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大学生活动中心管理规定.docx
上海商学院大学生活动中心管理规定上海商学院大学生活动中心是开展校园文化活动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基 地。为规范大学生活动中心的管理和使用,保证其安全、合理、文明、高效的运 行,进一步提高学生服务质量,针对不同学生实现个性化服务,根据学校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规章制度。第一条 大学生活动中心面向学校各部门、各学院以及学生组织(包括学生社团) 开放,不接受个人申请与其他社会组织营利使用。第二条场地使用方所举办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校纪校规。第三条 场地使用方在活动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大学生活动中心管理人员的工作, 遵守大学生活动中心的规章制度,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将使用场地转借与他人。第四条 大学生活动中心管理室值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11:40-12:30,场地使用 方需在此时间段借用场地,其余时间无效,大学生活动中心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 五8: 2020: 50,任何人不得在活动中心留宿过夜。第五条 未经允许不得私自使用大学生活动中心相关场地、设施及乐器。场地使 用方在使用日期前一周填写上海商学院大学生活动中心借用申请表,需经相 关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同意盖章,并由负责老师签字后,向大学生活动中心管理 室提出申请。最终使用时间以管理室回执单确认时间为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时间。第六条场地使用方必须在值班时间内借用场地,不得临时借用场地,同一学生 组织使用场地一周不超过两次,一次不超过四小时,如遇特殊情况须征求校学生 会负责老师或主席的同意后联系活动中心负责人。第七条 场地一旦申请确认成功不得擅自临时变更活动安排,临时取消借用或是 变更时间须提前三天与活动中心负责人联系,如若在这一时间段内出现任何问题, 都由场地使用方承担责任。第八条 场地使用方活动开始前可由各教室门前.干事开关门查班表联系相应 时间段负责干事开门,在场地使用中遇到任何问题应第一时间联系负责人解决。场地申请方使用教室,活动结束应关闭灯、空调、投影仪等设备电源,并关闭各 个教室的侧门及后门。第九条 场地使用过程中,应当保持场内秩序井然,并做好相关的安全预案,确 保场内器材、设施等完好无损,应当注意用电安全,未经允许,严禁私拉乱接电 线。第十条 场地使用方若因活动需要布置教室,不得随意涂改教室墙壁,张贴海报 须注意不要毁坏原有装饰,活动结束后使用方应自觉将场地打扫干净,桌椅摆放 整齐,使教室恢复原样。第十一条场地申请方在场地使用前后应当及时填写资产清查表,以便管理 方进行资产核查。在活动结束后仔细检查是否遗留物品,管理人员发现遗留物品 后会第一时间联系申请方领取,若错过领取时间,请于值班时间到管理室领取。 如有物品丢失情况,一切责任由申请方承担。第十二条大学生活动中心相关音箱、话筒等设施借用需填写上海商学院大学 生活动中心音箱话筒借用单,使用前活动中心负责人会进行试音工作,确保设 备完好,活动结束后需联系活动中心负责人及时归还音箱、话筒。第十三条 场地使用方若发现设备(如音箱、话筒等)有损坏的情况,应第一时 间向管理方报备。第十四条 为保障安全,舞蹈、话剧、民乐等排练活动在专门场所进行,任何学 生组织不得擅自在大厅、走廊内、办公区域排练。第十五条各学生组织不得私自将物品放置在大学生活动中心教室中。第十六条 为保障活动场地使用持续性,对于使用过程中违反管理规定的各部门、 各学院以及学生组织(包括学生社团)给予如下处罚:(一)使用后出现场地不整洁、拖延借用时间等情况,但未对后续使用造成影响 者,予以警告一次。若出现两次警告,则停止借用一周。(二)使用后出现场地不整洁、拖延借用时间等情况,且对后续使用造成影响者, 予以停止借用一周。(三)使用后场地出现资产设备(例如门锁、投影仪、钢琴、画板、桌椅、镜子 等)损坏、缺失等情况,予以停止借用一个月,且按照资产价格进行赔偿。(四)若在借用设备(音箱、话筒等)后,发现设备有损坏、缺失等情况,未第 一时间向活动中心负责人报备,则视为使用方造成设备损坏,予以停止借 用一个月,且按照资产价格进行赔偿。(五)大学生活动中心二楼属办公区域,任何学生组织不能以会议为由借用会议 室进行除开会之外的任何形式的排练,若出现该情况,经核实之后,停止 借用一个月。若出现两次该情况,停止借用大学生活动中心全部教室一个 月,并在该学期整学期内不再向该组织借用会议室。(六)若借用后因活动时间更改,应提前三天与综合管理部人员协商沟通,若出 现借用教室但无人使用的情况,予以警告。若出现三次警告,停止借用一 周。(七)借用晚间时间段的部门或社团,超过21: 00必须离开借用教室,如出现拖 延借用的情况,第一次予以警告一次,若出现两次该情况,停止借用一周。(A)学生组织未借用教室私自使用场地,若出现该情况,经核实之后,停止借 用大学生活动中心全部教室一个月。注:以上条款,对学校各部门、学院及学生组织(包括学生社团)均有效。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由上海商学院学生会综合事务部负责 实施和解释。同时,原相关规定停止作废。共青团上海商学院委员会上海商学院学生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