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健康服务集团(医共体)议事规则.docx
医疗健康服务集团(医共体)议事规则医疗健康服务集团(医共体)议事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高质量推进第二医疗健康服务集团医共体建 设工作,根据等文件要求,结合医疗健康服务集团实际,制定本规 则。第二条贯彻落实高质量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工作要 求,履行医疗健康服务集团管理职能。医疗健康服务集团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医管委)作为集团内决策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 设的主要组织,依据本规则研究和决定第二医疗健康服务集团 紧密型医共体建设等重大事项。第二章议事决策范围第三条贯彻执行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深 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第四条审议第二医疗健康服务集团医共体发展规划,审议 第二医疗健康服务集团医共体资源整合、改革发展、重大项目、 重大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第五条审议第二医疗健康服务集团医共体章程和有关人事管理、薪酬分配、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等管理制度。第六条审议第二医疗健康服务集团医共体运营办理目标和 绩效考核评估成效、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以及其他重 大问题报告,并按划定程序报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办理委员会核 准。第七条审议第二医疗健康服务集团医共体带领下的院长负 责制、办理权限和构造程序。第八条审定第二医疗健康服务集团医共体年度工作计划和 工作报告。第九条审议第二医疗健康服务集团医共体其它重大事项。第三章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第十条议事决策须遵循以下原贝U:依据第二医疗健康服务 集团办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个人 带领、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科学决策、 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在进步议事决策质量和水平。第十一条第二医疗健康服务集团管理委员会实行全体成员 会议、总院长办公会议制度。全体成员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 1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全体成员会议,主任办公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第十二条全体成员会议对象由总院长、副院长、各成员单 位负责人、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第二医疗健康服务集 团办理委员会总院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总院长不能列席会议时, 能够拜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根据会议议事需要,可安排相关 科室和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列席。第十三条各成员单位向会议提交的议题,如内容涉及其它 部分的工作,应事前进行协调,形成发起方案。对专业性和手艺 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前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或法律、政策咨 询,并提交书面报告。至少提前2天向第二医疗健康服务集团 *提交议题申请和明确具体的发起方案。第十四条会议必须有对折以上的成员单位列席方能召开, 会商决定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单位列席方 能召开。会议进行表决时,同意票数超过应到成员单位人数的 对折为通过。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 决定。第十五条凡重要决议或决定应在会上形成规范、明确的表 述,或形成笔墨予以通过。第十六条会议缺席的成员,由第二医疗健康服务集团*以 会议纪要的形式向其送阅该次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情况和成效。第十七条凡在第二医疗健康服务集团管理委员会职权范围 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事项,由第二医疗健康服务集 团管理委员会*形成建议方案,报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管理委员 会研究决定。第四章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第十八条凡会议上决定的事项,一般应由第二医疗健康服 务集团*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参会成员单位 签字确定后,第二医疗健康服务集团总院长审定签发并确定印 发规模。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要及时完整存档。第十九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第二医疗健康服务集团*及 时通知各承办单位和部门抓好落实,并对事项贯彻落实情况进 行督办检查。对未按期限完成督办事项的成员单位或部门按相 关规定问责。第二十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 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发起。第二十一条召开第二医疗健康服务集团管理委员会会议, 医管委成员单位和列席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应当 在会前报请会议召集人同意。第二十二条第二医疗健康服务集团成员单位必须自觉维护 集团权,执行医管委会议的决定,医管委成员单位对集体作出的 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 逐级报告。但在医管委会议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 定相违背的言行。第二十三条第二医疗健康服务集团管理委员会议事决策的 具体情况和决定事项未经批准公开前,成员单位和列席人员应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外传和扩散。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第二医疗健康服务集团管理委员会负 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第二医疗健康服务集团*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