺数刀。当甲见到乙受伤的痛苦表情后,突然心生悔意,便央请丙帮忙压住乙的伤口止血,打算电召救护车。丙为乙的债务人,原本正和乙商讨清偿事宜,因此当其见到乙遭刺杀时,心中雀跃不已,心想如此一来即可躲过欠乙的债务,现在听到甲想将乙送医,急忙使尽一切力气劝阻,甲因丙的劝阻,又打消了救乙的念头。两人见乙陷入昏迷后,便离开现场,乙于两个钟头后被路人发现,但因失血过多,送医后仍告不治。事后鉴定确认,若于刺伤后立即将乙送医急救,应可捡回一命。请问在刑法上应如何评价甲、丙的行为?一、甲丙二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同犯罪。(一)预先审查甲丙二人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1)主体要件。甲丙二人具备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2)客观要件。甲实施了刺杀乙的行为,并且在乙被甲刺伤之后,丙唆使甲放弃了对乙的救助行为,甲丙两人见乙昏迷后便离开了现场,甲丙二人通过不作为的方式导致乙失血过多死亡,因此具备共同的犯罪行为。(3)主观要件。甲丙二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被害人乙死亡的结果,但是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因此具备共同的犯罪故意。初步结论:甲丙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同犯罪。(二)定罪层面1、甲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犯的既遂。(1)构成要件符合性:从客观上看,甲在客观上实施了用刀刺伤乙颈部与胸部的行为,并在实施犯罪行为后离开了犯罪现场,最终造成乙未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的结果,因此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虽然甲实施刺杀行为后心生悔意,但并未在实行行为终了之后积极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不构成犯罪中止。从主观上看,甲因乙提供错误讯息导致其倾家荡产妻离子散而产生了杀人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乙重伤甚至死亡,依旧希望并且在丙的劝阻下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没有彻底中止犯罪的意识,因此具备杀人故意,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构成要件。(2)违法性:本案中并无正当化事由,因此甲的行为具有违法性。(3)罪责:甲的行为不具有罪责排除事由,因此具备罪责。中间结论: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犯的既遂。2、丙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的既遂。(1)构成要件符合性:从客观上,丙虽并未直接实行杀人行为,但在甲犯罪后不采取措施救助乙,却主动教唆甲放弃救助的念头,造成乙最终因失血过多而死,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从主观上,为了逃避对乙的债务,对甲刺杀乙的行为幸灾乐祸乐见其成,明知不救助乙会使乙丧失生命,依旧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构成要件。(2)违法性:本案中并无正当化事由,因此丙的行为具有违法性。(3)罪责:丙的行为不具有罪责排除事由,因此具备罪责。中间结论: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的既遂。3、定罪结论: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犯的既遂,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教唆犯的既遂。(三)量刑层面1. 甲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的主犯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本案中,是甲最先实施了刺杀乙的实行行为,虽然之后出于悔意曾愿意救助乙,并央求丙参与到抢救活动中来,但是却在丙的唆使下打消了救助念头。甲最开始的刺杀行为是乙死亡的最主要原因,这并非是在乙的教唆下进行的,因此甲在犯罪中处于主要地位,甲是主犯。2.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的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在本案中,事后鉴定确认,若于刺伤后立即将乙送医急救,应可捡回一命。丙的教唆行为阻碍了甲的救助行为,促进了乙的最终死亡,其教唆行为在整个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因此丙是从犯。3.量刑结论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的主犯,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的从犯。(四)最终结论甲丙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的共同犯罪,其中丙是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从犯;甲是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主犯。甲的行为实际上既包含了丙介入之前的单独犯罪,也包含了丙介入之后与丙的共同犯罪,但总的来看,甲实际上是实行了“一个”故意杀人的行为,对此应该综合考虑,最终应按故意杀人罪既遂对甲处以刑罚,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对甲应该按照刑法第232条,刑法第26条第4款,第29条规定进行处罚。对丙应当依据刑法第232条,刑法第27条规定进行处罚。案例二:甲男欲杀其妻乙女,然恐乙女发觉,甲男乃找丁男为杀手。甲男告诉丁男,乙女身上随时藏有巨款,只要丁男杀乙女,非但有该巨款可拿,并且甲男也会再给重赏。甲男并交付丁男现金三十万元。为此,丁男观察乙女的生活作息,常尾随乙女身后。在一个偶然机会,乙女听到甲男与丁男之对话,得知甲丁之计谋。乙女不动声色,乃欲利用此机会获利,乃找乙女之孪生姊妹丙女作为替死鬼,如此乙女则可以领取丙女之保险金。在预定的黄昏时间,丙女出现在丁男预为谋刺之地。丁男并不知乙、丙系孪生姊妹,而误丙女为乙女,以土制枪枝射击,但丙女并未立刻死亡,只是重伤倒地。丁男趋前审视,发觉丙女未死,而出于同情,就不再射击,丁男翻丙女之手提袋,只有小钞,丁男乃愤而离去。丙女后因流血过多身亡,丁男乃向甲男领取赏金。乙女领取丙女之死亡保险给付。试问本案甲男、乙女、丁男的刑责各如何?一、甲男、丁男两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同犯罪。