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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城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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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城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docx

    相城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 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 用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工业企业 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7238 号 ) 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 合评价办法 (试行) 的通知(苏府办2017239号) 文件精神, 结合相城区工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际,在全区范围内开展 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第二条 本细则综合评价工业企业在资源集约利用以及科技 创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诚信经营等方面的综合表现。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工业企业 (含从事工业活动的个 体工商户) 及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指标体系设定、分 类评定以及数据采集、结果发布等 (主营业务为电力、热力、燃 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等企业除外)。第二章 指标体系第四条 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坚持科学性、规范性和真实性, 根据发展新形势新要求,以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为导向。1. 科学性。通过科学设置评价指标体系和指标权重以及综合- 2 -素质加分,引导企业树立“亩产论英雄”和“创新论英雄”的发展理念。2. 规范性。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部门的规范性定义对综合 评价指标进行解释。3. 真实性。综合评价指标具有可统计和可验证性,确保评价指标数据原始真实。第五条 评价指标及权重为:亩均税收 (权重 40%)、亩均销 售 (权重 20%)、全员劳动生产率 (权重 10%)、研发经费占销售 的比重 (权重 10%)、单位能耗增加值 (权重 10%)、单位主要污 染物增加值 (权重 10%)。第三章 评价分类第六条 综合评价基准分为 100 分,按指标权重确定各评价 指标基准分。第七条 企业各项评价指标按如下方法计算得分:1. “单位主要污染物增加值”指标。有主要污染物当量数据的 企业,“单位主要污染物增加值”指标评价值最高的企业得基准分, 其它企业按其“单位主要污染物增加值”指标评价值除以该指标最 高值再乘以该指标基准分确定。没有主要污染物当量数据的企业, 有销售数据的得基准分,没有销售数据的得零分。2. “研发经费占销售的比重”指标。有研发经费数据的企业, 按研发经费占销售比重 0.5%为基准值,“研发经费占销售的比重” 评价值在基准值以上的企业得基本分,其它企业按其“研发经费占 销售的比重”评价值除以基准值再乘以该指标基准分确定。没有研- 3 -发经费数据的企业得零分。3. 其它评价指标。按某项评价指标的评价值除以该指标基准 值再乘以该指标基准分确定。为避免某项指标对企业综合评价结 果产生过大影响,设定每项评价指标的得分最高不超过该项评价 指标基准分的 1.5 倍,最低为零分。若某项评价指标数据为负数或 空缺,则该项指标得零分。第八条 为避免短期波动对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产生过大影响, 充分考察企业动态发展的综合质量,企业各项评价指标的评价值 按该企业评价年度实际值 70% 、上年度实际值 30%的权重加权计 算确定。第九条 为充分体现优势企业与低效企业间的差距,亩均税 收、亩均销售、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能耗增加值的基准值,参 照本地区参评企业评价年度该项指标平均值的 2 倍设定。第十条 为引导和鼓励企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守法经营, 设综合素质加分项目,同一事项加分按就高原则,最高限加 10 分。 具体如下:1. 研发机构:国家级 3 分、省级 2 分、市级 1 分。2. 品牌:驰名商标 2 分,著名商标、江苏名牌 1 分,知名商 标、苏州名牌 0.5 分。3. 质量: 中国质量奖 2 分,江苏省质量奖 2 分、苏州市市长 质量奖 1.5 分、苏州市质量奖 1 分。4. 标准:作为第一起草人制订国际标准 2 分、国家标准 2 分、 行业标准 1 分;参与制订国际标准 1 分、国家标准 0.5 分、行业标 准 0.3 分。- 4 -5. 守合同重信用:国家级 1 分、省级 0.5 分、市级 0.5 分。6. 安全生产标准化:通过一级评审 1 分、通过二级评审 0.5 分、通过三级评审 0.3 分。7. 环保信用:绿色企业 1 分、蓝色企业 0.5 分。8. 诚信纳税:A 级纳税信用 1 分。9. 发明专利:近 3 年内有发明专利授权 1 分。10. 工业投入:评价年度工业设备投入 500 万- 1000 万的2 分。11. 上市:上市企业(含主板和新三板)3 分,拟上市企业(含 主板和新三板) 2 分。第十一条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包括各项评价指标得分及综合 素质加分。第十二条 除第十四条情形以外的企业,根据实际测评得分 从高到低按照一定比例范围划分为 A 、B 、C 、D 四类。原则上 A类企业占比不超过 20% 、D 类企业占比不低于 10%。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进行调档处理:1. 评价年度工业设备投入超 1000 万元的企业上调一类;2. 评价年度税收超千万的企业上调一类;3. 科技领军人才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专精特新”企业原则 上不列入 D 类;4. 得分排在 A 类比例范围内但亩均税收低于参评企业评价 年度平均值的企业下调为B 类;5. 评价年度内发生 2 起 (含) 以上因环保、安全生产、劳动 保障、消防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下调一类,评价年度内 发生 2 起 (含) 以上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生产安全一般事故、劳- 5 -动群体性事件、一般火灾或 1 起 (含) 以上较大突发环境事故、 生产安全较大事故、较大火灾的企业下调一类。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直接定为D 类:1. 涉嫌违法违规经营、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等国家明 令禁止、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有违法排污事实及无法达到准入条 件等情况的,实施专项整治关停淘汰的企业;2. 涉嫌违法违规、产能落后、污染严重且达标无望的电镀、 印染、化工、金属表面处理、燃煤锅炉和 VOCS 排放的,实施专 项整治关停淘汰的企业;3. 评价年度内发生 1 起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化工企业;4. 评价年度内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生产安全重大事故、 重大火灾的企业;5. 