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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技术合同解释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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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技术合同解释全文.docx

    2022年技术合同解释全文技术合同司法说明 为了正确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说明。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学问、信息和阅历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隐私、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技术隐私,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实行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其次条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其次款所称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包括: (一)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担当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 (二)离职后一年内接着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约定确认。 第三条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其次款所称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器材、原材料、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 第四条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其次款所称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职工在技术成果的探讨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还包括该技术成果实质性内容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情形。但下列状况除外: (一)对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供应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运用费的; (二)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的。 第五条 个人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执行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又主要利用了现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应当根据该自然人原所在和现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达成的协议确认权益。不能达成协议的,依据对完成该项技术成果的贡献大小由双方合理共享。 第六条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三百二十七条所称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包括对技术成果单独或者共同作出创建性贡献的人,也即技术成果的独创人或者设计人。人民法院在对创建性贡献进行认定时,应当分解所涉及技术成果的实质性技术构成。提出实质性技术构成并由此实现技术方案的人,是作出创建性贡献的人。 供应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进行组织管理,帮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人员,不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 第七条 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合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当责任;未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由该科研组织成员共同担当责任,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该合同受益的,应当在其受益范围内担当相应责任。 前款所称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从事技术探讨开发、转让等活动的课题组、工作室等。 第八条 生产产品或者供应服务依法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取得行政许可,而未经审批或者许可的,不影响当事人订立的相关技术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对办理前款所称审批或者许可的义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由实施技术的一方负责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当事人一方实行欺诈手段,就其现有技术成果作为探讨开发标的与他人订立托付开发合同收取探讨开发费用,或者就同一探讨开发课题先后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托付人分别订立托付开发合同重复收取探讨开发费用的,受损害方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其次款规定恳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条 下列情形,属于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所称的非法垄断技术、阻碍技术进步: (一)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探讨开发或者限制其运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供应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学问产权; (二)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供应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三)阻碍当事人一方依据市场需求,根据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供应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四)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行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 (五)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六)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学问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第十一条 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技术开发合同探讨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技术询问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已经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了 约定的义务,并且造成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过错在对方的,对其已履行部分应当收取的探讨开发经费、技术运用费、供应询问服务的酬劳,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因对方缘由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给其造成的损失。 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履行合同所完成新的技术成果或者在他人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共享,当事人不能重新协议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完成技术成果的一方享有。 第十二条 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隐私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隐私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接着运用该技术隐私,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运用费并担当保密义务。 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担当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隐私的当事人不得接着运用该技术隐私。 第十三条 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可以接着运用技术隐私的人与权利人就运用费支付发生纠纷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恳求人民法院予以处理。接着运用技术隐私但又拒不支付运用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权利人的恳求判令运用人停止运用。 人民法院在确定运用费时,可以依据权利人通常对外许可该技术隐私的运用费或者运用人取得该技术隐私所支付的运用费,并考虑该技术隐私的探讨开发成本、成果转化和应用程度以及运用人的运用规模、经济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 不论运用人是否接着运用技术隐私,人民法院均应当判令其向权利人支付已运用期间的运用费。运用人已向无效合同的让与人支付的运用费应当由让与人负责返还。 第十四条 对技术合同的价款、酬劳和运用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以下原则处理: (一)对于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依据有关技术成果的探讨开发成本、先进性、实施转化和应用的程度,当事人享有的权益和担当的责任,以及技术成果的经济效益等合理确定; (二)对于技术询问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依据有关询问服务工作的技术含量、质量和数量,以及已经产生和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等合理确定。 技术合同价款、酬劳、运用费中包含非技术性款项的,应当分项计算。 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另一方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主见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当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该期限超过30日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履行期限为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合理期限。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但未明确约定权属,接受出资的企业主见该技术成果归其享有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予以支持,但是该技术成果价值与该技术成果所占出资额比例明显不合理损害出资人利益的除外。 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权属约定有比例的,视为共同全部,其权利运用和利益安排,按共有技术成果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运用权约定有比例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当事人对实施该项技术成果所获收益的安排比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技术开发合同 第十七条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条所称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包括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尚未驾驭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但对技术上没有创新的现有产品的改型、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对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运用除外。 第十八条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技术转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实 用价值但尚未实现工业化应用的科技成果包括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实现该科技成果工业化应用为目标,约定后续试验、开发和应用等内容的合同。 第十九条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五条所称分工参加探讨开发工作,包括当事人根据约定的安排和分工,共同或者分别担当设计、工艺、试验、试制等工作。 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一方仅供应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或者担当协助协作事项,另一方进行探讨开发工作的,属于托付开发合同。 其次十条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称当事人均有运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运用或者以一般运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运用技术隐私,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将技术隐私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运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运用技术隐私,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 其次十一条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或者约定自行实施专利或运用技术隐私,但因其不具备独立实施专利或者运用技术隐私的条件,以一个一般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或者运用的,可以准许。 三、技术转让合同 其次十二条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包括其他有权对外转让技术的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隐私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运用所订立的合同。但就尚待探讨开发的技术成果或者不涉及专利、专利申请或者技术隐私的学问、技术、阅历和信息所订立的合同除外。 技术转让合同中关于让与人向受让人供应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供应有关的技术询问、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发生的纠纷,根据技术转让合同处理。 当事人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联营合同,但技术入股人不参加联营体的经营管理,并且以保底条款形式约定联营体或者联营对方支付其技术价款或者运用费的,视为技术转让合同。 