(一)预先审查甲丁两人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1)主体要件。甲丁两人具备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2)客观要件。甲男寻找杀手丁实行杀害行为,丁受甲的指使同意并实行了杀害行为,并且最终丙女因被射杀流血过多死亡,因此具备共同的犯罪行为。(3)主观要件。甲丁两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是希望或者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因此具备共同的犯罪故意。初步结论:甲丁两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同犯罪。(二)定罪层面1、甲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的既遂。(1)构成要件符合性:从客观上看,甲找到杀手丁要求丁替其杀害乙,以钱财诱使的方式实行了教唆行为,导致丙女最终因此而死亡,并且在丁男完成任务后给予了丁男赏金。从主观上看,甲具有杀害乙女的故意,希望并且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虽然丁男最后并未杀死乙女,而是杀死了丙女,与甲所预想的打击对象不一致。但杀手作为甲行凶的一种“工具”,甲使用“工具”的目标打击错误对行为的性质评价并没有影响。以上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2)违法性:本案中并无正当化事由,因此甲的行为具有违法性。(3)罪责:甲的行为不具有罪责排除事由,因此具备罪责。中间结论: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的既遂。2、丁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犯的既遂。(1)构成要件符合性:从客观上,丁直接实行了射杀丙的行为,虽然丁男发觉丙女未死之时出于同情不再射击,但并未采取有效防止危害结果产生的措施,最终导致丙女因流血过多身亡,不构成犯罪中止。从主观上,丁虽是因贪财接受甲的委托,但甲明确要求丁杀死乙女,且丁也同意了,说明丁确实产生了杀人的故意,实行了射杀丙的行为,并且在明知不救助丙会使丙丧失生命,依旧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此外,虽然丁将丙女误认为是乙女进行射杀,这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但丁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相同,不影响定罪量刑。以上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2)违法性:本案中并无正当化事由,因此丁的行为具有违法性。(3)罪责:丁的行为不具有罪责排除事由,因此具备罪责。中间结论:丁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犯的既遂。(三)量刑层面1. 甲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的主犯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本案中,是甲最先提出刺杀乙女的计划,并寻找杀手积极促使结果的发生,其教唆行为在整个犯罪中处于主要地位,因此甲是主犯。2.丁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的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在本案中,甲因为贪财在甲的授意下,实施了刺杀丙女的行为,在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因此甲是从犯。3.量刑结论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的主犯,丁、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的从犯。(四)最终结论甲乙丁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的共同犯罪,其中甲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当依据刑法第232条,刑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第29条规定进行处罚。乙丁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依据刑法第232条,刑法第27条规定进行处罚。3、乙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的既遂。(1)构成要件符合性:从客观上,乙女找到丙女作为替死鬼,并引导丙女出现在丁男预为谋刺的地方,帮助了犯罪行为的实现,导致丙女被丁男射杀最终死亡。从主观上,乙女为了得到丙女死后的保险金,主动引导丙女前往犯罪地点,明知甲丁的杀人计谋以及丙女前往一定会遭遇危险,却并未主动告知或者加以阻止,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以上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2)违法性:本案中并无正当化事由,因此乙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乙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正当防卫必须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而乙却让丙替其承担风险,使丙生命权遭到了侵害。乙的行为也不属于紧急避险,乙的行为将自己所要遭到的风险损害转移给了丙,但是超过了紧急避险的正当限度。因此,乙的行为具有违法性。(3)罪责:甲的行为不具有罪责排除事由,因此具备罪责。中间结论: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的既遂。4、定罪结论: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的既遂,丁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犯的既遂,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的既遂。3.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的从犯在本案中,乙得知甲丁计谋,本可以避免危害的发生,却出于贪财引诱丙女前往犯罪现场,帮助了犯罪行为的最终实现,在整个 犯罪中出于次要地位,因此乙是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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