评价年度内发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的企业;6. 评价年度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和较重失信行为的企业;7. 评价年度内从事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传销、非法集资 等行为的企业;8. 未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创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 及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第十五条 工商注册未满两年的企业,供地未满三年的企业, 取得土地使用权且投产满三年但成长周期较长的企业, 以及各地 认为不适宜参评的企业,经各地申请、 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 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可暂缓定类。- 6 -第四章 组织实施第十六条 综合评价工作由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和指导。第十七条 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结果反映企业 上一年度的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表现。第十八条 综合评价工作含数据采集、数据核对、对象公示、 评价分类、结果发布等步骤。第十九条 数据采集、数据核对、评价分类依托工业企业资 源集约利用信息系统进行。数据核对采用向企业发放由信息系统 自动生成的“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情况体检表”进行核对确认。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综合评价对象和结果公示、投诉受理、 纠错等制度。综合评价结果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和企业进行通报。 因客观原因造成综合评价结果有误或遗漏的, 由企业申请,经所 在地审核,报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对综 合评价结果给予调整或增补。第二十一条 以综合评价工作为基础,建立以差别化政策为 核心的分类指导、精准服务机制,加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力度, 促进企业提质增效,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第二十二条 开展综合评价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三条 任何个人或组织均可举报综合评价工作中的不 公平、不公正和弄虚作假行为,或对综合评价结果提出异议。第二十四条 增强综合评价工作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意识。 所有人员均需履行保密责任,在公开发布综合评价结果前,一律- 7 -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相关部门未经允许,不得使用综合评价 数据或发布相关信息。对在工作中违反纪律规定的人员及部门依 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制定出台我区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突出 重点,精准施策,集中资源扶优扶强,全力推进淘汰落后。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根据试行中出现的新情况适时修订完善。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城区工业企 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试行)(相政办2017203 号 ) 同时废止。附件:综合评价得分计算说明- 8 -附件:综合评价得分计算说明一、综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1. 亩均税收 (万元/亩) =实缴税金/占地面积2. 亩均销售 (万元/亩) =销售收入/占地面积3. 单位能耗增加值 (万元/吨标准煤) =增加值/总能耗4. 全员劳动生产率 (万元/人) =增加值/平均职工人数5. 研发经费占销售的比重 (%) =研发经费支出/销售收入6. 单位主要污染物增加值 (万元/当量) =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7.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各评价指标得分+综合素质加分二、综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中有关指标解释1. 实缴税金。指企业在辖区实际缴纳入库且与持续经营有关 的增值税 (实际入库数+免抵数- 出口退库以外的其他退库数)、消 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 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资源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不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 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税款以及滞纳金和罚款等。2. 占地面积。指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3. 销售收入。指企业在税务纳税申报系统中确认的销售商品、 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4. 总能耗。指企业生产和非生产活动消耗的能源总量。工业 生产活动消耗能源包括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 9 -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5. 平均职工人数。指企业全部从业人员的年平均数。6. 研发经费支出。指企业在税务纳税申报系统中确认的用于 加计扣除的研发经费支出。7.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指企业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 化硫、氮氧化物以及重金属等指标排放当量之和。污染物当量数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当量值。8. 增加值。增加值采用收入法计算,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折旧、 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三、计算方式以地块为单位,亩均税收、亩均销售、全员劳动生产率、研 发经费占销售的比重、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主要污染物增加值 六大指标得分计算方法:若单个企业有多个地块的,将该企业在 相应地块实际占地面积累加计算;若多个工业主体共用一个地块 的,将该地块上所有工业主体视作该地块所属企业的子公司,合 并计算得分(非工业企业、单个企业多个地块的不列入计算范围); 租赁主体参照出租方的得分。在六大指标得分基础上,按照企业 进行综合素质加分和调档。集团型企业可申请按集团整体或按独 立法人企业分别参与评价分类。-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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