其次十三条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以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被视为撤回为由恳求解除合同,该事实发生在依照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前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发生在转让登记之后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专利申请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成立时即存在尚未公开的同样独创创建的在先专利申请被驳回,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恳求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其次十四条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前,让与人自己已经实施独创创建,在合同生效后,受让人要求让与人停止实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隐私转让合同的效力。 其次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包括以下方式: (一)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 (二)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但让与人依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三)一般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且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当事人对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一般实施许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受让人可以再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认定该再许可为一般实施许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技术隐私的许可运用方式,参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确定。 其次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负有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专利权有效的义务,包括依法缴纳专利年费和主动应对他人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恳求,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次十七条排他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不具备独立实施其专利的条件,以一个一般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让与人自己实施专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次十八条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所称实施专利或者运用技术隐私的范围,包括实施专利或者运用技术隐私的期限、地域、方式以及接触技术隐私的人员等。 当事人对实施专利或者运用技术隐私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运用技术隐私不受期限限制。 其次十九条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技术隐私转让合同让与人担当的 保密义务不限制其申请专利,但当事人约定让与人不得申请专利的除外。 当事人之间就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所订立的许可运用合同,专利申请公开以前,适用技术隐私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独创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以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授权以后,原合同即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不以当事人就已经申请专利但尚未授权的技术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四、技术询问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十条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特定技术项目,包括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探讨项目,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运用科学学问和技术手段进行调查、分析、论证、评价、预料的专业性技术项目。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技术询问合同受托人进行调查探讨、分析论证、试验测定等所需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受托人担当。 当事人对技术询问合同托付人供应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或者受托人提出的询问报告和看法未约定保密义务,当事人一方引用、发表或者向第三人供应的,不 认定为违约行为,但侵害对方当事人对此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担当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技术询问合同受托人发觉托付人供应的资料、数据等有明显错误或者缺陷,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托付人的,视为其对托付人供应的技术资料、数据等予以认可。托付人在接到受托人的补正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答复并予补正的,发生的损失由托付人担当。 第三十三条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其次款所称特定技术问题包括须要运用专业技术学问、阅历和信息解决的有关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爱护资源环境、实现平安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问题。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以技术转让的名义供应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或者在技术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标的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但是技术供应方进行技术指导、传授技术学问,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符合约定条件的,根据技术服务合同处理,约定的技术转让费可以视为供应技术服务的酬劳和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照前款规定,技术转让费视为供应技术服务的酬劳和费用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恳求合理确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供应服务所需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受托人担当。 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发觉托付人供应的资料、数据、样品、材料、场地等工作条件不符合约定,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托付人的,视为其对托付人供应的工作条件予以认可。托付人在接到受托人的补正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答复并予补正的,发生的损失由托付人担当。 第三十六条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技术培训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托付另一方对指定的学员进行特定项目的专业技术训练和技术指导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职业培训、文化学习和根据行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安排进行的职工业余教化。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技术培训必需的场地、设施和试验条件等工作条件的供应和管理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托付人负责供应和管理。 技术培训合同托付人派出的学员不符合约定条件,影响培训质量的,由托付人根据约定支付酬劳。 受托人配备的教员不符合约定条件,影响培训质量,或者受托人未根据安排和项目进行培训,导致不能实现约定培训目标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酬劳。 受托人发觉学员不符合约定条件或者托付人发觉教员不符合约定条件,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或者接到通知的一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按约定改派的,应当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技术中介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学问、技术、阅历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人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以及对履行合同供应特地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第三十九条中介人从事中介活动的费用,是指中介人在托付人和第三人订立技术合同前,进行联系、介绍活动所支出的通信、交通和必要的调查探讨等费用。中介人的酬劳,是指中介人为托付人与第三人订立技术合同以及对履行该合同供应服务应当得到的收益。 当事人对中介人从事中介活动的费用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中介人担当。当事人约定该费用由托付人担当但未约定详细数额或者计算方法的,由托付人支付中介人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当事人对中介人的酬劳数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依据中介人所进行的劳务合理确定,并由托付人担当。仅在托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技术合同中约定中介条款,但未约定给付中介人酬劳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支付的酬劳由托付人和第三人平均担当。 第四十条中介人未促成托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技术合同成立的,其要求支付酬劳的恳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要求托付人支付其从事中介活动必要费用的恳求,应当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介人隐瞒与订立技术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供应虚假状况,侵害托付人利益的,应当依据状况免收酬劳并担当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中介人对造成托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技术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没有过错,并且该技术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不影响有关中介条款或者技术中介合同接着有效,中介人要求根据约定或者本说明的有关规定给付从事中介活动的费用和酬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中介人收取从事中介活动的费用和酬劳不应当被视为托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技术合同纠纷中一方当事人的损失。 五、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有关的程序问题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将技术合同和其他合同内容或者将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内容订立在一个合同中的,应当依据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案件的性质和案由。 技术合同名称与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样的,应当根据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和案由。 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让与人负责包销或者回购受让人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制造的产品,仅因让与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包销或者回购义务引起纠纷,不涉及技术问题的,应当根据包销或者回购条款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案由。 第四十三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本辖区的实际状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其他司法说明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第四十四条一方当事人以诉讼争议的技术合同侵害他人技术成果为由恳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中发觉可能存在该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有关利害关系人,其可以作为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或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利害关系人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不提起诉讼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第四十五条第三人向受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就合同标的技术提出权属或者侵权恳求时,受诉人民法院对此也有管辖权的,可以将权属或者侵权纠纷与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受诉人民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或者将已经受理的权属或者侵权纠纷案件移送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权属或者侵权纠纷另案受理后,合同纠纷应当中止诉讼。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诉讼中,受让人或者第三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恳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其次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六、其他 第四十六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许可运用和转让等合同争议,相关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十八章和本说明的有关规定处理。 计算机软件开发、许可运用和转让等合同争议,著作权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十八章和本说明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说明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8页 共18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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